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越南工商部輔導執行政府第187/2013/ND-CP號公告,越南貿易法國際貨品買賣、代理外國買賣、加工貨品以及貨品過境活動的施行細則

越南工商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工商部己於本(2014)年1月27日發布第04/2014/TT-BCT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去(2013)年11月20日第187/2013/ND-CP號公告,貿易法國際貨品買賣、代理外國買賣、加工貨品以及貨品過境活動施行細則(該細則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的若干條文之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6年4月6日第04/2006/TT-BTM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2006年1月23日第12/2006/ND-CP號公告、該部2011年3月30日第10/2011/TT-BCT號公告第1條第1及2項規定、以及附錄一及附錄二所列資料。
前列第04/2014/TT-BCT號公告計12條,其中重點規定摘譯如下:
一、適用範圍及對象:
1. 本(第04/2014/TT-BCT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第187/2013/ND-CP號公告,有關從事貨品出口、進口、加工及過境活動的規定。
2. 本公告適用於越南商人;越南貿易法規範與貿易活動有關的組織及個人。
二、出口及進口之貿易經營權:
1.不具外資(外商直接投入資金形式)的商人(以下簡稱為商人),包括:
a)依據企業法、合作社法及投資法成立的企業;
b)依據政府2010年4月15日第43/2010/ND-CP號公告規定,成立並辦理登記的經營個體戶,
得依據法令規定及第187/2013/ND-CP規定範圍內,從事出口、進口、加工、代理買賣貨品活動,且不須附屬於其營業登記證或企業登記證明書上所列行業及產業別。
2.越南外資(外商直接投入資金形式)企業依據政府2006年9月22日第108/2006/ND-CP號公告投資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政府2007年2月12日第23/2007/ND-CP公告,貿易法外資企業對貨品買賣相關活動之施行細則、輔導執行前列相關公告、工商部公告開放時間表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三、禁止出口及進口的貨品:
1.禁止出口及進口的貨品項目,依據各部會及部級機關輔導執行第第187/2013/ND-CP號公告附錄一,所公告禁止出口及進口的貨品項目清單,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工商部發布本公告附錄一所列禁止進口二手貨品項目清單。
3.對於有需求輸入屬於禁止出口及進口清單所列,以供研究的貨品及人道援助品之商人,應備文向工商部提出申請,工商部於接獲合格齊全申請文件後的7個工作天內,書面回復於申請人。
四、輸入適用關稅配額的貨品:
1. 適用關稅配額的貨品,包括鹽品(海關稅號為2501)、菸原料(2401)、家禽蛋(0407,惟輸入供孵蛋用之0407.11.00、0407.19.10及0407.19.90海關稅號的受精蛋,則不在此限)、精煉糖及粗製糖(1701)。
2. 核定關稅配額貨品數量:農業部核定輸入屬於鹽品(海關稅號為2501)、精煉糖、粗製糖及家禽蛋的關稅配額數量,而菸原料則由工商部公告實施。
3. 對於不具備工商部核發許可輸入屬於適用關稅配額項目的貨品,將適用關稅配額以外的稅率,惟輸入產製菸支的菸原料,則依據工部輔導規定辦理。至於輸入供生產外銷品及加工外銷品之屬於適用關稅配額項目的貨品,則不計列入為工商部於每年公告相關關稅配額貨品的數量。
4. 對於具備進口條件的商人,工商部將核發屬於適用關稅配額貨品的輸入許可如下:
a)鹽品:適用於經專業管理部門確認有使用鹽品生產需求的商人;
b)菸原料:持有工商部發給生產菸支營業執照,且具備生產菸支需求進口固定比例菸原料數量的商人。從事生產菸業總公司將為其成員公司接受菸原料關稅配額之核配數量;
c)家禽蛋:具備營業登記證或企業登記證明書而有需求進口家禽蛋的商人;
d)精煉糖和粗製糖:依據工商部與其他部會達成共識後公告規定辦理。
5.對有需求進口前列關稅配額貨品的商人,可備文向工商部提出申請,工商部於接獲合格齊全申請文件起後的10個工作天內,發給輸入許可,若拒絕發給時,工部將書面回復並詳列理由。
五、輸入各種汽車:
1.輸入各種二手的汽車(含運輸貨、客、貨客兩用及特種車輛),應確保自其製造年至輸入年份止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的條件。至於輸入16個座位以下的汽車,依據貿易部(今為工商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及公安部2006年3月31日第03/2006/TTLT-BTM-BGTVT-BTC-BCA號聯署公告,以及工商部2009年7月7日第19/2009/TT-BCT號公告,修訂前列第03/2006/TTLT-BTM-BGTVT-BTC-BCA號聯署公告的規定辦理。
2.禁止輸入方向盤靠右的車輛(包括拆散或於輸入前己改裝為方向盤靠左的車輛),惟進口而在微小範圍內行駛之方向盤靠右的特種車輛(例如吊桿、機場內客運車、倉庫或港口內用起重機、混凝土貫注車、高爾夫球場內用車等),則不在此限。
3.禁止進口二手救護車、運輸及於進口時拆散的汽車、較原設計變更功能、重鑿或塗改車身和引擎號碼等所有形式的汽車。
六、加工貨品:第187/2013/ND-CP公告第6章與外國加工貨品的規定,輔導執行如下:
1.對屬於第187/2013/ND-CP公告附錄二所列,而按輸入許可進口以供考驗,以及由各部會或專業管理部門指定商人進口的貨品項目,不得從事受外國委託加工出口活動。
2.對屬於各部會或專業管理部門公告具備經營條件的貨品清單,僅准符合該等經營條件的商人,方可受外國委託從事加工出口。
3.對於持許可輸入的貨品項目,商人應取得工商部核發許可後,方與外國簽訂加工合約(商人可備文向工商部輸出入局提出申請,核發許可的期限為10工作天)。
七、過境貨品規定:
1.過境越南的貨品,依據第187/2013/ND-CP號公告第7章規定執行。
2.對於過境越南之中國大陸、寮國和柬埔寨的貨品,依據越南貿易部(今為工商部)2001年3月26日第0305/2001/QD-BTM號、工商部2009年8月4日第22/2009/TT-BCT號、工商部2009年5月11日第08/2008/TT-BCT號公告規定辦理。
八、新舊法適用規定:
第187/2013/ND-CP號及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輸出及輸入許可證者,得依該等許可所列效期(含經權責機關加延)執行至期滿為止。
九、禁止輸入二手貨品清單:
1.二手消費品:
凡屬海關各章稅號(不論為四、六或八碼)的貨品,包括3918、3922、3924、3925、3926;4025.19.00、4016.91、4016.99.91、4016.99.99;4201.00.00、4202、4203;4303、4304;4414.00.00、4419.00.00、4420、4421;46(全章);4814.20.00、4823.61.00、4823.69.00、4823.90.70;4910.00.00;5007;5111、5112、5113.00.00;5208、5209、5210、5211、5212;5309、5310、5311;5407、5408;5512、5513、5514、5515、5516;57(全章);58(全章);60(全章);61(全章);62(全章);6301、6302、6303、6304、6307.10、6308.00.00;6309.00.00;64(全章);6504.00.00、6505、6506.91.00、6506.99;6601、6602.00.00;6702;6703.00.00、6704;6910、6911、6912.00.00、6913、6914;7013;7117;7321、7323、7324;7418;7615;8210.00.00、8211.91.00、8212、8214.20.00、8215;8301.30.00、8301.70.00、8302.42、8302.50.00、8306;8414.51、8414.59、8415.10、8415.20、8415.81、8415.82、8415.83、8415.90.19、8418.10.10、8418.21.00、8418.29.00、8418.30.10、8418.40.10、8418.99、8419.11.10、9419.19.10、8419.81、8421.12.00、8321.21.11、8421.91、8422.11.00、8422.90.10、8423.10、8423.81、8450.11、8450.12.00、8450.19、8450.90.20、8451.30.10、8452.10.00、8471.30.10、8471.30.20、8471.30.90、8471.41.10、8471.49.10;8508.11.00、8508.19.10、8508.70.10、8509、8510、8516、8517.11.00、8517.12.00、8517.18.00、8518.21、8518.22、8518.30.10、8518.30.20、8518.30.51、8518.30.59、8518.40、8518.50、8518.90、8519.30.00、8519.81.10、8519.81.20、8519.81.30、8519.81.49、8519.81.69、8519.81.79、8519.81.99、8521、8522、8525.80、8527、8528.72、8528.73.00、8529、8539.22.90、8539.29.50、8539.31.10、8539.31.90、8539.39;9004.10.00、9101、9102、9103、9105、9401.30.00、9401.40.00、9401.51.00、9401.61.00、9401.69.00、9401.71.00、9401.79.00、9401.80.00、9403.10.00、9403.20、9403.30.00、9403.40.00、9403.50.00、9403.60、9403.70、9403.81.00、9403.89、9404、9405.10.40、9405.10.90、9405.20.90、9405.30.00、9405.50.11、9405.50.19、9405.50.40、9405.50.90;9504、9505;9603.21.00、9603.29.00、9603.90、9605.00.00、9613、9614、9615及9617.00.10的二手消費品,均禁止進口。
2.二手交通工具:
凡屬海關各章稅號為8711、8712、8714二手交通工具,均禁止進口。
3. 二手醫療儀器:
包括海關各章稅號為9018.11.00、9018.12.00、9018.13.00、9018.14.00、9018.19.00、9018.20.00、9018.31.10、9018.31.90、9018.32.00、9018.39.10、9018.39.90、9018.41.00、9018.49.00;9018.50.00、9018.90.20、9018.90.30、9018.90.90、9019.10.10、9019.10.90、9019.20.00、9020.00.00、9021.10.00、9021.21.00、9021.29.00、9021.31.00、9021.39.00、9021.40.00、9021.50.00、9021.90.00、9022.12.00、9022.13.00、9022.14.00、9022.19.10、9022.19.90、9022.21.00、9022.29.00、9022.30.00、9022.90.10及9022.90.90的醫療儀器,亦禁止進口。

越南財政部建議將非含酒精的氣泡飲料,增列為適用10%特別消費稅的對象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業修訂特別消費稅法的草案,俾便報請政府及國會研議,其中建議將非含酒精的氣泡飲料,增列為適用特別消費稅的貨品。
據越南財政部表示,非含酒精的氣泡飲料(二氣化碳)為目前全球普遍喜愛的飲料,其主要成份除純潔水質外,另含有天然原料、色素、工業香精等,雖然氣泡飲料所含該等添加物,均符合食品安全含量標準規範,惟若過度或日常經常使用時,可能引發肥胖、血脂失常、糖尿、痛風症及促使增加癌症等的危機,為此越南政府宣導民眾調節消費非含酒精氣泡飲料,係屬必要性的工作,避免影響大眾的健康。爰該部建議越南政府與國會審議特別消費稅法修訂草案時,將非含酒精的氣泡飲料,增列為適用10%特別消費稅的對象。
據越南政府統計資料顯示,越南全國已於去(2013)年計消費9億2,500萬公升非含酒精氣泡飲料,平均每公升廠價為1萬1,987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為此若對該等飲料課徵10%特別消費稅(每公升約2,000越盾稅金),對生產業者不予造成影響,且預估越南國庫分別於2016年及2018年,將可增加1兆5,000億及1兆9,000億越盾收益。

越南財政部公告就地出口或輸往非關稅區貨品適用發票的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為解決越南若干省市海關局,依據該部第128/2013/TT-BTC號公告第117條第7項退稅文件類別,以及第45條規範就地出口貨品規定,受理廠商繳驗相關發票類別時發生困擾問題,該部依據其於去年5月15日第64/2013/TT-BTC號告,輔導執行越南政府2010年4月15日第51/2010/ND-CP號公告,有關售貨和提供勞務發票的規定,已於去年11月22日發布第16239/BTC-TCHQ號公告,就廠商從事就地出口貨品適用發票種類的規定,並規定將在全國統一執行如下:
一、 當海關機關受理貨品就地出口以及其退稅的關務手續時,依據前列第128/2013/TT-BTC號公告第45條第4項c點及第117條第7項規定,廠商應向海關繳交1份出口商業發票影本(惟須出示出口商業發票正本核對)。
二、 對於廠商輸往非關稅區的貨品,應使用由廠商簽發的加值稅發票(交與採購客戶連的發票),以取代簽發出口的商業發票。
前列第16239/BTC-TCHQ號公告的規定,亦將適用於依據越南財政部2012年11月15日第196/2012/TT-BTC號公告,執行電子關務就地出口的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