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通過土地法修訂案,其中增修政府可收回土地,以執行多項投資計畫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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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11月29日,以89.96%的票數通過土地法修訂案。
前列新版土地法增修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收回土地:政府可收回土地,俾便為國防安全、發展經濟社會及國家公共利益提供服務;收回違反土地法規範的土地;收回依據法令規定終止使用、自願退還以及對人類性命有造成威脅危機的土地。政府收回土地時,應依據新版土地法第61及62條規定、經政府權責機關核准之縣級每年土地使用計畫以及落實投資計畫案的進度為之。
該法第62條具體規範土地收回的權限,以避免發生隨意收回土地的不良現象,其中規定收回土地以執行由國會核定投資意向的國家重大投資計畫案; 收回土地以執行由總理裁定投資的計畫案項目,涵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園區、經濟區、新都市區、使用ODA資金投資計畫、國家級基礎設施技術結構的計畫(例如交通、水利、排水、電力、通訊、傳輸工程、燃油料和瓦斯庫、國家儲備倉庫、廢棄物蒐集和處理工程;省級人民議會可對投資興建政府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辦公處所、業獲排名之歷史文化遺跡和名勝古跡工程、公園、廣場、塑像和記念碑、地方級事業工程、基礎設施技術結構工程(交通、水利、供排水、電力、通訊、都市照明、廢棄物蒐集和處理、為居民服務公共工程、再定居、大學生及國民住宅、公務房屋、宗教工程’、運動區、公共遊樂休閒區、菜市場、墓地、殯儀館、火葬台)的土地執行收回。
另省級人民議會亦可進行收回土地,以供投資興建新都市區、農村新居民區、整頓市容、農村居民區、工業專產生產區、加工生產農林水海產區、開發種植防護林、特種林區、經權責機關核准開採礦產區,惟屬於開採礦產供生產一般建材、泥煤、非匯集性且規模較小礦產開採以及善加利用開採礦產者則除外。
二、 核定土地價格:新版土地法亦規定,諮詢認定的土地價格,係作為政府權責機關核定土地價格的依據之一。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核定轄區土地價格,省級土地管理機關負責協助省人民委員會舉辦確定土地價格的作業,土地價格之認定,應依據土地調查、蒐集地塊資訊、市場價格以及檔案存查所列土地價格資料,而採取符合核定土地價格的計算方法。省級土地管理機關依據土地諮詢價格資訊,於提報省級人民委員會核定土地價格前,呈請省級土地價格審定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主委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擔任,其他委員則由各相關機關、組織及具有土地價格諮詢功能的組織為之)。
越南政府將於每5年發布1次全國各地區所屬土地的原則價格表,並於落實該價格表期間而土地市場價格較價格表所列最高價格上漲20%,或較最低價格下跌20%時,則政府將作符合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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