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自明(2014)年起開始實施2013年加值稅法修訂案中,對於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門檻的企業,不得使用加值稅發票,而須改轉為使用售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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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越南將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版加值稅法(即2013年6月19日第31/2013/QH13號之加值稅法修訂案)的規定,其中該法第11條獲修訂如下:
「第11條:按增加價值計算加值稅之方法
2.按增加價值採用直接方法計算應繳交的加值稅額,係以百分比(%)乘以營業額為之,並適用於:
a) 每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門檻以下企業及合作社,惟依據本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自願登記採用扣除方法者則除外。」...
b) 計算加值稅的百分比,規定如下:
-配銷、供應貨品:1%;
-營造、提供勞務而不含提供原物料者:5%;
-接合貨品提供勞務、運輸、生產,營造而含提供原物料者:3%;
-其他活動經營:2%。」
另依據越南財政部為輔導執行政府2013年5月14日第51/2013/ND-CP號公告有關售貨與提供勞務發票規定,於2013年5月15日所發布第64/2013/TT-BTC號公告,其中第3條(發票種類與形式)規定如下:
「2.各種發票:
a)加值稅發票(第64/2013/TT-BTC號公告附錄3之3.1,及附錄5之5.1的表格格式發票),係供於組織及個人從事下列活動,而採用扣除方式申報及計算加值稅:
-於國內提供勞務、售賣貨品;
-從事國際運輸;
-輸往非關稅區以及獲視為出口的情況。
b)售貨發票適用於下列的對象:
於國內提供勞務、售賣貨品、輸往非關稅區以及獲視為出口情況(第64/2013/TT-BTC號公告附錄3之3.2,及附錄5之5.2的表格格式發票),而採用直接方法計算加值稅之組織及個人。
依據前列越南新版加值稅法規定及財政部第64/2013/TT-BTC號公告,舉凡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門檻以下的企業,不得使用加值稅發票,即不得採用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惟企業若自願登記採用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者,則除外。目前若干省市稅務機關已書面通知轄區企業有關前列新版加值稅法的規定(例如胡志明市稅務局曾以第9351/CT-THNCDT,或第9郡稅務分局以第1796/CCT號函通知等),依該通知,對於欲使用以扣除方式繳加值稅的企業(適用年營業額在10億越盾門檻以下者),應在本年12月20日前書面向直接管理的稅務單位辦理登記,否則僅能採用直接方法計算並繳交加值稅,即加值稅發票僅適用於以扣除方式報稅的組織及個人,對於以直接計算方式報稅的組織及個人,將須適用售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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