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財政部公告自本(2013)年12月20日起,對企業從事轉讓不動產適用申報所得稅的新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11月6日發布第156/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賦稅管理法、賦稅管理法修訂案及政府本年7月22日第83/2013/ND-CP號公告,有關賦稅管理法及其修訂案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2月20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在同一個省及中央直轄市轄區內,執行轉讓不動產活動的企業,則企業應在其總辦公處所所在的省(市)稅務局申報企業營所稅。若企業轉讓不動產的省(市)區,與其總辦公處所所在的省(市)區不同時,則企業應在發生不動產轉讓的省(市)稅務局,或由稅務局長指定所屬的稅分局報稅。
至於不經常發生轉讓不動產活動的企業,應按季度或各單一次發生轉讓不動產,暫時申報企業營所稅,俟財務年度結束時,企業應辦理年度內所有不動產轉讓活動的營所稅之決算手續,包括其已按季度或每單一次發生轉讓不動產之申報。
對於獲得政府交付或出租土地,以執行投資計畫案興建基礎設施及房屋,俾便進行轉讓或出租而有收取客戶不論以任何形式預墊款項的企業,若企業能確定相應營業額的支出費用時,則准予企業以營業額(即指預墊金額)扣除費用的方式,申報並繳交暫時核算的企業營所稅,若無法予以認定支出費用者,則企業暫時繳交相當營業額(即指預墊金額)之1%的營所稅,且該營業額尚未須計列入年度計稅所得的營業額。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