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依越南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將提供高科技企業之稅率優惠待遇

越南財政部正針對有關越南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修正案之施行細則草案徵詢意見。依越南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若干條文修正案規定,高科技企業與採取高科技之農業企業得於15年適用10%之稅率、免稅最多4年,嗣後最多9年內獲減稅一半。因此,在該法修正案之施行細則草案中,越南財政部提出二項選擇方案。依據第一方案,高科技企業自獲核發投資執照之日起享有整套優惠措施(按:包括15年內享有10%,4免9減一半),以往所享有優惠待遇之期間將不計算在內。第二個方案為高科技企業於扣除已享有優惠待遇之時間後僅能對剩下之時間享有優惠待遇。

至本(2013)年8月底越南授信成長率為6.45%

據越南央行稱,至本(2013)年8月底資本籌措較去(2012)年底成長10.49%,其中越幣資本籌措成長11.04%、外幣籌措成長7.23%。銀行同業利率維持低度穩定。有關授信方面,至本年8月底,授信餘額較去年底成長6.45%,其中越盾授信成長10.4%、外幣授信減少11.55%。授信項目主要為生產經營產業,尤其是依國會、政府主張之優先產業,其中至本年6月底,鄉村農業授信成長10.69%、出口授信成長3.62%、輔助工業成長2.68%、採用高科技之企業成長12.49%。
有關越盾利率部份,本年前8個月之越盾利率較年出減少2至5%,其中存款利率減少2至3%、貸款利率減少3至5%。至今,越南存款年利率上限為7%,並僅適用於6個月期以下之存款項目。年利率為13%之貸款項目比重占約74.97%,利率介於13%至15%之貸款項目比重占約16.77%,較去年底減少29.3%,利率為15%以上之貸款項目比重占約8.26%,較去年底減少20.6%。

越南本(2013)年前8個月計吸收126億3,000萬美元外資,較去年同期成長19.5%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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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投資計畫部外國投資局(FIA)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年前8個月(截至8月20日止)共吸收約126億3,000萬美元外資,較去年同期成長19.5%。
其中,胡志明市及廣義省經近日計吸收2億8,500萬美元外資,另查韓商LG electronic電子集團亦在海防市投資興建生產電子組合廠,投資總金額高達15億美元。
據上述數據顯示,越南截至目前止,吸收外資投資金額高達144億美元(不含9月份其他地區吸收外資的投資案),較越南投資計畫部預估之數字成長(年初預估為140美元)。
此外,據越南計畫投資部估算,外資到位資金已達105億至110億美元。

越南發展協力工業至今仍無法跟進鄰近國家,對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越南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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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與日本已於近來舉辦高峯經濟論壇,據該論壇上報告資料指出,經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在亞洲及大洋洲投資1,874家日本廠商調查有關投資計畫推展面臨的困擾問題,其中有45.6%廠商反應投資最困難的問題,係在難以尋覓相關零組件的供應商。反應此問題的比例在越南、寮國、孟加拉、及柬埔寨分別高達74.5%、84.6%、83.3%及81.8%,換言之,在越南投資的4家日本廠商中,尋找供應商呈現發生困難已有3家,惟該比例在泰國、印尼、馬來西亞則呈現較低,分別為40.7%、46%及39.6%。
據調查在越南投資158家日商後,結果顯示僅有27.9%的日商可尋覓獲零組件供應商。
又據JETRO表示,在越南投資的日商,有70%的廠商需求越南當地供應零組件,以提升其產製率且降低生產成本及確保貨品供應的時效。目前約有55.3%在越南投資的日商,欲降低其須從日本進口的零組件。
另據在越南投資日商透露,目前越南協力工業發展仍無法跟進泰國,泰國協力產業發展蓬勃的主因,係接受政府積極推動相關協助政策所致,越南發展協力產業卻非由政府發動,而係業者和研究單位推展。越南總理2011年2月24日第12/2011/QFD-TTg號公告有關推動協力工業發展規定,實施2年以來,政府仍未核准對任何協力計畫案提供享受的投資優惠(至今共有2件協力計畫申請享受優惠,仍未獲得政府核准),主因係該政策規範不明確且難以執行所致。
越南協力工業發展薄弱,勢必對越南發展經濟造成衝擊,越南至2015年開始執行東協AFTA及於2018年達到零關稅時,外商在東協會員國投資中,務必選擇投資環境更順暢的國家,以執行其投資計畫,若越南不予改進發展協力政策,屆時越南將喪失吸收外商投資的商機。

越南政府擬修訂醫療保險法,其中規定醫療保險法係於照顧健康領域中適用於所有對象的強制保險形式,另勞工須為其撫養親屬繳交醫療保險費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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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衛生部已增修2008年醫療保險法規定草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亦已於本(2013)年9月9日至24日審議該草案。
前列醫療保險法草案已增修多項內容的重點規定摘譯如次:
一、醫療保險係非以營利為目的而由政府舉辦,於照顧健康領域中適用於所有對象之強制保險形式。
二、勞工撫養的人士,係指勞工具有責任撫養的人士,包括未成年兒女、無勞動能力的殘障兒女、無所得或有所得而不超出規定額度的個人,涵蓋就讀大學、高等學校、專科中學及學藝的成年兒女、無勞動能力的配偶、適齡勞動屆滿或無勞動能力的父母,無依靠而須直接撫養的其他人士。
三、適用醫療保險對象繳交的醫療保險費,依據政府規定基本薪、補助金、退休金或薪俸及工資的百分比確認之。
四、適用繳交醫療保險費的雇主及勞工:依勞動法令規定以無期限及期限滿3個月以上勞動合約工作的勞工;依據薪俸暨工資法令規定帶薪受僱的企業管理人;依據法令規定之幹部及公務人員,惟對於休產假的勞工,則由社會保險基金負責繳交。
五、雇主及勞工繳交醫療保險費的額度,相當薪俸工資或基本薪的6%,其中雇主和勞工分別負擔2/3和1/3(現行規定為4.5%,其中雇主和勞工分別負擔3%及1.5%)。
六、勞工撫養人士繳交的醫療保險費,由勞工負擔,相當政府規定基本薪之6%。
七、雇主應於每月從勞工薪俸及工資中提撥勞工和其撫養人士的醫療保險費,併同雇主負擔勞工的醫療保險費上繳社會保險機關。
八、一般勞工持醫療保險卡就診時,社會保險將支付醫療費總額的80%(即勞工須同時支付20%),惟對於勞工在一曆年度支付醫療費,已高出政府規定12個月基本薪之總額時,其醫療費則由社會保險基金承擔,但對超越或不符合規定線路進行治療,或使用醫療保險規範治療清單藥物以外者,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