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6日 星期日

越南工商部公告自本(2014)年2月20日起,從事貨品暫進口後復運出口、暫出口後復運進口及過境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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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己於本(2014)年1月27日發布第05/2014/TT-BCT號公告,有關從事貨品暫進口後復運出口、暫出口後復運進口及過境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11年3月30日第10/2011/TT-BCT號公告第1條第4項規定及附錄五所列資料,以及工商部2013年2月18日第05/2013/TT-BTC號公告。
依據前列第05/2014/TT-BCT號公告規定:
一、 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貨品的企業,應具備下列規定的條件:
a)至少成立2年紀錄者;
b)有從事進出口或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項目活動者;
c)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市國庫或央行分行繳交10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押金者;
d)具備服務於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貨品的場地和倉庫,其面積至少為1,500平方公尺且可容納100個40呎的貨櫃等。另對於業者已申報,以辦理核發代號手續之前列場地和倉庫,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出租予其他廠商,俾再申請核發代號。
二、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適用特別消費稅及二手貨品的企業,應符合下列規定的條件:
a)至少成立2年紀錄者;
b)有從事進出口或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項目活動者;
c)有向企業獲得核發營業登記證或企業登記證所在地的省市國庫或央行分行,繳交70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押金者。
三、核發貨品個別代號:對於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適用特別消費稅及二手貨品,若符合前列一及二項規定條件的企業,將獲得工商部審議發給暫進口後復運出口貨品的代號。該代號係各組貨品適用的個別代號,其效期自核發起為3年。企業取得前列代號的各組貨品,僅准予於該組貨品範圍內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之經營。
我商可在越南工商www.moit.gov.vn網站,下載前列第05/2014/TT-BCT號公告全文及相關附錄資料,包括禁止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和轉口貨品項目清單(附錄一)、暫時中止經營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和轉口貨品項目清單(附錄二)、具備條件之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冷凍貨品項目清單(附錄三)、具備條件之從事暫進口後復運出口適用別消費稅貨品項目清單(附錄四)、前列附錄一及二清單以外准予從事暫時進口後運出口,而具備條件之非屬禁止出口、暫時中止出口、禁止進口、暫時中止進口的二手貨品項目清單(含其具體海關稅號),俾便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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