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本(2013)年越南稻米出口金額預估為670萬美元

據越南糧食協會稱,本(2013)年前10個月越南稻米出口量為573.3萬公噸,出口金額約計24.66億美元。本年越南稻米出口目標本來為700-750萬公噸,惟由於若干稻米出口合約被取消,爰越南糧食協會已將本年稻米出口之原訂目標調降至670萬公噸。
目前泰國100B號之稻米售價每公噸為405美元,巴基斯坦5%碎米之稻米售價每公噸為370~375美元,越南5%碎米之稻米售價每公噸為400美元。

本(2013)年全年越南電力產能預估為1,230億kWh

近幾年來越南電力產業已蓬勃發展,為越南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很大貢獻。去(2012)年越南電力產能較2000年增加4.3倍,平均每年成長12%。本(2013)年前9個月越南電力產能為922億kWh,成長7.8%。本年全年產能預估為1,230億kWh。
越南電力產業機構已有改變,2012年天然氣火力發電之產能占越南電力總產能之39.4%,水力發電之產能占38.8%,煤炭火力發電之產能占21.4%,油料火力發電之產能占0.4%。
越南民眾對電力之平均消費量逐漸增加,2000年每人為343.9kWh,2005年每人為632.1kWh,2010年每人為1,054.8kWh,2012每人為1,293.2kWh。
目前,除現有水力及火力發電廠外,越南正積極利用綠色能源來興建電廠,如風力發電廠及太陽能發電廠。

截止本(2013)年10月1日越南工業之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增加9.7%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截止本(2013)年10月1日製造業、加工業之庫存指數較去(2012)年同期增加9.7%,其中若干工業之庫存指數微增或下降,包括服裝生產增加7.8%,電力設備生產增加7.4%,紡織品生產增加2.7%,具備引擎之車輛生產減少42.3%。惟若干工業之庫存指述增高,包括飲料生產增加165.6%,藥品及其原料生產增加54.8%,紙類及其製品增加38.2%,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增加23.3%,食品生產增加23.2%,皮革與其相關產品增加19.6%,金屬生產增加18.4%。
本年9月份製造業、加工業之庫存比例為74%,累計本年前9個月平均庫存比例為74.1%。本年前9個月若干工業之庫存比例高,包括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為116.9%,藥品生產之庫存比例為111%,食品加工生產之庫存比例為88.1%。

越南財政部允許尚未辦理數據簽章的進出口廠商,仍准予使用電子關務報關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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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關總局已於本(2013)年10月30日發布第6378/TCHQ-CNTT號公告,輔導有關使用數據簽章(電子簽章)執行電子關務報關的規定。
據越南海關總局表示,截至今,已有許多家企業向海關辦理使用數據簽章報關的手續,惟由於使用電子報關企業家數眾多(逾4萬5,000家),而為從事進出口業務活動創造有利通關條件,爰越南財政部公告自本年11月1日起,對於未依該部第2341/QFD-BTC號公告向海關辦理使用數簽章手續的進出口廠商,仍可以其已向海關登記的帳戶,執行電子關務報關。
據越南海關總局統計暨資訊科技局資料顯示,截至本年10月30 止,越南全國計有8,100家企業辦理約9,100個數據簽章之註冊。
越南財部及海關總局亦要求各省市關局應加強宣導並推廣業者使用數據簽章執電子報關。

越南政府公告產品申請核發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的手續程序

越南政府公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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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為執行越南總理本(2013)年1月14日第03/2013/QD-TTg號公告,修訂總理2011年9月12日第51/2011/QD-TTg號公告有關應粘貼能源標籤設備清單,採用最低能源效率額度以及執行計畫時間表的規定,已於去年4月4日發布第07/2012/TT-BTC號公告,有關使用能源設備及器材(包括家用設備:日光燈管、聚光燈(Compact)、日光燈用電磁及電子安定器、空調、家用直立式洗衣機、電鍋、電扇;工業設備:3相輸配變壓器及電機等,惟對於其他用家用設備,例如冰箱、滾筒式洗衣機及電視,則准予展延粘貼能源標籤的期限多1年,即在2014年1月1日起,須執行強制粘貼能源標籤的規定)粘貼標籤的規定,並規定自2012年5月19日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07/2012/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適用粘貼能源標籤的產品(含進口產品),廠商(進口人,以下簡稱為廠商)應辦理評估證明及申請核發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的手續如次:
一、 廠商應取樣後送往越南工商部指定受理檢驗機關(謹註:例如越南標準總局河內第1檢驗中心等)按越南工商部規定相關標準規範進行檢驗,俾便取得檢測報告。
二、 廠商檢具前列檢測報告及備文寄送越南工商部能源總局(No.54, Hai Ba Trung St., Hanoi,電話:00 84 4 2220 2433、6270 5519電傳:00 84 4 2220 2525),申請核發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
三、 越南能源總局受理申請文件後進行評估證明(約10天),對於不符合要求者,該總局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詳列理由。
四、 越南能源總局報請工商部核發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 
取得前列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後,廠商依據工商部制定統一的格式,逕自印製符合能源標籤證明書所列能源額度的標籤,並粘貼於產品上。我商可在越南政府http://congbao.chinhphu.vn/noi-dung-van-ban-so-07_2012_TT-BCT-(4435)網站,下載前列第07/2012/TT-BCT號公告規定(越文版)、相關表格格式以及備文申請文作類別等資訊,以供參用。

越南政府擬對外資企業業者逃跑後,實施相關處理的措施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計畫投資部已草擬有關外資業者逃跑後處理的方案,以提報越南總理核准實施。
依據前列草案,對於外藉業者返國後而不再赴越處理公司業務的外資企業(即無法取得聯絡,以下簡稱為業者失聯),越南財政部應重新審議並制定簡便且具可行的決算稅務作業流程,而越南稅務及海關單位則應創造一切順利的條件,讓外資企業執行稅捐決算,並撤銷企業取得的公司稅號,同時依據賦稅管理法規定對企業落實追收積久稅項的措施。
據越南各省市計畫投資廳及轄屬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截至本(2013)年5月底止,越南全國約有500家/件業者失聯案,其主要營運的產業包括營造、不動產、服務貿易、軟體、大飯店、餐飲及工業等,其中泰半為南韓及中國大陸投資的小型企業(投資額額在50萬美元以下),或向其他業者租用廠房經營而無執行基本建設之投資。
前列外資企業中止營運,對越南經社會、投資環境及行政管理造成諸多衝擊,例如勞工喪失工作、積欠勞工薪資及法令規定其他權益制度、積欠稅款和債務、浪費土地資源等。為此,各省市政府應加強監督外資企業營運,同時稅務及社會保險機關亦應對轄區外資企業採取加強檢查措施,以避免發生積久稅款及社會保險費的不良現象。
對於與外藉投資業者無法取得聯絡的外資企業,越南權責機關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例如向外資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越南登記營運的地址發出通知書、依據外資業者向越南辦理投資登記之其外國地址寄送通知,以要求業者依越南法令規定處理相關問題;書面要求越南於投資業者其本國派駐的外交機構要求尋找及協助;於越南政府管理企業和投資網站以及大眾媒體上登載相關資訊。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外資企業之業主,應建議越南境管局配合採取相關有效處置措施。

越南工商部公告自本(2013)年12月20日起,對進口屬於該部掌管食品項目執行國家檢驗的規定

越南工商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工商部為執行越南政府去(2012)年4月25日第38/2012/ND-CP號公告,有關食品安全法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已於本年11月6日發布第28/2013/TT-BTC號公告,對屬於工商部掌管的進口食品項目,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檢驗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2月20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28/2013/TT-BTC號公告規範適用的項目,包括進口酒和啤酒、飲料、加工乳品、植物油、澱粉及粉類加工產品、餅乾、糖果蜜餞以及盛裝該等食品裝材料(以下簡稱為食品)之國家檢驗方式、內容、流程、手續等規定,惟對於個人入境隨身攜帶符合定量的消費食品、外交郵袋盛裝食品、轉口過境食品、寄放於關外倉庫食品、供研究及試驗用食品以及參加展覽的食品,則不在此限。
前列進口食品適用的國家檢驗方式,涵蓋嚴格檢驗方式(適用於越方接獲通知國外生產食品廠商位於發生危險疫病或污染來源而可能傳染至人體的地區、前次進口檢驗不合格、或依越南工商部要求檢驗的進口食品)、一般檢驗方式(偶然採樣送檢)、遞減式檢驗方式(適用於已取得合格式章戳,或至少經過2次連續檢驗合格具有同一來源之品質穩定的同類產品,或取得越南工商部書面確認適用遞減式檢驗方式的產品等)。
登記檢驗文件類別,包括:
一、 依據前列第28/2013/TT-BTC號公告附件一表格格式填寫進口貨品接受檢驗登記書;
二、 經驗證之越南衛生部或由該部授權發給之產品宣告符合標準規範文件受理收據或確認書影本;
三、 經驗證之貨品進口合約影本。
四、 進口組織或個人簽認之經驗證的貨品提單、商業發票及進口報關單影本。
進口人於辦理貨品報關進口手續前,應檢具前列文件送往工商部指定受理檢驗單位進行檢驗,並繳交檢驗規費。僅准取得檢驗合格或僅須執行檢查文件通知書的產品,方可進口且在越南境內行銷。對於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食品,受檢機關於5個工作天期內寄送檢測報告及不合格通知書予貨主及相關海關單位,同時提報工商部並提出處理不合格食品的建議。
我商可在越南工商部www.moit.gov.vn網址下載前列第28/2013/TT-BTC號公告全文以及其相關附件資料,以供參用。

越南國會通過明(2014)年GDP及CPI成長的預估值,分別為5.8%及7%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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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第13屆第6次會議已於本(2013)年11月11日上午,通過越南明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預估值,其中制定越南明年GDP及CPI成長的預估值,分別為5.8%及7%、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占GDP之30%以及每1萬人口擁有22.5張病床等。
為落實前列計畫目標,越南國會業責成政府採取持續穩定宏觀經濟發展、抑制通貨膨脹、加強突破推動3項重要策略、安定社會生活及福利制度、改善人民生活水準、加強改進行政、防範貪污和浪費、確保國防和政治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等政策,其中要求政府實施貨幣靈活、預算緊縮、緊密檢控公債、電價明確化的措施、以及在明年中基本落實市場經濟體制的電價、醫療及教育之費用。
另越南國會亦指示政府應致力處理廠商經營困難及對生產經營提供協助、加速改善投資結構計畫,主要為政府投資、至2016年前不再增加政府編制人員、依工作崗位要求重新佈置公務人員。
此外越南國會亦制定2014年至2015年間,平均每年GDP成長6%、CPI上漲7%以及投資發展社會總金額占GDP之31%至32%的發展方向。

越南出入境管理局輔導外藉人士進入越國境申請簽證的規定

越南台灣事務委員會及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2013.10.30舉辦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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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台灣事務委員會及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合作,已於本(2013)年10月31日,假同奈省台商會辦越南2012年勞動法及相關施行細則,以及外藉人士出入越南國境說明會。
有關出入境規定乙節,據越南出入境管理局黎副局長春員(Mr. Le Xuan Vien)於會中表示,越南公安與外交部為執行越南政府2001年5月28日第21/2001/ND-CP號公告,有關外藉人士出入越南國境及居停留法令的施行細則,已於2002年1月29日發布第04/2002/TTLT/BCA-BNG號公告輔導執行(目前仍在實施中)。
黎副局長續告稱,依據前列第04/2002/TTLT/BCA-BNG號公告規定,對於有需求邀請外藉人士入境而非屬越南外交部邀請對象的機關及組織(謹註:含企業),應備文向越南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若建議在越南國際關口對入境外藉人士發給落地簽證者,則申請文件上應詳列入境關口名稱、入境時間及在關口發給簽證的理由等資訊。
對屬於前列21/2001/ND-CP號公告第4條第1項d、đ 、g及h點規定(即依越南法律規定成立的企業、外商公司代表、外國承包商或其他在越南合法成立的組織等),於辦理邀請外藉人士(謹註:含擬聘用外藉勞工)赴越手續前,應向越南出入境管理局(No. 44-46, Tran Phu St., Hanoi,或No. 254, Nguyen Trai St., HCMC,電話:00 84 8 3920 0365;3836 4122,或No.7, Tran Quy Cap St., Danang City)遞件提出申請,申請要件包括:
(一)申請書;
(二)經越南機關核發成立組織的執照或決定書;
(三)公司章戳登記證明;
(四)企業稅號登記證明;
(五)建築承包許可及工程管理辦公室確認書(適用於外國承包商僱用外勞)。
越南境管局自接獲申請文件的5個工作天內書面回復申請人,申請人即可通知擬入境的相關外藉人士,於其所在地的越南使節館辦理核發進入越境簽證的手續。
越南政府核發的簽證,包括效期為12個月之單次或多次入境簽證。
越南政府對外藉人士核發多種代號不同的簽證,其中屬於B2代號者,適用於經越南權責機關核發執照進入越境執行投資計畫的外藉人士者;B3適用於入境後在越南企業(含外資企業)任職的外藉人士者;B4適用於入境後於外國經濟、文化、專業組織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或非官方組織在越南設立辦事處任職的外藉人士等。
對於持越南發給入境簽證的外藉人士,若工作超過3個月者,則應申請工作證,越南出入境管理局將比照工作證所列效期(越南新版勞動法規範為2年,且期滿後應重新備文申請),發給1至2年多次入境的暫居證(對於載列B2代號的暫居證,適用於進入越境執行投資計畫者;B3發給進入於越南企業工作的外藉勞工;B4發給於非官方外國或國際組織越南代表處工作的外藉人士等)。
非適用核發工作許可證的外藉人士,包括越南責任有限公司(含外資企業)之入股成員人或所有業者、股份公司董事會董事、國際及非官方組織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專案的首席代表、入境越南3個月以下,以執行推銷業務者、己取得越南政府發給執業活動許可證的外藉律師、在越南就學的外藉大學生及學生、依據越南政府向WTO承諾開發11項服務貿易業企業內部調度的人員、為越南執行ODA計畫案提供技術或勞務諮詢者、經越南外交部發給許可在越南從事媒體活動外國記者、非營利為目的外籍志願工以及越南參與履行國際條約規定入境者。
取得簽證後入境外藉人士(含外藉勞工),應自入境後的24個小時內向住宿(含企業)或旅館所在地公安辦理報備手續,逾期不辦者,將施以50萬至5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的行政處分。
對於未完成越南稅捐及執行罰款義務、發生經濟、勞動合約或民事糾紛、未執行刑事判決、被追究刑責等的外藉人士,越南政府將施以暫時禁止離開越境的措施。

2013年越南前10個月出口成長15.2%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2013)年10月份越南出口金額約117億美元,較9月份增加4.6%,較去年同月成長13.4%。累計本年前10個月越南出口金額達1,080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5.2%;其中越資企業之出口金額約359億美元,成長3%,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含原油)約721億美元,成長22.3%。本年前10個月,若干出口產品之出口金額增加較高,包括電話機及其零件出口177億美元、增加76.1%,紡織品、成衣148億美元、增加18.7%,電子、電腦及其零件出口87億美元、增加41.5%,鞋類出口67億美元、增加14.5%,木材及其製品出口44億美元、增加15.4%,皮包、行李箱、帽子及雨傘等出口15億美元、增加25.6%。其他出口金額增加之產品包括水產出口54億美元、增加6.2%,運輸工具及其零配件出口42億美元、增加10.3%,塑膠料出口15億美元、增加12.8%,腰果出口14億美元、增加9.6%,蔬果出口8億美元、增加23.4%。若干出口產品之出口金額減少,包括原油出口59億美元、減少14.2%,稻米出口26億美元、減少16.9%,橡膠出口20億美元、減少13.7%,油料出口近10億美元、減少37.1%。

越南政府研擬2014年企業最低薪資之調漲方案

越南總理府辦公室主任-部長武德丹( Vu Duc Dam)稱,國家薪資委員會頃向政府遞呈2014年1月1日起調漲14-17%企業最低薪資之方案。武德丹部長告知,目前越南政府仍在研擬中,尚未做出最後決定,但應該將調漲14-15%。
國家薪資委員會提出調漲14-17%建議之前,代表勞方之越南勞工聯團曾提出調漲36%之建議,代表資方之越南商工總會建議調漲10%。武德丹部長認為,雖然勞工仍面臨諸多困難,惟調漲企業最低薪資直接影響企業之生存,因此政府須慎重考慮。
企業代表稱,因目前勞工薪資已高於最低薪資,調漲最低薪資勞工實領薪資其實不增加,生活不能改善。調漲最低薪資僅使資方須負擔更高之保險資金,在目前景氣不佳之情況下,企業須平衡收支,減少薪資外之補貼資金,甚至須減少雇用勞工。
目前越南最低薪資分為4個地區,分別為235萬越盾、210萬越盾、180萬越盾及165萬越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