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越南資訊通訊部頃公佈越南2013年資訊通訊白皮書

越南資訊通訊部、國家資訊通訊科技指導委員會與相關單位配合出版越南2013年資訊通訊白皮書。依據上述白皮書所載明之資料顯示,雖面對挑戰、經濟風暴,惟資訊通訊科技產業仍維持高之成長速度。2012年資訊通訊產業之總營業額約255億美元,較2011年成長逾86%。其中,2012年電子、硬體產業之營業額達230億美元,較2011年成長逾103%,占資訊通訊產業之總營業額之90%。電腦、電子產品及其零件之出口金額,外資企業占96.5%;2012年此產業之順差近35億美元,較2011年增加7倍。然而,有關軟體方面,由於遭到國內經濟不景氣之影響與國內市場成長速度不強,軟體產業之營業額僅較2011年增加3.1%,達12億美元。數位技術產業亦受到經濟風暴影響,其營業額僅成長6%,達12.4億美元。
有關通訊方面,通訊產業之總營業額約84.68億美元,較2011年增加14.77億美元,惟較2010年卻減少近10億美元。其中,行動電話服務之營業額逾64.72億美元,固定電話服務之營業額逾3.94億美元。據有關提供2G、3G行動電話服務之企業的電話用戶市場占有率的統計資料顯示,Viettel之市場占有率最高,占44%,其次為Mobifone21.4%、Vinaphone19.88%。有關3G行動電話服務方面,Viettel占34.73%、Mobifone為33.19%、Vinaphone29.7%。有關寬頻網路服務供應之用戶市場占有率方面,VNPT與Viettel居首位,其比例分別為62.8%、29.45%。
另亦根據白皮書之統計資料指出,至2012年全國計有1.41億個電話使用者,其中有950萬個固定電話用戶,與近1.32億個手機使用者。雖因市場飽和,電話用戶數量之發展速度有凝滯現象,惟手機與網路用戶仍繼續增加,其比例分別為3.42%、2.46%。
越南資訊通訊產業僅於近10年內發展,惟已獲許多國際排名組織承認。據國際通訊聯盟排名,越南2012年資訊通訊發展指數增加5級,自第86名調高至第81名;在東南亞地區居4位,在亞太地區居第12位。該指數之評審依據3項要素進行,包括網路上線率、資訊技術應用與資訊技術技能。

越南本(2013)年8月份進出口概況

一、 越南本年8月份貿易總額為232億3,30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0.5%,其中出口為118億4,300萬美元,進口為113億9,000萬美元,順差為4億5,300萬美元。
二、 台越雙邊貿易單月分析方面,本年8月份越南與我國貿易總額為10億7,82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4.3%,其中越南對我出口1億9,74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衰退2.3%,自我進口8億8,08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8.8%,逆差為6億8,340萬美元,亦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26.7%。本年8月份,我國為越南第5大貿易夥伴(次於中國、美國、日本及韓國),為第3大貿易逆差國(次於中國及韓國),占出口市場第15位(次於美國、中國、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德國、英國、香港、澳大利亞、荷蘭、新加坡、泰國、印尼及義大利),居進口來源國第4位(次於中國、韓國、日本)。
三、 累計本年1至8月越南與台灣貿易總額為74億6,460萬美元,較去年成長7.7%,其中自台進口60億4,290萬美元,較去年增加7.8%,對台出口14億2,170萬美元,亦較去年成長7.1%。累計對台貿易逆差為46億2,120萬美元,較去年成長8.1%。本年1至8月份,台灣為越南第5大貿易夥伴(次於中國、美國、韓國及日本),第3大貿易逆差國(次於中國、韓國),台灣為越南第15大出口市場(次於美國、日本、中國、韓國、馬來西亞、德國、英國、香港、泰國、澳大利亞、荷蘭、新加坡、義大利及印尼),第4大進口來源國(次於中國、韓國及日本)。

本(2013)年前8個月越南出口最大之10項貨品

據越南海關總局之統計,本(2013)年前8個月越南電話及其零件出口金額達133.9億美元,較2012年同期大幅成長80.7%。其次為紡織品,出口金額達114.5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6.72%。電腦、電子產品占第三位,出口金額達67.8億美元,成長42.14%。鞋類產品為越南出口第4大項產品,出口金額達54.7億美元,成長14.92%。原油出口排名第5位,出口金額僅為49.1億美元,較去年衰退4.24%。水產品出口金額為40.5億美元,成長2.5%,出口排名第6位。機械設備、運輸工具、木材及其製品之出口金額分別為38.7億、34.7億及33.8億美元,分別占出口第7、8及9位。
稻米出口金額為21.4億美元,較去年同期下滑15%,占出口第10位。
總之,本年前8個月越南出口最大之10項貨品中,原油及稻米兩類產品出口金額均較2012年衰退。
本年前8個月越南出口最大之10項貨品出口金額占越南全國出口總額之69%。

越南政府為加強管理企業成立及營運,將增修2005年企業法,其中增列撤銷企業營業登記多項規範

越南勞動人日報
商情本文 :
據越南計畫投資部經營登記管理局資訊科范科長光輝(Mr. Pham Quang Huy)出席於河內市,舉辦徵詢有關修訂2005年越南企業法意見研討會中表示,越南自2005年發布並實施企業法以來,越南權責機關迄今仍未充分掌握企業的正確資訊,例如依據越南計畫投資部統計資料顯示,越南全國於去(2012)年計逾54萬5,000家企業(未含已進行解散的企業),惟越南統計總局於去年亦僅能對全國36萬家企業發出調查問卷,換言之,越南去年全國僅有36萬家企業正活動中,其餘18萬5,000家企業(占34%)可能係屬有名無實的公司。另越南全國累計至本年初計有65萬家登記成立並正在營運的企業,惟其中仍有31萬家企業資訊登錄不足,包括7萬9,000企業活動資訊謬誤、8萬2,000家企業運作資料短缺、14萬9,000家企業不提供及時資訊或提供資訊不足等。以前列的數據觀之,越南企業法規範仍有漏洞且越南權責機關亦缺乏企業的正確資訊,以致對企業營運監督及管理造成困擾。
為改善2005年越南企業法規範不足,越南專家業建議政府修訂企業法,其中將對企業加強管理的內容如下:
一、對於積欠稅款及尚未公佈破產的企業,不得申請成立新的法人,即將修訂企業第13條規定:對於被撤銷營業登記證,而在規定限期內不予辦理解散或破產手續的組織及個人,不准申請設立新企業或入股。
二、增修企業法第165條規定:被撤銷企業營業登證的情況,包括依據稅務、經營登記機關及法院要求者;於規定期限內,對經營登記機關不予提報年度營運報告者。
三、增列有關將企業營運及違反資訊登錄於企業國家資訊網站的規定。

越南本(2013)年前8個月信用恢復成長至6.45%,盼可達成本年信用成長12%的目標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
據越南央行表示,越南政府實施多項穩定及發展經濟的配套措施,以目前信用成長的速度觀之,期盼本(2013)年全年信用可達成長12%的目標。
截至本年8月底止,越南全國信用已較去年同期成長6.45%,其中越盾信用成長10.4%,惟美元信用則衰退11.55%,完全符合越南政府實施防範經濟遭美元化的政策。
越南本年至6月止農業及農村領域信用,比去年同期信用成長10.69%,而出口、協力工業及對應用高科技企業放款,則分別成長為3.62%、2.68%及12.49%。
越南本年至6月底對從事生產經營及出口咖啡放款總金額為27兆5,29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較去年底成長6.5%。對於從事養殖、蒐購及加工出口水產業,至本年8月底提供放款的總金額約35兆3,810億美元,比去年底成長0.52%。
越南金融業為執行國會及政府指示,業將資金提供於優先發展的產業借貸,其中包括及時對生產、蒐購及加工出口稻米廠商融資,以加強推動消饑減貧計畫、發展偏遠地區和山區經濟、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及為越南帶來可觀的外匯,惟對低所得人士提供借貸以購買住宅的政策,仍有待改善。
另越南至本年8月提供年13%利率融資款占放款比重約74.97%,較去年底成長41.6%;年利率13%至15%占16.77%,比去年底衰退29.3%;年利率15%以上者則占8.26%,遠去年底占20.6%的比重。
又據越南央行透露,越南2011年信用成長14.4%、2012年成長8.85%、本年前8個月成長6.45%,仍遠低於越南從2007年至2010年信用平均成長的35.9%。
另越南至本年8月底結算總工具,較去年底成長9.16%,符合越南本年全年結算總工具成長14%至16%的規劃。越南本年前8個月募款總金額,比去年底成長10.49%,其中越盾及美元募款分別成長11.04%及7.23%,完全符合政府穩定宏觀經濟、貨幣價值以及通貨膨脹之演變,俾便降低放款年利率,舒緩業界經營困難及推動經濟發展。
此外越南至今越盾定期存款年利率介於7%之間,而對5個優先發展產業放款年利率約9%,越盾年利率本年前8個月較去年底平均調降2%至5%,其中越盾存款年利率調降約2%至3%,融資年利率調降3%至5%,並已下跌至2005年至2006年的平均借貸年利率。

越南政府公告勞動法規定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2013)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外籍勞工工作證效期僅有2年,期滿後需重新申請

越南政府網站2013年9月11日報導
商情本文 :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9月5日發布第102/2013/ND-CP號公告,有關勞動法規定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2013)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102/2013/ND-CP號公告計20條,全文中譯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適用範圍
本公告規範勞動法規範有關核發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驅逐在越南任職而無工作許可證的外籍勞工之施行細則。
第2條:適用對象
1.按下列形式在越南任職的外國民的勞工(以下簡稱為外籍勞工):
a)履行勞動合約者;
b)企業內部人員調動者;
c)履行各種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職訓及醫療之合約或協議者;
d)按合約提供勞務者;
e)勞務推銷者;
f)依據越南法令規定獲准在越南活動之國際組織及外國非官方組織任職者;
g)志願員;
h)成立商業據點的負責人;
i)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技術勞工;
j)在越南參與執行投標計畫及投資計畫案者。
2.僱用外籍勞工的雇主,包括:
a)依據越南企業法、投資法或越南參加執行國際公約規定活動的企業;
b)參與投標及履行合約之外國或越南國內承包商(正承包商、次承包商);
c)獲得越南權責機關核發執照成立之承包商、機關組織及企業代表辦事處和分支機構;
d)政府機關;
e)政治組織、社會政治組織、政治社會職業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職業組織、駐越南外國非官方組織及國際組織;
f)依據法令規定成立的事業組織;
g)駐越南國際組織或外國計畫案所屬辦公室;
h)依據合作經營合約規定駐越南外國合夥方的協調辦公室;
i)依據法令規定在越南執業的律師組織;
j)依據合作社法規定成立及活動的合作社及聯合合作社;
k)依據法令規定成立的廠商協會;
l)依據法令規定獲准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戶及個人。
第3條:用語釋義
本公告用語獲釋義如下:
1.企業內部調動的外籍勞工,係指已在越南境內設立商業據點的外國企業,暫時將其內部人員調動至越南境內商業據點,而至少已在12個月前獲得選用的所屬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及技術勞工。
2.志願員的外籍勞工,係指履行越南參與國際公約規定,以自願方式在越南任職而不帶薪的外籍勞工。
3.專家的外籍勞工,係指獲得外國認可為專家,或具備技師、舉人學位或相當水準,且須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至少5年以上的外籍勞工。
4.技術人員的外籍勞工,係指至少在專業技術領域參加訓練1年,且須在其獲得培訓領域任職至少3年以上的技術勞工。
第二章
核發工作許可證、重發工作許可證、
驅逐無工作許可證的外籍勞工
第1節
僱用外籍勞工工作崗位之認定 
第4條:僱用外籍勞工的需求
1.雇主(承包商除外)應於每年負責認定有關越籍勞工尚未能因應每個工作崗位所需求外籍勞工後,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中央直轄市及省人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人委會)主席提出書面陳述。在執行過程中,若有變更外籍勞工需求時,則雇主應向省級人委會報告。
2.省級人委會以書面核准雇主在每個具體工作崗位,僱用外籍勞工任職。
第5條:承包商僱用外籍勞工的需求
1.對於需僱用符合投標計畫要求專業水準的外籍勞工,則應於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要求中,申報有關執行投標計畫所需外籍勞工的人數、學歷、專業能力及經驗資訊;嚴格禁止僱用外籍勞工執行屬於得標計畫中,而越籍勞工具有執行能力或符合要求的工作,特別是一般性勞工及非經過業務技能訓練的勞工。
有關對承包商進行評價及選用,應按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要求中所列僱用勞工以及越南投標法規定辦理為之。
2.當履行合約時,投資業者應進行監督並要求承包商充分執行參加投標文件,以及相關文件上所提出僱用越籍和外籍勞工內容的承諾。
3.承包商於選用外籍勞工前,負責向投標計畫落實地的省級人委會,提出可選用越籍勞工於其擬僱用外籍勞工工作崗位之建議(檢附投資業者確認的文件)。
對於有需求變更參加投標文件及所提文件上之經認定的勞工人數時,則投資業者應予確認承包商變更需求勞工的方案。
4.省級人委會指導所屬地方機關及組織推薦勞工予承包商。自接獲承包商建議選用500名越籍勞工以上,或選用500名越籍勞工以下的最多2個月或1個月期內,而不予推薦或供應越籍勞工時,則省級人委會審議並核准承包商可選用外籍勞工,以擔任於無法選用越籍勞工任職的工作崗位。
5.投資業者依據法令規定負責輔導、督促及檢查承包商有關選用和僱用外籍勞工的規定;追蹤並管理外籍勞工執行越南法令的規定;依據勞動部規定於每季向勞動廳提報有關外包商選用、僱用及管理外籍勞工的情形。
6.勞動廳於每季與公安單位及相關機關配合,就對轄區承包商落實得標計畫案中任職外籍勞工執行越南法令規定情形,進行檢查。
第6條:僱用外籍勞工之報告
勞動廳應於定期6個月及每年,負責向勞動部提報有關轄區外籍勞工僱用需求、允許僱用外籍勞工需求以及僱用外籍勞工的情形。
第2節
非屬核發工作許可證的外籍勞工
第7條:非屬核發外籍勞工工作證外的情況
1.勞動法第172條第1、2、3、4、5、6、7及8項規範的外籍勞工。
2.非屬核發工作許可證的其他情況,包括:
a) 越南向世貿組織承諾開放服務業表中所列11項屬於企業內部人員調動的服務業,包括經營、資訊、營造、配銷、教育、環保、金融、醫療、旅遊、文化休閒及運輸業;
越南工商部輔導有關前列11項服務業所屬企業內部人員調動確認的手續和依據。
b) 依據越南權責機關與外國簽署ODA國際公約規定或協議,進入越境以提供有關專業和技術諮詢服務,或為執行ODA計畫案提供研究、擬定、審定、追蹤評價、管理及落實服務的其他任務。
c)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獲得外交部核發從事新聞及媒體活動許可證者;
d) 外國機關和組織所屬教員獲得其本國權責機關指派赴越,於駐越南外國外交機關或國際組織所屬管理國際學校任教者;
e) 志願員;
本條第2項d及e點規定的外籍勞工,應具備駐越南外國外交機關或國際組織的確認書。
f)具備碩士或相當學位以上,在大學及高等職訓學校的教育單位執行諮詢、教學、研究科學任務為期不超過30天的人士;
大學及高等職訓學校的教育單位,應具備有關外籍勞工執行諮詢、教學、研究科學任務的確認書。
g)進入越境以執行政府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以及政治社會中央組織,依據法令規定簽署國際協議的外籍勞工;
政府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以及政治社會中央組織應書面通知具有核發工作證權責的機關,有關外籍勞工進入越境以執行所簽署的國際協議。
h)總理核定由勞動部提報之其他情況。
第8條:非屬核發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的認定手續
1.勞動廳具備認定非屬核發工作許可證外籍勞工的權責。
2.雇主應至少於外籍勞工開始工作前7個工作天,向外籍勞工經常任職地的勞動廳,提出確認非屬核發工作許可證外籍勞工之申請。
3.提出確認非屬核發工作許可證外籍勞工的類別文件,包括:
a)確認非屬核發工作許可證外籍勞工申請書;
b)外籍勞工摘要名單,其內容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工作開始及結束日期、外籍勞工任職的工作崗位;
c)非屬核發工作許可證外籍勞工的其他證明文件;
證明非屬核發工作證外籍勞工的文件為正本或抄本乙份,若為外語文時,則免予辦理領事合法化的驗證手續,惟應將其越譯且依據越南法令規定進行驗證。
4.自接獲齊全申請文件起的3個工作天內,勞動廳簽發確認書並寄送予雇主。若不予確認時,則應書面回復並詳列理由。
第3節
核發工作許可證
第9條:核發工作許可證的條件
1.依據法令規定充分具備執行民事能力者。
2.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健康。
3.為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或技術勞工。
對於在越南境內從事診治執業、直接提供診療服務,或於教育訓練及職訓領域任職的外籍勞工,應充分具備越南診療、教育訓練及職訓法令規定的條件。
4.依據越南或國外法令規定,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的人士。
5.獲得權責機關核准僱用外籍勞工的文件。
第10條: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的文件
1.雇主依據勞動部規定製作之核發工作許可證申請書。
2.依據越南衛生部規定之國外或越南國內核發的健康證明。
3.依據越南及國外法令規定,計至遞件時具備效期6個月之非屬罪犯或被追刑責的確認文件。
4.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或技術勞工之確認文件。
對於從事若干行業及工作的外籍勞工,其專業技術水準的確認文件,可以下列規定的文件取代:
a)外國權責機關核發屬於傳統產業藝術人士之認可;
b)外國足球健將的經驗證明文件;
c)越南權責機關對外籍飛行員核發之駕照;
d)越南權責機關對從事保養飛機業務外籍勞工核發之保養飛機許可。
5.省級人委會就僱用外籍勞工所核准的文件。
6.計至遞件時不得超過6個月的彩色近照2張(4x6公分、不帶帽子、正面拍照、面目及耳朵清晰、不帶眼鏡、白底照片)。
7.依據法令規定可替代護照的證件或護照抄本。
本條第2、3及4項規定的文件為正本或抄本乙份,若為外語文者,則應辦理領事合法化的驗證手續,惟越南及相關外國方皆為屬於參與執行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或依據互惠互利原則或法令規定免予辦理領事合法化驗證手續者則除外,但仍須予以越譯且依據越南法令規定進行驗證。
8.外籍勞工的相關文件:
a)對屬於本公告第2條第1項b點規定的外籍勞工,應持有外國企業指派其前來該企業在越南設立商業據點任職的文件,以及其前來越南任職至少12個月前已獲得外國企業選用的證明文件;
b)對屬於本公告第2條第1項c點規定的外籍勞工,應持有越方與外國合夥方簽訂的合約或協議書,其中應載列有關指派外籍勞工赴越任職的協議;
c)對屬於本公告第2條第1項d點規定的外籍勞工,應持有越方與外國合夥方簽訂提供勞務合約,以及在越南無設有商業據點的外國企業至少工作2年的證明文件;
d)對屬於本公告第2條第1項e點規定的外籍勞工,應持有勞務供應商指派外籍勞工赴越執行勞務供應談判的證明文件;
e)對屬於本公告第2條第1項f點規定的外籍勞工,應持有依據越南法令規定獲准非官方組織及國際組織在越南活動的證明文件;
f)對屬於本公告第2條第1項h點規定的外籍勞工,應持有勞務供應商指派外籍勞工赴越,以申請成立該供應商所屬商業據點的文件;
g)對屬於本公告第2條第1項i點規定,而有參與已在越南設立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活動的外籍勞工,應持有外籍勞工得准參與該外國企業活動的證明文件。
本項規定的文件為正本或抄本乙份,若為外語文時,則免予辦理領事合化驗證手續,惟仍須予以越譯且依據越南法令規定進行驗證。
第11條:工作證效期 
發給的工作證的效期不得過超過2年,且按下列若干情況的期限辦理: 
1.擬簽訂勞動合約的期限;
2.外國合夥方指外籍勞工赴越任職的期限;
3.越方與外國合夥方簽訂合約或協議書所列期限;
4.越方與外國合夥方簽訂提供勞務合約或協議書的期限;
5.外國勞務供應商指派外籍勞工赴越執行提供勞務談判文件上所列期限;
6.依據越南法令規定獲准在越南活動外國非官方組織及國際組織證明書上所認定的期限;
7.外國勞務供應商指派外籍勞工赴越,以申請成立該供應商所屬商業據點文件上所列期限;
8.外籍勞工得准參與已在越南設立商業據點外國企業活動證明文件上所列期限。
第12條:工作許可證核發程序
1.自外籍勞工於雇主開始任職至少15個工作天前,雇主應向外籍勞工在雇主具有全部作業時間所在地的勞動廳,遞交申請核發外籍勞工工作許可證的申請文件。
對於在中央直轄市及省轄區雇主工作而非擁有全部作業時間的外籍勞工,則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的文件,應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勞動廳遞送。
2.自接獲申請文件後的10個工作天內,勞動廳按勞動部制定的表格格式,核發工作許可證予外籍勞工,若不予發給時,則應書面回復並詳列理由。
3.對屬於本公告第2條第1項a點規定的外籍勞工,當外籍勞工取得工作許可證後,雇主和外籍勞工雙方應於勞工預計為雇主任職日前,依據越南勞動法令規定簽訂書面的勞動合約。勞動合約上所列內容不得與發給的工作許可證有悖。
自簽訂勞動合約後的5個工作天期內,雇主應將勞動合約抄本併同獲發給的工作許可證抄本,寄送予先前核發工作許可證的勞動廳。
第4節
重發工作許可證
第13條:適用重發工作許可證的情況
1.工作許可證被遺失、破損或變更工作許可證上所列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任職地點資訊者。。
2.工作許可證期滿者。
第14條:申請重發工作許可證的文件
1.雇主依據勞動部規定製作工作許可證重發申請書。
2.計至遞件時不得超過6個月的彩色近照2張(4x6公分、不帶帽子、正面拍照、面目及耳朵清晰、不帶眼鏡、白底照片)。
3.外籍勞工相關文件:
a)對屬於本公告第13條第1項規定重發工作許可證的情況,應具備護照或依據法令規定可取代護照的證件抄本,以及經取得的工作許可證(遺失者除外);
b)對屬於本公告第13條第2項規定重發工作許可證的情況,應具備效期至少為5天之經發給的工作許可證(遺失者除外),惟不可超過發給工作許可證期滿前15天的期限;本公告第10條第2項規範健康證明;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僱用外籍勞工文件以及下列之一的文件:
-外國方指派外籍勞工在越南任職的文件;
-越方與外國合夥方簽訂的合約或協議書,其中應載列外籍勞工在越南任職的協議;
-越方與外國合夥方簽訂提供勞務合約,或外籍勞工繼續在越南進行提供勞務談判的證明文件;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獲准外國非官方組織及國際組織在越南活動的證明書;
-外籍勞工在駐越南外國非官方組織及國際組織繼續任職的證明文件;
-外國勞務供應商指派外籍勞工赴越,以申請成立該供應商所屬商業據點的文件;
-外籍勞工得准參與已在越南設立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活動的證明文件。
本(b)點所列規定文件為正本或抄本乙份,若為外語文時,則免予辦理領事合法化的驗證手續,惟仍須予以越譯且依據越南法令規定進行驗證。
第15條:重發工作許可證程序
1.對屬於本公告第13條第1項規定重發工作許可證的情況:
a)自外籍勞工發現工作許可證被遺失、破損或須變更工作許可證上所列內容起的3天期內,外籍勞工負責向雇主提報;
b)自雇主接獲外籍工報告後的5個工作天期內,應向先前核發工作許可證的勞動廳遞件,以申請重發工作許可證;
2.對屬於本公告第13條第2項規定重發工作許可證的情況:
雇主應至少於工作許可證期滿前5天,惟不可超過期滿前15天的期限,向先前核發工作許可證的勞動廳遞件,以申請重發工作許可證;
3.自接獲申請重發文件後的3個工作天期內,勞動廳重發工作許可證,若不予發給時,則應書面回復並詳列理由。
4.對屬於本公告第2條第1項a點規定的外籍勞工,當外籍工取得重發的工作許可證後,雇主和外籍勞工雙方應於勞工預計為雇主繼續任職日前,依據越南勞動法令規定簽訂書面的勞動合約。勞動合約上所列內容不得與重發工作許可證有悖。
自簽訂勞動合約後的5個工作天期內,雇主應將勞動合約抄本併同獲重發的工作許可證抄本,寄送予先前重發工作許可證的勞動廳。
第16條:重發工作許可證效期
1.本公告第13條第1項規範重發工作許可證的效期,相當已獲發給工作許可證的效期,扣除至申請重發工作許可證時外籍勞工已就業的時間為之。
2.本公告第13條第2項規範重發工作許可證的效期,不得超過2年且按下列規定情況之一的期限辦理:
a)擬將簽訂動合約的期限;
b)外國方指派外籍勞工赴越任職的期限;
c)越方與外國合夥方簽訂合約或協議書上所列期限;
d)越方與外國合夥方簽訂提供勞務合約上所列期限;
e)外國勞務供應商指派外籍勞工赴越進行提供勞務談判文件上所列期限;
f)依據越南法令規定獲准外國非官方組織及國際組織在越南活動證明書上所認定的期限;
g)外國勞務供應商指派外籍勞工赴越,以申請成立該供應商所屬商業據點文件上所列期限;
h)外籍勞工得准參與已在越南設立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活動證明文件上所列期限。
第5節
撤銷工作許可證、驅逐外籍勞工
第17條:撤銷工作許可證
1.撤銷工作許可證的情況:
a)申請核發及重發工作許可證文件上所列內容係屬偽造者;
b)工作許可證期滿者;
c)外籍勞工或雇主不予遵行獲發給工作許可證上所列內容規定者;
d)終止勞動合約者;
e)勞動合約上所列內容與工作許可證不符者;
f)經濟、貿易、金融、保險、科技、文化、體育、職訓、醫療合約或協議書期滿或終止者;
g)外國方書面通知不再指派外籍勞工赴越任職者;
h)雇主終止活動者;
i)外籍勞工遭法院宣判失蹤或死亡、遭羈押者;
j)權責機關及組織就外籍勞工違反越南法令規定,書面建議撤銷其工作許可證者。
2.勞動廳具有撤銷工作許可證的權責。
第18條:驅逐外籍勞工
1.非屬本公告第7條規定對象,在越南就業而無工作許可證的外籍勞工,依據越南法令規定將被驅逐出境。
2.勞動廳議公安單位驅逐無工作許可證而在越南就業的外籍勞工。
當組織及個人發現無工作許可證而在越南就業的外籍勞工,則應通知勞動廳。
3.自認定外籍勞工無工作許可證而在越南就業起的15個工作天期內,勞動廳建議公安單位驅逐該外籍勞工。
4.公安部的責任:
a)輔導有關驅逐無工作許可證而在越南就業外籍勞工的執行權責及手續;
b)輔導有關核發入境簽證予已取得工作許可證、重發給工作許可證,或已充分提交申請核發及重發工作許可證文件的外籍勞工。
c)與勞動部配合,輔導有關將已取得工作許可證、獲重發工作許可證外籍勞工的名單,寄送予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手續程序。
第三章
施行條文
第19條:施行效力
1.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2.政府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號公告有關在越南就業外籍人士選用暨管理規定,以及政府2011年6月17日第46/2011/ND-CP號公告,修訂政府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號公告有關在越南就業外籍人士選用暨管理的規定,自本公告生效起宣告作廢。
3.對於本公告生效後而仍持有效期的工作許可證,免予辦理換發新的工作許可證。
第34條:施行責任
1.勞動部部長、公安部部長、工商部部長及衛生部部長輔導施行本公告。
2.各部長、部級機關及政府機關首長、中央直轄市及省人委員會主席負責執行本公告。

越南財政部公告對於進口而不予使用或使用不完之供包裝產品用的塑膠袋,均適用申報及繳交環保稅的對象

越南工業暨貿易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鑒於越南廠商洽詢有關課徴使用不完之供包裝用進口塑膠袋(尼龍袋)環保稅的問題,越南財政部業書面輔導各省市稅務局及海關局執行如下:
一、對於進口人申報進口供包裝產品用,而不予使用或使用包裝不完,而再使用於交換、供內部消費及贈與的塑膠袋,則應申報並繳交環保稅,且依據越南賦稅管理法規定被處置。
二、對於有無向海關辦理產製消耗比例,而於生產過程被破損、穿洞或皺折的塑膠袋,不論其後有無將該等塑膠袋進行銷售、交換、供內部消費、贈與及銷毀者,均獲視為屬於不予使用或使用的塑膠袋。
三、對於進口原料及物資以生產外銷品或加工出口貨品,而不予使用或使用不完之塑膠袋,進口人應向越南海關申報並繳交其環保稅。
四、對於以經營方式進口而不予使用或使用不完之塑膠袋,則進口人應向其辦公處所駐地稅務局申報並繳交環保稅。海關機關負責將進口人申報進口文件掃描後寄送予進口人所在地稅務局,俾便進行處理。

越南擬修訂破產法規定,其中當企業積欠期滿2億越盾款而於3個月期內仍喪失償還能力時,將視為面臨破產的情況

越南年輕人日報
商情本文: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已於本(2013)年9月13日提報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有關修訂2004年越南破產法意見。越南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越南經過9年實施破產法(2004年至2009年),有逾幾十萬家企業終止活動或解散,惟僅有83家企業獲得越南法院宣判破產。
依據目前越南實施破產法的規定,當債主要求企業或合作社償還期滿債款,而企業或合作社喪失償還能力時,則獲視為企業或合作社面臨破產的情況。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本次提報國會修訂破產法規定草案中,將更具體規範企業面臨破產積久的債款金額,即當債主要求企業或合作社償還期滿債款金額2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以上,而企業或合作社自債權人要起的3個月期內喪失償還能力時,方視為企業面臨破產的情況。另亦建議省級人民法院為審理並判決企業破產手續的機關。
又據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續告稱,越南於去年有5萬4,261定企業中止活或解散(其中中止活動有4萬4,906家),惟越南法院自2004年(即越南破產法開始實施的年份)至2012年,受理計236家企業申請破產的手續,其中僅有83家企業獲得法院宣判破產,其餘者仍未獲得法院宣判,該等情況與一般國際慣例不符。

越南勞動部草擬調高2014年勞工基本薪的規定,其中依地區調高至190萬至275萬盾不等,調幅15%至17%

越南青年日報
商情本文:
越南勞動部頃草擬有關2014年企業適用基本薪的規定,以提報政府核准實施。依該草案,預估2014年企業適用的地區基本薪,將較2013年基本薪調高從25萬至40萬越盾不等(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即按地區每月基本薪預估為從190萬至275萬盾(現行規定為從165萬至235萬越盾),調幅為15%至17%。目前該部刻正徵詢各部會有關調高2014年地區基本薪的意見,以及考量勞工和雇主的相關權益後,最遲將於本(2013)年9月20日提報政府審核,若獲得政府時,將於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總工會前亦己建議政府考慮調高2014年基本薪有2個方案,第一為按地區將較2013年基本薪調高從40萬至85萬越盾(調幅24%至36%),即調高至205萬至320越盾不等。第二亦將按地區較2013年基本薪調高從35萬至75萬越盾(調幅21%至32%)。
以前列越南勞動部和越南總工會建議調高2014年基本薪的方案觀之,越南勞動部建議調薪的幅度,僅相當總工會建議薪資調幅之1/2。

越南政府制定出口稻米規劃,其中將加強管理出口稻米的廠商

越南政府網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工商部為健全並穩定越南稻米出口,已規範至2015年出口稻米廠商家數為150家,藉以接合出口稻米商與生產大量稻米的地區,並逐步鞏固且有效垂直發展稻米出口商的生產經營能力。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8月28日發布第6139/QD-BCT號公告制定發展稻米出口的規劃,規定出口稻米的廠商,除應符合政府2010年11月4日第109/2010/ND-CP號公告規定(即在政府規劃稻米地區內須擁有稻穀倉庫、碾米廠及取得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等),該部亦優先對擁有稻米原料區,或與稻農有合作、聯盟及訂購稻米計畫的廠商,核發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為可享受優先核發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廠商應取得與其具有與稻農有合作、聯盟及訂購稻米計畫駐地省市政府發給的相關確認書。
此外越南工商部亦規定,對於取得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的廠商,每年出口應達到1萬公噸稻米的績效,對連續2年出口而每年未達1萬公噸稻米,或連續12個月不予出口稻米或連續2年出口未達至少2萬公噸稻米者,將撤銷其稻米出口條件證明書。
越南工商部將於每年與海關單位配合,監督及檢查並審核廠商出口稻米數量的實績。

越南政府公告對興建寧順核能電廠徵收居民用地提供賠償的機制

越南寧順核能電廠計畫案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總理頃發布公告有關對興建寧順核能電廠徵收居民用地遷提供補助的機制,其中:
一、對於被政府徵收土地而獲得佈置再定居並接受償付款的家庭戶和個人,若償付金額小於政府規定單1次佈置再定居的最低價值時,則將可另享受該差額補助;對屬於政府佈置再定居對象而逕自尋找住用地(即屬自願性及切結不接受政府佈置再定居土地者)的家庭戶及個人,則政府將提供相當於單1 次佈置每個家庭戶再定居營造相關基礎設施工程的款項;對屬於多代同堂共同居住一處、具備劃分戶籍條件家庭戶,或多個家庭戶共同擁有單1塊土地使用權而被政府徵收其土地者,每個家庭戶將獲得寧順省政府交付符合於再定居規劃地區內有收取費用的1塊土地,惟不得享受前列差額的補助款。
二、政府協助穩定居民生活及生產
(一)直接從事生產農業而被徵收農業土地的家庭戶和個人,若被徵收全部住用土地及農地之每家庭戶的每個合法人口,當進行搬遷時,將獲得提供相當48個月糧食的補助。倘被徵收從事合法使用(即獲得政府授與或交付)生產農業用地面積30%至70%者,享受相當24個月糧食的補助,逾70%者,享受相當36個月糧食的補助。前列對每人口提供相當糧食價值補助的款項,係以補助當時所在地以每個人每月相當30公斤稻米的價值折算為款項給付。
(二)對由國營林場企業、森林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公司交付土地予家庭戶和個人,以直接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水產(非含特種森林及防護林土地)目的生產,而屬於國營林場企業、森林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公司就職、退休、喪失勞動能力以及享受補助之退職的公務人員、以及依靠農業生產主要來源所得的家庭戶和個人,當政府徵收其土地時,將獲得提供相當被徵收地土地面積價格80%償付款的補助。此外政府亦將對渠等提供屬於生產農業飼養動物及植物種苗;農林業輔導、保護植物、獸醫、耕作科技勞務等之協助。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3)年11月1日起,對陸路交通工具發給和重發車牌及產權行駛登記證收取規費的新規定

胡志明市法律日報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9月6日發布第127/2013/TT-BTC號公告,有關核發陸路交通工具車牌及產權行駛登記證(以下簡稱為登記證)規費收取、繳交、管理及使用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1月1日起開實施,且取代該部2010年12月21日第212/2010/TT-BTC號公告。
依據前列第127/2013/TT-BTC號公告規定,舉凡獲得公安單位發給陸路交通工具(汽車、拖車、2輪及3輪機車)的車牌及登記證之越南國內外組織及個人(不適用於駐越南外國外交機構及國際組織以及所屬人員登記的車輛等),均屬適用該公告規定繳交規費的對象。
另前列第127/2013/TT-BTC號公告規定繳交核發車牌及登記證收取的規費,將分為3個不同區域而收取不同的規費額度,其中第1區域包括胡志明市及河內市;第2區域涵蓋中央直轄市(惟胡志明市及河內除外)及省轄市,其餘地區為屬第3區域。

新加坡與越南合建第五座越新工業園區,加強兩國經濟合作

一、新加坡與越南共同慶祝星越建交40周年之際,新加坡總理李顯龍與越南總理阮晉勇於本(9) 月13日在越南中部廣義省(Quang Ngai),共同見證第五座越新工業園區動土儀式,李顯龍總理表示,新加坡已在越南設立五座工業園區,反映出星越兩國合作能力,其中新加坡組織與管理工業園區的能力,及越南政府發展各省份的積極態度,係促成此成果之主因。
二、第五座越新工業園區係由勝科城鎮發展公司與越南國營企業Becamex IDC合資成立,計耗資3億3,700萬美元。第五座工業園將在設施和環境品質方面設立新標準,除了吸引更高產值與資本密集行業,如藥劑業、精密工程和高端消費產品外,該工業園區將從傳統工業園區轉型為綜合城鎮,除占地600公頃之工業區外,該園區另計畫建造520公頃商業與住宅區,預計10年後完工,將成為越南中部首座大型工業園區。
三、勝科城鎮發展公司首席執行官趙萬成表示,目前該園區已有菲律賓、台灣和中國大陸之食品、製鞋與紡織等三家企業駐進,承諾投資1億1,500萬美元,預計創造1萬1,000個就業機會。另該工業區靠近柬埔寨、寮國和泰國東部,希望能擴大吸引鄰近地區至該工業區發展。此外,對於正面對人力與成本壓力而考慮到海外拓展業務的新加坡企業而言,該工業園可成為另一個進軍海外市場的基地。謹查過去17年來,新加坡勝科城鎮發展公司已在越南開發了四座越新工業園區,第一和第二座位於越南南部的平陽省(Binh Duong),另外兩座分別坐落在越南北部的北寧省(Bac Ninh)和海防市(Hai Phong),該四座越新工業園區共吸引了來自22個國家和地區的490家企業進駐,其中包括55家新加坡企業。外商直接投資總額近64億美元,平均每公頃工業園區吸引600萬美元投資,超過越南全國平均水準近一倍,此外,該4個園區亦創造14萬個直接就業機會。此一系列開發工業園區表現,致使勝科城鎮發展公司獲選為《歐洲貨幣雜誌》2013年最佳越南工業開發商。趙萬成指出,越南有超過200個工業園區,但許多園區國際化不高,而該公司能夠獲選為越南最佳工業開發商,不僅因其高度國際化,更因為勝科公司在工業化、城鎮化與公用事業發展等強項方面發揮作用,同時因該公司培養當地人才、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綜合服務亦獲肯定。

越南本(102)年前7月汽車進口的情形

越南工業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據越南海關總局統計顯示,近日越南汽車進口量顯示不穩定的現象。越南本(102)年4月份及5月份汽車每月進口的數量均達3,000輛,進口的金額分別為5,000萬美元及6,600萬美元,至6月份汽車進口的數量則猛增為4,000輛,進口金額為6,100萬美元,惟7月份進口量降為2,700輛,金額為5,300萬美元,至8月份汽車的進口量又大幅度下降為2,000量,金額為4,300萬美元,進口數量較同年7月份下降1,000輛。
累計越南本年前8個月汽車進口量為2萬2,000輛,進口金額為4億800萬美元,進口數量與金額分別較去年同期成長21.9%及5.7%。
另越南本年前7個月原裝汽車進口的總數量為1萬9,712輛,較去年同期成長22.99%,進口金額為3億6,524萬美元,進口數量較去年同期下降11.8%。
據越南海關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年1月至7月南韓汽車進口量仍佔領越南進口汽車市場的首位,進口數量為9,258輛,較去年同期成長39.09%,占越南全國原裝汽車進口總量的47%,次為泰國汽車(進口數量為4,018輛,成長34.4%)及中國大陸汽車(進口量為2,275輛,成長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