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生產、經營及進出口肥料公告新規定出爐,其中訂定肥料營運的具體條件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27日發布第202/2013/ND-CP號公告有關管理肥料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3年10月7日第113/2003/ND-CP號,及2007年12月31日第191/2007/ND-CP號公告。
前列第202/2013/ND-CP號公告計23條,其中重點內容規範如次:
一、 適用對象:本(第202/2013/ND-CP號)公告規範有關生產、經營、出口及進口肥料;管理、檢驗、考驗及取名肥料;權責機關管理肥料責任的規定。
二、 從事生產、經營、出口及進口肥料的組織及個人之責任:
(一) 組織及個人生產肥料的責任:
1- 舉凡符合本公告第8條規定生產肥料條件者,方發給肥料生產執照,並僅准取得權責機關核發照後,方可投入生產肥料;
2- 充分依據生產肥料執照、本公告以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
3- 依據技術標準規範法規定,落實宣告肥料合格及符合標準之手續;
4- 載列並保留生產肥料日誌至少為2年、保留肥料檢驗報告及保留生產肥料原料及出廠肥料的樣品、保留肥料送檢樣品至少為6個月;
5- 依據商標法規定於肥料商標、包裝或說明書上,應標示肥料品質的資訊;
6- 收回並處理不確保品質規定的肥料,同時依據法令規定償付予受害人;
7- 定期6個月及每年執行報告;當權責機關要求時,提出有關生產肥料活動的臨時報告。工商部制定無機肥料報告表格格式及報告的具體時間。農業部制定有機肥料及其他品種肥料報告表格格式及報告的具體時間。對於同時從事有機及無機肥料生產者,應分別向工商部與農業部提交報告;
8- 接受權責機關之檢查;依據法令規定執行生產。
(二) 組織及個人經營肥料的責任:
1- 遵行本公告第15條規定所列經營肥料條件。經營肥料過程中而不符合本第15條規範者,將被施以有期限中止經營肥料活動至改善為止;
2- 依據法令規定採取檢查肥料品質的措施,俾便維持自營肥料的品質;
3- 檢查肥料來源、商標、合格與符合標準的證明圖章,以及肥料品質相關文件內容;
4- 依據本公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權責機關有關經營肥料條件之檢查。
(三) 組織及個人進出口肥料的責任:
1- 遵行本公告第16及17條有關出口和進口肥料條件的規定;
2- 遵行產品暨貨品品質法有關貨品品質規範;
3- 接受權責機關之檢查;執行貨品進出口規定。
三、 生產肥料的條件:
(一)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生產肥料的項目。
(二) 符合下列規定的技術基礎設施:
1- 合乎生產肥料產能的地點、面積、廠房及倉庫;
2- 合乎生產品種肥料與產能的相關機器設備和科技生產線;
3- 採用並維持品質管理體系;制定採購原料標準規範,以確保管理肥料品質條件者;
4- 具備分析實驗室或依據產品暨貨品品質法規定,與受政府指定或認可而有辦理分析實驗項目運作登記的分析實驗室簽訂協議,以確保產品品質之管理;
5- 具備符合國家環保標準規範之廢棄物處理系統者;
6- 依法規定充分具備消防、防暴、環保、職場安全衛生者。
(三) 人力要求:
1- 具備化學、物理或生物學水準生產、管理及技術之團隊,其中主管生產肥料科技的經理或副經理的專業水準,應在大學以上;
2- 直接從事生產肥料的勞工,應具備肥料知識之認知與訓練。
四、 經營肥料條件:
(一)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經營肥料的項目。
(二) 具備經營地點或商店,依據產品暨貨品品質法規定,陳列銷售肥料處應確保貨品的品質。
(三) 盛裝、保留肥料的工具或設備,應確保肥料品質與環保要求;具備合乎規定運送肥料的工具或運輸合約。
(四) 具備肥料個別倉庫或租用個別倉庫,以確保經營過程保管肥料的品質。對於從事零售肥料而無倉庫的商店,應具備盛裝、保留肥料的工具或設備。
(五) 具備肥料生產、進口或供應的合法來源單據證明。
(六) 依法規定具備消防、防暴、環保及職場安全衛生的條件。
(七) 對於同時經營有機和無機肥料者,應遵行工商部及業部輔導執行的規定。
五、 出口肥料的條件:
(一) 從事生產、經營以及有涉及肥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得出口肥料,惟須符合下列規定的條件:
1-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經營肥料的項目;
2- 於生產肥料過程中,落實相應的國家標準規範,或採用管理品質系統規定,以確保肥料生產後出口的品質;
3- 外銷的肥料,應符合進口國、合約、國際公約及相互承認協議所列,有關規定對符合國家要求的評估結果。
(二) 工商部與農業部具體輔導執行本(五)項之規定。
六、 進口肥料的規定:
(一) 符合下列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准予輸入肥料:
1- 具備權責機關核發企業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或投資執照,且該等證照上須載列有從事經營肥料的項目;
2- 取得由政府指定的組織,對進口整批肥料核發合格證明文件;
3- 進口的肥料,應依據貨品商標法規定具備商標,且符合貨品品質法及確保環保的規定。
(二) 工商部與農業部具體輔導執行本(六)項之規定。
七、 核發肥料執照的權責機關:工商部主管核發生產經營無機肥料執照,從事有機或其他品種肥料者,由農業部發照。對於同時生產經營無機和有機肥料組織和個人,由工商部主政並與農業部配合發照。
八、 新舊法適用規定:
(一) 自本公告生效起的2年期內,對於不符合本公告規定之從事生產經營肥料的組織和個人,應予補正,若無法改善者,將中止其營運至改善為止。
(二) 自本公告生效起的1年期內,對於從事屬於獲准在越南國內生產、經營、進口及使用清單所列肥料的組織和個人,應辦理肥料品質合格之宣告。
我商可在越南政府http://chinhphu.vn網站,下載該第202/2013/ND-CP公告全文,俾供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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