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越南首座核能電廠將延後至2020年動工

依據越南國會議決,越南首座核能電廠之1號寧順電廠本來將於本(2014)年動工,惟根據越南科技暨環境委員會對國家重大投資計畫執行進度之檢查報告顯示,1號寧順核能電廠恐將無法按時動工,甚至有可能被延宕3年。此係因在研究挑選該廠興建地點中發生很多問題,致投資案文件準備及該廠地點審核工作之時間被拖延2年。
越南工商部稱,預估該核能電廠將於2017年底或2018年初動工。惟據越南媒體登載總理對本案之意見則顯示,越南首座核能電廠恐將無法按國會要求之時間動工,而將被拖延6年,遲至2020年才能動工。

去(2013)年越南紡織暨成衣品出口為逾200億美元

去(2013)年越南纖維及紡織暨成衣品出口金額逾200億美元,較2012年成長18%,超過本年原訂目標10億美元。其中,紡織暨成衣產業原副料之出口金額為7億美元,纖維及紡織暨成衣品為197億美元。越南纖維及紡織暨成衣產品主要出口市場包括美國、歐盟、日本、韓國、東協等。
據越南紡織暨成衣協會(Vitas)副主席黎進勇(Le Tien Dung)稱,最近幾年來全球經濟不景氣,影響到全球紡織暨成衣市場,越南紡織業亦面臨諸多困難。惟越南紡織暨成衣業者已積極尋找投資資金,提高產品品質,擴大出口市場,度過目前困難。

2016年 1月1日起越南企業營業所得稅降至20%

越南政府頃頒布第218/2013/ND-CP號議定規定有關企業所得稅法之施行細則。具體為:
自2016年1月1日起適用22%營業所得稅之對象將正式適用20%營業所得稅,目前適用20%營業所得稅之人民信用組織及小規模金融組織所得稅降為17%。
該規定降稅之前,企業之營業所得稅為22%。對於年營業額不超過200億越盾之企業(包括合作社、有生產、經營、服務經營項目之事業單位)
,稅率為20%。其中,作為確定適用20%營業所得稅之基礎係企業前一年之營業額。
對於在越南探勘、開採石油及稀有資源等項目,營業額自32%至50%。
第218/2013/ND-CP號議定 自2014年2月15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14年起之稅期。

越南辦公室租金持續9季下滑

據越南Savills公司本(2013)年1月9日市場考察報告資料指出,2013年第4季河內市辦公室供應總量為1,308,000平方公尺,來自153棟大樓,較第3季成長4.3%,較去年同期成長15%。市場需求達供應總量之74%,較去年同期衰退2%。A級出租率為75%、B級出租率為67%、C級出租率為83%。
辦公室出租價格9季持續下滑,每月平均租金每平方公尺約39.5萬越盾,較上一季衰退2.6%,較去年同期衰退10%。
河內市A級辦公室2013年年底每月每平方公尺平均租金約61萬越盾,較上一季衰退1.7%;B級辦公室衰退3.1%,每平方公尺租金約37.9萬越盾;C級辦公室衰退3.3%,每平方公尺租金約26.7萬越盾。
市場辦公室租用需求方面,2013年第4季辦公室出租總面積為30,500平方公尺;其中B級辦公室占19,000平方公尺,占62%總出租面積,C級占9,700平方公尺,A級占1,700平方公尺。
據Savills考察結果,截止2015年河內市將有約42萬平方公尺辦公室面積可出租,主要集中於慈廉縣及紙橋郡(占約45%)
在胡志明市,2013年第4季總共有139.5萬平方公尺,較上一季成長1%,較去年同期成長6%。
據Savills之評估,胡志明市辦公室需求大,供應量有限,因此市場相當好。
2013年第4季,辦公室出租率達89%,較去年同期成長4%。A級出租率為91%、B級租出率為90%。A級及B級出租價格分別漲1%及0.2%。
2013年胡志明市辦公室出租總量為11.9萬平方公尺,較去年同期成長27%。

2015年1月1日起若干家用設備不得進口越南

越南總理頃頒布第78/2013/QD-TTg號決定有關須清除之耗用能源之設備及工具以及效率不高、不得興建之發電機組等名單及期程。
根據該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得進口及生產能源效率低於基本能源效率。
具體,對於工業設備不得進口及生產之低能源效率設備包括: TCVN8525:2010 配給變壓機、TCVN 7450-1:2005 電力引擎及TCVN 8630:2010工業用之鍋爐。
對於家用設備,不得進口及生產低於基本能源效率之設備包括: TCVN 7896:2008 compact 熒光燈、TCVN 8249:2009管式熒光燈、TCVN 7897:2008、TCVN 8248:2009熒光燈電子鎮流器、TCVN 7828:2013冰箱、TCVN 8526:2010洗衣機、TCVN 8252:2009電飯鍋、TCVN 7826:2007電扇及TCVN 7898:2009儲水熱水瓶。
另外,嚴禁發電廠進口老舊、落後之設備。發電廠興建執照核發將由權責機關根據具體個案審核及批准。
2014年2月10日後,對於用煤炭、天然氣發電、且能源效率低於基本能源效率之火力發電廠均不得批准。

越南預估未來10年鞋類皮革及手提袋產業拓銷國外市場蓬勃發展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越南鞋類自本(2014)年1月1日起的3年期內,將可享受歐盟提供普遍優惠關稅(GSP),此可視為越南鞋業廠商拓銷歐盟市場的良好商機。越南於去年計輸往歐盟34億美元的鞋類產品,未來若越南參與泛大平洋經濟夥伴協定(TPP),以及與歐盟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DA)時,越南鞋類皮革及手提袋等貨品,亦將享受優惠並可大量拓銷美國、日本、歐盟、加拿大、墨西哥及秘魯等締約國市場。
另據越南工商部胡次長氏金釵(Ho Thi Kim Thoa)告稱,紡品和鞋類皮革係越南與全球各國簽署雙邊或多邊自由貿易協定享受最有利的產業,盼該等產業今後出口相關產品,亦將大幅成長1倍,另目前越南廠商鞋子在國市場占有率僅達55%,可見國內鞋類市場仍有甚大發展的空間。
又據越南鞋類皮革協會表示,越南國內每年銷售1億3,000萬至1億4,000萬美元鞋子,價值約16億美元,惟其中越南廠商供應僅占7,000萬至7,500萬雙鞋子,其餘均以貿易小額的方式從中國大陸進口。
前列越南履行雙邊及多邊自由貿易協定時,亦將須對FDA締約國開放鞋類皮革及手提袋市場,即須減讓進口關稅至0%,屆時將對越南鞋類皮革產業造成衝擊,越南廠商須準備接受市場龐大的競爭壓力。

越南2013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6.04%

據越南統計總局稱,越南2013年12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11)月份上漲0.51%,惟較去(2012)年底上漲6.04%,亦較去年上漲6.60%。除交通、郵電等費用分別微略衰退0.23%、0.01%外,其餘貨品及服務之價格皆上漲,其中餐飲服務上漲0.49%,飲料及香菸上漲0.27%,成衣帽子暨鞋類上漲0.57%,房屋暨建材上漲2.31%,家具設備上漲0.25%,藥品及衛生服務上漲0.08%,教育費用上漲0.02%,文化、娛樂及旅遊等服務費上漲0.13%,其他貨品及服務項目上漲0.16%。
此外,12月份黃金價格較上個月減少3.33%,與去年底相較衰退24.36%,美元價格較上個月上漲0.05%,亦較去年底上漲1.09%。

2013年越南GDP經濟成長率約為5.42%

據越南統計總局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越南經濟成長率較去(2012)年成長5.42% (按:2013年第一季經濟成長率為4.76%、第二季為5.00%、第三季為5.54%、第四季為6.04%);其中工業暨營造業成長5.43%、服務業成長6.56%、農林水產業成長2.67%。有關2013年經濟結構方面,農林水產業占18.4%、工業暨營造業占38.3%、服務業占43.3%。(按:2012年前述比例分別為19.7%、38.6%、41.7%)。
2013年經濟成長率雖低於目標成長率為5.5%,惟仍高於2012年之經濟成長率(5.25%),並顯示恢復之趨勢。
另2013年失業率為2.2%,其中都市地區之失業率為3.58%、鄉村為1.58%。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越南政府公告外資企業重新登記、轉換型態及換發新投資執照手續的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政府為執行國會去(2013)年6月20日通過第37/2013/QH13號企業法第170條修訂案,已於去年11月21日發布第194/2013/ND-CP號公告,有關外資企業重新登記、轉換型態及換發合作經營合約形式投資執照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月15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6年9月21日第101/2006/ND-CP號,及2003年4月15日第38/2004/ND-CP號公告的規定,惟對於在2006年7月1日前獲核發投資執照,在2006年7月1日後活動期滿而仍未進行解散,且依據本(第194/2013/ND-CP號)公告第6條規定而有建議申請繼續活動的外資企業,則自本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前列第194/2013/ND-CP號公告規定計21條,其中重點規定摘譯如下如次 :
一、 適用範圍(第1條):本公告規範適用於:
1. 2006年7月1日前獲得核發投資執照之外資企業,執行重新登記及轉換型態。
2. 2006年7月1日前獲得核發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之合作經營合約,執行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之換發。
3. 依據企業法和投資法規定,尚未換發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之參與執行合作經營合約各方,以及尚未或已辦理重新登記之屬於2006年7月1日前獲得核發投資執照外資企業的權利及義務之規定。
4. 2006年7月1日前獲得核發投資執照,而尚未辦理重新登記的外資企業,以及尚未換發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之合作經營合約的投資執照之變更的規定。
5. 屬於專案法令規定成立和活動的外資企業,則其辦理重新登記從該專案法令規定辦理。
二、 適用對象(第2條):
1.於2006年7月1日前獲得核發投資執照的外資企業,包括 :
a) 聯營企業
b) 全外資企業
c) 依據政府2003年4月15日第38/2003/ND-CP號公告,有關將若干外資企業轉換為股份公司形式活動的外資股份公司。
2.己於2006年7月1日前獲得核發投資執照,而屬於合作經營合約的各方。
3.政府管理機關負責受理外資企業重新登記、轉換型態及換發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
三、用語釋義(第3條):
1.「重新登記」係指本公告第2條所列企業辦理重新登記,俾便依據企業法規定進行活動者。
2.「轉換企業」係指本公告第2條所列企業辦理轉換企業型態,俾便依據企業法規定進行活動者。
3.「換發投資執照」係指參與履行合作經營合約各方,將其已於2006年7月1日前取得投資或營業執照換發為新的投資證明書。
4.「重新登記的企業」係指本公告第2條所列規定辦理重新登記後獲核發投資證明書的企業。
5.「轉換型態的企業」係指本公告第2條所列而依據企業法規定,獲得轉換型態的企業。
6.「尚未辦理登記的企業」係指本公告第2條所列依據企業法規定,而尚未辦理重新登記的企業。
四、重新登記、轉換型態及換發投資執照之決定權(第4條):
1.於2006年7月1日前取得投資執照的外資企業,可依據企業法、投資法及本公告規定,行使有關辦理企業重新登記、轉換型態以及舉辦管理活動的時間之決定權。
對於在2006年7月1日前成立,而依據投資執照規定於2006年7月1日後活動期滿的外資企業,而仍未辦理解散企業手續且有建議申請繼續活動者,應在2014年2月1日前辦理企業重新登記。
2.參與合作經營合約活動的各方,可依據投資法規定辦理換發投資執照之登記,以獲得核發投資證明書。
五、對已於2006年7月1日前獲得核發投資執照,而己於2006年7月1日後活動期滿,而仍未進行解散且有建議申請繼續活動的企業,辦理重新登記的規定(第6條):
1.依據投資執照規定而在2006年7月1日後活動期滿,而有建議申請繼續活動的外資企業,若符合下列規定條件者,得辦理重新之登記:
a)企業從事經營的產業別,非屬禁止經營的產業項目,若經營的產業別係屬於具備經營條件的項目,則企業應符合辦理重新登記當時法令規定的條件;
b)投資計畫案應符合規劃,都市基礎工程結構、土地規劃使用、建築規劃、礦產和其他資源探勘、開採及加工規劃;
c)承諾逕自負起有關活動期滿後至重新登記期間各項交易及義務之責;
d)向政府充分切結執行租稅的義務;
e)尚持有所有或散失所有資金的企業,應承諾在辦理重新登記後最多3年期內,增加其所有資金至少相當其章程資金額。
2.對於在2006年7月1日後活動期滿,而仍未進行解散且有建議申請繼續活動企業,適用之投資優惠和義務。
a)適用符合投資執照上所列自活動期滿後至辦理重新登記期間的相應法令之規定;及
b)從辦理重新登記起則適用重新登記當時現行法令的規定。
3.發給企業的投資證明書,自其先前投資執照期滿後開始生效。
4.企業應在2014年2月1日前辦理重新之登記,逾期而不辦理者,則應依據法令規定解散並終止企業活動。
六、辦理重新登記後企業適用的型態(第7條):
1.具1名投資業主的全外資企業,重新登記後轉成為1名成員型態責任有限公司。
2.聯營企業及具有2名投資業主以上之全外資公司,重新登記後轉成為2 名成員以上型態責任有限公司。
3.股份公司重新登記後仍為股份公司。
七、辦理企業重新登記要件(第8條):
1.登記手續要件:
a)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認之重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登記後2名成員以上型態責任有限公司的公司成員,或股份公司的創始股東名冊;
b)合格之投資執照、變更投資執照以及變更投資執照證明書抄本(若有);
c)符合企業法令規定之公司章程修訂草案;
d)聯營企業之董事會會議記錄;外國投資業者(適用於有多名外國投資業主)相關達成共識文件或董事會會議記錄,或投資業者確認文件(適用於全外資企業);股東大會有關同意辦理重新登記及通過章程修訂草案的會議記錄(適用於股份公司);
e)業主或企業投資業主,或全外資企業董事會,或聯營企業董事會或外資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有關企業重新登記和通過章程修訂案之決定書;
f)重新登記後屬於公司成員的個人及法人證明證件,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證件;
g)重新登記之前續2年的企業財務報表;
h)法令規定涉及變更企業內容的相關資料。
2.凡屬本公告第6條規定的企業,除本(8)條前列第1項規定要件外,企業應補充提交:
a)逕自負起有關活動期滿後至重新登記期間各項交易及義務責任之承諾書、充份執行政府租稅規定承諾書;
b)依據計畫投資部2011年3月31日第04/2011/TT-BKH號公告,適用於國營企業、企業和外資投資計畫案表格格式系統規定第04-CS/SXKD號的表格格式,填寫從投資執照期滿之前續年份至重新登記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報告。
3.對於辦理重新登記而有要求變更經營及變更投資計畫內容的企業,除按本(8)條第1及2項規定文件外,應補遞符合投資和企業法規定變更內容的相應文件。
4.辦理重新登記文件製作為1式3套,其中至少有1套為原始文件,若屬於應呈報總理或徴詢各部會意見審議者,則應製作成1式10套的文件,其中至少有1套為原始文件。
八、企業重新登記的手續程序(第9條):
1.辦理重新登記的企業,按本公告規定要件向核發投資證明機關遞件。
2.對非屬徵詢各部會意見者,則核發投資證明書機關於接獲齊全合格申請文件起的15個工作天內,審議並發給投資證明書。
3.凡須徵詢各部會意見者,則核發投資證明機關於接獲齊全合格申請文件起不得超過45個工作天內,審議並發給投資證明書。發照機關得自接獲申請文件的15天期內,書面徵詢意見。
4.對不予核准或要求補正文件者,發照機關寄送書面通知企業並詳列理由。
5.發照機關負責在投資證明書上載列有關先前投資執照、變更投資執照或變更投資執照證明書所列之權利、義務、投資優惠及承諾或條件(若有)。
6.辦理重新登記的企業,於收受投資證明書(新)時,應向發照機關繳回已獲核發之投資執照、變更投資執照或變更投資執照證明書正本。
九、 辦理重新登記後企業的權利及義務(第10條): 
1. 企業辦理重新之登記,將繼承企業重新登記前全部合法之權益、負起其尚未結清債務、勞動合約及其他義務之責。
2. 辦理重新登記的企業,具有下列權利,得 :
a) 依照投資證明書上所列內容進行活動;
b) 依照投資執照上所列條件活動期限,繼續享受投資優惠;
c) 得保留企業原來名稱、戳章、帳戶及廠商稅號,惟若屬於重新登記時變更相關資訊,或為符合企業法、投資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強制須變更者,或依投資業者有需求變更以符合法令規定者,則除外;
d) 享受法令規定之其他權利。
3. 辦理重新登記的企業,具有下列義務:
a) 繼續執行投資執照上所列條件或承諾;
b) 負起重新登記文件上列內容誠實及正確性之責;
c) 遵行企業法、投資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十、未辦理重新登記企業之權利及義務(第17條):
1. 可依據獲核發投資執照及公司章程規定繼續活動;對於投資執照及公司章程上尚未規範的內容,得依據企業法、投資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具體如下:
a) 擁有1名業主的全外資企業,得適用1名成員型態責任有公司的相應規定;
b) 擁有2名業主以上的全外資企業及聯營企業,得適用2名成員型態責任有限公司的相應規定。
c) 本公告第2條第1項c點規定的股份公司,得適用股份公司的相應規定。
2. 得申請變更公司章程與投資執照,惟屬於調整活動期限,以及變更產業而使活動期限隨之變更者,則除外。
3. 可保留企業原來名稱、戳章、帳戶及註冊之廠商稅號,惟投資業者為符合法令規定而有需求變更者除外。
4. 得依據投資法令規定落實新的投資計畫案。新投資計畫案活動期限,符合投資執照上所列企業活動的期限。
依據企業法、投資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擁有其他權利及義務。
十一、企業轉換後之權利及義務(第13條):
1. 企業可同時接合辦理重新登記執行轉換企業。
2. 企業繼承企業轉換前之全部合法之權利及負起其尚未結清債務、勞動合約及其他義務之責。
3. 轉換後企業得繼續落實先前發給投資執照上所列條件、承諾以享受投資優惠。
4. 轉換後企業應符合有關法令對轉換個案的相應規定。
5. 企業負起申請轉換文件所列內容的誠實和正確性之責。
6. 轉換後企業擁有法令規定之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二、未辦理重新登記的企業,及未辦理換發投資執照或營業登記證的合作經營合約,有關變更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的手續程序規定(第20條):
1. 申請變更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之未辦理重新登記的企業,以及未辦理換發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合作經營合約形式,可依據投資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規定,向核發投資證明書機關遞件,俾便獲得審查調整。企業與履行合作經營合約各方負起有關申請調整文件上所列內容之誠實和正確性的責任。
2. 核發變更投資執照或變更營業執照之手續、程序及要件,依據投資法、企業法及相關輔導執行規定辦理。
3. 核發投資證明書機關自接獲齊全合格申請文件後的15個工作天內,審議並發給變更投資執照或變更營業執照。
4. 對於須徵詢各部會及部門意見者,則審議並核發投資證明書的期限,自接獲齊全合格申請文件起不得超過45天。發照機關得自接獲申請文件的15天期內,書面徵詢意見。
5. 對不予核准或要求補正文件者,發照機關送書面通知企業並詳列理由。
十三、尚未辦理重新登記企業投資執照之調整(第19條重點摘譯):
1. 核發投資證明書機關將對尚未辦理重新登記企業,或尚未辦理換發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合作經營合約,依據法令規定審議其變更投資執照(含營業執照)之申請;核准以調整投資執照證明書或調整營業執照證明書形式,變更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若投資業者有建議時,發照機關將核發投資證明書,以取代先前發給的投資執照,並在投資證明書上充分載列先前投資執照所列內容。
2. 變更投資執照內容享受之投資優惠、適用投資條件及其他內容,適用於變更當時的法令規定。
3. 對於不申請變更的內容,企業或履行合作經營合約各方按先前核發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上所列規定繼續執行。
4. 對尚未辦理重新登記的企業,若屬於下列情況者,核發投資證明書機關僅以簽發核准書面文件的方式,而勿須變更其投資執照:
a) 倘於企業主要辦公處所所在之中央直轄市及省轄區內申請設立交易處、代表處、倉庫及產品推廣店(非含製造性質者),
b) 變更中央直轄市及省轄區內企業之主要辦公處所地點者,惟變更企業於工業區、經濟區、高科技園區內與區外地點者除外。
對於有需求變更投資執照所列屬於本(19)條第4項a及b點規定內容者,發照機關依據規定受理其變更執照。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書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載前列第194/2013/ND-CP號公告全文(越文版),其中包括合作經營合約換發投資執照或營業執照要件與木續程序等規定,俾便參用。

2013年越南農林水產出口金額達275億美元

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稱,去(2013)年越南水產出口金額達67億美元,較前(2012)年成長10%。林產品出口金額為56.5億美元,較2012年成長15%。
惟越南主要出口農產如稻米、咖啡等產品出口金額卻均衰退。具體言,2013年越南稻米出口量為661萬公噸,減少17.4%,出口金額約29.5億美元,衰退19.7%。
咖啡2013年出口總量為132萬公噸,減少23.6%,出口金額約27.5億美元,衰退25%。
橡膠出口量為107.8萬公噸,減少5%,出口金額約25.2億美元,減少11.6%。
越南腰果出口總量創歷史新高,為25.7萬公噸,成長15.8%,出口金額為16.3億美元,成長9.7%。
胡椒出口量為13.3萬公噸,成長14%,出口金額約9.01億美元,亦成長14%。
茶葉出口金額為2.22億美元,減少6.3%。
木及木製品出口金額為53.7億美元,成長15.2%。
木薯及其產品出口量及出口金額均大幅衰退,出口量為310萬公噸,減少26%,出口金額為11.1億美元,衰退18.2%。
雖然越南農林水產出口金額達275億美元,惟越南進口肥料、農藥、原料木及木產品、飼料及其原料、橡膠、水產、腰果、黃豆、玉米等產品之進口金額亦達188.4億美元。

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越南海關總局暫時輔導業者執行輸入廢料的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海關總局為解決企業自加工出口廠商輸入廢料出示文件的困擾問題,業已輔導暫時執行如下:
於越南工商部與資源環保部修訂第34/2012/TTLT-BCT-BTNMT號聯合公告規定前,對於自加工出口廠商、加工出口區及非關稅區廠商輸入廢料,以作為生產原料的企業,僅須向海關出示危害廢棄物管理(或運輸、處理、銷毀)的執業活動許可,即可辦理通關手續,以取代前列聯合公告規範具備條件進口廢料證明書。此可視為越南海關總局解決進口廢料的暫時措施,俟越南工部與資環保部發布相關規定後,將從其規定辦理。

越南政府公告新版企業營所稅法施行細則出爐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政府為執行2008年6月3日企業營所稅法,以及國會於2013年6月19日通過企業營所稅法修訂案,已於去(2013)年12月26日發布第218/2013/ND-CP號公告,企業營所稅法之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2014)年2月15日起開始實施,且適用於2014年的計稅期,同時取代政府2008年12月11日第124/2008/ND-CP號、2011年12月27日第121/2011/ND-CP號,以及本年8月13日第92/2013/ND-CP號公告企業營所稅法施行細則第2及3條的規定。
前列第218/2013/ND-CP號公告計20條,其中有關企業適用稅率及享受優惠租稅規定如下:
A、 稅率(第10條):
依據企業營所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6項規定之企業營所稅率執行:
1) 企業營所稅率為22%,惟本(10)條第2及3項規定適用32%至50%及適用20%稅率,以及本(第218/2013/ND-CP號)公告第15及16條規定享受優惠稅率的對象除外。
對於適用本條規定22%稅率的對象,自2016年1月1日起則適用20%的稅率。
2)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成立及活動的企業,包括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貨品和勞務活動的事業單位,而年總營業額不超過200億越盾者,得適用20%的稅率。
認定適用本(A)項規定20%稅率對象的年總營業額,係以其前續年售賣貨品和勞務的總營業額為之。
3) 對於在越南境內從事尋覓、探勘及開採石油天然氣和珍貴資源適用的企業營所稅率為32%至50%,其中對於從事尋覓、探勘及開採石油天然氣活動者,總理按財政部建議就依據其開採地點、條件及蘊藏量,裁定符合適用於個別投資計畫案及經營單位的具體稅率,惟屬於白金、黃金、銀、錫、鵭、銻、珍貴寶石、稀土礦者,適用的稅率為50%。凡屬於在本公告附錄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地區清單所列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而獲得交付礦區的面積70%以上者,則適用40%的企業營所稅率。
B、優惠稅率(第15條):
1)15年適用10%的優惠稅率,適用於:
a)進駐本公告附錄地區清單所列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經濟區、高科技園區以及依據總理決定成立資訊科技區投資執行新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b)落實屬於研究科學與發展科技、依據高科技法規範優先投資發展高科技產業清單所列高科技項目之應用;培育高科技及培育高科技企業;依據高科技法規範優先投資發展高科技產業清單所列高科技項目之冒險投資;投資興建培育高科技與培育高科技企業的經營單位;投資開發水廠、電廠與供排水系統、橋樑、陸路、鐵路、航空港、海港、河港、機場、火車站以及總理核定之其特別重要的基礎設施工程;生產軟體產品;生產複合材料(composite)、輕質材料、珍貴材料;生產再生能源、綠能以及自廢棄物生產能源;發展生物科技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本點所列投資生產軟體產品的計畫,係指依據法令規定生產軟體產品流程以及軟體產品清單所列軟體產品之從事生產的計畫案。
c)落實屬於環保領域,包括製造處理污染環境設備、觀測設備和環境分析設備;處理污染與保護環境設備;蒐集並處理廢水、氣體及固體廢棄物;複製及再使用廢棄物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d)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的農業企業。
對於取得高科技企業及應用高科技農業企業證明書,而依據企業營所稅法規定刻正享受,或己享受完畢優惠企業營所稅的企業,則高科技企業及應用高科技農業企業享受的優惠額度,相當於以本公告第15條1項和第16條第1項所列優惠規定,扣除其己享受優惠(含稅率及享受租稅減免)的時間認定為之。
e)從事生產領域活動新投資計畫案(適用特別消費稅與採礦投資計畫案例外)之企業所得,惟須滿足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1-計畫案投資資金規模至少為6兆越盾(謹註: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自發給投資執照後資金到位期限不得超過3年,且最遲應於取得營業額的3年後每年總營業額至少為10兆越盾者;
2-計畫案投資資金規模至少為6兆越盾,自發給投資執照後資金到位期限不得超過3年,且應最遲於取得營業額的3年後僱用逾3,000名勞工者。
本點所列勞工的人數,係指具備簽訂全時間作業勞動合約的勞工人數,不含期限1年以下勞動合約及半時間操作的勞工人數。
2)適用10%稅率的所得項目如下:
a)從事教育訓練、職訓、醫療、文化、運動及環保領域社會化之企業所得;
總理核定本(2)項所列執行社會化企業之型態、規模及標準清單。
b)出版社依據出版法規定從事出版活動之所得;
c)報章機關依據報章法規定從事報章活動(含在報章上進行廣告)之所得;
d)企業從事投資經營出售、出租、出租後出售國民住宅,而為住宅法第53條規定所列對象提供服務之所得;
本項規範國民住宅,係指政府或各種經濟型態投資興建並符合住宅法規定住用房屋、出售價格、出租價格、出租後出售價格、購置、租用及租用後購置國民住宅對象的標準,且認定適用本項所列10%稅率的所得,並不附屬於簽訂購買、出租及出租後出售合約簽訂的時間。
e)企業之所得,涵蓋植林、照顧與保護森林、於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養殖水產及種植農林產;生產、繁殖與雜交植物及飼養動物種苗;開採及精製鹽品,惟本公告第4條第1項規定者除外;投資保管收穫後農產品、保管農水產品及食品;
f)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及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以外,從事農業、林業、漁業及鹽業領域活動的合作社所得,惟本公告第34條1規定的所得除外。
3)10年適用20%的稅率,適用於:
a)於本公告附錄地區清單所列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執行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b)企業落實投資計畫案,包括生產高級鋼;生產節能產品;生產農林漁及鹽業用機器設備;生產農業灌溉設備;生產及精製家畜、家禽及水產飼料;發展傳統產業;
凡在本(3)項a和b點規定所列地區及優惠產業執行新投資計畫案的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適用17%的稅率。
4)適用於人民信用基金及微觀經濟組織的稅率為20%,惟從自2016年1月1日起適用17%稅率。
依據本(15)條第1項規定享受10%稅率期滿後的人民信用基金及微觀經濟組織,則改轉為適用20%的稅率(惟從2016年年1月1日起則適用17%的稅率)。本(4)項規定微觀經濟組織,係指依據各信用組織法成立及營運的組織。
5)屬於本(15)條第1項b及c點規定享受租稅優惠的計畫案,若屬於須特別吸收投資之具有大規模及高或新科技者,則可展延其享受租稅優惠期,惟適用10%稅率的總期時間,不得超過30年。總理將按財政部建議,核定本項適用10%稅率的展延時間。
6)本(15)條規範適用租稅優惠期,係自新投資畫案首年取得營業額連續計起為之;對於高科技企業及運用高科技的農業企業,自獲得認可為高科技企業及運用高科技農業企業日起為之;至於應用高科技的企業,則自獲核發應用高科技證明書日起為之。
C、減免稅:
1)4年免稅及後續9年應繳稅額之減半,適用於:
a)依據本公告第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b)依據本公告附錄地區清單所列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及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落實屬於社會化領域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2)4年免稅及後續5年應繳稅額之減半,適用於:本公告附錄地區清單所列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及經濟社會條件困難以外地區,落實屬於社會化領域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3)2年免稅及後續4年應繳稅額之減半,適用於:本公告第15條第3項規定新投資計畫案,以及進駐工業區(座落經濟社會條件順利地區的工業區除外)執行新投資計畫案之企業所得。
本(3)項規定之經濟社會條件順利地區,係指屬於特別等級都市、中央直轄市第1等級都市以及省轄屬第1等級市轄屬市內郡區;若工業區同時座落經濟社會條件因難及順利地區時,則其享受優惠租稅之認定,將依據擁有工業區面積較大的地區為之。本項規定特別等級及第1等級都市,依據政府告都市分類的規定認定之。
4)本條規範租稅的減免時間,得自享受租稅優惠投資計畫案取得課稅所得首年後起連續計算為之,對於自首年取得營業額後3年而無課稅所得的新投資計畫案,則其租稅減免期從第4年計起。至於本公告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科技企業與應用高科技農業企業享受租稅的減免期,則自獲得認可為高科技企業和應用高科技農業企業的時間起為之。
對於在首度計稅期內,企業落實享受租稅減免新投資計畫案之生產經營活動時間,若在12個月以下者,則執行新投資計畫案的企業,可選擇立即享受屬於該計稅期內之租稅減免優惠,或向稅務機關辦理後續計稅期開始享受租稅優惠之登記。
5)從事屬於本公告規定優惠租稅產業及地區之刻正執行投資活動的企業,若有計畫擴大其生產規模、提升產能與更新生產科技計畫,若符合下列3項標準規定之一者,可選擇為其正在執行投資計畫案活動的剩餘時間(若有)享受租稅優惠,或享受因擴廠帶來增加所得租稅減免的優惠。本(5)項規範增加所得享受租稅減免的優惠期,得比照屬於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的相同地區和產業執行新投資計畫案的租稅減免優惠期限辦理。
本項規範擴大的投資計畫案,應符合下列規定標準之一:
a)本公告規定屬於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的產業,或依據企業營所稅法規定進駐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或困難地區執行投資的擴大計畫案,當該擴大計畫案完成並投入活動時,其增加的企業固定資產之原始價值至少從200億越盾,或至少從100億越盾者;
b)增加企業固定資產的原始價格,占投資擴大前企業固定資產總價值至少從20%的比重者;
c)增加的產能設計,占投資擴大前產能設計至少從20%者。
對於正在營運的企業,而有投資擴大屬於本公告規定所列享受租稅優惠的產業及地區之計畫,若無法滿足前列規定標準之一者,則其投資計畫案執行的剩餘時間,得比照其正在營運投資案享受的租稅優惠規定辦理。
對於選擇享受租稅優惠之投資擴大的企業,則其投資擴大所增加的所得部分應予分列核算;若不克予以分列時,則其投資擴大的所得,應以其投入生產經營使用新固定資產之原始價格,占企業固定資產總價值之比例認定為之。
前列規範享受租稅減免的期限,係從完成投資擴大計畫案投入生產經營取得所得的年份計起;若於其首3年尚未取得所得者,則自其投資擴大計畫案首年取得營業額的第4年計起,為享受租稅減免之期限。
本規範享受租稅的優惠,不適用於企業併入、併購後擴大或正在活動的投資計畫案。
D、其他適用租稅減免的情況(第17條):
1)僱用10至100女性勞工而女性勞工占經常操作勞工總人數逾50%,或經常僱用逾100名女性勞工而女性勞工占經常操作勞工總人數逾30%之從事生產、營造及運輸的企業,則企業享受減免的營業所得稅額,相當於其給付女性勞工之下列的增加費用:
a)職業訓練費;
b)給付於由企業舉辦及管理托兒所和幼稚園任教女性老師之薪資和津貼(若有);
c)年度多付健康檢查的費用;
d)給分娩後女性勞工的補助。財政部與勞動部配合,具體制定給付本(1)項規定的補助額度;
e)給付女性勞工分娩後依據制度規定得准休息及哺育,而仍予執勤時間的薪資和津貼;
2)僱用少數民族勞工的企業,其獲得減免的企業營所稅額,相當於其給付屬於適用規定制度,而政府尚未對少數民族勞工提供補助之職業訓練、住宿補助、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的費用。
3)對於向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內組織及個人,執行屬於優先轉交領域所列科技轉交的企業,得享受因轉交科技所得計算企業營所稅之50%。
E、提撥企業發展科技基金(第18條):
企業提撥之發展科技基金,依據企業營所稅法第17條及企業營所稅法第1條第11項規定辦理,其中對於依據越南法律規定成立及活動的企業,可從其年度計稅的所得,最多提撥10%以設置發展科技基金。
F、適用企業優惠營所稅的條件(第19條):
企業適用的優惠營所稅之條件,依據企業營所稅法第1條第12項規定辦理。
1) 企業應將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包括優惠稅率及租稅減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項目分列;若無法將營業額或獲准扣除支出費用分列的企業,則享受租稅優惠的營業額或獲准扣除的支出費用,以其占企業總營業額或獲准扣除支出總費用的比認定為之。
2) 本公告第4條第1及4 項、第15條及第16條所列租稅優惠,以及第10條第2規定的20%稅率,不適用於下列所得項目:
a) 資金轉讓、入股權轉讓及不動產轉讓所得,惟本公告第15條第2項d點規定投資經營國民住宅所得,則不在此限;投資計畫案轉讓、投資計畫案參與執行權轉讓、探勘和開採礦產權轉讓所得;越南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b) 尋覓、探勘及開採石油天然氣、其他珍貴天然資源以及開採礦產活動所得;
c) 依據特別消費稅法規定從事經營適用特別消費稅勞務活動所得;
d) 本公告第3條第2項規定與享受優惠租稅生產經營活動並無關連的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於符合本公告第15及16條規定享受優惠產業及地區條件的情況)。
3) 對於企業在同一時間內,而同時可享受多種租稅優惠額度的所得,則企業可選擇享受最有利的優惠租稅。
4) 對於正在享受企業營所稅優惠期間的企業,若企業於計稅年度內無法滿足企業營所稅法修訂案第1條第7、8、12項所列優惠租稅的條件之一,以及本(第19)條規定者,則不准享受該計稅年度的租稅優惠,而應以22%的稅率繳交,以及本公告第10條第2項規定年度總營業額不超過200億越盾的企業,則按20%稅率繳稅,惟渠等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共同適用20%的稅率。
對屬於本公告第15條第1項e點規定的投資計畫案,自獲核發投資執照(因發生客觀因素,例如清理場地、政府機關理行政手續,或由發生天災與、火警而獲得發照機關認可並提報總理核准,以致投資計畫進度遭延緩除外)後3年,或自取得營業額首年計起後第4年,而企業執行的投資計畫不符合本公告第15條第1項e點所列規定時,則不准享受企業營所稅優惠,同時企業應依法令規定進行申報並繳交先前各年(若有)業己申報享受的優惠企業營所稅,且依賦稅管理法規定獲非視為具有虛報的行為。至於正享受租稅優惠期中,若企業具有一年計稅期無法滿足本公告第15條第1項e點規定優惠租稅條件時,則不准企業享受該年度企業營所稅的優惠。
5)本公告第15條第1及3項、第16條第1、2及3項規定享受優惠租稅的新投資計畫案,係指首次執行或與刻正落實獨立性投資的計畫,惟屬下列的情況則除外:
a)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分立、併入、合併及變更企業型態,所形成的投資計畫案;
b)轉讓所有業主(包括繼承企業資產、經營地點及產業項目,而繼續生產經營活動所執行之新投資計畫)所形成新的投資計畫案。
享受本公告第15條及16條優惠租稅的投資計畫案,應取得權責機關核發投資執照投資證明書。對於投資資金額15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具備投資條件產業清單所列項目,而接合成立新企業之國內投資計畫案,則認定其投資計畫的文件,為企業登記證。
G、適用以營業額百分比繳交企業營所稅的對象(第11條):
凡屬企業營所稅法第2條(稅捐人)第2項(企業營所稅法第3條規定具課稅所得之應繳交企業營所稅的企業)第c點(在越南設有常駐單位的外國企業,繳交其在越南境內之與常駐單位活動並無關連所產生應課稅所得之企業營所稅)及d點(在越南非設有常駐單位的外國企業,繳交其在越南產生課稅所得之企業營所稅)規定的企業,其應繳交的企業營所稅額,以其在越南境內售賣貨品和勞務營業額的百分比計算為之,具體規定如下:
1)從事勞務者:5%,惟從事餐廳、大飯店及賭場管理勞務為10%;接合貨品提供勞務供應者為1%;若無法貨品與勞務價值分列者,則為2%;
2)以就地進出口形式或依據國際貿易條文(Incoterms)供應及配銷貨品者為1%;
3)權利金:10%;
4)租用飛機(含租用飛機零組件及引擎)、貨輪者:2%;
5)租用鑽台、機器設備及運輸工具(前列第四項規定則除外)者:5%;
6)融資利息:5%;
7)轉讓證券及國外再保險者:0.1%;
8)衍生財務勞務:2%;
9)營造、運輸及其他活動項目:2%。
H、新舊法適用規定(第20條):
1)對於本公告生效前而計至2013年計稅期滿,刻正享受企業營所稅優惠之具有投資計畫案的企業,包括已獲核發投資執照、投資證明書或企業登記證(投資資金額15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具備投資條件產業清單所列項目,而接合成立新企業之國內投資計畫案),而依據企業營稅法令規定尚未享受優惠的投資計畫案,則准予按該等法令規定享受其計畫執行剩餘時間的優惠;若符合本公告規定優惠租稅條件時,則可選擇正在享受的優惠,或依據本公告規範所列新投資計畫案執行剩餘時間(適用於執行投資計畫案成立的新企業),或擴大投資執行剩餘時間(適用於正在享受投資擴大的投資案)享受的優惠(包括優惠稅率及租稅減免期)。
至2015年計稅期截止前,而企業具有屬於正在享受本公告第15條第3項規定20%優惠稅率的投資計畫案,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准予其計畫執行的剩餘時間,改轉為適用17%的稅率。
有關認定享受租稅優惠的剩餘時間,得自依據越南外國投資法、國內投資法以及本公告生效前發布企業營所稅法規範享受優惠租稅連續計起為之。
2)自企業轉型、變更所有人、分割、分立、併入及合併後具有投資計畫或成立的企業,若仍符合法令享受企業營所稅及轉列虧損條件者,則應負起執行企業或投資計畫案分割、分立、併入及合併前繳交企業營所稅(含罸款若有)交的義務,同時得繼承企業享受的優惠企業營所稅(含未轉列的虧損款項)。
3)解決屬於本公告生效前存在的租稅、決算租稅及減免稅問題,依據本公告實施前所發布越南外國人投資法、鼓勵國內投資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越南財政部為防範業者逃漏稅及價格轉移,公告自明(2014)年2月5日起開始實施「先行協商貨品計稅價-APA」措施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對越南若干大型廠商(含外資)實施「先行協商貨品計稅價(APA)」方法試辦後,己於去(2013)年月日發布第201/2013/TT-BTC 號公告,輔導廠商適用APA以管理租稅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2月5日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201/2013/TT-BTC 號公告規定,共有2種APA的形式,包括單方APA方式,係指由越南稅捐人與稅務管理機關談判後簽訂適用APA的形式,另外1種為雙方或多方APA形式,係指越南稅捐人與稅務機關,及有關涉及確認稅捐人繳稅義務的相關單一或多個國外稅務機關,俾便稅捐人依據租稅協定規定適用APA的形式。
於越南境內適用APA的對象,包括與單一企業或經濟財團具有建立合作聯盟關係,而在越南不同地區(包括各國或區域)營運的組織及單位,或與企業總辦公室建立成為常駐單位關係的組織及個人,在此情況下,每單一個常駐單位獲視為個別營運的企業(即繳稅人)。
越南財政部規定適用APA的交易項目,涵蓋合作聯盟各方於經營過程中有關貨品和勞務之買賣、交換、出租、轉交或轉讓,惟依據越南貨品價格法規定,屬於執行政府平穩貨品價格的合作聯盟單位則除外。
適用前列APA的稅捐人得建議其合作聯盟的單一方或多方,共同適用APA方法,或可將其具擁有相互附屬性質的合作聯盟之交易項目加總,以客觀反應符合其運作功能、資產及經營風險之實際營運與國際慣例,且符合越南相關法令有關稅期申報義務輔導執行規定,藉以確認有關執行報稅目的中合作聯盟各方貨品和勞務交易的市場價格。
APA最長效期限為5年,可予以展延最多為5年,惟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例如合作聯盟各方交易範圍性質並無重大變更、作為比較分析之貨品和勞務市場標準價格變更幅度,或各方毛利或凈利比例,在獲得APA延期限內呈現穩定等。
據越南財政部稅務總局賦稅改革委員會阮司長光進(Nguyen Quang Tien)表示,越南財政部實施前列APA的措施,盼可防範逃漏稅及交易價格轉移的不良貿易行為,同時可協助廠商主動擬定其經營計畫和落實稅捐的義務。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2月20日起,對外商購買越南信用組織股權比例實施新規定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4)年1月4日發布第01/2014/ND-CP號公告,有關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7年4月20日第69/2007/ND-CP號公告。
前列第01/2014/ND-CP號公告計19條,其中重點內容規定如下:
一、 適用範圍:
本(第01/2014/ND-CP號)公告規範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股權條件、手續、持有所有股權總額、持有所有股權最多比例;越南信用組織售賣股權予外國投資業者的條件。
二、 適用對象:
1. 股份信用組織及信用組織改轉法人地位成為股份信用組織(以下簡稱為信用組織)。
2. 外國投資業者。
3. 涉及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之其他相關組織及個人。
三、 用語釋義:
1. 股份信用組織係指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包括股份商業銀行、股份金融公司以及股份金融租貸公司成立與組織活動的信用組織。
2. 信用組織改轉法人資格成為股份信用組織係指從以責任有限公司活動的形式,刻正改轉法人地位成為股份公司形式活動的信用組織。
3. 外國投資業者係包括外國組織及外國個人。
4. 外國組織,包括;
a) 依外國法令規定成立及活動的組織,以及其於國外及在越南所屬的分支機構;
b) 持有外資入股股權49%比例以上之在越南成立及活動的證券投資公司、成員基金、封閉式基金及組織。
5.非持越南國籍之外國人士。
6.外國策略投資業者係指具備財務能力,以及權責人士書面承諾將與越南信用組織進行長久密切合作,且協助越南信用組織執行科技轉移;開發銀行產品與勞務;提升財務能力、管理及執行的外國組織。
7.所有股權包括直接及間接之擁有。
四、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的形式:
1.外國投資業者得購買股份信用組織股東的股權。
2.外國投資業者購買當股份信用組織售賣股權,以提升其公司章程資金或售賣基金股票的情況。
3.外國投資業者得購買當信用組織改轉法人地位成為股份信用組織的情況。
五、外國投資業者持有股權比例:
1.單一外國個人持有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其章程資金額之5%。
2.單一外國組織持有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其章程資金額之15%,惟屬下列第3項規定者,則除外。
3.單一外國策略投資業者持有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其章程資金額之20%。
4.單一外國投資業者及其相關人士,持有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其章程資金額之20%。
5.外國投資業者持有越南商業銀行章程資金股權的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章程資金額之30%。外國投資業者持有越南非屬銀行業信用組織股權的總額,依據適用於大眾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法令規定辦理。
6.對屬於重整營運成效低微及遭遇困難的信用組織,以確保整個信用組織安全的特別情況,總理按個案核定超過前列第2、3及5項規定比例之外國投資業者持有獲得重整營運低微股份信用組織股權的總額、單一外國組織與單一外國策略投資業者持有股權的比例。
7.前列第1、2、3、4、5及6項規範持有比例,係包括外國投資業者委託其他組織及個人購買股權的資金。
8.當外國投資業者將信用組織所屬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時,應確保本公告有關持有股權比例及條件的規定。
六、越南信用組織售賣股權予外國投資業者的條件:
1.執行改轉法人地位成為股份信用組織的信用組織,應具備權責機關依據法令規定核可改轉及股份化的方案,其中包括將股權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的方案。
2.股份信用組織應具備經股東大會通過之股票基金與提升章程資金的方案,其中包括將股權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的方案。
對於政府持股權50%比例以上股份信用組織,於提報股東大會通過前之股票基金與提升章程資金的方案,應依據越南法令有關國營企業管理財務的規定落實。
七、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的股權價格:
1.未上市越南信用組織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股權的價格,通過標價或協商的形式認定為之。
2.上市越南股份信用組織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股權的價格,依據證券法及市場證券法令規定辦理。
3.外國投資業者與越南信用組織執行股權交易繳交的訂金,由雙方進行符合法令規定進行協商為之。
4.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股權使用的幣別為越盾。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現金結算多種交易項目

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己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222/2013/ND-CP號公告有關使用現金結算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6年12月28日第161/2006/ND-CP號公告。
前列第222/2013/ND-CP號公告規定不得使用現金執行交易的項目,包括:
一、 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以及已向證券記存中心辦理登記的交易項目;
二、 入股、買賣、轉讓入股業股權;非屬信用組織型態之企業間之融資;
三、 信用組織執行放款時,應依據央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 僅准使用國家預算及政府資金的機關和組織,於取得央行或財政部核准後,方可使用現金進行結算。
另越南政府亦責成財政部及央行發布輔導執行前列第222/2013/ND-CP號公告規定的內容。

日本可能放寬對輸入越南蝦隻乙氧基喹殘留量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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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水產加工暨外銷協會(VASEP)告稱,經該協會及越南水產出口商與日本相關單位協商,日本權責機關刻正審議有關放寬自越南輸入蝦隻殘留之乙氧基喹(ethoxyquin,生產水產飼料普遍用之抗氣劑),將從目前的0.01ppm調高為0.02ppm,預估日本政府將於本(2014)年1月間公告核准調高該殘留量。
由於日本於去年對輸入越南蝦隻發現其乙氧基喹存量高出該國安全規範,致使越南輸銷日本蝦隻數量下降。越南去年前11個月計輸往日本6億4,600萬美元蝦隻,越南為日本蝦隻之最大供應國,若日本政府能放寬前列化學品殘留量時,預計越南輸往日本蝦隻金額將獲大幅提升。

越南至去(2013)年底計有6,376家國營企業之進行重整

越南工商總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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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各部會、省市政府、經濟集團與總公司滙報資料指出,截至去(2013)年底止,越南全國業已進行6,376家國營企業之重整,其中國營企業進行股份化計有3,659家、轉型成為乙名成員型態責任有限公司有1,033家、售賣企業有58家、解散企業有313家、破產有92家、轉型成為2名成員型態以上責任有限公司有22家、合併、併入有877家等。
另越南全國91個經濟集團和總公司家數中,業有83個經濟集團和總公司提報總理有關其重整的計畫,其中總理已核准8個經濟集團及17家企業重整計畫,包括8個經濟集團(越南成衣紡織、越南電力、礦產暨煤炭、越南石油天然氣、越南化學品、越南橡膠、越南船舶、軍隊通訊)和特別性質的總公司(紙業總公司、菸草總公司、北部糧食、南部糧食、咖啡總公司、航海總公司、航空總公司、鐵路運輸總公司及水泥總公司),依此至今計有8個總公司尚未提報其重整計畫,包括越南植物油工業總公司(正推動民營股份化)、九龍江交通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暨管理總公司、醫療設總公司、電信總公司以及平陽與河內市轄屬4家國營企業。
又依據3,576家國營企業執行股份化後之報告,其中有85%家企業開放民營化後的年營業額持續增加、90%家企業取得更高的利潤。
依據前列越南經濟集團和總公司進行股份化後政府持渠等的股權比例仍偏高(51%以上),造成政府鼓勵各種經濟型態參與發展國營企業的政策,尚未完成發揮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