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越南政府公告加值稅法暨修訂案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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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為執行2008年加值稅法及2013年加值稅法修訂案,已於本(2013)年12月18日發布第209/2013/ND-CP號公告,規定加值稅法暨修訂案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8年12月8日第123/2008/ND-CP號、2011年12月27日第121/2011/ND-CP號、及廢除2013年8月13日第92/2013/ND-CP號公告第4條第1項的規定。
前列第209/2013/ND-CP號公告規定貨品和勞務適用的加值稅率如下:
一、0%稅率:適用於出口貨品及勞務;國際運輸;依加值稅法第5條規定非屬適用加值稅,以及加值稅修訂案第1條第1項規定所列的貨品和勞務,惟除下列e點規定的貨品除外。
出口的貨品和勞務係指售賣及供應予國外組織和個人、於越南境外及非關稅區內消費的貨品和勞務;依法律規定供應予外國客戶的貨品和勞務。
a) 出口的貨品包括輸出外國、輸入非關稅區;於國外及非關稅區營造安裝的工程;越南境外進行交接的售賣貨品;於國外消費或為國外機器設備及工具執行保養和維修之供汰換的零和物資;就地出口或依據法律規定獲視為出口的其他情況。
b) 輸出的勞務包括直接供應予國外及在非關稅區內的組織及個人、在越南境外及在非關稅區內消費的勞務。
對同時於越南境外和境內發生提供勞務的活動,而勞務合約係由越南或在越南具備商業據點的2名稅捐人簽訂時,則0%的加值稅率,僅適用於在越南境外落實的勞務價值部分,惟對進口貨品提供保險勞務的合約,可以其全部合約所列價值適用0%加值稅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對於不認定在越南境內執行勞務價值的合約,則其計稅的價值,係以其在越南境內產生的費用占總費用的百分比認定為之。
國外的個人係指非在居住外國個人及定居海外的越南人,而渠等於發生供應勞務活動時不在越南出現者。
非關稅區內的組織和個人,係指於該區內有辦理經營登記,以及總理核定的其他情況。
c) 本(一)項規定的國際運輸,係包括按國際行程規定從越南前往國外或自國外前來越南,或起訖點及抵達地均屬國外之旅客、行李和貨品之運輸。若國際運輸合約上所列係包括越南國內運輸路程時,則該國際運輸將包括國內的運輸路程。
d) 本(一)項a及b點所列出的貨品和勞務,得准適用0%的加值稅,惟須符合本(209/2013/ND-CP號)公告第9條第2項c點規定的條件,以及依據財政部公告規定適用0%加值稅的若干貨品及勞務。
e) 非適用0%加值稅的對象,包括:
1- 將科技及智慧財產權轉讓出國外者;
2- 再保險國外者;
3- 將信用提供國外者;
4- 將資金轉讓出國外者;
5- 在國外發布之證券者;
6- 衍生的財務勞務;
7- 電信勞務;
8- 出口資源產品以及本公告第3條第11項規定未經加工成成品之開採礦產;
9- 為在非關稅區內不具備營業登記人供應的貨品和勞務。
二、5%稅率適用於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及加值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3項規範貨品及勞務項目。另適用5%加值稅的若干情況如下:
a)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a點規定供工業及生活用清潔水,惟不涵蓋瓶裝和罐裝飲用水、適用10%加值稅的其他飲料。
b)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b點規定的產品項目,包括:
1-有機肥料、無機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其他肥料;
2-生產肥料用礦產,係指作為生產肥料的原料礦產;
3-防治病蟲害的藥物,包括保護植物藥品及其他防治病蟲害的藥物。
c)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c點規定的家畜家禽飼料和其他飼養動物飼料,包括米糠、各種油渣、魚粉和骨粉,不論有否經過加工。
d)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d點規定粗製及保管產品的勞務,包括曬乾、乾燥、去殼、剥核、切片、碾磨、冷藏保管、鹽漬及他一般保管的形式。
e)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g點規定的鮮活食品,包括未經煮熟或加工成其他產品。另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g點規定的林產品,包括屬於天然林開採之藤、大藤、竹、菇類、木耳、製藥用花、葉及根、樹脂及其他林產。
f)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l點規定供生產防治疾病藥品的藥材原料、化學藥品。
g)加值稅法第8條第2項q點及加值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3項規定的國民住宅,係指政府或各個經濟型態的組織和個人投資營造,而符合房屋法規定住用、房屋售價、出租價格、出租後購買價格、購買、租用、租用後購買國民住宅對象和條件標準規範的國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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