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越南央行公告對非屬越南居住人的外國組織及個人,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活動的執行辦法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央行已於本(2014)年3月12日發布第05/2014/TT-NHNN號公告,有關輔導執行間接投資資金開戶及使用,俾便外商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活動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4月28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央行2004年5月25日第03/2004/TT-NHNN號公告。
前列第05/2014/TT-NHNN號公告適用的對象,為於越南從事間接投資活動之非屬越南居住人的外國投資業者(外國組織及個人),惟不適用於屬越南居住人的外商,該等外商得依據越南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現行規定,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的活動。
前列外國投資業者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的一切活動,應以越盾的幣別執行交易,並須透過於獲准經營及供應外滙的單1家商業銀行(含外國銀行越南分行),開設單1個間接投資資金之越盾的帳戶為之。該間接投資資金帳戶的結餘,不得將其轉換為於信用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之定期及儲蓄存款。另外國投資業者若有需求將資金、間接投資活動合法收取的款項及利盈餘轉滙出國外時,可使用該越盾帳戶向獲准經營及供應外滙的信用機構購買外滙滙出為之。
適用第05/2014/TT-NHNN號公告規定的外國投資業者,可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的活動項如下:
一、 向尚未上市及未在越南證券市場辦理交易註冊的越南企業入股、買賣其股權及入股資金,惟不得直接參與管理企業的活動;
二、 向已辦理登記市場交易註冊(Upcom)及在越南證券市場上市的越南企業入股及買賣其股權,惟不得直接參與管理企業的活動;
三、 在越南證券市場執行債券及其他類別證券之買賣;
四、 向越南居住人的組織購買其獲准在越南境內發行之越盾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
五、 以越盾的幣別委託依越南證券法規定獲准受理委託投資業務的組織、基金管理公司及投資公司執行投資;以越盾的幣別委託依越南央行規定獲准受理委託投資業務的信用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執行投資;
六、 依據越南證券法規定將外國投資業者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資金執行轉讓及入股;
七、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執行其他間接投資的形式。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圖書館http://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上載前列第05/2014/TT-NHNN號公告全文(含開設間接投資資金越盾帳戶之獲准收支項目),俾便參用。

俄羅斯將提供予越南5億美元融資,以投資興建原子能源研究中心

越南年輕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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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俄羅斯國家原子能源集團(Rosatom)Mr. V.A.Pershukov於本(2014)年3月18日,出席越南林同省大勒市舉辦大勒核能反應爐恢復活動30週年慶時表示,俄國將與越南合作投資興建金額為5億美元的核能研究中心,其中俄國將提供予越南貸款以推動該計畫。依該投資計畫,該中心將包括在大勒市併同營造2個組合性的核能中心,或分別在大勒市及河內市鄰近地區興建組合性的單1 核能中心,其中在大勒市將興建裝置容量為15MW的核能反應爐,超出目前大勒核能反應爐裝置容量之30倍,以及輻射性實驗研究室,至於在河內市的核能中心,則將使用電腦程式及模仿實際時間的系統執行研究核能,與含有輻射性材料完全無關。興建該等中心的時間計畫為5年,預計至2020年將可投入運作,俾便執行研究核能反應及訓練人力。

2014年2月份越南進出口概況

越南本年2月份貿易總額為199億90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38.0%,其中出口為98億8,600萬美元,進口為100億2,300萬美元,逆差為1億3,700萬美元。
台越雙邊貿易單月分析方面,本年2月份越南與我國貿易總額為9億2,03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81.3%,其中越南對我出口1億4,11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42.5%,自我進口7億7,92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亦成長90.7%,逆差為6億3,810萬美元,亦較去年同期成長106.2%。本年2月份,我國為越南第5大貿易夥伴(次於中國、韓國、美國、及日本),為第3大貿易逆差國(次於韓國及中國),占出口市場第17位(次於美國、日本、中國、韓國、馬來西亞、德國、香港、泰國、澳大利亞、英國、菲律賓、印尼、新加坡、荷蘭、義大利及法國),居進口來源國第4位(次於中國、韓國、日本)。
累計本年1至2月越南與台灣貿易總額為18億6,940萬美元,較前年成長24.9%,其中自台進口15億5,230萬美元,較去年增加27.0%,對台出口3億1,710萬美元,較去年成長15.6%。累計對台貿易逆差為12億3,520萬美元,較去年成長30.3%。本年1至2月份,台灣為越南第5大貿易夥伴(次於中國、美國、韓國及日本),第3大貿易逆差國(次於中國、韓國),台灣為越南第17大出口市場(次於美國、中國、日本、韓國、德國、馬來西亞、香港、英國、澳大利亞、泰國、菲律賓、荷蘭、新加坡、印尼、義大利及法國),第4大進口來源國(次於中國、韓國及日本)。

越南央行調降利率

越南央行頃公佈自本(2014)年3月18日起,再融資利率自7%調降為6.5%,重貼現率自5%調降至4.5%,隔夜拆款利率自8%調降至7.5%。
有關越盾存款利率部份,無期限與1個月期以下之存款利率自1.2%調降至1%;1個月期以上至6個月期以下之存款利率自7%調降至6%;人民信用基金、微型金融機構之1個月期以上至6個月期以下之存款利率自7.5%調降至6.5%;6個月期以上之存款利率由信用機構依市場資本供需而訂定。
有關越盾貸款利率部份,對農業、鄉村、外銷、輔助工業、中小型企業、高科技企業等優先產業之越盾短期貸款利率自9%調降為8%;人民信用基金與微型金融機構對前述對象之越盾短期貸款利率自10%調降為9%。
對於美元存款利率部份,法人存放之美元年存款利率上限為0.25%;自然人存放之美元存款利率上限自1.25%調降至1%。
據越南央行副總裁阮同進稱,該行之利率調整係依據宏觀經濟情形以及不同階段之貨幣政策的各項措施監管能力進行。此次利率調降成為各個信用機構調降貸款利率之依據,以期鼓勵該等信用機構加強對有效的投資案提供貸款,形成輔助生產經營發展之關聯。以目前市場之條件,通膨有效抑制、宏觀經濟穩定、逐漸脫離風暴,此新之利率仍能鼓勵民眾向銀行存款,爰各家商業銀行之資金籌措將不受很大之影響。

越南政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之相關規範自本(2014)年6月1日起生效實施

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已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號聯合公告,規範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並規定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適用於在越南國內生產及自國外進口而在越南境內使用之鋼鐵,惟不適用於出口、暫進後復運出口、過境及轉口之鋼鐵。
二、依據前列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規定,舉凡廠商在越南生產或輸入之鋼鐵,其品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越南國內生產之鋼鐵:在越南從事生產鋼鐵之組織及個人,應依據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公告,有關鋼鐵符合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標準,簡稱合準)、符合技術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簡稱合規)以及評估合準與合規方法的規定,宣告產品符合國家制定之相應技術標準規範(QCVN)。對於越南政府尚未公布國家技術標準規範時,則前列廠商負責宣告適用之標準,包括生產單位制定標準、越南國家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及區域標準。另有關鋼鐵產(貨)品商標之標示,應依據越南政府2006年8月30日第89/2006/ND-CP號公告貨品商標規定、越南科技部2007年4月6日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輔導執行前列第89/2006/ND-CP號公告、以及該部2007年7月25日第14/2007/TT-BKHCN號修訂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之規定辦理。越南工商部按各種鋼鐵特殊性質,發布鋼鐵生產過程適用的國家技術標準規範,而生產鋼鐵之組織及個人負責採用該等規範,另有關執行合規之評估證明,由政府指定之組織鑑定。
(二) 進口之鋼鐵:履行輸入鋼鐵合約之組織及個人,均應宣告貨品適用之標準(生產單位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且應取得越南工商部指定組織執行合規及合準證明(檢查、檢驗品質)後方可進口。另越南工商部亦可成立檢查團,赴國外生產鋼鐵源頭執行檢查,惟相關往返費用,由進口商承擔。對於輸入屬同一製造商生產而其輸入數量不超過連續3次進口平均的鋼鐵數量,若經過3次連續檢驗合格後,則准予減免執行檢驗而改為抽檢,惟進口人應具文向越南工商部科技司提出申請。
三、越南44/2013/T-BKHCN公告規定之英譯版亦可在越南法律http://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載該公告全文、鋼鐵種類及適用國家技術標準規範、TCVN等資訊,俾供參辦。

越歐自由貿易協定對越南之影響

歐洲貿易投資政策援助計畫處(MUTRAP)與胡志明市WTO整合援助中心頃合辦「越歐FTA對越南之經濟、社會暨環境影響評估」研討會。會中,前越南貿易部部長張廷選(Truong Dinh Tuyen)表示,越歐FTA係一個全面性、高品質之協定,其所承諾之項目將更為深廣,影響許多越南之政策與規定,譬如,歐盟要求越南不得維持出口稅,取消禁止舊品進口,准許翻新之貨品進口,廢除依「越南加入WTO入會承諾之服務業清單」之限制;政府採購、國營企業、競爭政策、永續發展、再生能源等越南在WTO未承諾之領域均被列入該協定;此外,該協定還有之新議題,包括:原產地規則、關務合作、法律體制透明化及要求落實依法行政。
越南工商部多邊貿易政策司副司長黎兆勇(Le Trieu Dzung )表示,越南以往與其他國家所簽署或現正洽簽之FTA主要著重於關稅減讓,惟越歐FTA還特別重視投資經營環境與體制改善,為應歐盟之要求以早日共識,越南勢將修正並頒布很多新法令規定,涵括企業、投資法、投標、政府採購、競爭、智慧財產等範疇。
MUTRAP專家范蘭香(Pham Lan Huong)表示,越歐FTA正在談判中,依MUTRAP之調查顯示,該協定對越南今後至2025年之GDP有積極、正面之效果,將有助於經濟成長、增加社會福祉及勞工收入,未來越南與歐盟間之雙向貿易均將增加。
至對越南產業之利弊簡析,幾乎僅有紡織成衣、鞋類等產業獲利,而其他工業將面對很多挑戰,其原因係歐盟市場對品質、產地及標準之要求甚嚴格;農業與水產業係屬敏感性產業,雙方均採取最高之保護措施;至零售、通訊、金融等服務業,將有可能蓬勃成長,並吸引很多外人投資,惟須注意者,越南之服務業市場固然頗具發展潛力,仍有待不斷地改善其勞工品質、語言障礙及與繁複不透明之行政手續,才有機會。

越南財政部公告應執行財務報告審計的類別企業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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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財政部本(2014)年1月24日第1339/BTC-CDKT號公告,凡屬下列規定的企業,均屬於強制適用財務報告審計之簽證:
一、 越南外資企業;
二、 依據越南信用組織法規定成立並運作的信用組織,其中包括外國銀行越南分支機構;
三、 金融組織、保險企業、再保險企業、保險仲介企業、外國壽險公司越南分支機構;
四、 大眾公司、證券發行組織及經營證券組織;
五、 越南法律規定強制執行審計簽證的其他企業和組織,以及應接受越南外國審計公司和外國審計公司越南分支機構審計的企業和組織。
前列規定的企業和組織,若其財務報告不予執行審計簽證時,依據越南政府第105/2013/ND-CP號公告的規定,將被處以3,0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罰款的處分。

越南政府提報國會審議,放寬外國組織及個人購買越南房屋的規定

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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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建設部鄭部長庭勇(Trinh Dinh Dung)於本(2014)年3月6日上午出席越南國會法律委員會會議中表示,目前越南施行住宅法規定中,尚未鼓勵定居海外越南人及外國組織與個人購置並擁有越南房屋的所有權,致使越南吸收外商投資與推動越南融入國際組織受限。
越南政府本次提報國會審議的住宅法草案中,建議擴大購置越南房屋的定居海外越南人及外國組織與個人對象及條件,其中擬允許旅居海外越南人,可比照越南國人擁有購置越南房屋的同等權利,同時對渠等購置房屋的等級及數量亦不予設限。至於獲准入境越南工作與活動的外國組織和個人(屬於從事外交或非官方運作的外國或國際組織及個人,則除外),依據住宅法修訂案第155條規定,若有需求時,渠等亦可購買屬於投資興建住宅計畫案的房屋,包括公寓、個別住宅以及生態旅遊休閒區內的住宿房屋,惟為避免發生利用越南住宅法鬆綁政策,而壟斷越南不動產市場以及確保國家與國防安全,擬對入境越南而居留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外籍人士,方准購置越南房屋。
越南國會法律委員會將審議前列住宅法修訂案後,擬於本年5月間提報國會研討。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6月1日起輸入鋼鐵檢(試)驗評估合格之手續程序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依據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號聯合公告,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的規定,其中有關檢(試)驗評估進口鋼鐵合格的手續程序摘譯如下:
一、 對於進口鋼鐵品質執行檢驗評估合格的方式與內容:
(一) 檢驗評估進口鋼鐵品質合格方式:可採取在貨品生產源頭或貨品品質檢驗評估合格的方式為之。
1- 源頭檢查:越南工商部將組團(約4人)對鋼鐵出口國生產的源頭執行檢查(相關費用由鋼鐵進口的組織及個人承擔)後,提報工商部審議,以發給為期3年享受免減檢查的決定,惟於該決定生效期間內,將對進口鋼鐵採取抽檢方式進行檢查。越南海關依據工商部發給之免減檢查的決定,辦理貨品通關手續,惟屬於本公告附表2所列的貨品,應再檢具經越南工商部確認之生產能力及目標登記書(適用於併同進口及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買賣合約或經使用人之授權書(適用於進口而非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
2- 申請檢驗評估合格要件:
a. 按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附表三表格格式填寫之品質檢驗評估合格申請書1份;
b. 貨品進口合約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c. 發票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d. 提單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e. 裝箱書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f. 貨品進口報關單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g. 原產地證明書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h. 貨品描述或照片;進口貨品粘貼合格標示的商標樣本(若有)及副商標樣本(適用於商標樣本上載列內容不足者)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i. 經國外指定或獲得承認檢驗組織之測試結果報告(若有);
3-倘持有獲得越南工商部指定或獲得承認的國外組織檢驗就符合公布標準之檢測結果報告時,則執行鑑定或證明的組織可檢查進口鋼鐵組織及個人相關登記文件後,發給貨品之鑑定或證明書。
對於尚未持有獲得越南工商部指定或獲得承認的國外組織就檢驗符合公布標準之檢測結果報告者,則執行鑑定或證明的組織可檢查進口鋼鐵組織及個人之相關登記文件,並對進口貨品採樣,俾便依據工商部指定執行檢驗組織就適用相應公布標準規定進行檢驗。至於進口鋼捲、鋼板及型鋼等的組織及個人,應在與製造商簽訂買賣合約上,詳列可供採樣以進行檢驗的剩餘鋼鐵。倘檢驗結果符合時,鑑定或證明組織發給貨品鑑定書或證明書,若不符合時,鑑定或證明組織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發給貨品不符合公布相應標準的通知書。
4-越南海關依據鑑定或證明書受理貨品通關,惟屬於本公告附表2所列的貨品,應再檢具經越南工商部確認生產能力及目標登記書(適用於併同進口及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買賣合約或經使用人之授權書(適用於進口而非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

越南財政部公告執行電子關務報關新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4)年2月14日發布第22/2014/TT-BTC號公告,有關進出口買賣貨品適用電子關務報關手續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22/2014/TT-BTC號公告規定:
一、 擁有貨品進出口的廠商,均應先向海關辦理有關貨品資訊之登記,該等資訊登記後的有效期限最多為7天;
二、 每單1份電子報關單上最多僅作貨品50列之申報,若每單1批貨品超出50列申報時,則報關人應製作多份的報關單;每單1份報關單僅可製作每單1 發票之申報;
三、 對於適用交易價值方式計稅的貨品,若已於進口報關單上申報價值資訊且獲得系統自動計稅價值者,則不須申報及繳交價值申報單;
四、 所有電子關務使用的報關單,均依據前列第22/2014/TT-BTC號公告所列電子報關表格格式執行,以取代先前公告的舊電子報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