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越南汽油售價居高,消費者購買每公升汽油,須承擔從7,500至8,000越盾的稅金及規費

西貢經濟時報週刊
商情本文 :
據越南海關總局統計資料顯示,越南從本(2013)年1月1日至8月15日進口計458萬公噸各種燃油料,平均每公噸燃油料進口價格介於938.1美元之間,其中RON 92汽油有136萬公噸,平均每公噸價格約1,034美元;0.05S柴油每公噸約916.2美元。
越南於前列期間進口燃油料的價格,並非為全球燃油料售賣攀升的最高價位,惟目前越南國內燃油料零售價,卻打破越南歷年燃油料售賣價格紀錄,每公升A92汽油售價從2萬4,250越盾至2萬4,270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而每公升柴油則竄升至2萬2,310越盾。
據越南燃油料協會表示,目前越南進口每公升汽油需繳交18%關稅、10%特別消費稅、10%加值稅以及1,000盾環保稅,換言之,消費者購買每公升汽油,將須承擔從7,500至8,000越盾(依目前全球燃油料市場價格計算)的稅金和規費,而對其他燃油料例如柴油(稅占14%)、煤油及重油,則分別承擔逾2,300越盾、2,600越盾及2,000越盾的稅金。

越南為確保國庫收益,擬規定適用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的若干對象

越南青年人日報
商情本文:
據越南財政部表示,利用政府允許廠商自行印製發票的鬆綁政策,已有不少業者設立有名無實公司後,侵占國家的稅金。該部為防範前列不法行為,已建議政府核准將國家印製的發票,售賣予下列使用的對象:
一、從事服務貿易活動新成立的公司(依據法令規定成立的超市及商業中心除外),可自成立後的12個月期內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稅務機關於售賣發票12個月後,將按公司使用發票、申報及繳稅的情形,書面核准渠等改轉為自行製發票,以便使用。
二、在12個月期內有2次變更營運地址以上之自行印製發票的經營組織,將改轉為適用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的對象。
三、具有違反發票使用規定,或虛報和逃稅行為而被稅務機關發現並處分之自行印製發票的企業,自簽發處分決定日起改轉為適用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的對象。

越南財政部公告規定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舉凡不遵守會計及發票單據制度的營利個人,將以營業額比例裁定其應課個人所得稅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8月15日發布第111/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國會去(2012)年12月3日第26/2012/QH13號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案,以及政府本年6月27日第65/2013/ND-CP號公告個人所得稅施行細則之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第84/2008/TT-BTC、第10/2009/TT-BTC、第 42/2009/TT-BTC 、第 62/2009/TT-BTC、第161/2009/TT-BTC、第164/2009/TT-BTC、第 12/2011/TT-BTC、第 78/2011/TT-BTC以及第113/2011/TT-BTC號公告。
前列第111/2013/TT-BTC號公告計30條,其中除依個人所得稅法新版及上述第65/2013/ND-CP號公告,規範課徵越南居住人及非居住人所得稅執行要點外,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不遵守會計及發票單據制度的營利個人,將依經營產業別的營業額,裁定其課稅所得的比例如下:
一、從事配銷及供應貨品者,適用7%。
二、從事服務及營造業而不承包供應原物料者,適用30%。
三、從事工業、運輸及服務而有接合貨品、營造而有供應原物料者,適用15%。
四、其他經營活動者,適用12%。
對於從事多種產業經營者,則按其經營主業活動之比例裁定,若無法認定主業者,則依前列第四項規定其他經營活動適用的比例為之。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圖書館http://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載前列第111/2013號公告全文,俾供參用。

前列按經營產業別而適用課稅個人所得裁定比例的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政府公告違反勞動、社會保險及輸出越籍勞工赴國外工作規定的行政處分,並規定自本(2013)年10月10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8月22發布第95/2013/ND-CP號公告,有關對違反勞動、社會保險及按合約輸出越籍勞工赴國外工作規定的行政處分,並規定自本年10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10年5月6日第47/2010/ND-CP號、2010年8月13日第86/2010/ND-CP號以及2007年9月10日第144/2007/ND-CP號公告。
前列第95/2013/ND-CP號公告共6章44條,其中若干重點規定摘譯如次:
一、對有下列規定行為之一的雇主,施以罰款的行政處分:對於僱用從事固定工作3個月以上勞工,不予締結書面勞動合約;依據勞動法第22條規定與勞工締結合約類別不符者,按其僱用勞工人數,施以從5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至2,000萬越盾罰款的行政處分。
二、保留勞工隨身證件、文憑、證書正本;強制勞工以錢財確保其履行勞動合約者,罰款2,000萬越盾至2,500萬越盾。
三、對於雇主要求季節性勞動合約勞工進行試用者,施以警告或罰款50萬越盾至100萬越盾的處分;試用勞工超過1次,或超過規定試用期限,或給付試用期勞工薪資低於工作項目適用薪資85%者,罰款200萬越盾至500萬越盾。
四、依規定在職場定期3個月不予舉辦座談;當集體勞工要求時不予落實座談者,罰款200萬越盾至500萬越盾。
五、違反作息時間者,罰款從200萬越盾至5,000萬越盾。
六、違反職場安全衛生者,罰款200萬越盾1,000萬越盾不等。
七、僱用無工作證外籍勞工在越南境內工作的雇主,罰款3,000萬至7,500萬越盾不等。
八、對於具有緩慢繳交社會及失業保險費、繳交社會及失業保險不符合規定額度、繳交屬於適用強制性社會及失業保險的勞工人數不足者,施以相當於製作違反筆錄當時應繳交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總額之12%至15%的罰款,惟最高罰款額不得超過7,500萬越盾;不為適用強制性社會及失業保險的全體勞工繳交社會和失業保險者,施以相當於製作違反筆錄當時應繳交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總額之18%至20%的罰款,惟最高罰款額亦不得超過7,500萬越盾。另違反的雇主尚須繳交滯繳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利息,相當於投資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利率。
此外前列第95/2013/ND-CP號公告亦規範有關違反動合約、僱用女性勞工、未成年勞工、高齡勞工、家庭幫傭、人力仲介、提升勞工職業技能、集體協商和集體勞工協議書、薪資、勞動紀律和物質責任、防範勞動意外及和職業疾病、解決勞資糾紛、工會等的行政處分。
我商可在越南政府www.chinhphu.vn網站下載前列第95/2013/ND-CP號公告,俾供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