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越南2013年新版土地法規範的土地價格,將逐漸符合土地市場價格,另將以百分比(%)的系數乘以土地價格計算土地的租金單價,且該租金單價將可穩定5年

越南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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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越南2003年土地法規定,越南政府規範國內及外資廠商使(租)用土地的期限一般為50年,而最多可加延至70年,惟卻有若干不同之處,其中除廠商可按年給付租金的形式外,外資廠啇可選擇以單1次清付整個投資計案執行期間的租金,而越南國內廠商則可獲得政府交付土地,並以收取土地使用費的方式執行為之,致使越南國內和外資廠商執行土地租稅義務的規定不盡相同,對渠等在市場營運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平台。另自越南2003年土地法生效後,若越南國內廠商選擇以土地交付繳交土地使用費的方式時,則計算收取使用費的土地價格,係以土地市場的價格計算,而對於外資企業而言,若選擇以單1次清付整個投資計案執行期間的租金,則其土地的價格係由其投資計畫案座落地省市政府制定並於每年公告的地價為之,該等公告的地價,均低於當時土地市場的價格。為此自越南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會員國後,由於政府對外資企業計算的土地租金,係以其所在地省市政府按年公告而低於市場及區域國家的土地價格,再乘以百分比(%)的系數為之,引發外國對越南外銷廠商提出反傾銷的告訴,其中曾指控越南廠商得到政府通過土地的機制提供補貼。越南政府為改善前列不公平且易發生被外國控告傾銷的現象,分別於2009年及2010年發布第69/2009/ND-CP號及121/2010/ND-CP號公告,其中規定若廠商選擇以單1 次付清整個計畫案執行期間繳交的土地租金,須比照土地使用期限相同之屬於交付土地方式所收取土地使用費之額度辦理。嗣後越南政府業按土地市場的價格,逐漸調整前列%系數及土地租金。
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通過新版土地法,並規定將自明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制定以規範的市場營運原則認定土地租金,依此認定租金單價的土地價格,將須符合土地市場的價格,且該租金單價將准予在5年期內穩定,5年週期期滿後方作調整。另計算土地租金單價乘以%的系數,政府將按各個經濟社會發展時期需予以調整。前列土地租金計算的新規定,除可協助用地廠商合理穩定生產成本中的土地租金支出外,亦可要求渠等需節約使用土資源、使用土地符合目的,以及防範違法轉出租土地的不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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