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在越南銷售進口及國內釀造之酒品,均應黏貼標籤的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11月14日發布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印製、發行、管理及使用酒品標籤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在越南市場銷售進口及國內釀造的酒品,均應黏貼標籤,惟屬於下列規定的酒品則除外:
一、售賣於具備釀造酒品執照企業以供再加工之手工釀造的酒品;
二、供外銷、在國外推銷及參加展覽的酒品;
三、依據進出口關稅法及相關輔導執行規定之免稅行李的進口酒品。
當業者(含進口人)前往直接管理的稅務機關申請購買酒品標籤時,應出示下列文件:
一、 購買進口酒品標籤申請書(按該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規 定表格格式填寫);
二、 依法規定由權責機關發給經營酒品的執照;
三、 推薦函;
四、 身份證或個人隨身證明文件;
五、 進口報關單(適用於輸入的酒品)。
此外從事經營酒品組織,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明年度擬購買酒品標籤數量的書面計畫。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