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自明(2014)年起開始實施2013年加值稅法修訂案中,對於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門檻的企業,不得使用加值稅發票,而須改轉為使用售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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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越南將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版加值稅法(即2013年6月19日第31/2013/QH13號之加值稅法修訂案)的規定,其中該法第11條獲修訂如下:
「第11條:按增加價值計算加值稅之方法
2.按增加價值採用直接方法計算應繳交的加值稅額,係以百分比(%)乘以營業額為之,並適用於:
a) 每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門檻以下企業及合作社,惟依據本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自願登記採用扣除方法者則除外。」...
b) 計算加值稅的百分比,規定如下:
-配銷、供應貨品:1%;
-營造、提供勞務而不含提供原物料者:5%;
-接合貨品提供勞務、運輸、生產,營造而含提供原物料者:3%;
-其他活動經營:2%。」
另依據越南財政部為輔導執行政府2013年5月14日第51/2013/ND-CP號公告有關售貨與提供勞務發票規定,於2013年5月15日所發布第64/2013/TT-BTC號公告,其中第3條(發票種類與形式)規定如下:
「2.各種發票:
a)加值稅發票(第64/2013/TT-BTC號公告附錄3之3.1,及附錄5之5.1的表格格式發票),係供於組織及個人從事下列活動,而採用扣除方式申報及計算加值稅:
-於國內提供勞務、售賣貨品;
-從事國際運輸;
-輸往非關稅區以及獲視為出口的情況。
b)售貨發票適用於下列的對象:
於國內提供勞務、售賣貨品、輸往非關稅區以及獲視為出口情況(第64/2013/TT-BTC號公告附錄3之3.2,及附錄5之5.2的表格格式發票),而採用直接方法計算加值稅之組織及個人。
依據前列越南新版加值稅法規定及財政部第64/2013/TT-BTC號公告,舉凡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門檻以下的企業,不得使用加值稅發票,即不得採用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惟企業若自願登記採用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者,則除外。目前若干省市稅務機關已書面通知轄區企業有關前列新版加值稅法的規定(例如胡志明市稅務局曾以第9351/CT-THNCDT,或第9郡稅務分局以第1796/CCT號函通知等),依該通知,對於欲使用以扣除方式繳加值稅的企業(適用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門檻以下者),應在本年12月20日前書面向直接管理的稅務單位辦理登記,否則僅能採用直接方法計算並繳交加值稅,即加值稅發票僅適用於以扣除方式報稅的組織及個人,對於以直接計算方式報稅的組織及個人,將須適用售貨發票。

越南總工會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調整工會會員每月繳交工會費,相當薪資額之1%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總工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發布第1803/HD-TLD號公告,規定調整工會會員繳交的工會費,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總工會2009年6月1日第826/HD-TLD號公告。
依據前列第1803/HD-TLD號公告規定,工會會員每月繳交工會費相當其薪資之1%,具體計算如次:
一、 對於在事業單位及政治組織等任職而政府預算撥付薪資的公務人員(含勞工),其繳交工會費的薪資係以其薪資和職務補給;勞動或工作合約上所列薪資,加上職務補給和年資津貼(若有)認定之。
二、 對於在經濟組織、合作社、外國和國際組織等任職的勞工,其繳交工會費的薪資,為尚未扣除社會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實領薪資額。
三、 對於認定勞工薪資額有困難的企業,勞工繳交工會費薪資之認定,於徵詢上級工會見後由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核定,惟至少應相當於基本薪。
四、 對於赴國外工作勞工,依據其勞動合約上所列薪資計算。

越南生產、經營及進出口肥料公告新規定出爐,其中訂定肥料營運的具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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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27日發布第202/2013/ND-CP號公告有關管理肥料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3年10月7日第113/2003/ND-CP號,及2007年12月31日第191/2007/ND-CP號公告。
前列第202/2013/ND-CP號公告計23條,其中重點內容規範如次:
一、 適用對象:本(第202/2013/ND-CP號)公告規範有關生產、經營、出口及進口肥料;管理、檢驗、考驗及取名肥料;權責機關管理肥料責任的規定。
二、 從事生產、經營、出口及進口肥料的組織及個人之責任:
(一) 組織及個人生產肥料的責任:
1- 舉凡符合本公告第8條規定生產肥料條件者,方發給肥料生產執照,並僅准取得權責機關核發照後,方可投入生產肥料;
2- 充分依據生產肥料執照、本公告以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
3- 依據技術標準規範法規定,落實宣告肥料合格及符合標準之手續;
4- 載列並保留生產肥料日誌至少為2年、保留肥料檢驗報告及保留生產肥料原料及出廠肥料的樣品、保留肥料送檢樣品至少為6個月;
5- 依據商標法規定於肥料商標、包裝或說明書上,應標示肥料品質的資訊;
6- 收回並處理不確保品質規定的肥料,同時依據法令規定償付予受害人;
7- 定期6個月及每年執行報告;當權責機關要求時,提出有關生產肥料活動的臨時報告。工商部制定無機肥料報告表格格式及報告的具體時間。農業部制定有機肥料及其他品種肥料報告表格格式及報告的具體時間。對於同時從事有機及無機肥料生產者,應分別向工商部與農業部提交報告;
8- 接受權責機關之檢查;依據法令規定執行生產。
(二) 組織及個人經營肥料的責任:
1- 遵行本公告第15條規定所列經營肥料條件。經營肥料過程中而不符合本第15條規範者,將被施以有期限中止經營肥料活動至改善為止;
2- 依據法令規定採取檢查肥料品質的措施,俾便維持自營肥料的品質;
3- 檢查肥料來源、商標、合格與符合標準的證明圖章,以及肥料品質相關文件內容;
4- 依據本公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權責機關有關經營肥料條件之檢查。
(三) 組織及個人進出口肥料的責任:
1- 遵行本公告第16及17條有關出口和進口肥料條件的規定;
2- 遵行產品暨貨品品質法有關貨品品質規範;
3- 接受權責機關之檢查;執行貨品進出口規定。
三、 生產肥料的條件:
(一)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生產肥料的項目。
(二) 符合下列規定的技術基礎設施:
1- 合乎生產肥料產能的地點、面積、廠房及倉庫;
2- 合乎生產品種肥料與產能的相關機器設備和科技生產線;
3- 採用並維持品質管理體系;制定採購原料標準規範,以確保管理肥料品質條件者;
4- 具備分析實驗室或依據產品暨貨品品質法規定,與受政府指定或認可而有辦理分析實驗項目運作登記的分析實驗室簽訂協議,以確保產品品質之管理;
5- 具備符合國家環保標準規範之廢棄物處理系統者;
6- 依法規定充分具備消防、防暴、環保、職場安全衛生者。
(三) 人力要求:
1- 具備化學、物理或生物學水準生產、管理及技術之團隊,其中主管生產肥料科技的經理或副經理的專業水準,應在大學以上;
2- 直接從事生產肥料的勞工,應具備肥料知識之認知與訓練。
四、 經營肥料條件:
(一)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經營肥料的項目。
(二) 具備經營地點或商店,依據產品暨貨品品質法規定,陳列銷售肥料處應確保貨品的品質。
(三) 盛裝、保留肥料的工具或設備,應確保肥料品質與環保要求;具備合乎規定運送肥料的工具或運輸合約。
(四) 具備肥料個別倉庫或租用個別倉庫,以確保經營過程保管肥料的品質。對於從事零售肥料而無倉庫的商店,應具備盛裝、保留肥料的工具或設備。
(五) 具備肥料生產、進口或供應的合法來源單據證明。
(六) 依法規定具備消防、防暴、環保及職場安全衛生的條件。
(七) 對於同時經營有機和無機肥料者,應遵行工商部及業部輔導執行的規定。
五、 出口肥料的條件:
(一) 從事生產、經營以及有涉及肥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得出口肥料,惟須符合下列規定的條件:
1-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經營肥料的項目;
2- 於生產肥料過程中,落實相應的國家標準規範,或採用管理品質系統規定,以確保肥料生產後出口的品質;
3- 外銷的肥料,應符合進口國、合約、國際公約及相互承認協議所列,有關規定對符合國家要求的評估結果。
(二) 工商部與農業部具體輔導執行本(五)項之規定。
六、 進口肥料的規定:
(一) 符合下列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准予輸入肥料:
1-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經營肥料的項目;
2- 取得由政府指定的組織,對進口整批肥料核發合格證明文件;
3- 進口的肥料,應依據貨品商標法規定具備商標,且符合貨品品質法及確保環保的規定。
(二) 工商部與農業部具體輔導執行本(六)項之規定。
七、 核發肥料執照的權責機關:工商部主管核發生產經營無機肥料執照,從事有機或其他品種肥料者,由農業部發照。對於同時生產經營無機和有機肥料組織和個人,由工商部主政並與農業部配合發照。
八、 新舊法適用規定:
(一) 自本公告生效起的2年期內,對於不符合本公告規定之從事生產經營肥料的組織和個人,應予補正,若無法改善者,將中止其營運至改善為止。
(二) 自本公告生效起的1年期內,對於從事屬於獲准在越南國內生產、經營、進口及使用清單所列肥料的組織和個人,應辦理肥料品質合格之宣告。
我商可在越南政府http://chinhphu.vn網站,下載該第202/2013/ND-CP公告全文,俾供參用。

越南政府公告公務人員明(2014)年春節連續休假9天(從明年1月28日至2月5日),惟須在春節前後的週六,各補上班1天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總理府已於本(2013)年12月2日發布第10525/VPCP-KGVX號公告,同意越南勞動部就公務人員於明年春節連續9天休假的建議,即公務人員春節休假的日期,將從2014年1月28日(農曆臘月28日)至2月5日(大年初6),合計為9 天,惟須於春節前後的週六(2014年1月25日和2月8日)補上班。
此外前列第10525/VPCP-KGVX號公告,亦規定明年越南解放南方及國慶的休假如次:
一、 解放南方和國際勞動紀念日:允許連續休假3天從2014年4月30日至5月2日,惟須在同年4月26日的週六補上班1天。
二、 國慶假日:可連續休假2天,從2014年9月1日至2日,惟須在同年9月6日的週六補上班1天。
對於未執行週休二日(週六及週日)的機關組織,可依據其活動具體計畫,安排適合的休假。 

越南國會規定自明(2014)年7月1日實施土地法新版,其中對於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執行大型投資而資金回收緩慢的計畫案,交付土地使用期限最長為70年

越南法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國家主席辦公室已於本(2013)年12月12日,召開記者會以公布國會於同年11月29日通過的2013年土地法修訂案(新版土地法),該法將於明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新版土地法計14章212條,較2003年土地法增加7章66條,其中值注意的是政府交付的農業土地,將不區分從事種植長年或每年收成的土地。另政府交付土地予家庭戶或個人,以直接從事生產農業的期限,合計為50年,若屬向政府租用土地者,其最長租用土地的期限亦不超過50年。至於交付土地予組織以生產林業、養殖水產及以投資貿易活動為目的等的期限,均不得超過50年,惟對於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執行大型投資而資金回收緩慢的計畫案,則交付土地使用的期限最長為70年。
此外有關政府徵收土地的補償價格,將依據省級政府決定收回土當時公告的具體價格辦理,另對於被收回土地的居民,政府將提供相關補助以維持渠等生計,例如穩定生活與生產、協助訓練、改轉職業及創造就業等補助,對於被收回土地而須他遷的居民,政府亦將提供再定居的補助款。

越南財政部輔導執行售出不動產課徵個人所得稅的新規定

胡志明市法律日報
商情本文 :
據越南財政部輔導執行個人所得稅法課徵出售不動產所得稅新的規定,轉讓(售出)不動產的繳稅人可選擇以2%或25%的稅率繳交個人所得稅,受理的稅務機關將進行檢查並認定其應繳的稅額,若發現有舞弊時,將予處置並追繳不足的稅款。
依據前列財政部規定,其中對於:
一、 在2009年1月1日(即個人所得稅法開始生效日期)前購買及形成而不具備發票及單據的不動產;具備手寫交易文件(不論有否經過當地政府確認者),當進行轉讓而無法擁有認定其購買價格及各相關費用的依據時,則准予以轉讓價格的2%課徵個人所得稅;若具備經公證驗證不動產轉讓合約,而仍無法擁有認定其購買價格及各相關費用的依據時,亦准予適用轉讓價2%稅率課稅。
二、 向經營不動產組織或經濟組織購買不動產而具備買賣合約及合格發票;向獲得政府交付土地而有收取土使用費購買不動產;標售得標後透過公證驗證合約將不動產轉讓予他人(個人或組織)的個人,適用繳交個人所得的稅捐人,可選擇下列2項方案繳稅:
(一) 倘稅捐人擁有計稅所得依據時,可申報並以出售所得的25%之稅率繳稅。
(二) 若無法認定其先前購買價,或不具備認定購買價格及各相關費用的文件時,則適用以轉讓價的2%之稅率繳稅。

越南自明(2014)年1月1日起加值稅法修訂案開始生效,其中對於年營業額超過10億越盾門檻的企業,方准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目前越南稅務總局正迅速擬定有關輔導各地方稅務局及稅捐人(企業),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加值稅法修訂案的新規定,即企業將以規定的營業額門檻登記繳交加值稅。
依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加值稅法修訂案之規定,適用以扣減方式繳交加值稅的企業,其每年營業額的門檻規範為10億越盾以上(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若年營業額低於該門檻者,則應採取直接方式繳交加值稅,惟若企業自願登記採用扣減方式繳交加值稅者除外。
據越南稅務總局表示,為落實前列規範營業額為10億越盾的門檻,越南財政部宜詳訂適用具體的營業額項目,俾利企業執行。
越南勞動人日報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已本(2013)年11月14日發布第159/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陸路使用費之收取、上繳、管理及使用制度,以償還陸路投資營造資金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4年9月7日第90/2004/TT-BTC號及2011年4月22日第51/2011/TT-BTC號公告。
前列第159/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車輛收取的陸路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收取額度標準(如附檔):
二、適用時間表:
(一) 越南財政部或省級人民議會,將按道路品級及其長度,制定收取陸路使用費的具體額度,惟於2014年收取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前列表格所列最低標準之2.5倍,惟屬於該表第5組所列車輛,則不得超過2倍。
(二) 於2015年收取的陸路使用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前列表格所列最低標準之3倍,惟屬於該表第5組所列車輛,則每次收取的額度,不得超過18萬越盾。
(三) 自2016年後,依據交通實際狀況、生活物價指數及交通運輸部的建議,財政部調整前列表格所列收取的額度,以確保規費法的原則。
前列越南財政部調高收取陸路使用費,將增加運輸企業與消費者的負擔。

計算單位:越盾/
組別
適用車輛類別
收取標準(越盾)
1
12個座位以下汽車、承載量2公噸以下貨運車、公車
15,000-52,000
2
12個座位至30個位汽車、承載量2公噸至4噸以下貨運車
20,000-70,000
3
31個座位以上汽車、承載量4公噸至10公噸以下貨運車
25,000-87,000
4
承載量10公噸至18公噸以下貨運車、20呎貨櫃車
40,000-140,000
5
承載量18公噸以上貨運車、40呎貨櫃車
80,000-200,000
(: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


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通過土地法修訂案,其中增修政府可收回土地,以執行多項投資計畫案的規定

越南法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以89.96%的票數通過土地法修訂案。
前列新版土地法增修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收回土地:政府可收回土地,俾便為國防安全、發展經濟社會及國家公共利益提供服務;收回違反土地法規範的土地;收回依據法令規定終止使用、自願退還以及對人類性命有造成威脅危機的土地。政府收回土地時,應依據新版土地法第61及62條規定、經政府權責機關核准之縣級每年土地使用計畫以及落實投資計畫案的進度為之。
該法第62條具體規範土地收回的權限,以避免發生隨意收回土地的不良現象,其中規定收回土地以執行由國會核定投資意向的國家重大投資計畫案; 收回土地以執行由總理裁定投資的計畫案項目,涵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園區、經濟區、新都市區、使用ODA資金投資計畫、國家級基礎設施技術結構的計畫(例如交通、水利、排水、電力、通訊、傳輸工程、燃油料和瓦斯庫、國家儲備倉庫、廢棄物蒐集和處理工程;省級人民議會可對投資興建政府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辦公處所、業獲排名之歷史文化遺跡和名勝古跡工程、公園、廣場、塑像和記念碑、地方級事業工程、基礎設施技術結構工程(交通、水利、供排水、電力、通訊、都市照明、廢棄物蒐集和處理、為居民服務公共工程、再定居、大學生及國民住宅、公務房屋、宗教工程’、運動區、公共遊樂休閒區、菜市場、墓地、殯儀館、火葬台)的土地執行收回。
另省級人民議會亦可進行收回土地,以供投資興建新都市區、農村新居民區、整頓市容、農村居民區、工業專產生產區、加工生產農林水海產區、開發種植防護林、特種林區、經權責機關核准開採礦產區,惟屬於開採礦產供生產一般建材、泥煤、非匯集性且規模較小礦產開採以及善加利用開採礦產者則除外。
二、 核定土地價格:新版土地法亦規定,諮詢認定的土地價格,係作為政府權責機關核定土地價格的依據之一。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核定轄區土地價格,省級土地管理機關負責協助省人民委員會舉辦確定土地價格的作業,土地價格之認定,應依據土地調查、蒐集地塊資訊、市場價格以及檔案存查所列土地價格資料,而採取符合核定土地價格的計算方法。省級土地管理機關依據土地諮詢價格資訊,於提報省級人民委員會核定土地價格前,呈請省級土地價格審定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主委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擔任,其他委員則由各相關機關、組織及具有土地價格諮詢功能的組織為之)。
越南政府將於每5年發布1次全國各地區所屬土地的原則價格表,並於落實該價格表期間而土地市場價格較價格表所列最高價格上漲20%,或較最低價格下跌20%時,則政府將作符合的調整。

越南政府公告工會法第11條工會參與國家及經濟社會活動管理的權限及責任規定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2014)年2月1日起開始執行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根據2012年新版工會法規定及鑒於越南總工會之建議,已於本(2013)年12月26日發布第200/2013/ND-CP號公告,有關工會法第11條工會參與國家及經濟社會活動管理的權限及責任規定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200/2013/ND-CP號公告計11條,其中規範適用的對象,包括越南總工會、中央直轄市及市所屬工會、縣郡和社區工會、加工出口區工會、工業區工會、經濟區工會、高科技園區工會、總公司、企業及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公務人員及勞工等。
該第200/2013/ND-CP號公告第10條規定公營以外企業和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參加管理企業和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一、 與雇主配合,參與擬定法律規章、教育並宣導勞工執行法令政策及集體勞工協議書規定,以及落實勞工之合法和正當的權益,俾便穩定及發展企業;
二、 與雇主配合,參與有關應用科技、保護勞動技術之落實;擬定有關職場衛生安全、防範職業疾病、工業衛生及職場環保的標準規範;
三、 與雇主配合,依據法令規定及時處理勞工之申訴及投訴;
四、 與雇主配合,改善職場勞動條件,建立勞資和諧關係;
五、 依據法令規定,參加有關解決勞工合法及正當權利的審議委員會組織;
六、 與雇主配合,依據法令規定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以及落實企業民主規則。

越南財政部公告自本(2013)年12月20日起,對企業從事轉讓不動產適用申報所得稅的新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11月6日發布第156/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賦稅管理法、賦稅管理法修訂案及政府本年7月22日第83/2013/ND-CP號公告,有關賦稅管理法及其修訂案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2月20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在同一個省及中央直轄市轄區內,執行轉讓不動產活動的企業,則企業應在其總辦公處所所在的省(市)稅務局申報企業營所稅。若企業轉讓不動產的省(市)區,與其總辦公處所所在的省(市)區不同時,則企業應在發生不動產轉讓的省(市)稅務局,或由稅務局長指定所屬的稅分局報稅。
至於不經常發生轉讓不動產活動的企業,應按季度或各單一次發生轉讓不動產,暫時申報企業營所稅,俟財務年度結束時,企業應辦理年度內所有不動產轉讓活動的營所稅之決算手續,包括其已按季度或每單一次發生轉讓不動產之申報。
對於獲得政府交付或出租土地,以執行投資計畫案興建基礎設施及房屋,俾便進行轉讓或出租而有收取客戶不論以任何形式預墊款項的企業,若企業能確定相應營業額的支出費用時,則准予企業以營業額(即指預墊金額)扣除費用的方式,申報並繳交暫時核算的企業營所稅,若無法予以認定支出費用者,則企業暫時繳交相當營業額(即指預墊金額)之1%的營所稅,且該營業額尚未須計列入年度計稅所得的營業額。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在越南銷售進口及國內釀造之酒品,均應黏貼標籤的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11月14日發布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印製、發行、管理及使用酒品標籤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在越南市場銷售進口及國內釀造的酒品,均應黏貼標籤,惟屬於下列規定的酒品則除外:
一、售賣於具備釀造酒品執照企業以供再加工之手工釀造的酒品;
二、供外銷、在國外推銷及參加展覽的酒品;
三、依據進出口關稅法及相關輔導執行規定之免稅行李的進口酒品。
當業者(含進口人)前往直接管理的稅務機關申請購買酒品標籤時,應出示下列文件:
一、 購買進口酒品標籤申請書(按該第160/2013/TT-BTC號公告規 定表格格式填寫);
二、 依法規定由權責機關發給經營酒品的執照;
三、 推薦函;
四、 身份證或個人隨身證明文件;
五、 進口報關單(適用於輸入的酒品)。
此外從事經營酒品組織,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明年度擬購買酒品標籤數量的書面計畫。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5日起,實施多項租稅及土地租金的優惠措施,招攬國內外廠商進駐投資關口經濟區

越南工商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總理已於本(2013)年11月26日發布第72/2013/QD-TTg號公告,有關關口經濟區營運制度及財務政策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5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72/2013/QD-TTg號公告規定的重點如下:
一、 對於進口或國內生產而輸入關口經濟區所屬非關稅區,或從非關稅區輸往其他非關稅區的貨品,免徵其加值稅、進口及出口關稅。
二、 輸入關口經濟區屬於投資計畫案企業固定資產項下的機器設備;屬於科技生產線而在越南國內未能生產的運載工具;接送員工24個座位以上的交通工具及水運工具;前列機器設備和科技生產線運載工具隨行之零組件、散件、配件、支撐架和模具;製造生產線所屬機器設備和前列機器設備和科技生產線運載工具隨行之零組件、散件、配件、支撐架和模具用,而在越南國內未能生產的原物料及國內未能生產的建材,免徵其進口關稅。
三、 對於進駐關口經濟區投資的計畫案,依據政府2005年11月14日第142/2005/ND-CP號,及2010年12月30日第121/2010/ND-CP號公告規定,享受免徵土地及水面租金的優惠如下:
(一) 屬於政府特別鼓勵投資清單所列項目的計畫,免徵其土地和水面租金;
(二) 屬於政府鼓勵投資清單所列項目的計畫,自完成其基本建設並投入運作後15年,免徵其土地和水面租金;
(三) 非屬前列(一)及(二)點規定之進駐關口經濟區投資的計畫,自完成其基本建設並投入運作後11年,免徵其土地和水面租金;
(四) 政府特別鼓勵和鼓勵投資項目清單,依據投資法規定辦理。
此外對於進駐老街省老街國際關口經濟區(Lao Cai)、河靖省吊橋國際關口經濟區(Cau Treo)、廣治省醪寶經濟貿易特區(Lao Bao)、安江省安江關口經濟區(An Giang)、西寧省木牌關口經濟區(Moc Bai)、崑嵩省博依國際關口經濟區(Bo Y)、諒山省同登關口經濟區(Dong Dang)及同塔省同塔關口經濟區(Dong Thap)投資的廠商,當享受列第(一)、(二)及(三)規定免土地及水租金期滿後,尚可享受投資所在地省級政府公告所屬縣區適用土地和水面最低租金價格70%的減免之優惠。
四、 對於在關口經濟區從事生產經營或直接任職的越南廠商或外籍人士,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50%之優惠。
五、 外國旅客每人每天在關口經濟區購買貨品金額在100萬越盾以下者,免徵其租稅(先前規定為50萬越盾,目前官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

越南政府公告自後(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就業法,其中從事屬於季節性或固定工作而效期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勞動合約的勞工,均屬適用失業保險的對象

胡志明市法律日報
商情本文 :
越南總理府頃公布自後(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就業法的內容,其中除依現行規定之無期限或期限不確定勞動合約的勞工,須參加失業保險外,舉凡從事屬於季節性勞動合約,或某固定工作勞動合約而效期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勞工,均屬適用繳交失業保險的對象。
此外就業法亦規範給付失業補助金的新規定,其中對於繳足從12個月至36個月失業保險費的勞工,當失業時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後續每再繳足12個月失業保險費者,將可再享受1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惟最多不可超過12個月。
另就業法亦核准設置國家就業基金,勞工、中小型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及個體經營戶,均可向該基金申請低利率之融資。

越南輔導越南居住人外籍人士,執行決算年度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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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稅務總局已於本(2013)年11月26日發布第4038/TCT-TNCN號函,輔導各省市稅務局執行有關越南居住的外籍人士決算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依據前列第4038/TCT-TNCN號規定,屬於越南居住的外籍人士,係指越南財政部2008年8月30日第84/2008/TT-BTC號公告A部分第1節第1項規定的對象,具體規定如下:
一、 自抵達越南起連續12個月內或國曆一個年度內,在越南居停留183天以上者,或
二、 屬於下列情況之在越南經常擁有居住的地方:
(一) 依據越南居住法規定辦理具有常住的居住地方,且獲載列於由越南公安部所屬權責機關發給常住證或暫居證上者;
(二) 依據越南住宅法規定在越南擁有租用房屋以供住宿,且其租用房屋合約所列期限在計稅年度內達90天以上者。
另依據財政部第84/2008/TT-BTC號公告A部分第4節第1.1項規定,其中有關越南居住外籍人士的經營及薪俸和工資所得之年度計稅期,獲認定如下:
一、 對於一曆年在越南居停留達183天以上者,則其年度的計稅期係依曆年的計稅期辦理;
二、 對於一曆年在越南居停留183天以下,而自抵達越南後連續12個月在越南居停留達183天以上者,則其首年度的計稅期,係以其抵達越南後連續12個月的期間計算,而其第2年的計稅期,係依據國曆的計稅期辦理。
依據前列規定,對於在越南任職的外籍勞工,其首年若屬於越南居住人時,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累進課稅表所列稅率,課徵個人所得稅,若其第2年雖已取得至該年底方期滿的暫居證,且擁有用越南房屋合約期限90天以上,惟因須提早返國(即第2年在越南居留未滿183天),若該外籍勞工能提出屬於其他國家居住人證明時,則非屬越南居住人,反之將適用越南居住人的身份課稅。

2013年前11個月越南進口成長16.5%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2013)年11月份越南進口金額約122億美元,較10月份減少2.1%,並較去年同月增加23.1%。累計本年前11個月越南進口金額約1,211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6.5%;其中越資企業之進口金額約522億美元,成長6%,外資企業之進口金額約689億美元,增加26%。
本年前11個月,若干進口產品之進口金額增加較高,包括機械設備及其零件進口170億美元、增加15.6%,電子產品、電腦及其零件進口165億美元、增加38.8%,布料進口77億美元、增加19.1%,各種電話機及其零件進口76億美元、增加70.7%,塑料進口52億美元、增加19%,飼料及其原料進口28億美元、增加27.2%。
若干進口產品之進口金額增加較低或減少,包括纖維進口14億美元、增加8.1%,原油製品進口8億美元、增加8.6%,油料進口64億美元、減少24.1%,橡膠進口6.21億美元、減少15.8%,動植物食油6.2億美元、減少10.4%,機車進口4.27億美元、減少24.7%。
本年11月份貿易順差約5千萬美元。累計本年前11個月貿易逆差約9600萬美元,佔出口金額之0.1%,其中越資企業逆差約123億美元,外資企業順差122億美元。

2013年越南前11個月出口成長16.2%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2013)年11月份越南出口金額約123億美元,較10月份減少2.5%,較去年同月成長18.9%。累計本年前11個月越南出口金額達1,210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6.2%;其中越資企業之出口金額約399億美元,成長3.6%,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含原油)約812億美元,成長23.5%。
本年前11個月,若干出口產品之出口金額增加較高,包括電話機及其零件出口202億美元、增加78.4%,紡織品、成衣164億美元、增加19.7%,電子、電腦及其零件出口99億美元、增加41.6%,鞋類出口74億美元、增加14.2%,木材及其製品出口49億美元、增加15.8%,皮包、行李箱、帽子及雨傘等出口17億美元、增加26.6%,塑膠產品出口16億美元、增加13.2%,蔬果出口9億美元、增加24.2%。
其他出口金額增加之產品包括水產出口61億美元、增加9.6%,運輸工具及其零配件出口46億美元、增加7.9%,鋼鐵出口16億美元、增加10.4%,腰果出口15億美元、增加10.9%。
另若干出口產品之出口金額減少,包括原油出口66億美元、減少14.4%,稻米出口28億美元、減少18.8%,橡膠出口22億美元、減少13.4%,油料出口11億美元、減少34.9%。

越南本(2013)年11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0.34%

據越南統計總局稱,越南本(2013)年11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10)月份上漲0.34%,較去(2012)年底上升5.50%,亦較去年同期上升5.78%。除了交通費用與郵政電信費用分別下降0.34%、0.02%之外,其餘貨品與服務之價格皆上漲,其中餐飲服務上漲0.62%,飲料與香煙上漲0.28%,成衣帽子暨鞋類上漲0.35%,房租及建材上漲0.41%,家具設備上漲0.24%,藥品及衛生服務上漲0.07%,教育費用上漲0.10%,文化、娛樂及旅遊等服務費上漲0.10%,其他貨品及服務項目上漲0.18%。
此外,本年11月份黃金價格較上個月下降1.04%,與去年同月相較下跌21.4%,美元價格較上個月下降0.1%,較去年同月上漲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