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越南政府告對使用生物質發電的投資計畫案,提供多項投資優惠措施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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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2014)年3月24日發布第24/2014/QD-TTg號公告,有關對在越南使用生物質發電投資計畫案提供協助機制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5月10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24/2014/QD-TTg號公告規定,舉凡在越南使用生物質(農業生產及農林產加工後之廢產品、廢棄物以及其他種植植物)作為燃料發電的投資計畫案,得享受政府提供下列的協助:
一、 提供投資的優惠:投資業者可依據越南現行規令規定,向國內及國外組織及個人募款,以推展其生物質發電投資案。另依據現行規定,從事使用生物質發電的計畫案,將可享受政府提供投資的優惠。
二、 免徵進口關稅及減免企業營所稅:依據現行進出口關稅法規定,免徵屬於投資計畫案企業固定資產項下進口貨品;越南國內未能生產而服務於投資計畫案使用進口原料、物資及半成品的關稅。另可比照現行租稅法規定比照屬於投資優惠的產業項目,享受企業營所稅減免的優惠。
三、 減免土地租金:使用生物質發電的計畫案、其與國家電源連接輸配電路與變壓站工程使用的土地,依據現法令規定比照適用於投資優惠產業的項目,享受土地使用費與租金之減免。
另投資使用生物質發電的計畫案,除應符合經越南權責機關核准之發展各級電力以及發展生物質的規劃,以及符合越南建設法72條規範條件外,尚須具備相關投資證明書(執照)、電力購買方之購電書面同意、電力傳輸或輸配單位連接電源書面協議(適用於與家電源連接者)、依據工程投資營造管理法令規定,取得權責機關有關設計的意見書。

越南政府擬修訂投資法,其中將加強簡化投資申請手續,以提供順暢經營環境予外商

越南勞動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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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計畫投資部已於本(2014)年3月24日在胡志明市舉辦政府與外資企業座談會,計有逾300家外資企業及胡志明市各廳處代表出席該活動。
據在胡志明市從事速食食品投資的美商Pizza Hut代表於會中表示,該公司己於2005年在胡志明市投資設立速食食品的越南分支機構,嗣於2012年遞件向河內市申請設立分公司,前後花費14個月方能取得投資執照。另該公司亦於本(2014)年初在河內市投資增設3個食品連鎖店,惟越南權責機關要求應出示母公司投資執照、財務證明、審計報告、環保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文件,方能審議,該等繁瑣手續造成投資業者諸多困擾。
又據進駐胡志明市加工出口區投資的BC木器外銷公司告稱,該公司已於2006年取得胡志明市加工出口暨工業區管理委員會(HEPZA)核發投資執照,嗣後依據越南政府核准試辦擴大加工出口區營運功能的規定,該公司亦已投資增列從事國際貨品買賣的經營項目,並己投入數百萬美元的資金,惟依據越南政府於2013年第164/2013/ND-CP號公告有關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經濟區營運規定,加工外銷廠商從事貿易活動的分支機構,應在加工出口區外設立,方准投入經營,致越南海關業己中止受理有關該公司買賣進出口活動的業務,造成廠商蒙受許多損失。
諸多出席前列座談會的外資廠商,均反應越南政府核發投資執照時間冗長,主因係諸多外資計畫須取得中央意見後方予發照所致。為縮短發照時間並創造順暢投資經營環境予業者,胡志明市黎副主席孟何(Le Manh Ha)亦於會中,建議越南各部會研擬修訂目前相關規定:在必要時,受理投資計畫案的省市政府方須徵詢各部會的意見、在網際網路上公開處理投資案文件過程、在業者住宿執行就地發照等措施。
據越南計畫投資部裴部長光榮(Bui Quang Vinh)復稱,越南政府未來將修訂投資法,其中將減至最低有關業者申請投資的手續,可能廢除核發投資執照的方式,惟僅保留適用於政府管理的若干行政手續,包括應適用核發投資執照的產業(例如金融業)、涉及使用大量土地的計畫案、污染環境(適用於造成環境污染的生產科技)、應取得投資執照以享受優惠的企業。另一旦廢除核發投資執照制度時,越南政府將加強實施後檢查的制度,以有效管理外資企業。

日本從本(2014)年3月起對輸入越南蝦隻,實施檢驗氧四環素殘留的措施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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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水產加工暨外銷協會(VASEP)第51/2014/CV-VASEP號函報越南水產總局表示,日本政府從本(2014)年3月起對輸入越南蝦隻產品,執行全額數驗氧四環素(Oxytetracyline)之殘留。
日本已於本年2月底,發現從越南輸入的2批蝦隻,均有氧四環素之殘留,而依據日本每年對輸入水產品檢驗計畫,越南輸銷日本的蝦隻,適用檢驗氯黴素(Chloramphenicol,自本年2月21日起開始實施)及氧四環素(自本年2月27日起開始實施)的殘留量,為此VASEP建議越南水產出口商宜自行檢查蝦隻抗生素的含量,尤其是氯黴素及氧四環素的藥物。
日本為越南蝦隻出口的重要市場,VASEP亦已建議越南水產總局:
一、 函知各省市政府加強管理養殖水產藥物之使用,特別是氯黴素及氧四環素;
二、 加強檢查養殖水產採購的物資,有否減染被禁止使用的氯黴素及氧四環素。
三、 加強宣導廠商及農民採取有效措施,檢查養殖水產品有關氯黴素及氧四環素之殘留。

外商踴躍投資越南畜牧業,以盼享受越南未來參與泛太平洋夥伴協定帶來的利基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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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己於本(2014)年3月19日21日舉辦2014年越南畜牧國際展(ILDEX 2014),有約180家來自全球23個國家的廠商參展,其中包括法國、南韓、荷蘭及中國大陸等,渠等表示將在越南推展多項畜牧計畫,以盼享受越南未來參與泛太平洋夥伴協定所帶來的優惠。
據法國UBIFRANCE貿易代表機關告稱,計有17家法商參加前列展覽會,藉以尋出投資發展畜牧機器設備暨飼養技術的合作商機。目前在越南從事畜牧業大型投資外資之一的印尼商Japfa公司則表示,該公司已投入1,000萬美元以興建豬舍、培育種豬及養豬,該公司預估該將在2018年輸出豬肉,並盼將可成為全球豬肉市場供應的重要來源之一。
另目前在越南投資泰商CP集團及馬商Emivest,亦正在增資擴廠,主要擴大加工飼養豬群,此外亦有諸多外商例如中國大陸、美國、南韓及德國等,刻正尋找進軍越南畜牧業市場,以執行投資製造畜牧業機器設備、藥物及飼料。
據越南畜牧協會阮主席登旺(Nguyen Dang Vang)告稱,外商投資越南畜牧業仍有諸多發展空間,越南政府對外商投資培育動物種苗與發展飼料原料區,仍採取投資優惠的政策。目前越南政府獎勵外商投資畜牧加工、養牛、生產飼物種苗及製造供畜牧業用機器設備。

越南電子科技產品去(2013)年銷售出現榮景

越南青年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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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GfKTEMAX市場研究公司公布資料顯示,越南電子科技產品於去(2013)年4季的營業額達30兆5,0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較前年同期成長21.6%,累計越南南電子科技產品去年總營業額為113兆3,000億越盾,比前年成長22.1%。
越南去年第4季電子科技產品總營業額13兆3,000億越盾中,行動電話的營業額占11兆2,000億越盾,較前年同期成長高達47.2%,其中智慧型手機(Smart phone)的營業額躍居行動電話之榜首,其次為大銀幕平板的行動電話的營業額為5兆1,400億越盾,成長21.2%,平面電腦營業額則成長170%。此外越南家電於去年第4季的營業額亦隨之成長,其中空調與洗衣機於該期的營業額合計為5兆越盾,較前年同期成長22.5%,家電為8,170億越盾,成長18%,惟印刷及辦公器材銷售則呈現萎縮,該等產品於去年第4季的營業額僅為3,960億越盾,較前年同期衰退約20%。

越南本(2014)年1季GDP成長4.96%

越南統計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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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計畫投資部國民經濟綜合司裴司長何(Bui Ha)於本(2014)年3月間,在河內主持本年3份生產經營例會中表示,越南本年第1季GDP較去年同期成長4.96%,雖然已高出去年及前年GDP分別成長4.76%及4.75%,惟仍低於2011年GDP成長5.9%的數據。
越南本年第1季GDP成長4.96%中,農林及水產業成長2.37%,工業和營造業成長4.69%及服務貿易業成長5.95%。另越南本年第1季工業生產指數(IIP)亦成長5.2%(2013年同期IPP成長4.9%),其中加工製造業IPP成長7.3%,生產及輸配電力成長9.2%,供水及處理廢水和廢棄物成長5.7%,惟採礦業則衰退2.9%。

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越南央行公告對非屬越南居住人的外國組織及個人,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活動的執行辦法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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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央行已於本(2014)年3月12日發布第05/2014/TT-NHNN號公告,有關輔導執行間接投資資金開戶及使用,俾便外商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活動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4月28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央行2004年5月25日第03/2004/TT-NHNN號公告。
前列第05/2014/TT-NHNN號公告適用的對象,為於越南從事間接投資活動之非屬越南居住人的外國投資業者(外國組織及個人),惟不適用於屬越南居住人的外商,該等外商得依據越南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現行規定,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的活動。
前列外國投資業者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的一切活動,應以越盾的幣別執行交易,並須透過於獲准經營及供應外滙的單1家商業銀行(含外國銀行越南分行),開設單1個間接投資資金之越盾的帳戶為之。該間接投資資金帳戶的結餘,不得將其轉換為於信用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之定期及儲蓄存款。另外國投資業者若有需求將資金、間接投資活動合法收取的款項及利盈餘轉滙出國外時,可使用該越盾帳戶向獲准經營及供應外滙的信用機構購買外滙滙出為之。
適用第05/2014/TT-NHNN號公告規定的外國投資業者,可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的活動項如下:
一、 向尚未上市及未在越南證券市場辦理交易註冊的越南企業入股、買賣其股權及入股資金,惟不得直接參與管理企業的活動;
二、 向已辦理登記市場交易註冊(Upcom)及在越南證券市場上市的越南企業入股及買賣其股權,惟不得直接參與管理企業的活動;
三、 在越南證券市場執行債券及其他類別證券之買賣;
四、 向越南居住人的組織購買其獲准在越南境內發行之越盾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
五、 以越盾的幣別委託依越南證券法規定獲准受理委託投資業務的組織、基金管理公司及投資公司執行投資;以越盾的幣別委託依越南央行規定獲准受理委託投資業務的信用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執行投資;
六、 依據越南證券法規定將外國投資業者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資金執行轉讓及入股;
七、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執行其他間接投資的形式。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圖書館http://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上載前列第05/2014/TT-NHNN號公告全文(含開設間接投資資金越盾帳戶之獲准收支項目),俾便參用。

俄羅斯將提供予越南5億美元融資,以投資興建原子能源研究中心

越南年輕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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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俄羅斯國家原子能源集團(Rosatom)Mr. V.A.Pershukov於本(2014)年3月18日,出席越南林同省大勒市舉辦大勒核能反應爐恢復活動30週年慶時表示,俄國將與越南合作投資興建金額為5億美元的核能研究中心,其中俄國將提供予越南貸款以推動該計畫。依該投資計畫,該中心將包括在大勒市併同營造2個組合性的核能中心,或分別在大勒市及河內市鄰近地區興建組合性的單1 核能中心,其中在大勒市將興建裝置容量為15MW的核能反應爐,超出目前大勒核能反應爐裝置容量之30倍,以及輻射性實驗研究室,至於在河內市的核能中心,則將使用電腦程式及模仿實際時間的系統執行研究核能,與含有輻射性材料完全無關。興建該等中心的時間計畫為5年,預計至2020年將可投入運作,俾便執行研究核能反應及訓練人力。

2014年2月份越南進出口概況

越南本年2月份貿易總額為199億90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38.0%,其中出口為98億8,600萬美元,進口為100億2,300萬美元,逆差為1億3,700萬美元。
台越雙邊貿易單月分析方面,本年2月份越南與我國貿易總額為9億2,03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81.3%,其中越南對我出口1億4,11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42.5%,自我進口7億7,92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亦成長90.7%,逆差為6億3,810萬美元,亦較去年同期成長106.2%。本年2月份,我國為越南第5大貿易夥伴(次於中國、韓國、美國、及日本),為第3大貿易逆差國(次於韓國及中國),占出口市場第17位(次於美國、日本、中國、韓國、馬來西亞、德國、香港、泰國、澳大利亞、英國、菲律賓、印尼、新加坡、荷蘭、義大利及法國),居進口來源國第4位(次於中國、韓國、日本)。
累計本年1至2月越南與台灣貿易總額為18億6,940萬美元,較前年成長24.9%,其中自台進口15億5,230萬美元,較去年增加27.0%,對台出口3億1,710萬美元,較去年成長15.6%。累計對台貿易逆差為12億3,520萬美元,較去年成長30.3%。本年1至2月份,台灣為越南第5大貿易夥伴(次於中國、美國、韓國及日本),第3大貿易逆差國(次於中國、韓國),台灣為越南第17大出口市場(次於美國、中國、日本、韓國、德國、馬來西亞、香港、英國、澳大利亞、泰國、菲律賓、荷蘭、新加坡、印尼、義大利及法國),第4大進口來源國(次於中國、韓國及日本)。

越南央行調降利率

越南央行頃公佈自本(2014)年3月18日起,再融資利率自7%調降為6.5%,重貼現率自5%調降至4.5%,隔夜拆款利率自8%調降至7.5%。
有關越盾存款利率部份,無期限與1個月期以下之存款利率自1.2%調降至1%;1個月期以上至6個月期以下之存款利率自7%調降至6%;人民信用基金、微型金融機構之1個月期以上至6個月期以下之存款利率自7.5%調降至6.5%;6個月期以上之存款利率由信用機構依市場資本供需而訂定。
有關越盾貸款利率部份,對農業、鄉村、外銷、輔助工業、中小型企業、高科技企業等優先產業之越盾短期貸款利率自9%調降為8%;人民信用基金與微型金融機構對前述對象之越盾短期貸款利率自10%調降為9%。
對於美元存款利率部份,法人存放之美元年存款利率上限為0.25%;自然人存放之美元存款利率上限自1.25%調降至1%。
據越南央行副總裁阮同進稱,該行之利率調整係依據宏觀經濟情形以及不同階段之貨幣政策的各項措施監管能力進行。此次利率調降成為各個信用機構調降貸款利率之依據,以期鼓勵該等信用機構加強對有效的投資案提供貸款,形成輔助生產經營發展之關聯。以目前市場之條件,通膨有效抑制、宏觀經濟穩定、逐漸脫離風暴,此新之利率仍能鼓勵民眾向銀行存款,爰各家商業銀行之資金籌措將不受很大之影響。

越南政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之相關規範自本(2014)年6月1日起生效實施

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已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號聯合公告,規範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並規定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適用於在越南國內生產及自國外進口而在越南境內使用之鋼鐵,惟不適用於出口、暫進後復運出口、過境及轉口之鋼鐵。
二、依據前列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規定,舉凡廠商在越南生產或輸入之鋼鐵,其品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越南國內生產之鋼鐵:在越南從事生產鋼鐵之組織及個人,應依據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公告,有關鋼鐵符合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標準,簡稱合準)、符合技術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簡稱合規)以及評估合準與合規方法的規定,宣告產品符合國家制定之相應技術標準規範(QCVN)。對於越南政府尚未公布國家技術標準規範時,則前列廠商負責宣告適用之標準,包括生產單位制定標準、越南國家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及區域標準。另有關鋼鐵產(貨)品商標之標示,應依據越南政府2006年8月30日第89/2006/ND-CP號公告貨品商標規定、越南科技部2007年4月6日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輔導執行前列第89/2006/ND-CP號公告、以及該部2007年7月25日第14/2007/TT-BKHCN號修訂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之規定辦理。越南工商部按各種鋼鐵特殊性質,發布鋼鐵生產過程適用的國家技術標準規範,而生產鋼鐵之組織及個人負責採用該等規範,另有關執行合規之評估證明,由政府指定之組織鑑定。
(二) 進口之鋼鐵:履行輸入鋼鐵合約之組織及個人,均應宣告貨品適用之標準(生產單位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且應取得越南工商部指定組織執行合規及合準證明(檢查、檢驗品質)後方可進口。另越南工商部亦可成立檢查團,赴國外生產鋼鐵源頭執行檢查,惟相關往返費用,由進口商承擔。對於輸入屬同一製造商生產而其輸入數量不超過連續3次進口平均的鋼鐵數量,若經過3次連續檢驗合格後,則准予減免執行檢驗而改為抽檢,惟進口人應具文向越南工商部科技司提出申請。
三、越南44/2013/T-BKHCN公告規定之英譯版亦可在越南法律http://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載該公告全文、鋼鐵種類及適用國家技術標準規範、TCVN等資訊,俾供參辦。

越歐自由貿易協定對越南之影響

歐洲貿易投資政策援助計畫處(MUTRAP)與胡志明市WTO整合援助中心頃合辦「越歐FTA對越南之經濟、社會暨環境影響評估」研討會。會中,前越南貿易部部長張廷選(Truong Dinh Tuyen)表示,越歐FTA係一個全面性、高品質之協定,其所承諾之項目將更為深廣,影響許多越南之政策與規定,譬如,歐盟要求越南不得維持出口稅,取消禁止舊品進口,准許翻新之貨品進口,廢除依「越南加入WTO入會承諾之服務業清單」之限制;政府採購、國營企業、競爭政策、永續發展、再生能源等越南在WTO未承諾之領域均被列入該協定;此外,該協定還有之新議題,包括:原產地規則、關務合作、法律體制透明化及要求落實依法行政。
越南工商部多邊貿易政策司副司長黎兆勇(Le Trieu Dzung )表示,越南以往與其他國家所簽署或現正洽簽之FTA主要著重於關稅減讓,惟越歐FTA還特別重視投資經營環境與體制改善,為應歐盟之要求以早日共識,越南勢將修正並頒布很多新法令規定,涵括企業、投資法、投標、政府採購、競爭、智慧財產等範疇。
MUTRAP專家范蘭香(Pham Lan Huong)表示,越歐FTA正在談判中,依MUTRAP之調查顯示,該協定對越南今後至2025年之GDP有積極、正面之效果,將有助於經濟成長、增加社會福祉及勞工收入,未來越南與歐盟間之雙向貿易均將增加。
至對越南產業之利弊簡析,幾乎僅有紡織成衣、鞋類等產業獲利,而其他工業將面對很多挑戰,其原因係歐盟市場對品質、產地及標準之要求甚嚴格;農業與水產業係屬敏感性產業,雙方均採取最高之保護措施;至零售、通訊、金融等服務業,將有可能蓬勃成長,並吸引很多外人投資,惟須注意者,越南之服務業市場固然頗具發展潛力,仍有待不斷地改善其勞工品質、語言障礙及與繁複不透明之行政手續,才有機會。

越南財政部公告應執行財務報告審計的類別企業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依據越南財政部本(2014)年1月24日第1339/BTC-CDKT號公告,凡屬下列規定的企業,均屬於強制適用財務報告審計之簽證:
一、 越南外資企業;
二、 依據越南信用組織法規定成立並運作的信用組織,其中包括外國銀行越南分支機構;
三、 金融組織、保險企業、再保險企業、保險仲介企業、外國壽險公司越南分支機構;
四、 大眾公司、證券發行組織及經營證券組織;
五、 越南法律規定強制執行審計簽證的其他企業和組織,以及應接受越南外國審計公司和外國審計公司越南分支機構審計的企業和組織。
前列規定的企業和組織,若其財務報告不予執行審計簽證時,依據越南政府第105/2013/ND-CP號公告的規定,將被處以3,0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罰款的處分。

越南政府提報國會審議,放寬外國組織及個人購買越南房屋的規定

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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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建設部鄭部長庭勇(Trinh Dinh Dung)於本(2014)年3月6日上午出席越南國會法律委員會會議中表示,目前越南施行住宅法規定中,尚未鼓勵定居海外越南人及外國組織與個人購置並擁有越南房屋的所有權,致使越南吸收外商投資與推動越南融入國際組織受限。
越南政府本次提報國會審議的住宅法草案中,建議擴大購置越南房屋的定居海外越南人及外國組織與個人對象及條件,其中擬允許旅居海外越南人,可比照越南國人擁有購置越南房屋的同等權利,同時對渠等購置房屋的等級及數量亦不予設限。至於獲准入境越南工作與活動的外國組織和個人(屬於從事外交或非官方運作的外國或國際組織及個人,則除外),依據住宅法修訂案第155條規定,若有需求時,渠等亦可購買屬於投資興建住宅計畫案的房屋,包括公寓、個別住宅以及生態旅遊休閒區內的住宿房屋,惟為避免發生利用越南住宅法鬆綁政策,而壟斷越南不動產市場以及確保國家與國防安全,擬對入境越南而居留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外籍人士,方准購置越南房屋。
越南國會法律委員會將審議前列住宅法修訂案後,擬於本年5月間提報國會研討。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6月1日起輸入鋼鐵檢(試)驗評估合格之手續程序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依據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號聯合公告,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的規定,其中有關檢(試)驗評估進口鋼鐵合格的手續程序摘譯如下:
一、 對於進口鋼鐵品質執行檢驗評估合格的方式與內容:
(一) 檢驗評估進口鋼鐵品質合格方式:可採取在貨品生產源頭或貨品品質檢驗評估合格的方式為之。
1- 源頭檢查:越南工商部將組團(約4人)對鋼鐵出口國生產的源頭執行檢查(相關費用由鋼鐵進口的組織及個人承擔)後,提報工商部審議,以發給為期3年享受免減檢查的決定,惟於該決定生效期間內,將對進口鋼鐵採取抽檢方式進行檢查。越南海關依據工商部發給之免減檢查的決定,辦理貨品通關手續,惟屬於本公告附表2所列的貨品,應再檢具經越南工商部確認之生產能力及目標登記書(適用於併同進口及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買賣合約或經使用人之授權書(適用於進口而非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
2- 申請檢驗評估合格要件:
a. 按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附表三表格格式填寫之品質檢驗評估合格申請書1份;
b. 貨品進口合約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c. 發票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d. 提單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e. 裝箱書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f. 貨品進口報關單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g. 原產地證明書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h. 貨品描述或照片;進口貨品粘貼合格標示的商標樣本(若有)及副商標樣本(適用於商標樣本上載列內容不足者)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i. 經國外指定或獲得承認檢驗組織之測試結果報告(若有);
3-倘持有獲得越南工商部指定或獲得承認的國外組織檢驗就符合公布標準之檢測結果報告時,則執行鑑定或證明的組織可檢查進口鋼鐵組織及個人相關登記文件後,發給貨品之鑑定或證明書。
對於尚未持有獲得越南工商部指定或獲得承認的國外組織就檢驗符合公布標準之檢測結果報告者,則執行鑑定或證明的組織可檢查進口鋼鐵組織及個人之相關登記文件,並對進口貨品採樣,俾便依據工商部指定執行檢驗組織就適用相應公布標準規定進行檢驗。至於進口鋼捲、鋼板及型鋼等的組織及個人,應在與製造商簽訂買賣合約上,詳列可供採樣以進行檢驗的剩餘鋼鐵。倘檢驗結果符合時,鑑定或證明組織發給貨品鑑定書或證明書,若不符合時,鑑定或證明組織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發給貨品不符合公布相應標準的通知書。
4-越南海關依據鑑定或證明書受理貨品通關,惟屬於本公告附表2所列的貨品,應再檢具經越南工商部確認生產能力及目標登記書(適用於併同進口及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買賣合約或經使用人之授權書(適用於進口而非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

越南財政部公告執行電子關務報關新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4)年2月14日發布第22/2014/TT-BTC號公告,有關進出口買賣貨品適用電子關務報關手續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22/2014/TT-BTC號公告規定:
一、 擁有貨品進出口的廠商,均應先向海關辦理有關貨品資訊之登記,該等資訊登記後的有效期限最多為7天;
二、 每單1份電子報關單上最多僅作貨品50列之申報,若每單1批貨品超出50列申報時,則報關人應製作多份的報關單;每單1份報關單僅可製作每單1 發票之申報;
三、 對於適用交易價值方式計稅的貨品,若已於進口報關單上申報價值資訊且獲得系統自動計稅價值者,則不須申報及繳交價值申報單;
四、 所有電子關務使用的報關單,均依據前列第22/2014/TT-BTC號公告所列電子報關表格格式執行,以取代先前公告的舊電子報關表格。

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外國紡織成衣商紛紛前來越南投資,以期迎接TPP可帶來之商機

僅在不到1個月內,已有至少4家外國從事紡織、成衣、纖維生產商前來越南投資。其中,中國江蘇Yulun紡織成衣集團已獲核發投資執照,在南定省務本縣寶明工業區投資興建總投資金額為6,800萬美元之纖維、紡織暨染整廠。據南定省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稱,上述投資案之建廠總面積為8公頃,其纖維年產能預計約9,816公噸,紡織年產能為2,160萬公尺,染整年產能約2,400萬公尺;該工廠預計將於2016年間投入生產營運。此外,一家香港投資者亦擬在該省義興縣投資興建面積約1千公頃之紡織成衣工業區;目前,南定省政府正研議並將呈中央政府審核。
另,在胡志明市,台灣Sheico集團屬下之Forever Glorious公司亦承諾將撥出5千萬美元執行一個從布料紡織至水下體育專用之高級成衣品等生產之完整投資案。專業從事Nike、Adidas、Puma等商標服裝生產的中國Shennzhou國際成衣集團屬下之Gain Lucky Limited公司已承諾將投資1.4億美元。據胡志明市工業區暨加工出口區管理委員會稱,該投資者已成立越南Worldon責任有限公司,以利開發有關在東南工業區成立面積為45公頃之時裝設計暨高級成衣品生產中心之投資案。該委員會認為,此案目的係迎接越南加入TPP可帶來之商機。
TPP獲簽署時,越南具有外銷之優勢,然而TPP之「Yarn Forward」(從紗開始)產地規則要求越南紡織成衣出口商必須使用國內生產或自TPP其他會員國進口之生產原料(按:不含中國)。因此,在近期內,有很多中國、台灣、香港等紡織成衣商已快速前來越南投資興建纖維、紡織暨染整廠。
據悉,經多次諮商後,越南紡織成衣業在紡織成衣諮商議題中最艱難且薄弱之處仍係布料製造之紡織與染整等項目。據越南紡織業者稱,纖維、染整等投資生產需有技術秘訣、大額投資資金、熟練員工等,因此很少越資企業投資生產。

2014年3月9日 星期日

越南本(2014)年1月份貿易出超金額為14億4,000萬美元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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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越南海關總局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2014)年1月份貿易金額為214億8,000萬美元,較去年同期衰退3%。其中越南進口產品的金額為100億2,000萬美元,而產品出口的金額為114億6,000萬美元。依據前揭數據越南本年1月份貿易出超金額為14億4,000萬美元。
越南本年1月份外資企業產品進出口的金額為126億3,000萬美元,占越南本年1月份產品進出口總金額的58.8%。其中越南外資企業產品進口的金額為56億1,000萬美元,而出口的金額為70億2,000萬美元。
另查越南本年1月份國内企業產品進出口的金額為88億5,000萬美元,其中產品進口的金額為44億1,000萬美元,出口的金額為44億4,000萬美元。

越南海關自本(2014)年4月1日起將展開VNACCS/VCIS電子自動通關作業系統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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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海關總局表示,從本(2014)年1月初至2月15日期內,越南全國計有3萬217家廠商使用電子關務報關,占越南全國執行關務報關廠商總家數之98.1%,另越南海關於前列期間共受理65萬1,589份電子報關單,報關貨品金額為299億9,0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分別占越南全國報關單總份數及貨品總金額之97.9%及98.9%。
幾乎所有越南廠商參與執行電子關務的活動,將創造有利條件,俾便越南海關自本年4月1日起推展VNACCS/VCIS電子自動通關作業系統的計畫。據該計畫推展單位告稱,截至本年3月4日止,越南全國計有1萬4,108家廠商登記使用該電子自動通關作業的計畫,其中河內市有2,531家廠商,胡志明市、海防市及平陽省分別計有2,576、1,766及1,631家。

越南財政部公告獲准退還加值稅的9種對象

越南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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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已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219/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加值稅法及政府去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號公告加值稅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219/2013/TT-BTC號公告規定,獲得退還加值稅計有9種對象如下:
一、 對於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而在月(適用於按月申報者)或季(適用於按季申報者)內,扣除未完採購加值稅的經營單位,准予在其後續的計稅期繼續扣除,惟對於自首月發生採購加值稅起累計至少12個月,或自首季發生採購加值稅起後至少4季,而仍扣除未完採購加值稅者,則准予退還加值稅。
二、 經辦理營業登記及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登記的投資計畫案所成立新的經營單位,或刻正執行投資階段而尚未投入營運之尋覓、探勘及開發石油天然氣的計畫案,若其投資的時間在1年(12個月)以上者,則准予退還其按年服務於投資用貨品及勞務的加值稅,若供投資使用之貨品及勞務的採購加值稅累計在3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以上者,亦准予退還加值稅。
三、 退還新投資計畫案的加值稅:適用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之正在營運的單位,而若在同一省或市區內具有正在投資期間執行新的計畫案(投資興建出售房屋計畫除外),則經營單位應對新投資計畫案加值稅執行個別申報,同時須將投資計畫案的採購加值稅,結轉於與單位刻正營運活動項目申報加值稅,以執行相互彌補,惟採購加值稅的最多結轉額度,僅可相當於該期單位經營活動應繳的加值稅款。
倘前列經營單位之新投資計畫案(投資興建出售房屋計畫除外)係座落於與其總辦公處所駐地不同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區,而該投資計畫仍未辦理營業及稅捐登記時,則經營單位須辦理有關新投資計畫稅捐個別申報,同時須將投資計畫案之採購加值稅結轉於與單位刻正營運活動項目申報加值稅,以執行相互彌補,惟採購加值稅的最多結轉額度,僅可相當於該期單位經營活動應繳的加值稅款。若經營單位於報稅期內,對經營活動扣除未完採購加稅及產生新投資計畫的採購加值稅時,則可依規定退還加值稅。
四、 對依規定在月(適用於按月申報者)或季(適用於按季申報者)內具有貨品及勞務輸出的經營單位,若其出口的貨品及勞務產生的採購加值稅在3億越盾以上而扣除未完時,則准予按月或按季退還加值稅,若在3億越盾以下者,則可於後續的月或季度執行扣除。
對於在月或季度內併同具有貨品及勞務出口與內銷的經營單位,則准該經營單位申請退還就出口貨品及勞務之扣除未完而在3億越盾以上的採購加值稅款。若未扣除的採購加值稅在3億越盾以下時,則該經營單位非屬適用審核退還加值稅的對象,而須將該加值稅結轉至後續的月或季度的計稅期。
五、 適用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的經營單位,當進行轉換企業所有權、轉換企業型態、併入、合併、分立、分割、解散、破產、及終止活動而具有溢徵或扣除未完的採購加值稅款者,則准予退稅。
六、 退還屬於使用無償ODA資金或無償援助、人道援助款的加值稅:由外國援助機構指定對使用無償ODA資金進行管理的計畫案業者、正承包商及組織,得退還其在越南採購服務於該計畫案用貨品及勞務之加值稅。
至於使用國外人道援助款購買為該計畫案(無償援助、人道援助)提供服務的貨品及勞務的越南組織,准予退還其購買該等貨品及勞務而已繳交的加值稅。
七、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享受外交待遇的對象,若在越南境內購買供使用的貨品及勞務,得依據購買加值稅發票或結算單據上所列已結算加值稅,執行退稅。
八、 持國外權責機關發給護照或入境證明的外籍人士和定居海外越南人,准予退還其在越南購買而隨身攜帶離(出)境貨品的加值稅。本節須依據財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持越南權責機關退稅書面決定,或屬於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獲得退稅的經營單位。
我商可在越南財政部www.mof.gov.vn網站,下載前列第219/2013/TT-BTC號公告全文,包括退稅條件及申請退稅的手續程序,俾便參考。

本(2014)年首2個月越南進口成長50.1%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2014)年2月份越南進口金額約108億美元,較上(1)月增加7.8%,並較去年同月成長50.1%。累計本年首2個月越南進口金額達208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7%;其中越資企業之進口金額約91億美元,成長16.8%,外資企業之進口金額約117億美元,增加17.1%。
本年首2個月進口金額較去年同期增加之若干進口產品包括機械設備及零配件進口33億美元、成長39.2%,布料達13億美元、增加26.7,油料達13億美元、增加31.5%,塑料達8.99億美元、增加7.2%,紡織成衣暨鞋類原配料進口6.2億美元、成長39.4%,化學原料4.75億美元、成長19.5%,一般金屬達4.7億美元、成長9%,塑膠製品達4.58億美元、成長36.8%,家畜與其原料進口4.03億美元、成長12.6%,木材及木製品進口2.98億美元、成長48%。
本年首2個月順差2.44億美元,相當於出口金額之1.2%,其中外資企業之順差(含原油)為20.9億美元,越資企業逆差18.5億美元。

2014年3月2日 星期日

2014年2月20日起諸多二手產品均不得進口越南

越南工商部頃頒布第04/2014/TT-BCT號公告,規定有關諸多二手產品自2014年2月20日起不得進口越南。其中包括: 二手手機、筆記型電腦、小型錄音機、錄影機、手錶、具有離心烘乾功能之洗衣機、超音波機、治療機等產品。
具體禁止進口之二手產品名單請登錄下列網址參考http://www.moit.gov.vn/vn/Pages/ChiTietVanBan.aspx?vID=13977 
為科學研究、人道援助等目的進口時,須事先向工商部申請,工商部在7天內告知進口商審查結果。

2014年2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本年1月份大幅衰退

據越南統計總局之資料,本年2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1月份大幅衰退10.3%,但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15.2%。
採礦工業較去年同期成長2.5%、加工製造工業大幅成長19.5%、電力生產及配給成長13.1%、自來水供應及廢水垃圾處理成長7.1%。
累計本年前2個月,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5.4%。其中礦務開採工業成長3%、加工製造業成長7.8%、電力生產及配給成長8.5%、自來水供應及廢水垃圾處理成長5.8%。
截止2014年2月1日貨物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12.7%( 按: 本年1月1日庫存指數為9.7%)
庫存指數較高之貨物包括: 藥物及藥品原料成長104.8%,金屬生產成長87%,鑄造金屬產品生產成長53%,化學及化學製品成長43.6%,皮革及皮革產品成長36.8%。
雖然1月底至2月初正值越南過年期間,惟至2月1日企業雇用勞工指數仍較去年同期成長5.1%,較1月1日成長0.4%。

越南勞動部輔導執行外籍勞工申請工作許可證手續程序的規定,並公告自本(2014)年3月10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勞動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勞動部已於本(2014)年1月20日發布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去年9月5日第102/2013/ND-CP號公告,有關勞動法規定在越南任職外籍勞工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3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11年11月3日第31/2011/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號及2011年6月17日第46/2011/ND-CP號公告,有關選用及管理在越南任職外籍人士的規定。至於雇主依據前列第34/2008/ND-CP號公告第19條第7項修訂案,以及勞動部2011年11月3日第31/2011/TT-BLDTBXH公告第14條第10項規定,於2013年11月1日前辦理需求選用及僱用外籍勞工登記者,則相關勞動廳負責彙整、審議並提報省級人委會核定。
前列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計有17條,其重點譯如次:
一、 用語釋義:
1. 越南政府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d點所列之按合約提供勞務者,係指在越南境內不具商業據點的國外企業內,至少任職2年(24個月),且須符合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3條第3項規定所列「專家」條件的外籍人士。
2.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e點所列推銷勞務的外籍人士,係指非在越南生活且不收受越南境內任何來源酬勞款項,而參與代表單一家勞務供應商活動,以執行該供應商銷售勞務談判,惟須符合不得將該勞務向民眾直接銷售及供應條件的外籍勞工(以下簡稱為外勞)。
3.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2條第1項i點規定之管理人及執行經理,係指直接參與管理組織及企業,包括對企業、組織或企業,以及該等組織及企業所屬單位進行指導;監督及查核專業人員、管理人員或其他監督人員作業的外籍人士。
二、 僱用外籍勞工的需求:
1. 雇主(承包商除外)應於預計選用外勞至少30天前,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4條第1項規定提交陳述有關需求僱用外勞的報告,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外勞人數、專業水準、經驗、薪資額及工作時間,並按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附表1表格格式填寫後,直接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勞動廳(以下簡稱為勞動廳)遞件。 
2. 對於已獲得允許僱用外勞的雇主,如有變更僱用外勞需求時,應於預計選用新外勞、增加選用外勞或選用以取代外勞至少30天前,按本公告附表2表格格式填寫後,直接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勞動廳遞送有關變更外勞之陳述報告。
3. 勞動廳於接獲雇主需求僱用或變更外勞陳述報告後的15天內,按本公告附表3表格格式,通知個別雇主有關需求僱用外勞認可事宜。
三、 承包商僱用外勞的需求:
1. 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5條第3項規定,有關承包商提出可選用越籍勞工以取代於其擬僱用外勞工作崗位的建議,若選用500名越籍勞工以上或以下者,則承包商應在至少2個月或1個月前,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填寫後經投資業者確認之僱用越籍勞工建議書,直接遞送或以郵寄承包商承包計畫落實地的省級人委會主席審議。
對於承包商有需求變更參與投標及提出建議文件上所列外勞人數時,則投資業者應於本公告附表5表格格式上確認同意承包商需求變更僱用外勞的方案,另承包商於選用外勞前,應依據本條(三)規定,執行有關可選用越籍勞工任職,以取代於其擬僱用外籍勞工工作崗位的建議。
四、 要件: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1、3、4、5及8項規定的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1. 雇主按本公告附表6表格格式填寫核發工作證申請書。
2.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3項規定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人士的確認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a) 對於已在或正在越南境內居住的外勞,應具備國家司法履歷中心或中央直轄市或省司法廳發給司法履歷表(良民證),以及外國權責機關依據其本國法令規定,核發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的確認文件;
b) 對於尚未在越南境內居住的外勞,應具備外國權責機關依據其本國法令規定,核發非屬罪犯或被追究刑責的確認文件。
3.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4項規定管理人、執行經理、專家或技術工的確認文件,輔導執行如下:
a) 對於從事管理、擔任執行經理業務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證明為管理人、執行經理業務的文件:確認外勞經擔任管理人、執行經理職務的任命書、勞動合約或工作證;
+經外勞任職機關、組織及企業確認擔任管理人、執行經理職務的書面文件。
b) 屬於專家對象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具有技師、舉人(謹註:即大學畢業)學位以上或相當水準,且須符合其將在越南工作崗位任職需求之至少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5年的證明文件;
+外國權責機關、組織或企業確認為專家的文件。
c) 屬於技術工的外勞,應具備下列要件:
+外國權責機關、組織或企業就其己獲得專業技術訓練至少為1年的確認或證明文件;
+符合其將在越南工作崗位任職需求之至少在其獲得培訓產業任職3年的證明文件;
4.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5項規定核准僱用外勞的文件,為勞動廳就有關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的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以任職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的決定書。
5.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8項a、c及g點規定的證明文件如下:
-勞動合約;
-雇主確認書;
-僱用外勞決定書;
-外勞繳交保險或租稅證明文件。
五、適用重發工作證的情況:
1.工作證遭遺失、破爛。
2.變更發給工作證上所列內容: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護照號碼、任職地點。
工作證上所列外勞任職的地點,係指外勞工作的地址。變更工作證上所列任職的地點,係指外勞獲得雇主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屬於同一省或中央直市區之雇主所屬分支機構、代表辦事處或其他單位,執行全時間作業的地址。
六、申請重發工作證要件: 
1.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申請重發工作證申請書,依據本公告附表8表格格式填寫。
2.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3項b點規定,外勞以勞動合約形式工作之申請重發工作證的要件,包括已發給效期至少為5天的工作證(遺失者除外),惟不可超過工作證期滿前15天;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第2項規定健康證明;勞動廳就有關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的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任職的決定書。
3.對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4條第3項規定遭遺失的工作證者,則相關外勞應提出經過雇主確認的陳述文件。
七、重發工作證的效期: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1條規定依據公告第16條所列工作證重發的效期,不可超過省級人委會主席允許僱用外勞任職工作崗位通知書,或省級人委會主席核准承包商可僱用外勞於無法錄取越籍勞工工作崗位任職決定書所列的期限。
八、不予核發或重發工作證:
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2條第2項或第15條第3項規定,不予發給工作證或重發工作證者,勞動廳按本公告附表9表格格式,函復雇主。
九、非屬核發工作證的外籍人士之確認: 
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8條第2項規定非屬核發工作證的外籍人士之確認,輔導執行如下:
1. 雇主依據本公告附表10表格格式,填寫非屬核發工作證申請書後,直接寄送勞動廳審理。
2. 勞動廳按本公告附表11表格格式,執行非屬核發工作證外籍人士之確認。 
十、雇主的責任(重點摘譯):
1.為在越南任職外勞申辦核發及重發工作證,以及執行申請確認非屬核發工作證外籍人士的手續。對於已取得工作證而獲雇主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與正在任職地不同的省或中央直市區全時間執勤,或於雇主其他工作崗位任職的外勞,應依據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3節規定,辦理工作證核發之申請。
2.依據法令規定充分履行與外勞簽訂勞動合約所列規定;寄送書面通知發給外勞工作證勞動廳有關與外勞簽訂勞動合約事,並檢附其勞動合約抄本。
3.凡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7條第1項規定撤銷外勞工作證的情況,雇主應於收回工作證後的3天期內、將工作證直接繳回於先前發給工作證的勞動廳,若不克收回者,應提出書面報告並詳述理由。
4.依據本公告附表16表格格式,定期於每季向雇主總辦公處所駐地勞動廳,提交有關投資計畫、承包案落實、僱用外勞情形的報告。
5.對於己取得工作證而獲指派、調職或特派前往同一或不同省市區之雇主所屬分支機構、代表辦事處或其他單位任職的外勞,若其於每月或每年工作期限合計至少為10天或30天時,則雇主應書面向外勞前往工作地勞動廳,通知有關其至省市工作時間及崗位資訊,並檢附其已取得的工作證抄本。
十一、任職外勞的責任:
1. 研擬在越南任職的法令規範,妥備申請核發或重發工作證的要件。
2. 執行有關越南選用及管理外勞法令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3. 凡屬於第102/2013/ND-CP號公告第17條第1項撤銷工作證的外勞,則應於被收回工作證後的2天內,將工作證繳回雇主。
我商可在越南勞動部www.molisa.gov.vn網站,下載前列第03/2014/TT-BLDTBXH號公告全文(越文版)及相關附表資料,俾便參用。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6月1日起輸入的鋼鐵,應宣告其標準且經檢驗評估合格後,方可通關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已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聯合號公告,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適用於在越南國內生產及自國外進口而在越南境內使用的鋼鐵,惟不適用於出口、暫進後復運出口、過境及轉口的鋼鐵。
依據前列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規定,舉凡廠商在越南生產或輸入的鋼鐵,應符合下列規定品質的條件:
一、 越南國內生產的鋼鐵:在越南從事生產鋼鐵的組織及個人,應依據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公告,有關鋼鐵符合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標準,簡稱合準)、符合技術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簡稱合規)以及評估合準與合規方法的規定,宣告產品符合國家制定的相應技術標準規範(QCVN)。對於越南政府尚未公布國家技術標準規範時,則前列廠商負責宣告適用的標準,包括生產單位制定標準、越南國家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及區域標準。另有關鋼鐵產(貨)品商標之標示,應依據南政府2006年8月30日第89/2006/ND-CP號公告貨品商標規定、越南科技部2007年4月6日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輔導執行前列第89/2006/ND-CP號公告、以及該部2007年7月25日第14/2007/TT-BKHCN號修訂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的規定辦理。
越南工商部按各種鋼鐵特殊性質,發布鋼鐵生產過程適用的國家技術標準規範,而生產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負責採用該等規範,另有關執行合規之評估證明,由政府指定的組織鑑定。
二、 進口的鋼鐵:履行輸入鋼鐵合約的組織及個人,均應宣告貨品適用的標準(生產單位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且應取得越南工商部指定組織執行合規及合準證明(檢查、檢驗品質)後方可進口。
另越南工商部亦可成立檢查團,赴國外生產鋼鐵源頭執行檢查,惟相關往返費用,由進口商承擔。對於輸入屬同一製造商生產而其輸入數量不超過前續3次進口平均的鋼鐵數量,若經過3次連續檢驗合格後,則准予減免執行檢驗而改為抽檢,惟進口人應具文向越南工商部科技司提出申請。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前列第44/2013/T-BKHCN全文、鋼鐵種類及適用國家技術標準規範、TCVN等資訊,俾供參辦。

越南國會制定本(2014)年GDP及CPI成長的預估值,分別為5.8%及7%

越南統計總局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國會第13屆第6次會議已通過越南明年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的預估值如下:
一、 GDP成長約5.8%;
二、 出口總金額成長10%;
三、 入超金額占出口總金額約6%;
四、 CPI上漲約7%;
五、 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占GDP約30%;
六、 貧窮戶數降低約1.7%至2%,而貧窮縣區則降低約4%;
七、 創造160萬個勞工就業機會;
八、 城市失業率在4%以下;
九、 降低6歲以下營養不良的兒童人數在15.5%以下;
十、 平均每1萬人口有22.5張病床(未含社區醫療站病床);
十一、處理嚴重污染環境單位的比例為85%;
十二、具備廢水集中處理廠之正在營運加工出口區及工業區的比例約80%;
十三、森林覆蓋率約41.5%。

2014年2月22日 星期六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1月1日起,對投資開發及經營工業區等基礎設施實施新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去(2013)年11月12日發布第164/2013/ND-CP號公告,修訂政府2008年3月14日第29/2008/ND-CP號公告,有關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經濟區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前列第164/2013/ND-CP號公告規定的若干重點如下:
一、 核發開發並經營工業區投資證明書(執照)的條件:
(一) 符合發展工業區總體規劃、經權責機關核可之土地規劃及使用者;
(二) 中央直轄市及省所屬開發,且已受理業者進駐投資登記、發給土地承租證明及轉出租的工業區之工業用地的總面積,應至少達60%者。
二、 對於己開發的工業區,而其投資擴大的工業區部分,若非屬同一業者投資營造及經營其基礎設施工程時,則核發投資證明書的條件,將比照新開發工業區的條件為之,核發投資證明書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 符合發展工業區總體規劃、經權責機關核可之土地規劃及使用者;
(二) 中央直轄市及省所屬開發,已受理業者進駐投資登記、發給土地承租證明及轉出租的工業區之工業用地的總面積,應至少達60%者;
(三) 具備業已興建並投入使用的廢水集中處理廠。
三、 對於規模從500公頃面積以上,而具有多家廠商合作參與投資營造及經營個別地區基礎設施工程,或屬於單一件總體計畫中而與都市區、其他經營滙集區接合的工業區,則於擬定其開發細部計畫前,應依建設部輔導規定製作其興建的共同規劃。
四、 開發屬於規模從200公頃面積以上或座落於特別、第1及第2級都市內,而其位置係於國道、靠近國防地區、保護歷史遺跡區、名勝區、國家或區域所屬生態保護區旁邊的工業區,於提交省政府核可前,應取得建設部、計畫投資部及相關部會和部門書面的意見。
五、 發給在越南從事貨品買賣活動營業執照的加工出口廠商,應於其廠商及加工出口區範圍以外設置分支機構,以從事該項活動。
六、 加工出口廠商得向越南國內市場採購建材、文具、糧食、食品和消費品,俾為任職企業員工生活、辦公室運作及興建工程提供服務。加工出口廠商及售貨於加工出口廠商的人士,可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前列物品之進出口關務的手續。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越南本(2014)年1月份計銷售1萬1,060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23%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
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VAMA)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2014)年1月份計銷售1萬1,066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23%,其中,10人座以下之汽車為8,326輛,貨運卡車及商業用車為2,740輛。
又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統計資料顯示,VAMA所屬會員公司計銷售8,900輛汽車,分別較去年同期及去年12月份成長21%及23%。
越南汽車工業協會並預估,越南本年將銷售12萬輛汽車,較去年成長9%,在經濟成長緩慢的背景下,此可視為汽車產業市場之佳音。VAMA所屬會員公司近3個月汽車銷售量統計如下:


本(2014)年1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3%

本(2014)年1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3%。其中生產指數成長較高之產業包括加工、冷藏水產及其製品成長17%;啤酒生產成長12.9%;纖維生產成長42.0%;化妝品、肥皂、清潔劑及衛生製品生產成長12.2%;現成鑄造金屬之製品(機械設備除外)成長23.8%;電子零件生產成長33.4%;引擎、發電機、電力輸送設備及電力空調成長50.1%。
惟若干產業仍出現衰退趨勢。具體言,硬煤炭開採衰退24.7%;原油開採衰退5%;天然氣開採衰退7.7%;香菸生產衰退6.2%;成衣生產(制服除外)衰退10.8%;鋼鐵生產衰退4%。
越南工商部稱,2014年1月1日加工製造業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9.7%。其中庫存量較高之產業為奶及奶製品成長30.4%,糖品成長21.4%,家禽、水產飼料成長33.2%,香菸成長43.5%。
雖然1月份係越南過年時段,但因景氣不佳,年終獎金較往年低,加上天氣溫度日益增加等因素,導致消費需求變少,庫存量偏高。

越南自本(2014)年2月20日起禁止進口使用5年以上之汽車

越南工商部頃頒布第04/2014/TT-BCT號公告,規定有關執行貿易法之第187/2013/ND-CP號議定之施行細則。根據該公告之內容,自2014年2月20日起,對於中古車進口,越南僅允許進口自生產日期至進口日期時間不超過5年之中古車。
另外,該公告亦規定,起重車、挖水溝機械、掃路地、噴水車、垃圾車除外,禁止進口右駕車種(包括散裝型態或進口越南前已改為左駕之右駕車種)。
該公告同時規定,禁止進口結構、功能與原本設計不同之汽車及零配件;汽車運輸及進口時禁止分裝;中古救護車不得進口。

本(2014)年1月份越南橡膠出口金額衰退33%

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稱,2014年1月份越南橡膠出口量計9萬公噸,較去年同期衰退約17.5%;出口金額為1.99億美元,較去年同期衰退32.8%。越南出口橡膠至中國、馬來西亞及印度等主要市場均呈現成長趨勢,成長幅度分別為2.98%、11.56%及20.53%。
2014年1月份越南進口33,000公噸橡膠,較去年同期成長3.17%,進口金額約6,700萬美元,卻較去年同期下滑13.8%。2013年越南橡膠進口主要市場為中國(21%)、柬埔寨(14.7%)及日本(12.2%)。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越南2013年加工、製造業之銷售指數成長10.1%

據越南統計總局資料顯示,2013年12月份加工、製造業之銷售指數較去年12月份增加2.3%,並較去年同期增加11.2%。累計2013年加工、製造業之銷售指數較2012年增加10.1%。其中銷售指數增高之工業,包括:電子產品、電腦、光學產品生產增加60.4%,具備引擎之車輛生產增加31.1%,皮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增加25.2%,紡織品增加18.9%,電力設備生產增加18.4%,橡膠及塑膠製品生產增加15%。銷售指數微增或減少之工業,包括:飲料生產增加12.9%,食品生產加工增加8.7%,紙類及其製品生產增加6.8%,香菸生產增加6.2%,床、櫃、桌椅生產減少2.1%。

截止本(2014)年1月1日越南工業之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增加9.7%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截止本(2014)年1月1日製造業、加工業之庫存指數較2013年同期增加9.7%,其中若干工業之庫存指數增高,包括藥品及其原料生產增加117.5%,皮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增加84%,金屬生產增加82.5%,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增加41.3%。若干工業之庫存指數下降或微增,包括電力設備生產加工增加7%,飲料生產增加6.9%,食品生產加工增加3%,服裝生產增加1.1%,其他非金屬之礦物生產減少1.7%,紡織生產減少1.9%,具備引擎之車輛生產減少32.4%。
累計2013年12個月平均庫存比例為73.3%。其中若干工業之庫存比例高,包括藥品及其原料生產之庫存比例為117.2%,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為122.2%,金屬生產為87%,床、桌、椅、櫃子生產為93.7%。

本(2014)年1月份越南進口減少14.6%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2014)年1月份越南進口金額約104億美元,較去(2013)年12月份減少14.6%;其中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約58億美元,減少7.9%,越資企業之出口金額約46億美元,減少21.9%。本年1月份若干進口產品之金額大幅減少,包括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減少62.3%,化學品減少24.1%,布料減少18.7%,油料減少17%,塑料減少12.2%。
與去年同期相較,本年1月份進口金額減少1.9%,其中越資企業之進口金額減少2.3%,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減少1.5%。若干產品之進口金額較去年同期減少,包括塑料減少8.3%、一般金屬減少10.6%,電腦、電子產品及其零件減少12.2%,纖維減少12.8%,鋼鐵減少17.1%,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減少34.3%,肥料減少45.5%。

本(2014)年1月份越南出口減少11.5%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2014)年1月份越南出口金額約103億美元,較去(2013)年12月份減少11.5%;其中越資企業之出口金額約35億美元,減少17.2%,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含原油)約68億美元,減少8.2%。本年1月份出口金額減少之主因係幾乎所有產品之出口金額減少,其中大幅減少之出口產品包括電腦、電子產品及其零件減少16.3%,水產品減少18.4%,原油減少21.4%,木材及木製品減少21.6%,鋼鐵減少31.7%,橡膠減少35.5%,煤炭減少47%。
與去年同期相較,本年1月份出口金額減少10.8%,其中越資企業之出口金額減少13.8%,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含原油)減少9.2%。若干主要產品之出口金額較去年同期減少,包括紡織成衣品減少1%、各種電話機及其零件減少8.9%,電腦、電子產品及其零件減少20.4%,原油減少34.7%,其他機械設備及其零配件減少6.2%,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減少31.6%,咖啡減少45.7%。

越南本(2014)年1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0.69%

據越南統計總局稱,越南本(2014)年1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去(2013)年12月份上漲0.69%,較去年同期上漲5.45%。除了郵政電信維持穩定之外,其餘貨品及服務項目皆上漲;其中,餐飲服務上漲0.77%,飲料及香菸上漲0.83%,成衣帽子暨鞋類上漲0.89%,建材、房租費用上漲1.02%,家具設備上漲0.39%,藥品及衛生服務上漲0.17%,交通費用上漲1.22%、教育費用上漲0.01%,文化、娛樂及旅遊等服務費上漲0.21%,其他貨品及服務項目上漲0.63%。
此外,本年1月份黃金價格較上個月減少1.82%,與去年同期相較下跌24.43%,美元價格較上個月減少0.06%,較去年同期上漲1.11%。

2014年2月16日 星期日

越南財政部建議調高啤酒、酒品及菸的特別消費稅

越南西貢經濟時報週刊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建議政府於提報國會審議修訂特別消費稅法中,調高啤酒、酒品及菸適用的特別消費稅,其中預計將自明(2015)年7月1日起,調高啤酒和酒品(含酒精20度以上者)的別消費稅率 從目前的50%調高為65%,而酒精20度以下的酒品,從25%調高為35%,至於菸支、雪茄及其相關製品,則從65%調高為75%(擬實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而從2018年1月1 起將繼續調高至85%,藉以限制越南民眾消費,且保護越南消費者健康。
據越南啤酒酒品暨飲料協會表示,越南國內市場於去年計銷售30億公升啤酒(2012年亦然),在亞洲地區排第3名,僅次於中國大陸及日本。若越南每公升啤酒價格以1美計算,則越南每年花費約10億美元,超過越南每年出口稻米帶來外滙的3倍。
又據越南菸業協會告稱,平均越南每年銷售逾40億包菸支,其中2010年、2011年及2012年分別銷售38.86億、41.31億及41.74億包菸支,若每包菸支以0.5美元的價值估算,則越南每年燒掉逾20億美元的貨幣。
為此越南財政部建議調高啤酒、酒品及菸特別消費稅的草案,若獲得國會通過實施時,預計越南國庫每年將可大幅增加收益,其中課徵啤酒的特別消費稅額,分別從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將增加至7兆8,000越盾、9兆越盾及10兆3,0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而收取酒品的相應稅額亦分別增加至3,890億越盾、4,470億越盾及5,140億越盾,至於菸支者,則國庫將分別增加2兆930億越盾、3兆3,000億越盾及7兆7,000億越盾的收益。

越南工商部公告自本(2014)年2月7日,免徵若干產業進口原料及物資等關稅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工商部已於本(2014)年1月23日發布第02/VBHN-BCT號公告,有關免課徵若干產業原料及物資(不含其廢料、廢棄品、包裝材料及保養物品)等進口關稅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7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4年8月26日第07/2004/TT-BTM號公告。享受免進口關稅的前列物品,應屬越南國內尚未能生產的貨品項目。
依據前列第02/VBHN-BCT號公告規定,舉凡投資屬於越南政府第108/2006/ND-CP號公告投資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附錄一A節所列特別鼓勵投資優惠產業清單的計畫案,進口屬於下列農林水產業領域的原料和物資等,免徴其關稅。
一、 植林及照顧森林領域:包括植物種苗、獸醫藥品、農藥、肥料、照顧植物化學品。
二、 在荒涼及尚未開墾土地從事養殖水產、種植林業和農業:動植物種苗、種蛋、種籽、養育種苗飼料、獸醫藥品、農藥、肥料、照顧動植物種苗化學品、改善養育種植物種苗環境物質。
三、 從事生產人工種苗、高經濟效益新品種動植物種苗、植物原始種苗、種蛋、種籽、養育種苗飼料、獸醫藥品、農藥、肥料、照顧動植物及其種苗化學品、改善養育種植物種苗環境物質。
四、 從事開採、生產和精煉鹽品,包括未經加工粗製的天然鹽、生產商業鹽品技術用化學品。
五、 經常僱用5,000名勞工以上計畫案進口工業用原料及物資。
另前列第02/VBHN-BCT號公告亦規定,對從事屬於越南政府第108/2006/ND-CP號公告投資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附錄二所列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因難地區清單,以及從事投資生產機器、電力及電子零件的計畫案,免徵該等計畫案進口原料及物資的關稅(註:在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因難地區從事投資計畫進口的零件,則不得免徵關稅) 。
我商可在越南工商部www.moit.gov.vn網站,下前列第02/VBHN-BCT號公告規定全文,含免稅具體貨品項目,俾便參用。

越南工商部公告自本(2014)年2月20日起,從事貨品暫進口後復運出口、暫出口後復運進口及過境新規定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工商部己於本(2014)年1月27日發布第05/2014/TT-BCT號公告,有關從事貨品暫進口後復運出口、暫出口後復運進口及過境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11年3月30日第10/2011/TT-BCT號公告第1條第4項規定及附錄五所列資料,以及工商部2013年2月18日第05/2013/TT-BTC號公告。
依據前列第05/2014/TT-BCT號公告規定:
一、 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貨品的企業,應具備下列規定的條件:
a)至少成立2年紀錄者;
b)有從事進出口或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項目活動者;
c)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市國庫或央行分行繳交1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押金者;
d)具備服務於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貨品的場地和倉庫,其面積至少為1,500平方公尺且可容納100個40呎的貨櫃等。另對於業者已申報,以辦理核發代號手續之前列場地和倉庫,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出租予其他廠商,俾再申請核發代號。
二、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適用特別消費稅及二手貨品的企業,應符合下列規定的條件:
a)至少成立2年紀錄者;
b)有從事進出口或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項目活動者;
c)有向企業獲得核發營業登記證或企業登記證所在地的省市國庫或央行分行,繳交7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押金者。
三、核發貨品個別代號:對於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適用特別消費稅及二手貨品,若符合前列一及二項規定條件的企業,將獲得工商部審議發給暫進口後復運出口貨品的代號。該代號係各組貨品適用的個別代號,其效期自核發起為3年。企業取得前列代號的各組貨品,僅准予於該組貨品範圍內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之經營。
我商可在越南工商www.moit.gov.vn網站,下載前列第05/2014/TT-BCT號公告全文及相關附錄資料,包括禁止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和轉口貨品項目清單(附錄一)、暫時中止經營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和轉口貨品項目清單(附錄二)、具備條件之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貨品項目清單(附錄三)、具備條件之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適用別消費稅貨品項目清單(附錄四)、前列附錄一及二清單以外准予從事暫時進口後運出口,而具備條件之非屬禁止出口、暫時中止出口、禁止進口、暫時中止進口的二手貨品項目清單(含其具體海關稅號),俾便參用。

越南去(2013)年貿易總金額高達2,642億6,000萬美元,較前(2012)年成長15.7%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
據越南海關總局統計資料顯示,越南去(2013)年12月份貿易總金額高達238億2,000萬美元,較前(2012)年同期成長3.7%,其中,貨品進出口金額分別為121億8,000萬美元及116億4,000萬美元,因此,越南該期貿易逆差為5億4,800萬美元。
累計越南去(2013)年貿易總金額高達2,642億6,000萬美元,較前(2012)年成長15.7%,其中,貨品進出口金額分別為1,321億2,500萬美元及1,321億3,500萬美元,較前年分別成長16.1%及15.4%。
又據越南統計資料顯示,越南去年國內企業與外資企業(FDI)貿易總金額分別為1,089億2,000萬美元及1,553億4,000萬美元,較前年分別成長4.4%及25.3%,其中,國內企業貨品進出口金額分別為577億美元及512億2,000萬美元,較前年分別成長7.2%及1.5%,外資企業貨品進出口金額分別為744億3,000萬美元及809億1,000萬美元,較前年分別成長24.2%及26.3%。
值得一提是,越南去年與全球240個國家進行貿易,其中越南對11個國家呈現出超10億美元以上,而對6個國家呈現入超10億美元以上。美國續為越南貿易順差之首要市場,順差金額為186億4,000萬美元,次為阿拉伯聯合大公國(38億1,000萬美元)、英國(31億3,000萬美元)、香港(30億6,000萬美元)、柬埔寨(24億2,000萬美元)、荷蘭(22億6,000萬美元及日本(20億美元)等。

第8年越南持續為國際腰果出口最大國

2013年越南腰果出口量為264,000公噸,出口金額達16.6億美元。若加上腰果附加產品,出口總額達20億美元。美國、中國及荷蘭仍為越南腰果最大出口之市場。
越南腰果協會稱,2013年係第8年越南超越印度成為國際腰果出口最大國。2014年越南腰果產業注重提高腰果產品之附加價值,維持向2013年一樣之出口量,惟提高出口價值。
關於原料腰果之進口,西非地區供應商將繼續供應予越南,確保提供越南加工廠商之需求量。

馬來西亞勞動力不足加上外勞政策不明確,促使台商醞釀撤資,轉移至越南與印尼增設生產線

馬來西亞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江文洲頃接受「南洋商報」專訪時指出,許多台商在90年代因應中華民國政府倡導「南向政策」,將製造業基地由台灣轉向東南亞投資熱點諸如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及泰國,如今投資熱點已擴大至包括越南、緬甸、寮國甚至中國大陸等國家。



由於前往馬國投資的台商以製造業者居多,惟馬國勞動力不足,加上政府外勞政策不明確,使得台商難以進一步擴大本地生產線。為確保勞動力足以應付額外生產線,部分台商在過去3年已逐步將生產線轉移至鄰國如越南及印尼等,並放棄在大馬開拓事業版圖。目前在大馬從事製造業的台商,無論是電子或金屬加工業皆面臨諸多挑戰,且需面對印尼、泰國、越南、中國大陸及韓國等國家之激烈競爭。



根據馬國投資發展局統計數據顯示,累積至去(2013)年10月止,馬國共核准我國2,411件製造業投資計畫申請,總投資金額為116億813萬美元,為馬國第4大外人投資來源,僅次於日本、美國及新加坡。去年1至10月,我國在馬國之製造業投資件數為15件,投資金額為3,475萬美元,2012年全年則有5,608萬美元,件數13件,退居馬國外人投資第17位。 



大馬擁有天時地利人和之優勢,許多台商,尤以中小企業居多,喜愛到馬國投資或居住。目前在馬國發展之台灣企業有約1,750家,旅居馬國的臺灣人約有3萬人。目前該總會約有500家公司會員,其中以製造業居多(占總數約80%),如電子、金屬加工、汽車零配件件等,其餘20%則從事服務業及專業領域。



該總會目前正在收集台資企業勞動力資料,計畫於近期內與馬國內政部及移民局會面,除反映馬國勞力不足,影響台商作業外,也盼馬國政府改善行政效率,以期台商可更快速引進外勞紓解營運困境。該總會認為,由於許多台商來馬國已逾20多年,各領域皆有傑出表現,馬國政府應留住現有台商,以指標及績效制來作業,才能吸引更多新台商進駐。台商盼馬國政府可發放居留權,以期台商可在本地積極擴大事業版圖,並將技術留在馬國。



江文洲總會長看好大馬清真市場,渠籲請台商食品業者與馬國業者合作,將台灣專業技術轉移至馬國,共同通過本地清真認證將清真食品出口至東協、中東、印度等國家。由於馬國總人口僅約2,900萬,但東協國家卻有5、6億人口,加上大馬產品出口至東協市場皆享有免稅待遇,台商應好好利用這平台。由於馬國與台灣未簽有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台商自台灣進口用以組裝產品用的零組件不獲免稅待遇,導致成本增加。估計馬台雙邊3,000多項產品皆須繳付進口關稅,降低台商投資馬國意願。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越南工商部輔導執行政府第187/2013/ND-CP號公告,越南貿易法國際貨品買賣、代理外國買賣、加工貨品以及貨品過境活動的施行細則

越南工商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工商部己於本(2014)年1月27日發布第04/2014/TT-BCT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去(2013)年11月20日第187/2013/ND-CP號公告,貿易法國際貨品買賣、代理外國買賣、加工貨品以及貨品過境活動施行細則(該細則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的若干條文之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6年4月6日第04/2006/TT-BTM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2006年1月23日第12/2006/ND-CP號公告、該部2011年3月30日第10/2011/TT-BCT號公告第1條第1及2項規定、以及附錄一及附錄二所列資料。
前列第04/2014/TT-BCT號公告計12條,其中重點規定摘譯如下:
一、適用範圍及對象:
1. 本(第04/2014/TT-BCT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第187/2013/ND-CP號公告,有關從事貨品出口、進口、加工及過境活動的規定。
2. 本公告適用於越南商人;越南貿易法規範與貿易活動有關的組織及個人。
二、出口及進口之貿易經營權:
1.不具外資(外商直接投入資金形式)的商人(以下簡稱為商人),包括:
a)依據企業法、合作社法及投資法成立的企業;
b)依據政府2010年4月15日第43/2010/ND-CP號公告規定,成立並辦理登記的經營個體戶,
得依據法令規定及第187/2013/ND-CP規定範圍內,從事出口、進口、加工、代理買賣貨品活動,且不須附屬於其營業登記證或企業登記證明書上所列行業及產業別。
2.越南外資(外商直接投入資金形式)企業依據政府2006年9月22日第108/2006/ND-CP號公告投資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政府2007年2月12日第23/2007/ND-CP公告,貿易法外資企業對貨品買賣相關活動之施行細則、輔導執行前列相關公告、工商部公告開放時間表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三、禁止出口及進口的貨品:
1.禁止出口及進口的貨品項目,依據各部會及部級機關輔導執行第第187/2013/ND-CP號公告附錄一,所公告禁止出口及進口的貨品項目清單,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工商部發布本公告附錄一所列禁止進口二手貨品項目清單。
3.對於有需求輸入屬於禁止出口及進口清單所列,以供研究的貨品及人道援助品之商人,應備文向工商部提出申請,工商部於接獲合格齊全申請文件後的7個工作天內,書面回復於申請人。
四、輸入適用關稅配額的貨品:
1. 適用關稅配額的貨品,包括鹽品(海關稅號為2501)、菸原料(2401)、家禽蛋(0407,惟輸入供孵蛋用之0407.11.00、0407.19.10及0407.19.90海關稅號的受精蛋,則不在此限)、精煉糖及粗製糖(1701)。
2. 核定關稅配額貨品數量:農業部核定輸入屬於鹽品(海關稅號為2501)、精煉糖、粗製糖及家禽蛋的關稅配額數量,而菸原料則由工商部公告實施。
3. 對於不具備工商部核發許可輸入屬於適用關稅配額項目的貨品,將適用關稅配額以外的稅率,惟輸入產製菸支的菸原料,則依據工部輔導規定辦理。至於輸入供生產外銷品及加工外銷品之屬於適用關稅配額項目的貨品,則不計列入為工商部於每年公告相關關稅配額貨品的數量。
4. 對於具備進口條件的商人,工商部將核發屬於適用關稅配額貨品的輸入許可如下:
a)鹽品:適用於經專業管理部門確認有使用鹽品生產需求的商人;
b)菸原料:持有工商部發給生產菸支營業執照,且具備生產菸支需求進口固定比例菸原料數量的商人。從事生產菸業總公司將為其成員公司接受菸原料關稅配額之核配數量;
c)家禽蛋:具備營業登記證或企業登記證明書而有需求進口家禽蛋的商人;
d)精煉糖和粗製糖:依據工商部與其他部會達成共識後公告規定辦理。
5.對有需求進口前列關稅配額貨品的商人,可備文向工商部提出申請,工商部於接獲合格齊全申請文件起後的10個工作天內,發給輸入許可,若拒絕發給時,工部將書面回復並詳列理由。
五、輸入各種汽車:
1.輸入各種二手的汽車(含運輸貨、客、貨客兩用及特種車輛),應確保自其製造年至輸入年份止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的條件。至於輸入16個座位以下的汽車,依據貿易部(今為工商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及公安部2006年3月31日第03/2006/TTLT-BTM-BGTVT-BTC-BCA號聯署公告,以及工商部2009年7月7日第19/2009/TT-BCT號公告,修訂前列第03/2006/TTLT-BTM-BGTVT-BTC-BCA號聯署公告的規定辦理。
2.禁止輸入方向盤靠右的車輛(包括拆散或於輸入前己改裝為方向盤靠左的車輛),惟進口而在微小範圍內行駛之方向盤靠右的特種車輛(例如吊桿、機場內客運車、倉庫或港口內用起重機、混凝土貫注車、高爾夫球場內用車等),則不在此限。
3.禁止進口二手救護車、運輸及於進口時拆散的汽車、較原設計變更功能、重鑿或塗改車身和引擎號碼等所有形式的汽車。
六、加工貨品:第187/2013/ND-CP公告第6章與外國加工貨品的規定,輔導執行如下:
1.對屬於第187/2013/ND-CP公告附錄二所列,而按輸入許可進口以供考驗,以及由各部會或專業管理部門指定商人進口的貨品項目,不得從事受外國委託加工出口活動。
2.對屬於各部會或專業管理部門公告具備經營條件的貨品清單,僅准符合該等經營條件的商人,方可受外國委託從事加工出口。
3.對於持許可輸入的貨品項目,商人應取得工商部核發許可後,方與外國簽訂加工合約(商人可備文向工商部輸出入局提出申請,核發許可的期限為10工作天)。
七、過境貨品規定:
1.過境越南的貨品,依據第187/2013/ND-CP號公告第7章規定執行。
2.對於過境越南之中國大陸、寮國和柬埔寨的貨品,依據越南貿易部(今為工商部)2001年3月26日第0305/2001/QD-BTM號、工商部2009年8月4日第22/2009/TT-BCT號、工商部2009年5月11日第08/2008/TT-BCT號公告規定辦理。
八、新舊法適用規定:
第187/2013/ND-CP號及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輸出及輸入許可證者,得依該等許可所列效期(含經權責機關加延)執行至期滿為止。
九、禁止輸入二手貨品清單:
1.二手消費品:
凡屬海關各章稅號(不論為四、六或八碼)的貨品,包括3918、3922、3924、3925、3926;4025.19.00、4016.91、4016.99.91、4016.99.99;4201.00.00、4202、4203;4303、4304;4414.00.00、4419.00.00、4420、4421;46(全章);4814.20.00、4823.61.00、4823.69.00、4823.90.70;4910.00.00;5007;5111、5112、5113.00.00;5208、5209、5210、5211、5212;5309、5310、5311;5407、5408;5512、5513、5514、5515、5516;57(全章);58(全章);60(全章);61(全章);62(全章);6301、6302、6303、6304、6307.10、6308.00.00;6309.00.00;64(全章);6504.00.00、6505、6506.91.00、6506.99;6601、6602.00.00;6702;6703.00.00、6704;6910、6911、6912.00.00、6913、6914;7013;7117;7321、7323、7324;7418;7615;8210.00.00、8211.91.00、8212、8214.20.00、8215;8301.30.00、8301.70.00、8302.42、8302.50.00、8306;8414.51、8414.59、8415.10、8415.20、8415.81、8415.82、8415.83、8415.90.19、8418.10.10、8418.21.00、8418.29.00、8418.30.10、8418.40.10、8418.99、8419.11.10、9419.19.10、8419.81、8421.12.00、8321.21.11、8421.91、8422.11.00、8422.90.10、8423.10、8423.81、8450.11、8450.12.00、8450.19、8450.90.20、8451.30.10、8452.10.00、8471.30.10、8471.30.20、8471.30.90、8471.41.10、8471.49.10;8508.11.00、8508.19.10、8508.70.10、8509、8510、8516、8517.11.00、8517.12.00、8517.18.00、8518.21、8518.22、8518.30.10、8518.30.20、8518.30.51、8518.30.59、8518.40、8518.50、8518.90、8519.30.00、8519.81.10、8519.81.20、8519.81.30、8519.81.49、8519.81.69、8519.81.79、8519.81.99、8521、8522、8525.80、8527、8528.72、8528.73.00、8529、8539.22.90、8539.29.50、8539.31.10、8539.31.90、8539.39;9004.10.00、9101、9102、9103、9105、9401.30.00、9401.40.00、9401.51.00、9401.61.00、9401.69.00、9401.71.00、9401.79.00、9401.80.00、9403.10.00、9403.20、9403.30.00、9403.40.00、9403.50.00、9403.60、9403.70、9403.81.00、9403.89、9404、9405.10.40、9405.10.90、9405.20.90、9405.30.00、9405.50.11、9405.50.19、9405.50.40、9405.50.90;9504、9505;9603.21.00、9603.29.00、9603.90、9605.00.00、9613、9614、9615及9617.00.10的二手消費品,均禁止進口。
2.二手交通工具:
凡屬海關各章稅號為8711、8712、8714二手交通工具,均禁止進口。
3. 二手醫療儀器:
包括海關各章稅號為9018.11.00、9018.12.00、9018.13.00、9018.14.00、9018.19.00、9018.20.00、9018.31.10、9018.31.90、9018.32.00、9018.39.10、9018.39.90、9018.41.00、9018.49.00;9018.50.00、9018.90.20、9018.90.30、9018.90.90、9019.10.10、9019.10.90、9019.20.00、9020.00.00、9021.10.00、9021.21.00、9021.29.00、9021.31.00、9021.39.00、9021.40.00、9021.50.00、9021.90.00、9022.12.00、9022.13.00、9022.14.00、9022.19.10、9022.19.90、9022.21.00、9022.29.00、9022.30.00、9022.90.10及9022.90.90的醫療儀器,亦禁止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