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越南政府公告自後(2015)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關外倉庫及保稅倉庫而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者,將被中止營運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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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財政部2013年10月9日第128/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投資成立關外倉庫的至少面積應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置放貨品的倉庫則在1,000平方米的面積以上。
據越南海關總局表示,越財政部發布前列第128/2013/TT-BTC號公告規範關外倉庫的面積,係防範業者成立面積甚小且投資呈現散落的關外倉庫,造成海關管理困難及浪費海關人力的現象。另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越南關稅法修訂案,亦有類此規範。
為落實前列第128/32013/TT-BTC號公告有關關外倉庫的規定,越南關總局業要求各省海關局知會轄屬投資開發關外倉庫的業者,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擴大其倉庫面積。又依據該第128/2013/TT-BTC號公告第66條第1項e點規定,對於在2014年12月31日後而未擴大關外倉庫及保稅倉庫面積者,將被中止營運。
截至本(2013)年7月間,越南海關總局共核發成立112關外倉庫的執照,其中有74個關外倉庫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

越南稅務總局輔導企業於認定課稅所得時,不得扣除勞工薪資和獎金的情況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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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稅務總局為解決各省市稅務局於受理計算企業營所稅時,可否將其不予繳交社會保險費的薪資,列入為企業支出項目的困擾問題,據該總局表示,企業於認定計税所得時,得扣除所有支出費用,惟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
一、 實際支出項目應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連;
二、 支出的項目依據越南法令規定充分具備發票及單據者。
惟依據越南稅務總局本(2013)年11月18日第3884/TCT-CS號公告的規定,企業於認定其課稅所得時,不得扣除給付勞工下列的薪俸、工資及獎金:
一、 已將勞工薪俸、工資及其他應給付的款項計列入企業稅期之生產經營支出費用,而實際尚未給付或依法令規定不具備相關單據,或給付勞工獎金及為勞工投保壽險費,而未將其給付或享受的條件與額度列入下列文件之一者:
a) 勞動合約;
b) 集體勞工協議書;
c) 集團、總公司及公司財務準則;
d)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依據總公司和公司財務準則制定之獎金制度。
二、 提交年度租稅決算文件期滿而尚未支付之應給付勞工的薪俸、工資及其他款項,惟若企業為確保給付勞工薪資不予間斷且不使用於其他目的,而已提撥預防基金以補充其後續年度薪資金額者,則除外,所提撥預防基金的額度由企業決定,惟不可超過給付薪資總額之17%。
三、 責任無限公司及乙名成員型態責任有限公司業主的薪資;非直接參與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創始人、董事會成員之酬勞費。
依據前列規定,舉凡給付勞工有直接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且具備相關發票及單據的薪資和獎金,則准予列入為企業生經營支出的費用。對於不繳交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將依據社會保險規定處置。

越南本(2013)年經濟成長約5.42%

越南統計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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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指出越南本年達到的經濟發展指標如下:
一、GDP: 
越南本(2013)年GDP較去年成長約5.42%,其中第1、2、3及4季分別成長4.89%、5%、5.14%及6.04%,雖然低於本年度計畫成長5.5%的預估值,惟仍高過去年GDP成長5.25%的數據。越南本年GDP成長5.42%中,農林漁業成長2.67%、工業及營造業成長5.43%(去年為5.75%)及服務貿易業成長約6.56%。另越南本年GDP結構中,農林漁業占18.4%、工業及營造業占38.3%及服務貿易業占43.3%。越南本年平均國民所得約1,900美元。
二、 工業生產指數(IIP):
越南本年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成長5.9%,其中第1、2、3及4 季分別成長5%、5.5%、5.4%及8%。越南本年IIP達到較高成長的產業,計有紡織(成長21.8%)、皮革及相關產品(15.3%)、生產金屬產品(14.4%,惟機器設備除外)、製造具備引擎車輛(13.5%)、生產藥品及化學藥品(11.6%)、成衣(10.4%)、製造電力設備(9.6%)、開採及處理水質(9.5%)及紙業(9%)等。
截至至本年12月1日止,越南加工製造業產品庫存的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10.2%(2011年及2012年同期成長23%及20.1%)。
三、物價消費指數(CPI):
越南本年CPI上漲約6.6%,遠低於去年CPI上漲9.21%的數據,其中越南本年第1及3季CPI呈現遽漲,平均每月上漲為0.8%,而第2及4季CPI上漲稍為穩定,每月平均上漲0.4%。
四、 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
越南本年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約1,091兆1,000億越盾,成長8%且占GDP之30.4%,其中國營企業投入金額約440兆5,000億越盾,成長8.4%及占40.4%;民營企業為410兆5,000億越盾,成長6.6%及占37.6%;外資企業為240兆1,000億越盾,成長9.9%及占22%。
五、貨品零售及勞務總營額:
越南本年貨品零售及提供勞務總營業額約2,618兆越盾,較去年成長12.6%,為越南最近4年來成長最低的年份(若排除價格上漲的因素,則2013年僅成長5.6%、2012年成長6.5%及2011年成長4.4%),其中國營企業有258兆6,000億越盾,占越南本年貨品零售及勞務總營業額之9.9%,衰退8.6%;國營以外企業為2,269兆5,000億越盾,占34%及成長32.8%。
六、吸收外資情形:
截至本年12月15日止,越南計吸收1,275件新外資案,投資總資金額為216億美元(含增資73億美元),成長54.5%。越南本年外資案到位資金約115億美元,成長9.9%。
越南本年吸收外商投資的主要產業計有加工製造業(166億美元,占76.9%)、發電及輸配電力、瓦斯、熱水及蒸氣能源(約20億美元,占9.4%)、其他產業(約30億美元)占13.7%。
越南50個省市本年吸收外資中,太原省居首為33億8,110萬美,占越南本年吸收外資總金額之23.7%,其次為平順省,有20億2,960萬美元,占14.2%;海防市有18億4,360萬美元,占12.9%;平定省有10億1,970萬美元,占7.1%胡志明市、同奈省、平陽省及海陽省分別為9億4,900萬美元、7億4,510萬美元、7億1,400萬美元、6億2,060萬美元,各占6.6%、5.2%、5%及4.3%。
南韓為越南本年外資的最大來源國,計有37億5,210萬美元,占外商新投資計畫登記總金額之26.3%,其次為新加坡廠商,有30億1,410萬美元,占21.1%;中國大陸有22億7,660萬美元,占16%;日本有12億9,500萬美元,占9.1%;俄羅斯有10億2,170萬美元,占7.2%、港商有6億400萬美元,占4.2%及台灣有4億美元,占2.8%。
七、 國庫收支概況:
越南本年國庫總收益約790兆8,000億越盾,占年度計畫目標之96.9%;國家預算總支出金額約988兆2,000億越盾,超出年度計畫目標之0.8%。越南本年預算赤字占GDP之5.3%,超過年度計畫目標之4.8%。
八、金融業:
截至本年12月12日止,越南金融業結算能力成長14.64%;募款成長15.61%;信用成長8.83%(雖然高過去年成長數據,惟仍低於年度計畫12%的預估值),越南銀行結算能力已獲改善,外滙相當穩定及國家外滙存底增加。
九、出口金額:
越南本年出口約1,322億美元,較去年成長15.4%(2012年成長18.2%、2011年成長34.2%),其中越南國內企業出口約438億美元,成長3.5%;外資企業(含原油出口金額)約884億美元,成長22.4%,若排除原油出口金額,則外資企業出口812億美元,成長26.8%。倘排除貨品價格上漲因素,則越南本年出口金額成長18.2%。
越南本年出口的貨品結構中,重工業和礦產品約586億美元,占44.3%及成長21.5%;輕工業及手工業產品約503億美元,占38.1%及成長16.3%;農林產品約165億美元,占12.5%及衰退1.9%;水產品約67億美元,占5.1%及成長10.6%。
越南本年貨品輸出的最大市場仍為歐盟,金額約244億美元,成長20.4%,其次為美國約237億美元,成長20.3%;日本約136億美元,成長3.8%、中國大陸為131億美元,成長2.1%。
十、進口金額:
越南本年進口總金額為1,313億美元,成長15.4%(2012年及2011年分別成長6.6%及25.8%),其中國內企業進口568億美元,成長5.6%,外資企業進口745億美元,成長24.2%及占越南本年進口總金額之56.7%。若排除貨品價格上漲時,則越南進口總金額僅成長18.3%。
越南本年的最大進口國仍為中國大陸,進口金額約368億美元,成長26.7%;南韓排第2名計208億美元,成長34.1%;日本為116億美元,衰退0.18%;歐盟約92億美元,成長4.2%;美國計51億美元,成長6.1%。
十一、企業成立及解散概況:
越南本年計有7萬6,955家新成立的企業,較去年成長10.1%,登記投資總金額約398兆7,0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比去年衰退14.7%。另越南本年因營運面臨困難須暫時中止或散的企業共有6萬737家,較去年成長11.9%,其中有9,818家企業解散,成長4.9%,暫時中止營運有1萬803家,成長35.7%。
十二、失業率:
越南本年適齡勞動失業率約2.2%,其中城市地區為3.58%及農村為1.58%(去年相應數據分別為1.96%、3.21%及1.39%)。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越南政府草擬明(2014)年發展越南經濟社會之施政方針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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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阮總理晉勇(Nguyen Tan Dung)已於本(2013)年12月23日與全國各省市政府舉行視訊會議,以討論有關落實越南國會通過明年發展經濟社會計畫的措施草案。
依據越南國會通過明年發展經濟社會的計畫,越南政府應繼續穩定宏觀經濟發展、抑制通貨膨脹;以加強推動接合更新發展經濟模型和重組經濟結構的基礎上,合理發展經濟與有效提升經濟體運作品質及市場競爭力;確保穩定社會生活與福利,改善民眾生活水準;合理並有效使用國家資源,加強環保且主動因應氣候變遷;加強推動改革行政與防範貪污及浪費;改善經營環境;確保國防、政治社會安全;擴展並提升對外合作成效以及融入國際組織。越南國會亦已制定明年經濟發展的預估值,包括GDP成長約5.8%、出口金額成長10%、貿易赤字占出口金額之6%、CPI上漲約7%、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占GDP約30%、降低貧窮戶數至1.7%-2%、創造約160萬個勞工就業機會等。
依據越南政府草擬執行前列國會制定發展經濟社會的指標,越南總理業要求各部會及省市政府應致力指導並同步執行下列措施:
一、穩定宏觀經濟發展及抑制CPI上漲,其中將有效採取靈活貨幣管理政策、實施年度財務緊縮措施、徹底推動節約;發展市場,確保貨品供求平衡;加強檢查市場營運及貨品價格;加強推動出口並檢控進口。
二、致力解決廠商經營困難及推動發展生產經營,其中將創造有條件讓廠商、合作社及家庭生產戶接洽資金來源;重新審核、檢查、修訂及有效開展鼓勵與提供發展生產經營的優惠措施。
三、於推動接合更新發展經濟模型和重組經濟結構的基礎上,合理發展經濟與有效提升經濟體運作品質及市場競爭力,其中加強推動體制與行政改革;提升人力素質;致力興建基礎設施工程;加強推動經濟重組接合革新經濟成長模型。
四、確保定社會生活與福利,提升民眾生活水準。
五、有效並合理使用國家資源,加強保護環境並主動因應氣候變遷。
六、加強推動防範貪污與浪費工作,實施節約政策,解決申控訴案件。
七、確保國防及社會秩序安全。
八、擴展並提升對外合作成效以及加強融入國際組織。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2月10日起,採取各項優惠措施,以鼓勵業者投資發展若干農業及農村項目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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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2月19日發布第210/2013/ND-CP號公告,有關鼓勵企業投資農業及農村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10年6月4日第61/2010/ND-CP號公告。
前列第210/2013/ND-CP號公告計20條,其重點內容如下:
一、 用語釋義:
(一) 農村地區係指不包括城市轄屬坊和區之地界區域。
(二) 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係包括本(第210/2013/ND-CP號)附錄所列產業清單,以及依據總理於各個時期所核定的其他產業。
(三) 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計畫案,係指屬於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且依據投資法令規定於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執行的計畫。
(四) 優惠投資的農業計畫案,係指屬於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且依據投資法令規定於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執行的計畫。
(五) 鼓勵投資的農業計畫,係指屬於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且於農村地區執行的計畫。
二、適用優惠及協助投資的原則:
(一) 對於投資開發原料區,而與人民聯盟具備穩定生產原料合約的投資業者,得優先審議適用優惠及協助投資。
(二) 倘企業於同一時間內具有享受各種優惠額度及其他不同協助的計畫案,則企業可選擇適用最有利的優惠及協助投資。
(三) 業已使用國家信用擔保及信用優惠資金的計畫案,非適用本公告從國家預算來源提供協助的對象。
三、土地使用費之減免:
(一) 具有屬於特別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若獲得政府交付土地執行者,則免徵該計畫案的土地使用費。
(二) 具有屬於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若獲得政府交付土地執行者,則該計畫案應上繳國庫之土地使用費的金額,得減免70%。
(二) 具有屬於鼓勵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若獲得政府交付土地執行者,則該計畫案應上繳國庫之土地使用費的金額,得減免50%。
四、土地和水面租金之減免:
(一) 具有屬於優惠投資農業及鼓勵投資農計畫案的投資業者,當向政府承租土地及水面時,准予適用由中央直轄市及省政府制定土地價格表中所列同類土地之最低價格。
(二) 具有屬於特別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自投資計畫案完成且投入運作日起,免徵其土地及水面的租金。
(三) 具有屬於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自投資計畫案完成且投入運作日起,免徵其首15年的土地及水面之租金。
(四) 具有屬於鼓勵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自投資計畫案完成且投入運作日起,免徵其首11年的土地及水面之租金。
(五) 具有屬於特別優惠、優惠以及鼓勵投資農計畫案的投資業者,免徵其興建勞工宿舍、種植綠樹及公共福利用地面積的租金。
五、附錄:特別優惠投資農業及農村項目清單
(一)植林、保護森林、種植藥材樹。
(二)興建及開發供加工業用的集中原料區、興建大型農地。
(三)集聚飼養家畜、家禽、養殖水產。
(四)生產及發展植物、飼養動物、林產及水產種苗。
(五)應用生物科技;生產農業、林業、水海產高科技。
(六)遠洋捕撈海產。
(七)生產及精製鹽。
(八)生產原料及加工家畜、家禽、水產飼料;生物製品。
(九)加工及保管農、林、水產品及藥材。
(十)使用農林產品直接生產人造木板、紙漿、紙及紙板。
(十一)生產動物用藥、保護植物藥品原料和藥品;生產供改善及處理畜牧和養殖水產環境的產品。
(十二)生產手工產品;民族傳統文化產品。
(十三)興建清潔水供應系統、排水系統。
(十四)興建、改善及升格屠宰場、工業集中性保管家畜和家禽加工產品。
(十五)處理污染和保護環境;蒐集和處理廢水、氣體及固體廢棄物。
(十六)興建農村菜市場;興建農村勞工宿舍。
(十七)生產為農業、林業、漁業和鹽業提供服務之機器設備、附加劑、輔助劑、食品加工設備。
(十八)提供保護農村植物和獸醫的勞務。
(十九)農村農業、林業、漁業和鹽業生產提供科技投資諮詢的勞務。
六、新舊法令適用規定:
(一)對於符合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條件,而在本公告生效前業已執行,且尚未享受前列第61/2010/ND-CP號公告規定優惠的投資計畫案,則其投資計畫執行的剩餘期間,可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
(二)對於正在享受第61/2010/ND-CP號公告規定優惠及協助的投資計畫案,則准予繼續享受該等優惠,或可建議對其投資計畫執行的剩餘期間,享受公告規定的優惠。
此外前列第210/2013/ND-CP號公告亦規定對投資農業及農村,提供訓練人力、開發市場、應用科技;投資設置屠宰場、飼養家畜、種植藥材樹、海洋養殖海產、乾燥玉米、稻米、薯類、木薯、加工咖啡豆、保管農林水產品,提供相關的協助或資助。
我商可在越南政府http://www.chinhphu.vn網站,載前列第210/2013/ND-CP號公告全文,俾便參用

越南造紙的小企業瀕臨破產、停止生產營銷或放緩的狀況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
據越南紙業及紙漿協會秘書長武玉寶在2014越南國際造紙展會期間上表示,本(2013)年越南紙漿和造紙工業面臨種種困難,惟造紙產業仍保持7%的增長率。但是不少越南造紙的小型企業(年產1萬公噸以下)瀕臨破產、停止生產營銷或放緩的狀況。
累計,越南本年紙張消費的總產量為300萬公噸,較去年增長3%,其中,國內生產量為170萬公噸,較去年同期增長7%,其餘的120萬公噸來自外國,進口量較去年同期成長10%。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從明(2014)年1月1日起輸往越南的東協汽車,將適用50%的進口關稅,較本年調降10%

越南海關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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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財政部2011年11月17日第161/2011/TT-BTC號公告,有關越南從2012年至2014年期間執行東協貨品貿易協定的特別優惠進口關稅率表之規定,依此東協會員國製造的汽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輸往越南適用的關稅率,將獲調降至50%(目前為60%及於去年為70%),惟對於貨運卡車和特種汽車,則將適用從0%至5%的優惠進口關稅。
此可視為越南汽車消費者的佳音,主因係渠等將可購置廉價的東協汽車。目前越南自東協輸入福特、豐田及本田廠牌汽車的輛數與日俱增。
據越南海關最新統計數據顯示,越南本年前11個月計進口3萬1,268輛汽車,金額逾6億2,400萬美元,其中自泰國及印尼進口8,826整輛汽車,金額約1億5,000萬美元。

越南政府公告加值稅法暨修訂案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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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為執行2008年加值稅法及2013年加值稅法修訂案,已於本(2013)年12月18日發布第209/2013/ND-CP號公告,規定加值稅法暨修訂案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8年12月8日第123/2008/ND-CP號、2011年12月27日第121/2011/ND-CP號、及廢除2013年8月13日第92/2013/ND-CP號公告第4條第1項的規定。
前列第209/2013/ND-CP號公告規定貨品和勞務適用的加值稅率如下:
一、0%稅率:適用於出口貨品及勞務;國際運輸;依加值稅法第5條規定非屬適用加值稅,以及加值稅修訂案第1條第1項規定所列的貨品和勞務,惟除下列e點規定的貨品除外。
出口的貨品和勞務係指售賣及供應予國外組織和個人、於越南境外及非關稅區內消費的貨品和勞務;依法律規定供應予外國客戶的貨品和勞務。
a) 出口的貨品包括輸出外國、輸入非關稅區;於國外及非關稅區營造安裝的工程;越南境外進行交接的售賣貨品;於國外消費或為國外機器設備及工具執行保養和維修之供汰換的零和物資;就地出口或依據法律規定獲視為出口的其他情況。
b) 輸出的勞務包括直接供應予國外及在非關稅區內的組織及個人、在越南境外及在非關稅區內消費的勞務。
對同時於越南境外和境內發生提供勞務的活動,而勞務合約係由越南或在越南具備商業據點的2名稅捐人簽訂時,則0%的加值稅率,僅適用於在越南境外落實的勞務價值部分,惟對進口貨品提供保險勞務的合約,可以其全部合約所列價值適用0%加值稅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對於不認定在越南境內執行勞務價值的合約,則其計稅的價值,係以其在越南境內產生的費用占總費用的百分比認定為之。
國外的個人係指非在居住外國個人及定居海外的越南人,而渠等於發生供應勞務活動時不在越南出現者。
非關稅區內的組織和個人,係指於該區內有辦理經營登記,以及總理核定的其他情況。
c) 本(一)項規定的國際運輸,係包括按國際行程規定從越南前往國外或自國外前來越南,或起訖點及抵達地均屬國外之旅客、行李和貨品之運輸。若國際運輸合約上所列係包括越南國內運輸路程時,則該國際運輸將包括國內的運輸路程。
d) 本(一)項a及b點所列出的貨品和勞務,得准適用0%的加值稅,惟須符合本(209/2013/ND-CP號)公告第9條第2項c點規定的條件,以及依據財政部公告規定適用0%加值稅的若干貨品及勞務。
e) 非適用0%加值稅的對象,包括:
1- 將科技及智慧財產權轉讓出國外者;
2- 再保險國外者;
3- 將信用提供國外者;
4- 將資金轉讓出國外者;
5- 在國外發布之證券者;
6- 衍生的財務勞務;
7- 電信勞務;
8- 出口資源產品以及本公告第3條第11項規定未經加工成成品之開採礦產;
9- 為在非關稅區內不具備營業登記人供應的貨品和勞務。
二、5%稅率適用於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及加值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3項規範貨品及勞務項目。另適用5%加值稅的若干情況如下:
a)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a點規定供工業及生活用清潔水,惟不涵蓋瓶裝和罐裝飲用水、適用10%加值稅的其他飲料。
b)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b點規定的產品項目,包括:
1-有機肥料、無機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其他肥料;
2-生產肥料用礦產,係指作為生產肥料的原料礦產;
3-防治病蟲害的藥物,包括保護植物藥品及其他防治病蟲害的藥物。
c)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c點規定的家畜家禽飼料和其他飼養動物飼料,包括米糠、各種油渣、魚粉和骨粉,不論有否經過加工。
d)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d點規定粗製及保管產品的勞務,包括曬乾、乾燥、去殼、剥核、切片、碾磨、冷藏保管、鹽漬及他一般保管的形式。
e)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g點規定的鮮活食品,包括未經煮熟或加工成其他產品。另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g點規定的林產品,包括屬於天然林開採之藤、大藤、竹、菇類、木耳、製藥用花、葉及根、樹脂及其他林產。
f)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l點規定供生產防治疾病藥品的藥材原料、化學藥品。
g)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q點及加值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3項規定的國民住宅,係指政府或各個經濟型態的組織和個人投資營造,而符合房屋法規定住用、房屋售價、出租價格、出租後購買價格、購買、租用、租用後購買國民住宅對象和條件標準規範的國民住宅。

越南2013年新版土地法規範的土地價格,將逐漸符合土地市場價格,另將以百分比(%)的系數乘以土地價格計算土地的租金單價,且該租金單價將可穩定5年

越南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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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2003年土地法規定,越南政府規範國內及外資廠商使(租)用土地的期限一般為50年,而最多可加延至70年,惟卻有若干不同之處,其中除廠商可按年給付租金的形式外,外資廠啇可選擇以單1次清付整個投資計案執行期間的租金,而越南國內廠商則可獲得政府交付土地,並以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方式執行為之,致使越南國內和外資廠商執行土地租稅義務的規定不盡相同,對渠等在市場營運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平台。另自越南2003年土地法生效後,若越南國內廠商選擇以土地交付繳交土地使用費的方式時,則計算收取使用費的土地價格,係以土地市場的價格計算,而對於外資企業而言,若選擇以單1次清付整個投資計案執行期間的租金,則其土地的價格係由其投資計畫案座落地省市政府制定並於每年公告的地價為之,該等公告的地價,均低於當時土地市場的價格。為此自越南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會員國後,由於政府對外資企業計算的土地租金,係以其所在地省市政府按年公告而低於市場及區域國家的土地價格,再乘以百分比(%)的系數為之,引發外國對越南外銷廠商提出反傾銷的告訴,其中曾指控越南廠商得到政府通過土地的機制提供補貼。越南政府為改善前列不公平且易發生被外國控告傾銷的現象,分別於2009年及2010年發布第69/2009/ND-CP號及121/2010/ND-CP號公告,其中規定若廠商選擇以單1 次付清整個計畫案執行期間繳交的土地租金,須比照土地使用期限相同之屬於交付土地方式所收取土地使用費之額度辦理。嗣後越南政府業按土地市場的價格,逐漸調整前列%系數及土地租金。
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通過新版土地法,並規定將自明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制定以規範的市場營運原則認定土地租金,依此認定租金單價的土地價格,將須符合土地市場的價格,且該租金單價將准予在5年期內穩定,5年週期期滿後方作調整。另計算土地租金單價乘以%的系數,政府將按各個經濟社會發展時期需予以調整。前列土地租金計算的新規定,除可協助用地廠商合理穩定生產成本中的土地租金支出外,亦可要求渠等需節約使用土資源、使用土地符合目的,以及防範違法轉出租土地的不良現象。

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

越南勞動部輔導企業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適用地區基本薪的執行辦法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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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勞動部為執行政府本(2013)年11月14日第182/2013/ND-CP號公告,有關僱用勞工公司、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機關及組織,自明年1月1日起適用地區基本薪資額(以下簡稱基本薪)的規定,已於本年12月16日發布第33/2013/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如下:
第1條:適用範圍:
本(33/2013/TT-BLDTBXH號)公告輔導有關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機關和組織,有僱用並給付按勞動合約任職勞工及管理人員薪資之適用地區基本薪之執行,包括:
1- 依越南企業法設立、營運及管理的企業(含依據企業法第170條第2項b點規定,不辦理重新登記的外資企業);
2- 有僱用勞工的合作社、聯合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及越南的其他組織;
3- 駐越南而有僱用勞工的外國機關、組織、國際組織及個人(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有另規定者除外)。
前列第1、2及3項規範的機關、組織及個人等,以下均統稱為企業。
第2條:地區基本薪:
1-越南政府本年11月14日第182/2013/ND-CP號公告第3條第1項規定的地區基本薪如下:
(一)、270萬盾,適用於第1地區營運的企業;
(二)、240萬盾,適用於第2地區營運的企業;
(三)、210萬盾,適用於第3地區營運的企業;
(四)、190萬盾:適用於第4地區營運的企業。
2-地區適用的基本薪,依據前列第182/2013/ND-CP號公告附錄所列地區清單規定辦理。
3-適用地區基本薪的若干具體情況,規定執行如下:
(一)對於規劃行政地區易名或分割的地區,准予適用易名或分割前的地區之基本薪的規定;對於從適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區所設立的新地區,則適用該等地區中之最高的地區基本薪規定;對於從第4地區的單一或多個地區設立成為省直轄市者,則適用第3地區的基本薪之規定。
(二)對於在適用不同基本薪之鄰近地區營運的企業,則適用該等地區中的最高基本薪;至於企業在適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區設立轄屬單位及分支機構,則適用該單位或分支機構座落地區的基本薪之規定。
(三)對於同時座落於適用不同基本薪地區運作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則於該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營運的企業,適用該等地區中之最高的地區基本薪;對於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在適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區設立的轄屬分區,則該分區將適用其座落地區的基本薪之規定。
第3條:適用的基本薪規定:
1-政府規定適用的地區基本薪,係作為企業與勞工給付勞工最低薪資的協商基礎,惟對給付未經過訓練而在一般勞動條件下從事最簡單作業,確保每月規定一般工作天數、完成勞動作業定量或協商工作項目之勞工的月薪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基本薪。
2-給付經過訓練(含企業自行訓練)勞工的薪資額,至少應高出政府規定地區基本薪之7%。經過訓練的勞工係指:
(一)依據政府1993年11月24日第90/CP公告,有關國民教育結構、教育及訓練文憑和證書體系規定,取得職業訓練證書、職業文憑或中學職業文憑的勞工。
(二)依據越南1998年教育法及2005年教育法新版規定,經過職業訓練後取得職業訓練證書或職業文憑的勞工。
(三)依據越南職業訓練法規定,執行完成職業訓練合約課程,或已獲得核發屬終身學習職業課程證書、初級職業證書、中級職業畢業文憑及高等職業畢業文憑的勞工。
(四)獲得外國核發職業證書或文憑的勞工。
(五)擔任要求須經過職業訓練作業而自行參加職業訓練,或由企業舉辦訓練後檢查認定符合作業項目要求的勞工。
3-政府規定的地區基本薪,依據勞動法令規定,係作為擬定及調整企業梯形薪資和薪資表所列各級薪資,以及勞動合上所列勞工薪資額的依據,規定如下:
(一)對於已擬定及公告適用梯形薪資及薪資表的企業,可依據政府公告地區基本薪的規定,調整梯形薪資及薪資表上所列各級薪資,惟須確保符合勞動法有關擬定梯形薪資和薪資表規範原則;確定並調整勞動合約上所列各級薪資、薪資津貼以及對勞工提供之其他規定的制度。
(二)對於尚未擬定梯形薪資及薪資表的企業,當擬定梯級薪資及薪資表時,可依據政府公告地區基本薪規定計算勞工各級薪資,惟仍須確保勞動法有關擬定梯形薪資及薪資表規範原則;確定並調整勞動合約上所列各級薪資、薪資津貼以及對勞工提供之其他規定的制度。
(三)當企業依據本(3)條第3項第(一)及(二)點規定擬定梯形薪資和薪資表,而進行調整或制定梯形薪資及薪資表所列各級薪資、勞動合約所列薪資、薪資津貼以及勞工享受其他制度時,由企業、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及勞工進行協商,惟須確保未經過訓練與經過訓練及具高專業技術水準的勞工;新進勞工及資深勞工間薪資給付的合理關係。
4-當執行本公告規定時,企業不得刪減及刪除屬於勞動法規定勞工加班、操大夜班制、於毒害繁重職場操作的薪資或薪資津貼、毒害繁重職場職務實物補給以及其他制度。
對屬於雇主制定給付勞工的津貼、補給及獎金,則按勞動合約、勞工集體協議書或工廠內部規定上所列協議執行。
5-鼓勵企業實施的最低薪資額,高出政府規定的基本薪,且作為落實本(3)條第3項規定的制度;給付勞工高出本條第1及2項規定的薪資額。
第5條:施行效力:
1- 本公告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惟本公告第2條所列地區薪資額及各相關制度的規定,則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2- 本公告取代勞動部2012年12月10日第29/2012/TT-BLDTBXH號公告。。
3- 落實本公告規範地區基本薪的經費,得准核算計入為企業生產經營或支出成本的費用。
4- 各部會部長、部級機關首長、政府機關首長、中央直轄市及省人委會主席負責輔導及檢查企業執行本公告。

越南本(2013)年信用成長8.83%,仍未達到年度信用成長12%的計畫目標

越南商工總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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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央行於本(2013)年12月12日下午召開記者會中表示,截至本年12月12日止,整個越南信用機構信用成長約8.83%,雖已高出去年信用成長率,惟仍未達到本年度信用成長12%的計畫目標。另越南本年信用對推動發展經濟所提供的品質,亦獲得改善。
越南本年信用成長8.83%中,主要的放款對象係從事發展生產經營,尤其是屬於政府鼓勵優先發展的產業,而對於非屬政府鼓勵發展領域之融資,已呈現大幅下滑。
越南本年前11個月對農業及發展農村提供融資的信用成長率,較去年同期成長約17%;應用高科技生產企業成長約24.51%;外銷產業為3.32%;協力工業成長為10.82%。
越南央行預計明年信用成長的預估值為12%至14%。

越南本(2013)年前11個月計銷售8萬5,061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18%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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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VAMA)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2013)年11月份計銷售1萬148輛汽車,其中小型汽車及貨運車銷售數量分別為3,988輛及6,160輛。累計越南本年前11個月計銷售8萬5,061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18%,其中小型汽車及貨運車銷售量分別成長23%及14%。
越南本年11月份國內計組裝8,306輛汽車,較前(10)月份成長6%,另11月份越南自國外進口整車汽車雖較10月份下降25%,惟仍高達1,842輛。
越南本年11月份以地區來計算汽車之銷售量中,居首為北部地區(4,231輛,占該期總銷售量之45.5%),次為南部地(占40.3%)及中部地區(占12.4%)。
另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VAMA)JESUS METELO ARIAS會長表示,以目前經濟復甦之趨勢,至年底越南本年將可銷售10萬8,000輛汽車(年初預估為10萬輛)。

越南本(2013)年前11個月貿易總金額高達2,421億美元,入超金額為9,600萬美元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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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海關總局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2013)年11月份計出口123億美元貨品,出口金額雖較本年10月份下降2.5%,惟卻較去年同期成長18.9%,累計越南本年前11個月計出口1,210億美元貨品,較去年同期成長16.2%,其中,國內經濟領域出口金額為399億美元貨品,較去年同期成長3.6%,外資經濟領域出口金額為812億美元貨品,較去年同期成長23.5%。
又據越南海關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2013)年11月份亦自全球各國進口122億美元貨品,較去年同期下降2.1%,累計越南本年前11個月計自全球各國進口1,211億美元貨品,較去年同期成長16.5%,其中,國內經濟領域出口金額為522億美元貨品,較去年同期成長6%,外資經濟領域出口金額為689億美元貨品,較去年同期成長26%。
累計越南本年前11個月貿易總金額高達2,421億美元,入超金額為9,600萬美元,相當該期貨品出口金額之0.1%,其中國內經濟領域計入超123億美元貨品,外資經濟領域計出超122億美元貨品。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自明(2014)年起開始實施2013年加值稅法修訂案中,對於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門檻的企業,不得使用加值稅發票,而須改轉為使用售貨發票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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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將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版加值稅法(即2013年6月19日第31/2013/QH13號之加值稅法修訂案)的規定,其中該法第11條獲修訂如下:
「第11條:按增加價值計算加值稅之方法
2.按增加價值採用直接方法計算應繳交的加值稅額,係以百分比(%)乘以營業額為之,並適用於:
a) 每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門檻以下企業及合作社,惟依據本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自願登記採用扣除方法者則除外。」...
b) 計算加值稅的百分比,規定如下:
-配銷、供應貨品:1%;
-營造、提供勞務而不含提供原物料者:5%;
-接合貨品提供勞務、運輸、生產,營造而含提供原物料者:3%;
-其他活動經營:2%。」
另依據越南財政部為輔導執行政府2013年5月14日第51/2013/ND-CP號公告有關售貨與提供勞務發票規定,於2013年5月15日所發布第64/2013/TT-BTC號公告,其中第3條(發票種類與形式)規定如下:
「2.各種發票:
a)加值稅發票(第64/2013/TT-BTC號公告附錄3之3.1,及附錄5之5.1的表格格式發票),係供於組織及個人從事下列活動,而採用扣除方式申報及計算加值稅:
-於國內提供勞務、售賣貨品;
-從事國際運輸;
-輸往非關稅區以及獲視為出口的情況。
b)售貨發票適用於下列的對象:
於國內提供勞務、售賣貨品、輸往非關稅區以及獲視為出口情況(第64/2013/TT-BTC號公告附錄3之3.2,及附錄5之5.2的表格格式發票),而採用直接方法計算加值稅之組織及個人。
依據前列越南新版加值稅法規定及財政部第64/2013/TT-BTC號公告,舉凡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門檻以下的企業,不得使用加值稅發票,即不得採用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惟企業若自願登記採用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者,則除外。目前若干省市稅務機關已書面通知轄區企業有關前列新版加值稅法的規定(例如胡志明市稅務局曾以第9351/CT-THNCDT,或第9郡稅務分局以第1796/CCT號函通知等),依該通知,對於欲使用以扣除方式繳加值稅的企業(適用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門檻以下者),應在本年12月20日前書面向直接管理的稅務單位辦理登記,否則僅能採用直接方法計算並繳交加值稅,即加值稅發票僅適用於以扣除方式報稅的組織及個人,對於以直接計算方式報稅的組織及個人,將須適用售貨發票。

越南總工會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調整工會會員每月繳交工會費,相當薪資額之1%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總工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發布第1803/HD-TLD號公告,規定調整工會會員繳交的工會費,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總工會2009年6月1日第826/HD-TLD號公告。
依據前列第1803/HD-TLD號公告規定,工會會員每月繳交工會費相當其薪資之1%,具體計算如次:
一、 對於在事業單位及政治組織等任職而政府預算撥付薪資的公務人員(含勞工),其繳交工會費的薪資係以其薪資和職務補給;勞動或工作合約上所列薪資,加上職務補給和年資津貼(若有)認定之。
二、 對於在經濟組織、合作社、外國和國際組織等任職的勞工,其繳交工會費的薪資,為尚未扣除社會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實領薪資額。
三、 對於認定勞工薪資額有困難的企業,勞工繳交工會費薪資之認定,於徵詢上級工會見後由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核定,惟至少應相當於基本薪。
四、 對於赴國外工作勞工,依據其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計算。

越南生產、經營及進出口肥料公告新規定出爐,其中訂定肥料營運的具體條件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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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27日發布第202/2013/ND-CP號公告有關管理肥料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3年10月7日第113/2003/ND-CP號,及2007年12月31日第191/2007/ND-CP號公告。
前列第202/2013/ND-CP號公告計23條,其中重點內容規範如次:
一、 適用對象:本(第202/2013/ND-CP號)公告規範有關生產、經營、出口及進口肥料;管理、檢驗、考驗及取名肥料;權責機關管理肥料責任的規定。
二、 從事生產、經營、出口及進口肥料的組織及個人之責任:
(一) 組織及個人生產肥料的責任:
1- 舉凡符合本公告第8條規定生產肥料條件者,方發給肥料生產執照,並僅准取得權責機關核發照後,方可投入生產肥料;
2- 充分依據生產肥料執照、本公告以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
3- 依據技術標準規範法規定,落實宣告肥料合格及符合標準之手續;
4- 載列並保留生產肥料日誌至少為2年、保留肥料檢驗報告及保留生產肥料原料及出廠肥料的樣品、保留肥料送檢樣品至少為6個月;
5- 依據商標法規定於肥料商標、包裝或說明書上,應標示肥料品質的資訊;
6- 收回並處理不確保品質規定的肥料,同時依據法令規定償付予受害人;
7- 定期6個月及每年執行報告;當權責機關要求時,提出有關生產肥料活動的臨時報告。工商部制定無機肥料報告表格格式及報告的具體時間。農業部制定有機肥料及其他品種肥料報告表格格式及報告的具體時間。對於同時從事有機及無機肥料生產者,應分別向工商部與農業部提交報告;
8- 接受權責機關之檢查;依據法令規定執行生產。
(二) 組織及個人經營肥料的責任:
1- 遵行本公告第15條規定所列經營肥料條件。經營肥料過程中而不符合本第15條規範者,將被施以有期限中止經營肥料活動至改善為止;
2- 依據法令規定採取檢查肥料品質的措施,俾便維持自營肥料的品質;
3- 檢查肥料來源、商標、合格與符合標準的證明圖章,以及肥料品質相關文件內容;
4- 依據本公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權責機關有關經營肥料條件之檢查。
(三) 組織及個人進出口肥料的責任:
1- 遵行本公告第16及17條有關出口和進口肥料條件的規定;
2- 遵行產品暨貨品品質法有關貨品品質規範;
3- 接受權責機關之檢查;執行貨品進出口規定。
三、 生產肥料的條件:
(一)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生產肥料的項目。
(二) 符合下列規定的技術基礎設施:
1- 合乎生產肥料產能的地點、面積、廠房及倉庫;
2- 合乎生產品種肥料與產能的相關機器設備和科技生產線;
3- 採用並維持品質管理體系;制定採購原料標準規範,以確保管理肥料品質條件者;
4- 具備分析實驗室或依據產品暨貨品品質法規定,與受政府指定或認可而有辦理分析實驗項目運作登記的分析實驗室簽訂協議,以確保產品品質之管理;
5- 具備符合國家環保標準規範之廢棄物處理系統者;
6- 依法規定充分具備消防、防暴、環保、職場安全衛生者。
(三) 人力要求:
1- 具備化學、物理或生物學水準生產、管理及技術之團隊,其中主管生產肥料科技的經理或副經理的專業水準,應在大學以上;
2- 直接從事生產肥料的勞工,應具備肥料知識之認知與訓練。
四、 經營肥料條件:
(一)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經營肥料的項目。
(二) 具備經營地點或商店,依據產品暨貨品品質法規定,陳列銷售肥料處應確保貨品的品質。
(三) 盛裝、保留肥料的工具或設備,應確保肥料品質與環保要求;具備合乎規定運送肥料的工具或運輸合約。
(四) 具備肥料個別倉庫或租用個別倉庫,以確保經營過程保管肥料的品質。對於從事零售肥料而無倉庫的商店,應具備盛裝、保留肥料的工具或設備。
(五) 具備肥料生產、進口或供應的合法來源單據證明。
(六) 依法規定具備消防、防暴、環保及職場安全衛生的條件。
(七) 對於同時經營有機和無機肥料者,應遵行工商部及業部輔導執行的規定。
五、 出口肥料的條件:
(一) 從事生產、經營以及有涉及肥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得出口肥料,惟須符合下列規定的條件:
1-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經營肥料的項目;
2- 於生產肥料過程中,落實相應的國家標準規範,或採用管理品質系統規定,以確保肥料生產後出口的品質;
3- 外銷的肥料,應符合進口國、合約、國際公約及相互承認協議所列,有關規定對符合國家要求的評估結果。
(二) 工商部與農業部具體輔導執行本(五)項之規定。
六、 進口肥料的規定:
(一) 符合下列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准予輸入肥料:
1-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經營肥料的項目;
2- 取得由政府指定的組織,對進口整批肥料核發合格證明文件;
3- 進口的肥料,應依據貨品商標法規定具備商標,且符合貨品品質法及確保環保的規定。
(二) 工商部與農業部具體輔導執行本(六)項之規定。
七、 核發肥料執照的權責機關:工商部主管核發生產經營無機肥料執照,從事有機或其他品種肥料者,由農業部發照。對於同時生產經營無機和有機肥料組織和個人,由工商部主政並與農業部配合發照。
八、 新舊法適用規定:
(一) 自本公告生效起的2年期內,對於不符合本公告規定之從事生產經營肥料的組織和個人,應予補正,若無法改善者,將中止其營運至改善為止。
(二) 自本公告生效起的1年期內,對於從事屬於獲准在越南國內生產、經營、進口及使用清單所列肥料的組織和個人,應辦理肥料品質合格之宣告。
我商可在越南政府http://chinhphu.vn網站,下載該第202/2013/ND-CP公告全文,俾供參用。

越南政府公告公務人員明(2014)年春節連續休假9天(從明年1月28日至2月5日),惟須在春節前後的週六,各補上班1天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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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總理府已於本(2013)年12月2日發布第10525/VPCP-KGVX號公告,同意越南勞動部就公務人員於明年春節連續9天休假的建議,即公務人員春節休假的日期,將從2014年1月28日(農曆臘月28日)至2月5日(大年初6),合計為9 天,惟須於春節前後的週六(2014年1月25日和2月8日)補上班。
此外前列第10525/VPCP-KGVX號公告,亦規定明年越南解放南方及國慶的休假如次:
一、 解放南方和國際勞動紀念日:允許連續休假3天從2014年4月30日至5月2日,惟須在同年4月26日的週六補上班1天。
二、 國慶假日:可連續休假2天,從2014年9月1日至2日,惟須在同年9月6日的週六補上班1天。
對於未執行週休二日(週六及週日)的機關組織,可依據其活動具體計畫,安排適合的休假。 

越南國會規定自明(2014)年7月1日實施土地法新版,其中對於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執行大型投資而資金回收緩慢的計畫案,交付土地使用期限最長為70年

越南法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國家主席辦公室已於本(2013)年12月12日,召開記者會以公布國會於同年11月29日通過的2013年土地法修訂案(新版土地法),該法將於明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新版土地法計14章212條,較2003年土地法增加7章66條,其中值注意的是政府交付的農業土地,將不區分從事種植長年或每年收成的土地。另政府交付土地予家庭戶或個人,以直接從事生產農業的期限,合計為50年,若屬向政府租用土地者,其最長租用土地的期限亦不超過50年。至於交付土地予組織以生產林業、養殖水產及以投資貿易活動為目的等的期限,均不得超過50年,惟對於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執行大型投資而資金回收緩慢的計畫案,則交付土地使用的期限最長為70年。
此外有關政府徵收土地的補償價格,將依據省級政府決定收回土當時公告的具體價格辦理,另對於被收回土地的居民,政府將提供相關補助以維持渠等生計,例如穩定生活與生產、協助訓練、改轉職業及創造就業等補助,對於被收回土地而須他遷的居民,政府亦將提供再定居的補助款。

越南財政部輔導執行售出不動產課徵個人所得稅的新規定

胡志明市法律日報
商情本文 :
據越南財政部輔導執行個人所得稅法課徵出售不動產所得稅新的規定,轉讓(售出)不動產的繳稅人可選擇以2%或25%的稅率繳交個人所得稅,受理的稅務機關將進行檢查並認定其應繳的稅額,若發現有舞弊時,將予處置並追繳不足的稅款。
依據前列財政部規定,其中對於:
一、 在2009年1月1日(即個人所得稅法開始生效日期)前購買及形成而不具備發票及單據的不動產;具備手寫交易文件(不論有否經過當地政府確認者),當進行轉讓而無法擁有認定其購買價格及各相關費用的依據時,則准予以轉讓價格的2%課徵個人所得稅;若具備經公證驗證不動產轉讓合約,而仍無法擁有認定其購買價格及各相關費用的依據時,亦准予適用轉讓價2%稅率課稅。
二、 向經營不動產組織或經濟組織購買不動產而具備買賣合約及合格發票;向獲得政府交付土地而有收取土使用費購買不動產;標售得標後透過公證驗證合約將不動產轉讓予他人(個人或組織)的個人,適用繳交個人所得的稅捐人,可選擇下列2項方案繳稅:
(一) 倘稅捐人擁有計稅所得依據時,可申報並以出售所得的25%之稅率繳稅。
(二) 若無法認定其先前購買價,或不具備認定購買價格及各相關費用的文件時,則適用以轉讓價的2%之稅率繳稅。

越南自明(2014)年1月1日起加值稅法修訂案開始生效,其中對於年營業額超過10億越盾門檻的企業,方准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目前越南稅務總局正迅速擬定有關輔導各地方稅務局及稅捐人(企業),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加值稅法修訂案的新規定,即企業將以規定的營業額門檻登記繳交加值稅。
依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加值稅法修訂案之規定,適用以扣減方式繳交加值稅的企業,其每年營業額的門檻規範為10億越盾以上(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若年營業額低於該門檻者,則應採取直接方式繳交加值稅,惟若企業自願登記採用扣減方式繳交加值稅者除外。
據越南稅務總局表示,為落實前列規範營業額為10億越盾的門檻,越南財政部宜詳訂適用具體的營業額項目,俾利企業執行。
越南勞動人日報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已本(2013)年11月14日發布第159/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陸路使用費之收取、上繳、管理及使用制度,以償還陸路投資營造資金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4年9月7日第90/2004/TT-BTC號及2011年4月22日第51/2011/TT-BTC號公告。
前列第159/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車輛收取的陸路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收取額度標準(如附檔):
二、適用時間表:
(一) 越南財政部或省級人民議會,將按道路品級及其長度,制定收取陸路使用費的具體額度,惟於2014年收取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前列表格所列最低標準之2.5倍,惟屬於該表第5組所列車輛,則不得超過2倍。
(二) 於2015年收取的陸路使用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前列表格所列最低標準之3倍,惟屬於該表第5組所列車輛,則每次收取的額度,不得超過18萬越盾。
(三) 自2016年後,依據交通實際狀況、生活物價指數及交通運輸部的建議,財政部調整前列表格所列收取的額度,以確保規費法的原則。
前列越南財政部調高收取陸路使用費,將增加運輸企業與消費者的負擔。

計算單位:越盾/
組別
適用車輛類別
收取標準(越盾)
1
12個座位以下汽車、承載量2公噸以下貨運車、公車
15,000-52,000
2
12個座位至30個位汽車、承載量2公噸至4噸以下貨運車
20,000-70,000
3
31個座位以上汽車、承載量4公噸至10公噸以下貨運車
25,000-87,000
4
承載量10公噸至18公噸以下貨運車、20呎貨櫃車
40,000-140,000
5
承載量18公噸以上貨運車、40呎貨櫃車
80,000-200,000
(: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


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通過土地法修訂案,其中增修政府可收回土地,以執行多項投資計畫案的規定

越南法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以89.96%的票數通過土地法修訂案。
前列新版土地法增修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收回土地:政府可收回土地,俾便為國防安全、發展經濟社會及國家公共利益提供服務;收回違反土地法規範的土地;收回依據法令規定終止使用、自願退還以及對人類性命有造成威脅危機的土地。政府收回土地時,應依據新版土地法第61及62條規定、經政府權責機關核准之縣級每年土地使用計畫以及落實投資計畫案的進度為之。
該法第62條具體規範土地收回的權限,以避免發生隨意收回土地的不良現象,其中規定收回土地以執行由國會核定投資意向的國家重大投資計畫案; 收回土地以執行由總理裁定投資的計畫案項目,涵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園區、經濟區、新都市區、使用ODA資金投資計畫、國家級基礎設施技術結構的計畫(例如交通、水利、排水、電力、通訊、傳輸工程、燃油料和瓦斯庫、國家儲備倉庫、廢棄物蒐集和處理工程;省級人民議會可對投資興建政府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辦公處所、業獲排名之歷史文化遺跡和名勝古跡工程、公園、廣場、塑像和記念碑、地方級事業工程、基礎設施技術結構工程(交通、水利、供排水、電力、通訊、都市照明、廢棄物蒐集和處理、為居民服務公共工程、再定居、大學生及國民住宅、公務房屋、宗教工程’、運動區、公共遊樂休閒區、菜市場、墓地、殯儀館、火葬台)的土地執行收回。
另省級人民議會亦可進行收回土地,以供投資興建新都市區、農村新居民區、整頓市容、農村居民區、工業專產生產區、加工生產農林水海產區、開發種植防護林、特種林區、經權責機關核准開採礦產區,惟屬於開採礦產供生產一般建材、泥煤、非匯集性且規模較小礦產開採以及善加利用開採礦產者則除外。
二、 核定土地價格:新版土地法亦規定,諮詢認定的土地價格,係作為政府權責機關核定土地價格的依據之一。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核定轄區土地價格,省級土地管理機關負責協助省人民委員會舉辦確定土地價格的作業,土地價格之認定,應依據土地調查、蒐集地塊資訊、市場價格以及檔案存查所列土地價格資料,而採取符合核定土地價格的計算方法。省級土地管理機關依據土地諮詢價格資訊,於提報省級人民委員會核定土地價格前,呈請省級土地價格審定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主委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擔任,其他委員則由各相關機關、組織及具有土地價格諮詢功能的組織為之)。
越南政府將於每5年發布1次全國各地區所屬土地的原則價格表,並於落實該價格表期間而土地市場價格較價格表所列最高價格上漲20%,或較最低價格下跌20%時,則政府將作符合的調整。

越南政府公告工會法第11條工會參與國家及經濟社會活動管理的權限及責任規定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2014)年2月1日起開始執行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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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根據2012年新版工會法規定及鑒於越南總工會之建議,已於本(2013)年12月26日發布第200/2013/ND-CP號公告,有關工會法第11條工會參與國家及經濟社會活動管理的權限及責任規定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200/2013/ND-CP號公告計11條,其中規範適用的對象,包括越南總工會、中央直轄市及市所屬工會、縣郡和社區工會、加工出口區工會、工業區工會、經濟區工會、高科技園區工會、總公司、企業及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公務人員及勞工等。
該第200/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規定公營以外企業和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參加管理企業和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一、 與雇主配合,參與擬定法律規章、教育並宣導勞工執行法令政策及集體勞工協議書規定,以及落實勞工之合法和正當的權益,俾便穩定及發展企業;
二、 與雇主配合,參與有關應用科技、保護勞動技術之落實;擬定有關職場衛生安全、防範職業疾病、工業衛生及職場環保的標準規範;
三、 與雇主配合,依據法令規定及時處理勞工之申訴及投訴;
四、 與雇主配合,改善職場勞動條件,建立勞資和諧關係;
五、 依據法令規定,參加有關解決勞工合法及正當權利的審議委員會組織;
六、 與雇主配合,依據法令規定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以及落實企業民主規則。

越南財政部公告自本(2013)年12月20日起,對企業從事轉讓不動產適用申報所得稅的新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11月6日發布第156/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賦稅管理法、賦稅管理法修訂案及政府本年7月22日第83/2013/ND-CP號公告,有關賦稅管理法及其修訂案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2月20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在同一個省及中央直轄市轄區內,執行轉讓不動產活動的企業,則企業應在其總辦公處所所在的省(市)稅務局申報企業營所稅。若企業轉讓不動產的省(市)區,與其總辦公處所所在的省(市)區不同時,則企業應在發生不動產轉讓的省(市)稅務局,或由稅務局長指定所屬的稅分局報稅。
至於不經常發生轉讓不動產活動的企業,應按季度或各單一次發生轉讓不動產,暫時申報企業營所稅,俟財務年度結束時,企業應辦理年度內所有不動產轉讓活動的營所稅之決算手續,包括其已按季度或每單一次發生轉讓不動產之申報。
對於獲得政府交付或出租土地,以執行投資計畫案興建基礎設施及房屋,俾便進行轉讓或出租而有收取客戶不論以任何形式預墊款項的企業,若企業能確定相應營業額的支出費用時,則准予企業以營業額(即指預墊金額)扣除費用的方式,申報並繳交暫時核算的企業營所稅,若無法予以認定支出費用者,則企業暫時繳交相當營業額(即指預墊金額)之1%的營所稅,且該營業額尚未須計列入年度計稅所得的營業額。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在越南銷售進口及國內釀造之酒品,均應黏貼標籤的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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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11月14日發布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印製、發行、管理及使用酒品標籤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在越南市場銷售進口及國內釀造的酒品,均應黏貼標籤,惟屬於下列規定的酒品則除外:
一、售賣於具備釀造酒品執照企業以供再加工之手工釀造的酒品;
二、供外銷、在國外推銷及參加展覽的酒品;
三、依據進出口關稅法及相關輔導執行規定之免稅行李的進口酒品。
當業者(含進口人)前往直接管理的稅務機關申請購買酒品標籤時,應出示下列文件:
一、 購買進口酒品標籤申請書(按該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規 定表格格式填寫);
二、 依法規定由權責機關發給經營酒品的執照;
三、 推薦函;
四、 身份證或個人隨身證明文件;
五、 進口報關單(適用於輸入的酒品)。
此外從事經營酒品組織,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明年度擬購買酒品標籤數量的書面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