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越南稅務總局輔導企業於認定課稅所得時,不得扣除勞工薪資和獎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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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稅務總局為解決各省市稅務局於受理計算企業營所稅時,可否將其不予繳交社會保險費的薪資,列入為企業支出項目的困擾問題,據該總局表示,企業於認定計税所得時,得扣除所有支出費用,惟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
一、 實際支出項目應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連;
二、 支出的項目依據越南法令規定充分具備發票及單據者。
惟依據越南稅務總局本(2013)年11月18日第3884/TCT-CS號公告的規定,企業於認定其課稅所得時,不得扣除給付勞工下列的薪俸、工資及獎金:
一、 已將勞工薪俸、工資及其他應給付的款項計列入企業稅期之生產經營支出費用,而實際尚未給付或依法令規定不具備相關單據,或給付勞工獎金及為勞工投保壽險費,而未將其給付或享受的條件與額度列入下列文件之一者:
a) 勞動合約;
b) 集體勞工協議書;
c) 集團、總公司及公司財務準則;
d)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依據總公司和公司財務準則制定之獎金制度。
二、 提交年度租稅決算文件期滿而尚未支付之應給付勞工的薪俸、工資及其他款項,惟若企業為確保給付勞工薪資不予間斷且不使用於其他目的,而已提撥預防基金以補充其後續年度薪資金額者,則除外,所提撥預防基金的額度由企業決定,惟不可超過給付薪資總額之17%。
三、 責任無限公司及乙名成員型態責任有限公司業主的薪資;非直接參與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創始人、董事會成員之酬勞費。
依據前列規定,舉凡給付勞工有直接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且具備相關發票及單據的薪資和獎金,則准予列入為企業生經營支出的費用。對於不繳交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將依據社會保險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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