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政府公告工會法第11條工會參與國家及經濟社會活動管理的權限及責任規定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2014)年2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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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根據2012年新版工會法規定及鑒於越南總工會之建議,已於本(2013)年12月26日發布第200/2013/ND-CP號公告,有關工會法第11條工會參與國家及經濟社會活動管理的權限及責任規定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200/2013/ND-CP號公告計11條,其中規範適用的對象,包括越南總工會、中央直轄市及市所屬工會、縣郡和社區工會、加工出口區工會、工業區工會、經濟區工會、高科技園區工會、總公司、企業及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公務人員及勞工等。
該第200/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規定公營以外企業和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參加管理企業和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一、 與雇主配合,參與擬定法律規章、教育並宣導勞工執行法令政策及集體勞工協議書規定,以及落實勞工之合法和正當的權益,俾便穩定及發展企業;
二、 與雇主配合,參與有關應用科技、保護勞動技術之落實;擬定有關職場衛生安全、防範職業疾病、工業衛生及職場環保的標準規範;
三、 與雇主配合,依據法令規定及時處理勞工之申訴及投訴;
四、 與雇主配合,改善職場勞動條件,建立勞資和諧關係;
五、 依據法令規定,參加有關解決勞工合法及正當權利的審議委員會組織;
六、 與雇主配合,依據法令規定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以及落實企業民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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