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2日 星期六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1月1日起,對投資開發及經營工業區等基礎設施實施新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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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已於去(2013)年11月12日發布第164/2013/ND-CP號公告,修訂政府2008年3月14日第29/2008/ND-CP號公告,有關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經濟區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前列第164/2013/ND-CP號公告規定的若干重點如下:
一、 核發開發並經營工業區投資證明書(執照)的條件:
(一) 符合發展工業區總體規劃、經權責機關核可之土地規劃及使用者;
(二) 中央直轄市及省所屬開發,且已受理業者進駐投資登記、發給土地承租證明及轉出租的工業區之工業用地的總面積,應至少達60%者。
二、 對於己開發的工業區,而其投資擴大的工業區部分,若非屬同一業者投資營造及經營其基礎設施工程時,則核發投資證明書的條件,將比照新開發工業區的條件為之,核發投資證明書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 符合發展工業區總體規劃、經權責機關核可之土地規劃及使用者;
(二) 中央直轄市及省所屬開發,已受理業者進駐投資登記、發給土地承租證明及轉出租的工業區之工業用地的總面積,應至少達60%者;
(三) 具備業已興建並投入使用的廢水集中處理廠。
三、 對於規模從500公頃面積以上,而具有多家廠商合作參與投資營造及經營個別地區基礎設施工程,或屬於單一件總體計畫中而與都市區、其他經營滙集區接合的工業區,則於擬定其開發細部計畫前,應依建設部輔導規定製作其興建的共同規劃。
四、 開發屬於規模從200公頃面積以上或座落於特別、第1及第2級都市內,而其位置係於國道、靠近國防地區、保護歷史遺跡區、名勝區、國家或區域所屬生態保護區旁邊的工業區,於提交省政府核可前,應取得建設部、計畫投資部及相關部會和部門書面的意見。
五、 發給在越南從事貨品買賣活動營業執照的加工出口廠商,應於其廠商及加工出口區範圍以外設置分支機構,以從事該項活動。
六、 加工出口廠商得向越南國內市場採購建材、文具、糧食、食品和消費品,俾為任職企業員工生活、辦公室運作及興建工程提供服務。加工出口廠商及售貨於加工出口廠商的人士,可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前列物品之進出口關務的手續。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越南本(2014)年1月份計銷售1萬1,060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23%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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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VAMA)統計資料顯示,越南本(2014)年1月份計銷售1萬1,066輛汽車,較去年同期成長23%,其中,10人座以下之汽車為8,326輛,貨運卡車及商業用車為2,740輛。
又據越南汽車工業協會統計資料顯示,VAMA所屬會員公司計銷售8,900輛汽車,分別較去年同期及去年12月份成長21%及23%。
越南汽車工業協會並預估,越南本年將銷售12萬輛汽車,較去年成長9%,在經濟成長緩慢的背景下,此可視為汽車產業市場之佳音。VAMA所屬會員公司近3個月汽車銷售量統計如下:


本(2014)年1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3%

本(2014)年1月份越南工業生產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3%。其中生產指數成長較高之產業包括加工、冷藏水產及其製品成長17%;啤酒生產成長12.9%;纖維生產成長42.0%;化妝品、肥皂、清潔劑及衛生製品生產成長12.2%;現成鑄造金屬之製品(機械設備除外)成長23.8%;電子零件生產成長33.4%;引擎、發電機、電力輸送設備及電力空調成長50.1%。
惟若干產業仍出現衰退趨勢。具體言,硬煤炭開採衰退24.7%;原油開採衰退5%;天然氣開採衰退7.7%;香菸生產衰退6.2%;成衣生產(制服除外)衰退10.8%;鋼鐵生產衰退4%。
越南工商部稱,2014年1月1日加工製造業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成長9.7%。其中庫存量較高之產業為奶及奶製品成長30.4%,糖品成長21.4%,家禽、水產飼料成長33.2%,香菸成長43.5%。
雖然1月份係越南過年時段,但因景氣不佳,年終獎金較往年低,加上天氣溫度日益增加等因素,導致消費需求變少,庫存量偏高。

越南自本(2014)年2月20日起禁止進口使用5年以上之汽車

越南工商部頃頒布第04/2014/TT-BCT號公告,規定有關執行貿易法之第187/2013/ND-CP號議定之施行細則。根據該公告之內容,自2014年2月20日起,對於中古車進口,越南僅允許進口自生產日期至進口日期時間不超過5年之中古車。
另外,該公告亦規定,起重車、挖水溝機械、掃路地、噴水車、垃圾車除外,禁止進口右駕車種(包括散裝型態或進口越南前已改為左駕之右駕車種)。
該公告同時規定,禁止進口結構、功能與原本設計不同之汽車及零配件;汽車運輸及進口時禁止分裝;中古救護車不得進口。

本(2014)年1月份越南橡膠出口金額衰退33%

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稱,2014年1月份越南橡膠出口量計9萬公噸,較去年同期衰退約17.5%;出口金額為1.99億美元,較去年同期衰退32.8%。越南出口橡膠至中國、馬來西亞及印度等主要市場均呈現成長趨勢,成長幅度分別為2.98%、11.56%及20.53%。
2014年1月份越南進口33,000公噸橡膠,較去年同期成長3.17%,進口金額約6,700萬美元,卻較去年同期下滑13.8%。2013年越南橡膠進口主要市場為中國(21%)、柬埔寨(14.7%)及日本(12.2%)。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越南2013年加工、製造業之銷售指數成長10.1%

據越南統計總局資料顯示,2013年12月份加工、製造業之銷售指數較去年12月份增加2.3%,並較去年同期增加11.2%。累計2013年加工、製造業之銷售指數較2012年增加10.1%。其中銷售指數增高之工業,包括:電子產品、電腦、光學產品生產增加60.4%,具備引擎之車輛生產增加31.1%,皮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增加25.2%,紡織品增加18.9%,電力設備生產增加18.4%,橡膠及塑膠製品生產增加15%。銷售指數微增或減少之工業,包括:飲料生產增加12.9%,食品生產加工增加8.7%,紙類及其製品生產增加6.8%,香菸生產增加6.2%,床、櫃、桌椅生產減少2.1%。

截止本(2014)年1月1日越南工業之庫存指數較去年同期增加9.7%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截止本(2014)年1月1日製造業、加工業之庫存指數較2013年同期增加9.7%,其中若干工業之庫存指數增高,包括藥品及其原料生產增加117.5%,皮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增加84%,金屬生產增加82.5%,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增加41.3%。若干工業之庫存指數下降或微增,包括電力設備生產加工增加7%,飲料生產增加6.9%,食品生產加工增加3%,服裝生產增加1.1%,其他非金屬之礦物生產減少1.7%,紡織生產減少1.9%,具備引擎之車輛生產減少32.4%。
累計2013年12個月平均庫存比例為73.3%。其中若干工業之庫存比例高,包括藥品及其原料生產之庫存比例為117.2%,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為122.2%,金屬生產為87%,床、桌、椅、櫃子生產為93.7%。

本(2014)年1月份越南進口減少14.6%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2014)年1月份越南進口金額約104億美元,較去(2013)年12月份減少14.6%;其中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約58億美元,減少7.9%,越資企業之出口金額約46億美元,減少21.9%。本年1月份若干進口產品之金額大幅減少,包括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減少62.3%,化學品減少24.1%,布料減少18.7%,油料減少17%,塑料減少12.2%。
與去年同期相較,本年1月份進口金額減少1.9%,其中越資企業之進口金額減少2.3%,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減少1.5%。若干產品之進口金額較去年同期減少,包括塑料減少8.3%、一般金屬減少10.6%,電腦、電子產品及其零件減少12.2%,纖維減少12.8%,鋼鐵減少17.1%,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減少34.3%,肥料減少45.5%。

本(2014)年1月份越南出口減少11.5%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本(2014)年1月份越南出口金額約103億美元,較去(2013)年12月份減少11.5%;其中越資企業之出口金額約35億美元,減少17.2%,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含原油)約68億美元,減少8.2%。本年1月份出口金額減少之主因係幾乎所有產品之出口金額減少,其中大幅減少之出口產品包括電腦、電子產品及其零件減少16.3%,水產品減少18.4%,原油減少21.4%,木材及木製品減少21.6%,鋼鐵減少31.7%,橡膠減少35.5%,煤炭減少47%。
與去年同期相較,本年1月份出口金額減少10.8%,其中越資企業之出口金額減少13.8%,外資企業之出口金額(含原油)減少9.2%。若干主要產品之出口金額較去年同期減少,包括紡織成衣品減少1%、各種電話機及其零件減少8.9%,電腦、電子產品及其零件減少20.4%,原油減少34.7%,其他機械設備及其零配件減少6.2%,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減少31.6%,咖啡減少45.7%。

越南本(2014)年1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0.69%

據越南統計總局稱,越南本(2014)年1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去(2013)年12月份上漲0.69%,較去年同期上漲5.45%。除了郵政電信維持穩定之外,其餘貨品及服務項目皆上漲;其中,餐飲服務上漲0.77%,飲料及香菸上漲0.83%,成衣帽子暨鞋類上漲0.89%,建材、房租費用上漲1.02%,家具設備上漲0.39%,藥品及衛生服務上漲0.17%,交通費用上漲1.22%、教育費用上漲0.01%,文化、娛樂及旅遊等服務費上漲0.21%,其他貨品及服務項目上漲0.63%。
此外,本年1月份黃金價格較上個月減少1.82%,與去年同期相較下跌24.43%,美元價格較上個月減少0.06%,較去年同期上漲1.11%。

2014年2月16日 星期日

越南財政部建議調高啤酒、酒品及菸的特別消費稅

越南西貢經濟時報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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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建議政府於提報國會審議修訂特別消費稅法中,調高啤酒、酒品及菸適用的特別消費稅,其中預計將自明(2015)年7月1日起,調高啤酒和酒品(含酒精20度以上者)的別消費稅率 從目前的50%調高為65%,而酒精20度以下的酒品,從25%調高為35%,至於菸支、雪茄及其相關製品,則從65%調高為75%(擬實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而從2018年1月1 起將繼續調高至85%,藉以限制越南民眾消費,且保護越南消費者健康。
據越南啤酒酒品暨飲料協會表示,越南國內市場於去年計銷售30億公升啤酒(2012年亦然),在亞洲地區排第3名,僅次於中國大陸及日本。若越南每公升啤酒價格以1美計算,則越南每年花費約10億美元,超過越南每年出口稻米帶來外滙的3倍。
又據越南菸業協會告稱,平均越南每年銷售逾40億包菸支,其中2010年、2011年及2012年分別銷售38.86億、41.31億及41.74億包菸支,若每包菸支以0.5美元的價值估算,則越南每年燒掉逾20億美元的貨幣。
為此越南財政部建議調高啤酒、酒品及菸特別消費稅的草案,若獲得國會通過實施時,預計越南國庫每年將可大幅增加收益,其中課徵啤酒的特別消費稅額,分別從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將增加至7兆8,000越盾、9兆越盾及10兆3,0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而收取酒品的相應稅額亦分別增加至3,890億越盾、4,470億越盾及5,140億越盾,至於菸支者,則國庫將分別增加2兆930億越盾、3兆3,000億越盾及7兆7,000億越盾的收益。

越南工商部公告自本(2014)年2月7日,免徵若干產業進口原料及物資等關稅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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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已於本(2014)年1月23日發布第02/VBHN-BCT號公告,有關免課徵若干產業原料及物資(不含其廢料、廢棄品、包裝材料及保養物品)等進口關稅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7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4年8月26日第07/2004/TT-BTM號公告。享受免進口關稅的前列物品,應屬越南國內尚未能生產的貨品項目。
依據前列第02/VBHN-BCT號公告規定,舉凡投資屬於越南政府第108/2006/ND-CP號公告投資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附錄一A節所列特別鼓勵投資優惠產業清單的計畫案,進口屬於下列農林水產業領域的原料和物資等,免徴其關稅。
一、 植林及照顧森林領域:包括植物種苗、獸醫藥品、農藥、肥料、照顧植物化學品。
二、 在荒涼及尚未開墾土地從事養殖水產、種植林業和農業:動植物種苗、種蛋、種籽、養育種苗飼料、獸醫藥品、農藥、肥料、照顧動植物種苗化學品、改善養育種植物種苗環境物質。
三、 從事生產人工種苗、高經濟效益新品種動植物種苗、植物原始種苗、種蛋、種籽、養育種苗飼料、獸醫藥品、農藥、肥料、照顧動植物及其種苗化學品、改善養育種植物種苗環境物質。
四、 從事開採、生產和精煉鹽品,包括未經加工粗製的天然鹽、生產商業鹽品技術用化學品。
五、 經常僱用5,000名勞工以上計畫案進口工業用原料及物資。
另前列第02/VBHN-BCT號公告亦規定,對從事屬於越南政府第108/2006/ND-CP號公告投資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附錄二所列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因難地區清單,以及從事投資生產機器、電力及電子零件的計畫案,免徵該等計畫案進口原料及物資的關稅(註:在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因難地區從事投資計畫進口的零件,則不得免徵關稅) 。
我商可在越南工商部www.moit.gov.vn網站,下前列第02/VBHN-BCT號公告規定全文,含免稅具體貨品項目,俾便參用。

越南工商部公告自本(2014)年2月20日起,從事貨品暫進口後復運出口、暫出口後復運進口及過境新規定

越南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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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己於本(2014)年1月27日發布第05/2014/TT-BCT號公告,有關從事貨品暫進口後復運出口、暫出口後復運進口及過境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11年3月30日第10/2011/TT-BCT號公告第1條第4項規定及附錄五所列資料,以及工商部2013年2月18日第05/2013/TT-BTC號公告。
依據前列第05/2014/TT-BCT號公告規定:
一、 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貨品的企業,應具備下列規定的條件:
a)至少成立2年紀錄者;
b)有從事進出口或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項目活動者;
c)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市國庫或央行分行繳交1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押金者;
d)具備服務於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貨品的場地和倉庫,其面積至少為1,500平方公尺且可容納100個40呎的貨櫃等。另對於業者已申報,以辦理核發代號手續之前列場地和倉庫,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出租予其他廠商,俾再申請核發代號。
二、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適用特別消費稅及二手貨品的企業,應符合下列規定的條件:
a)至少成立2年紀錄者;
b)有從事進出口或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項目活動者;
c)有向企業獲得核發營業登記證或企業登記證所在地的省市國庫或央行分行,繳交7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押金者。
三、核發貨品個別代號:對於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適用特別消費稅及二手貨品,若符合前列一及二項規定條件的企業,將獲得工商部審議發給暫進口後復運出口貨品的代號。該代號係各組貨品適用的個別代號,其效期自核發起為3年。企業取得前列代號的各組貨品,僅准予於該組貨品範圍內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之經營。
我商可在越南工商www.moit.gov.vn網站,下載前列第05/2014/TT-BCT號公告全文及相關附錄資料,包括禁止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和轉口貨品項目清單(附錄一)、暫時中止經營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和轉口貨品項目清單(附錄二)、具備條件之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貨品項目清單(附錄三)、具備條件之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適用別消費稅貨品項目清單(附錄四)、前列附錄一及二清單以外准予從事暫時進口後運出口,而具備條件之非屬禁止出口、暫時中止出口、禁止進口、暫時中止進口的二手貨品項目清單(含其具體海關稅號),俾便參用。

越南去(2013)年貿易總金額高達2,642億6,000萬美元,較前(2012)年成長15.7%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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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海關總局統計資料顯示,越南去(2013)年12月份貿易總金額高達238億2,000萬美元,較前(2012)年同期成長3.7%,其中,貨品進出口金額分別為121億8,000萬美元及116億4,000萬美元,因此,越南該期貿易逆差為5億4,800萬美元。
累計越南去(2013)年貿易總金額高達2,642億6,000萬美元,較前(2012)年成長15.7%,其中,貨品進出口金額分別為1,321億2,500萬美元及1,321億3,500萬美元,較前年分別成長16.1%及15.4%。
又據越南統計資料顯示,越南去年國內企業與外資企業(FDI)貿易總金額分別為1,089億2,000萬美元及1,553億4,000萬美元,較前年分別成長4.4%及25.3%,其中,國內企業貨品進出口金額分別為577億美元及512億2,000萬美元,較前年分別成長7.2%及1.5%,外資企業貨品進出口金額分別為744億3,000萬美元及809億1,000萬美元,較前年分別成長24.2%及26.3%。
值得一提是,越南去年與全球240個國家進行貿易,其中越南對11個國家呈現出超10億美元以上,而對6個國家呈現入超10億美元以上。美國續為越南貿易順差之首要市場,順差金額為186億4,000萬美元,次為阿拉伯聯合大公國(38億1,000萬美元)、英國(31億3,000萬美元)、香港(30億6,000萬美元)、柬埔寨(24億2,000萬美元)、荷蘭(22億6,000萬美元及日本(20億美元)等。

第8年越南持續為國際腰果出口最大國

2013年越南腰果出口量為264,000公噸,出口金額達16.6億美元。若加上腰果附加產品,出口總額達20億美元。美國、中國及荷蘭仍為越南腰果最大出口之市場。
越南腰果協會稱,2013年係第8年越南超越印度成為國際腰果出口最大國。2014年越南腰果產業注重提高腰果產品之附加價值,維持向2013年一樣之出口量,惟提高出口價值。
關於原料腰果之進口,西非地區供應商將繼續供應予越南,確保提供越南加工廠商之需求量。

馬來西亞勞動力不足加上外勞政策不明確,促使台商醞釀撤資,轉移至越南與印尼增設生產線

馬來西亞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江文洲頃接受「南洋商報」專訪時指出,許多台商在90年代因應中華民國政府倡導「南向政策」,將製造業基地由台灣轉向東南亞投資熱點諸如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及泰國,如今投資熱點已擴大至包括越南、緬甸、寮國甚至中國大陸等國家。



由於前往馬國投資的台商以製造業者居多,惟馬國勞動力不足,加上政府外勞政策不明確,使得台商難以進一步擴大本地生產線。為確保勞動力足以應付額外生產線,部分台商在過去3年已逐步將生產線轉移至鄰國如越南及印尼等,並放棄在大馬開拓事業版圖。目前在大馬從事製造業的台商,無論是電子或金屬加工業皆面臨諸多挑戰,且需面對印尼、泰國、越南、中國大陸及韓國等國家之激烈競爭。



根據馬國投資發展局統計數據顯示,累積至去(2013)年10月止,馬國共核准我國2,411件製造業投資計畫申請,總投資金額為116億813萬美元,為馬國第4大外人投資來源,僅次於日本、美國及新加坡。去年1至10月,我國在馬國之製造業投資件數為15件,投資金額為3,475萬美元,2012年全年則有5,608萬美元,件數13件,退居馬國外人投資第17位。 



大馬擁有天時地利人和之優勢,許多台商,尤以中小企業居多,喜愛到馬國投資或居住。目前在馬國發展之台灣企業有約1,750家,旅居馬國的臺灣人約有3萬人。目前該總會約有500家公司會員,其中以製造業居多(占總數約80%),如電子、金屬加工、汽車零配件件等,其餘20%則從事服務業及專業領域。



該總會目前正在收集台資企業勞動力資料,計畫於近期內與馬國內政部及移民局會面,除反映馬國勞力不足,影響台商作業外,也盼馬國政府改善行政效率,以期台商可更快速引進外勞紓解營運困境。該總會認為,由於許多台商來馬國已逾20多年,各領域皆有傑出表現,馬國政府應留住現有台商,以指標及績效制來作業,才能吸引更多新台商進駐。台商盼馬國政府可發放居留權,以期台商可在本地積極擴大事業版圖,並將技術留在馬國。



江文洲總會長看好大馬清真市場,渠籲請台商食品業者與馬國業者合作,將台灣專業技術轉移至馬國,共同通過本地清真認證將清真食品出口至東協、中東、印度等國家。由於馬國總人口僅約2,900萬,但東協國家卻有5、6億人口,加上大馬產品出口至東協市場皆享有免稅待遇,台商應好好利用這平台。由於馬國與台灣未簽有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台商自台灣進口用以組裝產品用的零組件不獲免稅待遇,導致成本增加。估計馬台雙邊3,000多項產品皆須繳付進口關稅,降低台商投資馬國意願。

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越南工商部輔導執行政府第187/2013/ND-CP號公告,越南貿易法國際貨品買賣、代理外國買賣、加工貨品以及貨品過境活動的施行細則

越南工商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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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己於本(2014)年1月27日發布第04/2014/TT-BCT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去(2013)年11月20日第187/2013/ND-CP號公告,貿易法國際貨品買賣、代理外國買賣、加工貨品以及貨品過境活動施行細則(該細則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的若干條文之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6年4月6日第04/2006/TT-BTM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2006年1月23日第12/2006/ND-CP號公告、該部2011年3月30日第10/2011/TT-BCT號公告第1條第1及2項規定、以及附錄一及附錄二所列資料。
前列第04/2014/TT-BCT號公告計12條,其中重點規定摘譯如下:
一、適用範圍及對象:
1. 本(第04/2014/TT-BCT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第187/2013/ND-CP號公告,有關從事貨品出口、進口、加工及過境活動的規定。
2. 本公告適用於越南商人;越南貿易法規範與貿易活動有關的組織及個人。
二、出口及進口之貿易經營權:
1.不具外資(外商直接投入資金形式)的商人(以下簡稱為商人),包括:
a)依據企業法、合作社法及投資法成立的企業;
b)依據政府2010年4月15日第43/2010/ND-CP號公告規定,成立並辦理登記的經營個體戶,
得依據法令規定及第187/2013/ND-CP規定範圍內,從事出口、進口、加工、代理買賣貨品活動,且不須附屬於其營業登記證或企業登記證明書上所列行業及產業別。
2.越南外資(外商直接投入資金形式)企業依據政府2006年9月22日第108/2006/ND-CP號公告投資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政府2007年2月12日第23/2007/ND-CP公告,貿易法外資企業對貨品買賣相關活動之施行細則、輔導執行前列相關公告、工商部公告開放時間表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三、禁止出口及進口的貨品:
1.禁止出口及進口的貨品項目,依據各部會及部級機關輔導執行第第187/2013/ND-CP號公告附錄一,所公告禁止出口及進口的貨品項目清單,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工商部發布本公告附錄一所列禁止進口二手貨品項目清單。
3.對於有需求輸入屬於禁止出口及進口清單所列,以供研究的貨品及人道援助品之商人,應備文向工商部提出申請,工商部於接獲合格齊全申請文件後的7個工作天內,書面回復於申請人。
四、輸入適用關稅配額的貨品:
1. 適用關稅配額的貨品,包括鹽品(海關稅號為2501)、菸原料(2401)、家禽蛋(0407,惟輸入供孵蛋用之0407.11.00、0407.19.10及0407.19.90海關稅號的受精蛋,則不在此限)、精煉糖及粗製糖(1701)。
2. 核定關稅配額貨品數量:農業部核定輸入屬於鹽品(海關稅號為2501)、精煉糖、粗製糖及家禽蛋的關稅配額數量,而菸原料則由工商部公告實施。
3. 對於不具備工商部核發許可輸入屬於適用關稅配額項目的貨品,將適用關稅配額以外的稅率,惟輸入產製菸支的菸原料,則依據工部輔導規定辦理。至於輸入供生產外銷品及加工外銷品之屬於適用關稅配額項目的貨品,則不計列入為工商部於每年公告相關關稅配額貨品的數量。
4. 對於具備進口條件的商人,工商部將核發屬於適用關稅配額貨品的輸入許可如下:
a)鹽品:適用於經專業管理部門確認有使用鹽品生產需求的商人;
b)菸原料:持有工商部發給生產菸支營業執照,且具備生產菸支需求進口固定比例菸原料數量的商人。從事生產菸業總公司將為其成員公司接受菸原料關稅配額之核配數量;
c)家禽蛋:具備營業登記證或企業登記證明書而有需求進口家禽蛋的商人;
d)精煉糖和粗製糖:依據工商部與其他部會達成共識後公告規定辦理。
5.對有需求進口前列關稅配額貨品的商人,可備文向工商部提出申請,工商部於接獲合格齊全申請文件起後的10個工作天內,發給輸入許可,若拒絕發給時,工部將書面回復並詳列理由。
五、輸入各種汽車:
1.輸入各種二手的汽車(含運輸貨、客、貨客兩用及特種車輛),應確保自其製造年至輸入年份止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的條件。至於輸入16個座位以下的汽車,依據貿易部(今為工商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及公安部2006年3月31日第03/2006/TTLT-BTM-BGTVT-BTC-BCA號聯署公告,以及工商部2009年7月7日第19/2009/TT-BCT號公告,修訂前列第03/2006/TTLT-BTM-BGTVT-BTC-BCA號聯署公告的規定辦理。
2.禁止輸入方向盤靠右的車輛(包括拆散或於輸入前己改裝為方向盤靠左的車輛),惟進口而在微小範圍內行駛之方向盤靠右的特種車輛(例如吊桿、機場內客運車、倉庫或港口內用起重機、混凝土貫注車、高爾夫球場內用車等),則不在此限。
3.禁止進口二手救護車、運輸及於進口時拆散的汽車、較原設計變更功能、重鑿或塗改車身和引擎號碼等所有形式的汽車。
六、加工貨品:第187/2013/ND-CP公告第6章與外國加工貨品的規定,輔導執行如下:
1.對屬於第187/2013/ND-CP公告附錄二所列,而按輸入許可進口以供考驗,以及由各部會或專業管理部門指定商人進口的貨品項目,不得從事受外國委託加工出口活動。
2.對屬於各部會或專業管理部門公告具備經營條件的貨品清單,僅准符合該等經營條件的商人,方可受外國委託從事加工出口。
3.對於持許可輸入的貨品項目,商人應取得工商部核發許可後,方與外國簽訂加工合約(商人可備文向工商部輸出入局提出申請,核發許可的期限為10工作天)。
七、過境貨品規定:
1.過境越南的貨品,依據第187/2013/ND-CP號公告第7章規定執行。
2.對於過境越南之中國大陸、寮國和柬埔寨的貨品,依據越南貿易部(今為工商部)2001年3月26日第0305/2001/QD-BTM號、工商部2009年8月4日第22/2009/TT-BCT號、工商部2009年5月11日第08/2008/TT-BCT號公告規定辦理。
八、新舊法適用規定:
第187/2013/ND-CP號及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輸出及輸入許可證者,得依該等許可所列效期(含經權責機關加延)執行至期滿為止。
九、禁止輸入二手貨品清單:
1.二手消費品:
凡屬海關各章稅號(不論為四、六或八碼)的貨品,包括3918、3922、3924、3925、3926;4025.19.00、4016.91、4016.99.91、4016.99.99;4201.00.00、4202、4203;4303、4304;4414.00.00、4419.00.00、4420、4421;46(全章);4814.20.00、4823.61.00、4823.69.00、4823.90.70;4910.00.00;5007;5111、5112、5113.00.00;5208、5209、5210、5211、5212;5309、5310、5311;5407、5408;5512、5513、5514、5515、5516;57(全章);58(全章);60(全章);61(全章);62(全章);6301、6302、6303、6304、6307.10、6308.00.00;6309.00.00;64(全章);6504.00.00、6505、6506.91.00、6506.99;6601、6602.00.00;6702;6703.00.00、6704;6910、6911、6912.00.00、6913、6914;7013;7117;7321、7323、7324;7418;7615;8210.00.00、8211.91.00、8212、8214.20.00、8215;8301.30.00、8301.70.00、8302.42、8302.50.00、8306;8414.51、8414.59、8415.10、8415.20、8415.81、8415.82、8415.83、8415.90.19、8418.10.10、8418.21.00、8418.29.00、8418.30.10、8418.40.10、8418.99、8419.11.10、9419.19.10、8419.81、8421.12.00、8321.21.11、8421.91、8422.11.00、8422.90.10、8423.10、8423.81、8450.11、8450.12.00、8450.19、8450.90.20、8451.30.10、8452.10.00、8471.30.10、8471.30.20、8471.30.90、8471.41.10、8471.49.10;8508.11.00、8508.19.10、8508.70.10、8509、8510、8516、8517.11.00、8517.12.00、8517.18.00、8518.21、8518.22、8518.30.10、8518.30.20、8518.30.51、8518.30.59、8518.40、8518.50、8518.90、8519.30.00、8519.81.10、8519.81.20、8519.81.30、8519.81.49、8519.81.69、8519.81.79、8519.81.99、8521、8522、8525.80、8527、8528.72、8528.73.00、8529、8539.22.90、8539.29.50、8539.31.10、8539.31.90、8539.39;9004.10.00、9101、9102、9103、9105、9401.30.00、9401.40.00、9401.51.00、9401.61.00、9401.69.00、9401.71.00、9401.79.00、9401.80.00、9403.10.00、9403.20、9403.30.00、9403.40.00、9403.50.00、9403.60、9403.70、9403.81.00、9403.89、9404、9405.10.40、9405.10.90、9405.20.90、9405.30.00、9405.50.11、9405.50.19、9405.50.40、9405.50.90;9504、9505;9603.21.00、9603.29.00、9603.90、9605.00.00、9613、9614、9615及9617.00.10的二手消費品,均禁止進口。
2.二手交通工具:
凡屬海關各章稅號為8711、8712、8714二手交通工具,均禁止進口。
3. 二手醫療儀器:
包括海關各章稅號為9018.11.00、9018.12.00、9018.13.00、9018.14.00、9018.19.00、9018.20.00、9018.31.10、9018.31.90、9018.32.00、9018.39.10、9018.39.90、9018.41.00、9018.49.00;9018.50.00、9018.90.20、9018.90.30、9018.90.90、9019.10.10、9019.10.90、9019.20.00、9020.00.00、9021.10.00、9021.21.00、9021.29.00、9021.31.00、9021.39.00、9021.40.00、9021.50.00、9021.90.00、9022.12.00、9022.13.00、9022.14.00、9022.19.10、9022.19.90、9022.21.00、9022.29.00、9022.30.00、9022.90.10及9022.90.90的醫療儀器,亦禁止進口。

越南財政部建議將非含酒精的氣泡飲料,增列為適用10%特別消費稅的對象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業修訂特別消費稅法的草案,俾便報請政府及國會研議,其中建議將非含酒精的氣泡飲料,增列為適用特別消費稅的貨品。
據越南財政部表示,非含酒精的氣泡飲料(二氣化碳)為目前全球普遍喜愛的飲料,其主要成份除純潔水質外,另含有天然原料、色素、工業香精等,雖然氣泡飲料所含該等添加物,均符合食品安全含量標準規範,惟若過度或日常經常使用時,可能引發肥胖、血脂失常、糖尿、痛風症及促使增加癌症等的危機,為此越南政府宣導民眾調節消費非含酒精氣泡飲料,係屬必要性的工作,避免影響大眾的健康。爰該部建議越南政府與國會審議特別消費稅法修訂草案時,將非含酒精的氣泡飲料,增列為適用10%特別消費稅的對象。
據越南政府統計資料顯示,越南全國已於去(2013)年計消費9億2,500萬公升非含酒精氣泡飲料,平均每公升廠價為1萬1,987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為此若對該等飲料課徵10%特別消費稅(每公升約2,000越盾稅金),對生產業者不予造成影響,且預估越南國庫分別於2016年及2018年,將可增加1兆5,000億及1兆9,000億越盾收益。

越南財政部公告就地出口或輸往非關稅區貨品適用發票的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為解決越南若干省市海關局,依據該部第128/2013/TT-BTC號公告第117條第7項退稅文件類別,以及第45條規範就地出口貨品規定,受理廠商繳驗相關發票類別時發生困擾問題,該部依據其於去年5月15日第64/2013/TT-BTC號告,輔導執行越南政府2010年4月15日第51/2010/ND-CP號公告,有關售貨和提供勞務發票的規定,已於去年11月22日發布第16239/BTC-TCHQ號公告,就廠商從事就地出口貨品適用發票種類的規定,並規定將在全國統一執行如下:
一、 當海關機關受理貨品就地出口以及其退稅的關務手續時,依據前列第128/2013/TT-BTC號公告第45條第4項c點及第117條第7項規定,廠商應向海關繳交1份出口商業發票影本(惟須出示出口商業發票正本核對)。
二、 對於廠商輸往非關稅區的貨品,應使用由廠商簽發的加值稅發票(交與採購客戶連的發票),以取代簽發出口的商業發票。
前列第16239/BTC-TCHQ號公告的規定,亦將適用於依據越南財政部2012年11月15日第196/2012/TT-BTC號公告,執行電子關務就地出口的貨品。

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越南本(2014)年1月份物價消費指數較去(2013)年12月份上漲0.69%,亦較去年同期漲5.45%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統計總局頃公布越南本(2014)年1月份
之物價消費指數(CPI)上漲如下:
標題:越南本(2014)年1月份物價消費指數較去(2013)12月份上漲0.69%,亦較去年同期漲5.45%
類別 : A01(總體經濟)
資料來源: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2014124日報導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編輯日期:2014125
文號 :
商情本文 :
越南統計總局頃公布越南本(2014)1月份
之物價消費指數(CPI)上漲如下:
                                       
20141月份(%)
2009年上漲(%)
20131月份上漲(%)
201312月份上漲(%)

全國
城市
全國
城市
全國
城市
物價消費指數
156.78
156.30
105.45
105.65
100.69
100.66
1-糧食食品及餐飲業,其中:
160.98
163.07
104.49
104.04
100.77
100.67
糧食
146.58
147.45
103.18
102.92
101.33
101.10
   食品
163.62
165.23
104.77
104.50
100.75
100.70
   戶外餐飲
168.72
169.73
104.98
103.79
100.32
100.31
2-飲料及菸支
139.41
139.30
104.62
104.49
100.83
100.73
3-成衣紡品、鞋類及帽子
147.70
146.33
105.77
105.39
100.89
100.90
4-房屋及建材
170.49
173.26
106.19
106.13
101.02
101.17
5-家用物品及設備
131.72
130.18
103.79
103.50
100.39
100.39
6-藥品及醫療
191.80
181.16
110.96
113.36
100.17
100.09
-醫療服務業
220.69
205.96
112.97
116.43
100.16
100.09
7-交通
150.73
151.54
103.83
103.82
101.22
101.23
8-電信
87.38
86.59
99.48
99.36
100.00
100.00
9-教育
195.02
195.03
111.38
117.91
100.01
100.01
-教育服務業
207.24
198.34
112.45
119.41
100.00
100.00
10-文化、休閒及旅遊
125.58
129.06
102.90
102.83
100.21
100.29
11-其他貨品及服務項目
153.65
153.78
104.91
104.33
100.63
100.64
 






黃金
171.52
171.52
75.57
75.57
98.18
98.18
美元
121.78
121.78
101.11
101.11
99.94
99.94

: 本表第4項係包括房屋租金、水、電、燃料及建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