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調高從事國際旅遊活動企業繳交押金的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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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14日發布第180/2013/ND-CP號公告,增修政府2007年6月1日第92/2007/ND-CP號公告,有關旅遊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80/2013/ND-CP號公告規定,將調高第92/2007/ND-CP號公告第15條規定從事國際旅遊服務企業應繳交的押金如下:
一、 從事經營國際旅遊而有安排旅客進入越南國境觀光的企業,繳交2億5,0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的押金。
二、 從事經營國際旅遊而有安排旅客離開越南國境前往國外觀光、或安排旅客進入和離開越南國境觀光的企業,繳交5億越盾的押金。
前列從事提供國際旅遊服務的企業,應將押金繳入於銀行開設的帳戶,並與受理銀行協商享受符合越南法律規定的利率。該押金得使用於當旅遊企業不予履行或履行旅遊活動項目不足,所衍生的相關問題。
企業得在下列情況下獲退還押金:
一、 接獲越南旅遊體育暨文化部通知,對企業不予核發經營國際旅遊活動執照者;
二、 越南旅遊體育暨文化部書面決定撤銷企業經營國際旅遊活動執照者;
三、 核發投資執照機關決定撤銷從事經營國際旅遊外資企業的投資執照,或刪除其投資執照上所列提供國際旅遊經營項目者。

越南海關總局要求所屬海關局加強督促廠商繳交積欠稅款,逾期不繳者,將中止受理渠等貨品出進口的通關手續

越南青年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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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關總局已於本(2013)年11月20日書面指導越南全國各省市海關局,要求在本年底前採取若干措施,俾便完成越南政府交付本年度國庫收益的計畫,依此各省市海關局對尚有積欠稅金的廠商,應發出繳稅和滯繳金通知書,對於依現行規定已獲得加延繳交稅款而將屆滿者,亦應發行通知書並督促廠商準時繳交,同時應與國庫、商業銀行和其他信用機構加強配合,對違反租稅法令規定業者採取強制措施,包括對尚未繳交稅金的廠商,將中止受理其貨品出進口的通關手續。

越南政府將加強管理傳銷活動之營運

越南青年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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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競爭管理局已於本(2013)年11月22日在峴港市舉辦越南傳銷營運座談會。據越南傳銷協會於會中表示,經過11年的營運,越南全國至今計有65家國內及國外傳銷公司(含5家被撤銷執照的公司),約有100萬人參與傳銷活動,傳銷產品項目約4,000種,大部分為機能食品、化妝品及家用器材,總營業額逾4,000兆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
又據越南競爭管理局白局長文孟(Bach Van Mung)告稱,消費者對傳銷公司營運方式不予認同的主要問題,係公司過度宣傳產品功能、跨張參與傳銷運作人士的權利。另亦有少數企業模仿傳銷公司之變相運作,造成消費者損失及權責機關管理困難等。為此越南政府將修訂2005年8月24日第110/2005/ND-CP號公告,有關貨品傳銷活動的管理規定,其中將調高傳銷公司須繳交押金額度、對給付參與傳銷活動人士的回扣設限、傳銷公司應對其參與售貨人士之違法行為負責、不再核發執照予有違反營運規範的傳銷公司。預估越南政府將於明年初發布並實施新版傳銷活動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