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從明(2014)年1月1日起輸往越南的東協汽車,將適用50%的進口關稅,較本年調降10%

越南海關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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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財政部2011年11月17日第161/2011/TT-BTC號公告,有關越南從2012年至2014年期間執行東協貨品貿易協定的特別優惠進口關稅率表之規定,依此東協會員國製造的汽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輸往越南適用的關稅率,將獲調降至50%(目前為60%及於去年為70%),惟對於貨運卡車和特種汽車,則將適用從0%至5%的優惠進口關稅。
此可視為越南汽車消費者的佳音,主因係渠等將可購置廉價的東協汽車。目前越南自東協輸入福特、豐田及本田廠牌汽車的輛數與日俱增。
據越南海關最新統計數據顯示,越南本年前11個月計進口3萬1,268輛汽車,金額逾6億2,400萬美元,其中自泰國及印尼進口8,826整輛汽車,金額約1億5,000萬美元。

越南政府公告加值稅法暨修訂案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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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為執行2008年加值稅法及2013年加值稅法修訂案,已於本(2013)年12月18日發布第209/2013/ND-CP號公告,規定加值稅法暨修訂案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8年12月8日第123/2008/ND-CP號、2011年12月27日第121/2011/ND-CP號、及廢除2013年8月13日第92/2013/ND-CP號公告第4條第1項的規定。
前列第209/2013/ND-CP號公告規定貨品和勞務適用的加值稅率如下:
一、0%稅率:適用於出口貨品及勞務;國際運輸;依加值稅法第5條規定非屬適用加值稅,以及加值稅修訂案第1條第1項規定所列的貨品和勞務,惟除下列e點規定的貨品除外。
出口的貨品和勞務係指售賣及供應予國外組織和個人、於越南境外及非關稅區內消費的貨品和勞務;依法律規定供應予外國客戶的貨品和勞務。
a) 出口的貨品包括輸出外國、輸入非關稅區;於國外及非關稅區營造安裝的工程;越南境外進行交接的售賣貨品;於國外消費或為國外機器設備及工具執行保養和維修之供汰換的零和物資;就地出口或依據法律規定獲視為出口的其他情況。
b) 輸出的勞務包括直接供應予國外及在非關稅區內的組織及個人、在越南境外及在非關稅區內消費的勞務。
對同時於越南境外和境內發生提供勞務的活動,而勞務合約係由越南或在越南具備商業據點的2名稅捐人簽訂時,則0%的加值稅率,僅適用於在越南境外落實的勞務價值部分,惟對進口貨品提供保險勞務的合約,可以其全部合約所列價值適用0%加值稅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對於不認定在越南境內執行勞務價值的合約,則其計稅的價值,係以其在越南境內產生的費用占總費用的百分比認定為之。
國外的個人係指非在居住外國個人及定居海外的越南人,而渠等於發生供應勞務活動時不在越南出現者。
非關稅區內的組織和個人,係指於該區內有辦理經營登記,以及總理核定的其他情況。
c) 本(一)項規定的國際運輸,係包括按國際行程規定從越南前往國外或自國外前來越南,或起訖點及抵達地均屬國外之旅客、行李和貨品之運輸。若國際運輸合約上所列係包括越南國內運輸路程時,則該國際運輸將包括國內的運輸路程。
d) 本(一)項a及b點所列出的貨品和勞務,得准適用0%的加值稅,惟須符合本(209/2013/ND-CP號)公告第9條第2項c點規定的條件,以及依據財政部公告規定適用0%加值稅的若干貨品及勞務。
e) 非適用0%加值稅的對象,包括:
1- 將科技及智慧財產權轉讓出國外者;
2- 再保險國外者;
3- 將信用提供國外者;
4- 將資金轉讓出國外者;
5- 在國外發布之證券者;
6- 衍生的財務勞務;
7- 電信勞務;
8- 出口資源產品以及本公告第3條第11項規定未經加工成成品之開採礦產;
9- 為在非關稅區內不具備營業登記人供應的貨品和勞務。
二、5%稅率適用於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及加值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3項規範貨品及勞務項目。另適用5%加值稅的若干情況如下:
a)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a點規定供工業及生活用清潔水,惟不涵蓋瓶裝和罐裝飲用水、適用10%加值稅的其他飲料。
b)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b點規定的產品項目,包括:
1-有機肥料、無機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其他肥料;
2-生產肥料用礦產,係指作為生產肥料的原料礦產;
3-防治病蟲害的藥物,包括保護植物藥品及其他防治病蟲害的藥物。
c)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c點規定的家畜家禽飼料和其他飼養動物飼料,包括米糠、各種油渣、魚粉和骨粉,不論有否經過加工。
d)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d點規定粗製及保管產品的勞務,包括曬乾、乾燥、去殼、剥核、切片、碾磨、冷藏保管、鹽漬及他一般保管的形式。
e)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g點規定的鮮活食品,包括未經煮熟或加工成其他產品。另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g點規定的林產品,包括屬於天然林開採之藤、大藤、竹、菇類、木耳、製藥用花、葉及根、樹脂及其他林產。
f)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l點規定供生產防治疾病藥品的藥材原料、化學藥品。
g)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q點及加值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3項規定的國民住宅,係指政府或各個經濟型態的組織和個人投資營造,而符合房屋法規定住用、房屋售價、出租價格、出租後購買價格、購買、租用、租用後購買國民住宅對象和條件標準規範的國民住宅。

越南2013年新版土地法規範的土地價格,將逐漸符合土地市場價格,另將以百分比(%)的系數乘以土地價格計算土地的租金單價,且該租金單價將可穩定5年

越南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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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2003年土地法規定,越南政府規範國內及外資廠商使(租)用土地的期限一般為50年,而最多可加延至70年,惟卻有若干不同之處,其中除廠商可按年給付租金的形式外,外資廠啇可選擇以單1次清付整個投資計案執行期間的租金,而越南國內廠商則可獲得政府交付土地,並以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方式執行為之,致使越南國內和外資廠商執行土地租稅義務的規定不盡相同,對渠等在市場營運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平台。另自越南2003年土地法生效後,若越南國內廠商選擇以土地交付繳交土地使用費的方式時,則計算收取使用費的土地價格,係以土地市場的價格計算,而對於外資企業而言,若選擇以單1次清付整個投資計案執行期間的租金,則其土地的價格係由其投資計畫案座落地省市政府制定並於每年公告的地價為之,該等公告的地價,均低於當時土地市場的價格。為此自越南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會員國後,由於政府對外資企業計算的土地租金,係以其所在地省市政府按年公告而低於市場及區域國家的土地價格,再乘以百分比(%)的系數為之,引發外國對越南外銷廠商提出反傾銷的告訴,其中曾指控越南廠商得到政府通過土地的機制提供補貼。越南政府為改善前列不公平且易發生被外國控告傾銷的現象,分別於2009年及2010年發布第69/2009/ND-CP號及121/2010/ND-CP號公告,其中規定若廠商選擇以單1 次付清整個計畫案執行期間繳交的土地租金,須比照土地使用期限相同之屬於交付土地方式所收取土地使用費之額度辦理。嗣後越南政府業按土地市場的價格,逐漸調整前列%系數及土地租金。
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通過新版土地法,並規定將自明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制定以規範的市場營運原則認定土地租金,依此認定租金單價的土地價格,將須符合土地市場的價格,且該租金單價將准予在5年期內穩定,5年週期期滿後方作調整。另計算土地租金單價乘以%的系數,政府將按各個經濟社會發展時期需予以調整。前列土地租金計算的新規定,除可協助用地廠商合理穩定生產成本中的土地租金支出外,亦可要求渠等需節約使用土資源、使用土地符合目的,以及防範違法轉出租土地的不良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