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越南政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之相關規範自本(2014)年6月1日起生效實施

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已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號聯合公告,規範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並規定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適用於在越南國內生產及自國外進口而在越南境內使用之鋼鐵,惟不適用於出口、暫進後復運出口、過境及轉口之鋼鐵。
二、依據前列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規定,舉凡廠商在越南生產或輸入之鋼鐵,其品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越南國內生產之鋼鐵:在越南從事生產鋼鐵之組織及個人,應依據越南科技部2012年12月12日第28/2012/TT-BKHCN號公告,有關鋼鐵符合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標準,簡稱合準)、符合技術標準(即認定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簡稱合規)以及評估合準與合規方法的規定,宣告產品符合國家制定之相應技術標準規範(QCVN)。對於越南政府尚未公布國家技術標準規範時,則前列廠商負責宣告適用之標準,包括生產單位制定標準、越南國家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及區域標準。另有關鋼鐵產(貨)品商標之標示,應依據越南政府2006年8月30日第89/2006/ND-CP號公告貨品商標規定、越南科技部2007年4月6日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輔導執行前列第89/2006/ND-CP號公告、以及該部2007年7月25日第14/2007/TT-BKHCN號修訂第09/2007/TT-BKHCN號公告之規定辦理。越南工商部按各種鋼鐵特殊性質,發布鋼鐵生產過程適用的國家技術標準規範,而生產鋼鐵之組織及個人負責採用該等規範,另有關執行合規之評估證明,由政府指定之組織鑑定。
(二) 進口之鋼鐵:履行輸入鋼鐵合約之組織及個人,均應宣告貨品適用之標準(生產單位標準、TCVN、各國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且應取得越南工商部指定組織執行合規及合準證明(檢查、檢驗品質)後方可進口。另越南工商部亦可成立檢查團,赴國外生產鋼鐵源頭執行檢查,惟相關往返費用,由進口商承擔。對於輸入屬同一製造商生產而其輸入數量不超過連續3次進口平均的鋼鐵數量,若經過3次連續檢驗合格後,則准予減免執行檢驗而改為抽檢,惟進口人應具文向越南工商部科技司提出申請。
三、越南44/2013/T-BKHCN公告規定之英譯版亦可在越南法律http://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載該公告全文、鋼鐵種類及適用國家技術標準規範、TCVN等資訊,俾供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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