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越南央行公告對非屬越南居住人的外國組織及個人,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活動的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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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越南央行已於本(2014)年3月12日發布第05/2014/TT-NHNN號公告,有關輔導執行間接投資資金開戶及使用,俾便外商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活動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4月28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央行2004年5月25日第03/2004/TT-NHNN號公告。
前列第05/2014/TT-NHNN號公告適用的對象,為於越南從事間接投資活動之非屬越南居住人的外國投資業者(外國組織及個人),惟不適用於屬越南居住人的外商,該等外商得依據越南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現行規定,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的活動。
前列外國投資業者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的一切活動,應以越盾的幣別執行交易,並須透過於獲准經營及供應外滙的單1家商業銀行(含外國銀行越南分行),開設單1個間接投資資金之越盾的帳戶為之。該間接投資資金帳戶的結餘,不得將其轉換為於信用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之定期及儲蓄存款。另外國投資業者若有需求將資金、間接投資活動合法收取的款項及利盈餘轉滙出國外時,可使用該越盾帳戶向獲准經營及供應外滙的信用機構購買外滙滙出為之。
適用第05/2014/TT-NHNN號公告規定的外國投資業者,可在越南從事間接投資的活動項如下:
一、 向尚未上市及未在越南證券市場辦理交易註冊的越南企業入股、買賣其股權及入股資金,惟不得直接參與管理企業的活動;
二、 向已辦理登記市場交易註冊(Upcom)及在越南證券市場上市的越南企業入股及買賣其股權,惟不得直接參與管理企業的活動;
三、 在越南證券市場執行債券及其他類別證券之買賣;
四、 向越南居住人的組織購買其獲准在越南境內發行之越盾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
五、 以越盾的幣別委託依越南證券法規定獲准受理委託投資業務的組織、基金管理公司及投資公司執行投資;以越盾的幣別委託依越南央行規定獲准受理委託投資業務的信用機構及外國銀行分行執行投資;
六、 依據越南證券法規定將外國投資業者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資金執行轉讓及入股;
七、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執行其他間接投資的形式。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圖書館http://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上載前列第05/2014/TT-NHNN號公告全文(含開設間接投資資金越盾帳戶之獲准收支項目),俾便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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