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2月10日起,採取各項優惠措施,以鼓勵業者投資發展若干農業及農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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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2月19日發布第210/2013/ND-CP號公告,有關鼓勵企業投資農業及農村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10年6月4日第61/2010/ND-CP號公告。
前列第210/2013/ND-CP號公告計20條,其重點內容如下:
一、 用語釋義:
(一) 農村地區係指不包括城市轄屬坊和區之地界區域。
(二) 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係包括本(第210/2013/ND-CP號)附錄所列產業清單,以及依據總理於各個時期所核定的其他產業。
(三) 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計畫案,係指屬於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且依據投資法令規定於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執行的計畫。
(四) 優惠投資的農業計畫案,係指屬於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且依據投資法令規定於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執行的計畫。
(五) 鼓勵投資的農業計畫,係指屬於特別優惠投資的農業領域,且於農村地區執行的計畫。
二、適用優惠及協助投資的原則:
(一) 對於投資開發原料區,而與人民聯盟具備穩定生產原料合約的投資業者,得優先審議適用優惠及協助投資。
(二) 倘企業於同一時間內具有享受各種優惠額度及其他不同協助的計畫案,則企業可選擇適用最有利的優惠及協助投資。
(三) 業已使用國家信用擔保及信用優惠資金的計畫案,非適用本公告從國家預算來源提供協助的對象。
三、土地使用費之減免:
(一) 具有屬於特別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若獲得政府交付土地執行者,則免徵該計畫案的土地使用費。
(二) 具有屬於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若獲得政府交付土地執行者,則該計畫案應上繳國庫之土地使用費的金額,得減免70%。
(二) 具有屬於鼓勵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若獲得政府交付土地執行者,則該計畫案應上繳國庫之土地使用費的金額,得減免50%。
四、土地和水面租金之減免:
(一) 具有屬於優惠投資農業及鼓勵投資農計畫案的投資業者,當向政府承租土地及水面時,准予適用由中央直轄市及省政府制定土地價格表中所列同類土地之最低價格。
(二) 具有屬於特別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自投資計畫案完成且投入運作日起,免徵其土地及水面的租金。
(三) 具有屬於優惠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自投資計畫案完成且投入運作日起,免徵其首15年的土地及水面之租金。
(四) 具有屬於鼓勵投資農業計畫案的投資業者,自投資計畫案完成且投入運作日起,免徵其首11年的土地及水面之租金。
(五) 具有屬於特別優惠、優惠以及鼓勵投資農計畫案的投資業者,免徵其興建勞工宿舍、種植綠樹及公共福利用地面積的租金。
五、附錄:特別優惠投資農業及農村項目清單
(一)植林、保護森林、種植藥材樹。
(二)興建及開發供加工業用的集中原料區、興建大型農地。
(三)集聚飼養家畜、家禽、養殖水產。
(四)生產及發展植物、飼養動物、林產及水產種苗。
(五)應用生物科技;生產農業、林業、水海產高科技。
(六)遠洋捕撈海產。
(七)生產及精製鹽。
(八)生產原料及加工家畜、家禽、水產飼料;生物製品。
(九)加工及保管農、林、水產品及藥材。
(十)使用農林產品直接生產人造木板、紙漿、紙及紙板。
(十一)生產動物用藥、保護植物藥品原料和藥品;生產供改善及處理畜牧和養殖水產環境的產品。
(十二)生產手工產品;民族傳統文化產品。
(十三)興建清潔水供應系統、排水系統。
(十四)興建、改善及升格屠宰場、工業集中性保管家畜和家禽加工產品。
(十五)處理污染和保護環境;蒐集和處理廢水、氣體及固體廢棄物。
(十六)興建農村菜市場;興建農村勞工宿舍。
(十七)生產為農業、林業、漁業和鹽業提供服務之機器設備、附加劑、輔助劑、食品加工設備。
(十八)提供保護農村植物和獸醫的勞務。
(十九)農村農業、林業、漁業和鹽業生產提供科技投資諮詢的勞務。
六、新舊法令適用規定:
(一)對於符合本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條件,而在本公告生效前業已執行,且尚未享受前列第61/2010/ND-CP號公告規定優惠的投資計畫案,則其投資計畫執行的剩餘期間,可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
(二)對於正在享受第61/2010/ND-CP號公告規定優惠及協助的投資計畫案,則准予繼續享受該等優惠,或可建議對其投資計畫執行的剩餘期間,享受公告規定的優惠。
此外前列第210/2013/ND-CP號公告亦規定對投資農業及農村,提供訓練人力、開發市場、應用科技;投資設置屠宰場、飼養家畜、種植藥材樹、海洋養殖海產、乾燥玉米、稻米、薯類、木薯、加工咖啡豆、保管農林水產品,提供相關的協助或資助。
我商可在越南政府http://www.chinhphu.vn網站,載前列第210/2013/ND-CP號公告全文,俾便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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