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

越南勞動部輔導企業自明(2014)年1月1日起適用地區基本薪的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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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勞動部為執行政府本(2013)年11月14日第182/2013/ND-CP號公告,有關僱用勞工公司、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機關及組織,自明年1月1日起適用地區基本薪資額(以下簡稱基本薪)的規定,已於本年12月16日發布第33/2013/TT-BLDTBXH號公告輔導執行如下:
第1條:適用範圍:
本(33/2013/TT-BLDTBXH號)公告輔導有關企業、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機關和組織,有僱用並給付按勞動合約任職勞工及管理人員薪資之適用地區基本薪之執行,包括:
1- 依越南企業法設立、營運及管理的企業(含依據企業法第170條第2項b點規定,不辦理重新登記的外資企業);
2- 有僱用勞工的合作社、聯合合作社、合作生產組、農場、家庭戶、個人及越南的其他組織;
3- 駐越南而有僱用勞工的外國機關、組織、國際組織及個人(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有另規定者除外)。
前列第1、2及3項規範的機關、組織及個人等,以下均統稱為企業。
第2條:地區基本薪:
1-越南政府本年11月14日第182/2013/ND-CP號公告第3條第1項規定的地區基本薪如下:
(一)、270萬盾,適用於第1地區營運的企業;
(二)、240萬盾,適用於第2地區營運的企業;
(三)、210萬盾,適用於第3地區營運的企業;
(四)、190萬盾:適用於第4地區營運的企業。
2-地區適用的基本薪,依據前列第182/2013/ND-CP號公告附錄所列地區清單規定辦理。
3-適用地區基本薪的若干具體情況,規定執行如下:
(一)對於規劃行政地區易名或分割的地區,准予適用易名或分割前的地區之基本薪的規定;對於從適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區所設立的新地區,則適用該等地區中之最高的地區基本薪規定;對於從第4地區的單一或多個地區設立成為省直轄市者,則適用第3地區的基本薪之規定。
(二)對於在適用不同基本薪之鄰近地區營運的企業,則適用該等地區中的最高基本薪;至於企業在適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區設立轄屬單位及分支機構,則適用該單位或分支機構座落地區的基本薪之規定。
(三)對於同時座落於適用不同基本薪地區運作之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則於該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營運的企業,適用該等地區中之最高的地區基本薪;對於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在適用不同基本薪的地區設立的轄屬分區,則該分區將適用其座落地區的基本薪之規定。
第3條:適用的基本薪規定:
1-政府規定適用的地區基本薪,係作為企業與勞工給付勞工最低薪資的協商基礎,惟對給付未經過訓練而在一般勞動條件下從事最簡單作業,確保每月規定一般工作天數、完成勞動作業定量或協商工作項目之勞工的月薪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基本薪。
2-給付經過訓練(含企業自行訓練)勞工的薪資額,至少應高出政府規定地區基本薪之7%。經過訓練的勞工係指:
(一)依據政府1993年11月24日第90/CP公告,有關國民教育結構、教育及訓練文憑和證書體系規定,取得職業訓練證書、職業文憑或中學職業文憑的勞工。
(二)依據越南1998年教育法及2005年教育法新版規定,經過職業訓練後取得職業訓練證書或職業文憑的勞工。
(三)依據越南職業訓練法規定,執行完成職業訓練合約課程,或已獲得核發屬終身學習職業課程證書、初級職業證書、中級職業畢業文憑及高等職業畢業文憑的勞工。
(四)獲得外國核發職業證書或文憑的勞工。
(五)擔任要求須經過職業訓練作業而自行參加職業訓練,或由企業舉辦訓練後檢查認定符合作業項目要求的勞工。
3-政府規定的地區基本薪,依據勞動法令規定,係作為擬定及調整企業梯形薪資和薪資表所列各級薪資,以及勞動合上所列勞工薪資額的依據,規定如下:
(一)對於已擬定及公告適用梯形薪資及薪資表的企業,可依據政府公告地區基本薪的規定,調整梯形薪資及薪資表上所列各級薪資,惟須確保符合勞動法有關擬定梯形薪資和薪資表規範原則;確定並調整勞動合約上所列各級薪資、薪資津貼以及對勞工提供之其他規定的制度。
(二)對於尚未擬定梯形薪資及薪資表的企業,當擬定梯級薪資及薪資表時,可依據政府公告地區基本薪規定計算勞工各級薪資,惟仍須確保勞動法有關擬定梯形薪資及薪資表規範原則;確定並調整勞動合約上所列各級薪資、薪資津貼以及對勞工提供之其他規定的制度。
(三)當企業依據本(3)條第3項第(一)及(二)點規定擬定梯形薪資和薪資表,而進行調整或制定梯形薪資及薪資表所列各級薪資、勞動合約所列薪資、薪資津貼以及勞工享受其他制度時,由企業、基層工會執行委員會及勞工進行協商,惟須確保未經過訓練與經過訓練及具高專業技術水準的勞工;新進勞工及資深勞工間薪資給付的合理關係。
4-當執行本公告規定時,企業不得刪減及刪除屬於勞動法規定勞工加班、操大夜班制、於毒害繁重職場操作的薪資或薪資津貼、毒害繁重職場職務實物補給以及其他制度。
對屬於雇主制定給付勞工的津貼、補給及獎金,則按勞動合約、勞工集體協議書或工廠內部規定上所列協議執行。
5-鼓勵企業實施的最低薪資額,高出政府規定的基本薪,且作為落實本(3)條第3項規定的制度;給付勞工高出本條第1及2項規定的薪資額。
第5條:施行效力:
1- 本公告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惟本公告第2條所列地區薪資額及各相關制度的規定,則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2- 本公告取代勞動部2012年12月10日第29/2012/TT-BLDTBXH號公告。。
3- 落實本公告規範地區基本薪的經費,得准核算計入為企業生產經營或支出成本的費用。
4- 各部會部長、部級機關首長、政府機關首長、中央直轄市及省人委會主席負責輔導及檢查企業執行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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