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6月1日起輸入鋼鐵檢(試)驗評估合格之手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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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依據越南工商部及科技部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44/2013/TTLT-BCT-BKHCN號聯合公告,自本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關管理越南國內生產及進口鋼鐵品質的規定,其中有關檢(試)驗評估進口鋼鐵合格的手續程序摘譯如下:
一、 對於進口鋼鐵品質執行檢驗評估合格的方式與內容:
(一) 檢驗評估進口鋼鐵品質合格方式:可採取在貨品生產源頭或貨品品質檢驗評估合格的方式為之。
1- 源頭檢查:越南工商部將組團(約4人)對鋼鐵出口國生產的源頭執行檢查(相關費用由鋼鐵進口的組織及個人承擔)後,提報工商部審議,以發給為期3年享受免減檢查的決定,惟於該決定生效期間內,將對進口鋼鐵採取抽檢方式進行檢查。越南海關依據工商部發給之免減檢查的決定,辦理貨品通關手續,惟屬於本公告附表2所列的貨品,應再檢具經越南工商部確認之生產能力及目標登記書(適用於併同進口及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買賣合約或經使用人之授權書(適用於進口而非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
2- 申請檢驗評估合格要件:
a. 按本(44/2013/TTLT-BCT-BKHCN號)公告附表三表格格式填寫之品質檢驗評估合格申請書1份;
b. 貨品進口合約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c. 發票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d. 提單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e. 裝箱書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f. 貨品進口報關單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g. 原產地證明書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h. 貨品描述或照片;進口貨品粘貼合格標示的商標樣本(若有)及副商標樣本(適用於商標樣本上載列內容不足者)抄本1份(經組織或個人蓋上與正本無異的戳章);
i. 經國外指定或獲得承認檢驗組織之測試結果報告(若有);
3-倘持有獲得越南工商部指定或獲得承認的國外組織檢驗就符合公布標準之檢測結果報告時,則執行鑑定或證明的組織可檢查進口鋼鐵組織及個人相關登記文件後,發給貨品之鑑定或證明書。
對於尚未持有獲得越南工商部指定或獲得承認的國外組織就檢驗符合公布標準之檢測結果報告者,則執行鑑定或證明的組織可檢查進口鋼鐵組織及個人之相關登記文件,並對進口貨品採樣,俾便依據工商部指定執行檢驗組織就適用相應公布標準規定進行檢驗。至於進口鋼捲、鋼板及型鋼等的組織及個人,應在與製造商簽訂買賣合約上,詳列可供採樣以進行檢驗的剩餘鋼鐵。倘檢驗結果符合時,鑑定或證明組織發給貨品鑑定書或證明書,若不符合時,鑑定或證明組織按本公告附表4表格格式發給貨品不符合公布相應標準的通知書。
4-越南海關依據鑑定或證明書受理貨品通關,惟屬於本公告附表2所列的貨品,應再檢具經越南工商部確認生產能力及目標登記書(適用於併同進口及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買賣合約或經使用人之授權書(適用於進口而非使用鋼鐵的組織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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