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財政部輔導執行售出不動產課徵個人所得稅的新規定

胡志明市法律日報
商情本文 :
據越南財政部輔導執行個人所得稅法課徵出售不動產所得稅新的規定,轉讓(售出)不動產的繳稅人可選擇以2%或25%的稅率繳交個人所得稅,受理的稅務機關將進行檢查並認定其應繳的稅額,若發現有舞弊時,將予處置並追繳不足的稅款。
依據前列財政部規定,其中對於:
一、 在2009年1月1日(即個人所得稅法開始生效日期)前購買及形成而不具備發票及單據的不動產;具備手寫交易文件(不論有否經過當地政府確認者),當進行轉讓而無法擁有認定其購買價格及各相關費用的依據時,則准予以轉讓價格的2%課徵個人所得稅;若具備經公證驗證不動產轉讓合約,而仍無法擁有認定其購買價格及各相關費用的依據時,亦准予適用轉讓價2%稅率課稅。
二、 向經營不動產組織或經濟組織購買不動產而具備買賣合約及合格發票;向獲得政府交付土地而有收取土使用費購買不動產;標售得標後透過公證驗證合約將不動產轉讓予他人(個人或組織)的個人,適用繳交個人所得的稅捐人,可選擇下列2項方案繳稅:
(一) 倘稅捐人擁有計稅所得依據時,可申報並以出售所得的25%之稅率繳稅。
(二) 若無法認定其先前購買價,或不具備認定購買價格及各相關費用的文件時,則適用以轉讓價的2%之稅率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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