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勞動人日報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已本(2013)年11月14日發布第159/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有關陸路使用費之收取、上繳、管理及使用制度,以償還陸路投資營造資金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4年9月7日第90/2004/TT-BTC號及2011年4月22日第51/2011/TT-BTC號公告。
前列第159/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車輛收取的陸路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收取額度標準(如附檔):
二、適用時間表:
(一) 越南財政部或省級人民議會,將按道路品級及其長度,制定收取陸路使用費的具體額度,惟於2014年收取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前列表格所列最低標準之2.5倍,惟屬於該表第5組所列車輛,則不得超過2倍。
(二) 於2015年收取的陸路使用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前列表格所列最低標準之3倍,惟屬於該表第5組所列車輛,則每次收取的額度,不得超過18萬越盾。
(三) 自2016年後,依據交通實際狀況、生活物價指數及交通運輸部的建議,財政部調整前列表格所列收取的額度,以確保規費法的原則。
前列越南財政部調高收取陸路使用費,將增加運輸企業與消費者的負擔。

計算單位:越盾/
組別
適用車輛類別
收取標準(越盾)
1
12個座位以下汽車、承載量2公噸以下貨運車、公車
15,000-52,000
2
12個座位至30個位汽車、承載量2公噸至4噸以下貨運車
20,000-70,000
3
31個座位以上汽車、承載量4公噸至10公噸以下貨運車
25,000-87,000
4
承載量10公噸至18公噸以下貨運車、20呎貨櫃車
40,000-140,000
5
承載量18公噸以上貨運車、40呎貨櫃車
80,000-200,000
(: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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