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9日 星期日

越南財政部公告獲准退還加值稅的9種對象

越南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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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已於去(2013)年12月31日發布第219/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加值稅法及政府去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號公告加值稅法若干條文施行細則,並規定自本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219/2013/TT-BTC號公告規定,獲得退還加值稅計有9種對象如下:
一、 對於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而在月(適用於按月申報者)或季(適用於按季申報者)內,扣除未完採購加值稅的經營單位,准予在其後續的計稅期繼續扣除,惟對於自首月發生採購加值稅起累計至少12個月,或自首季發生採購加值稅起後至少4季,而仍扣除未完採購加值稅者,則准予退還加值稅。
二、 經辦理營業登記及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登記的投資計畫案所成立新的經營單位,或刻正執行投資階段而尚未投入營運之尋覓、探勘及開發石油天然氣的計畫案,若其投資的時間在1年(12個月)以上者,則准予退還其按年服務於投資用貨品及勞務的加值稅,若供投資使用之貨品及勞務的採購加值稅累計在3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以上者,亦准予退還加值稅。
三、 退還新投資計畫案的加值稅:適用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之正在營運的單位,而若在同一省或市區內具有正在投資期間執行新的計畫案(投資興建出售房屋計畫除外),則經營單位應對新投資計畫案加值稅執行個別申報,同時須將投資計畫案的採購加值稅,結轉於與單位刻正營運活動項目申報加值稅,以執行相互彌補,惟採購加值稅的最多結轉額度,僅可相當於該期單位經營活動應繳的加值稅款。
倘前列經營單位之新投資計畫案(投資興建出售房屋計畫除外)係座落於與其總辦公處所駐地不同的中央直轄市或省區,而該投資計畫仍未辦理營業及稅捐登記時,則經營單位須辦理有關新投資計畫稅捐個別申報,同時須將投資計畫案之採購加值稅結轉於與單位刻正營運活動項目申報加值稅,以執行相互彌補,惟採購加值稅的最多結轉額度,僅可相當於該期單位經營活動應繳的加值稅款。若經營單位於報稅期內,對經營活動扣除未完採購加稅及產生新投資計畫的採購加值稅時,則可依規定退還加值稅。
四、 對依規定在月(適用於按月申報者)或季(適用於按季申報者)內具有貨品及勞務輸出的經營單位,若其出口的貨品及勞務產生的採購加值稅在3億越盾以上而扣除未完時,則准予按月或按季退還加值稅,若在3億越盾以下者,則可於後續的月或季度執行扣除。
對於在月或季度內併同具有貨品及勞務出口與內銷的經營單位,則准該經營單位申請退還就出口貨品及勞務之扣除未完而在3億越盾以上的採購加值稅款。若未扣除的採購加值稅在3億越盾以下時,則該經營單位非屬適用審核退還加值稅的對象,而須將該加值稅結轉至後續的月或季度的計稅期。
五、 適用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的經營單位,當進行轉換企業所有權、轉換企業型態、併入、合併、分立、分割、解散、破產、及終止活動而具有溢徵或扣除未完的採購加值稅款者,則准予退稅。
六、 退還屬於使用無償ODA資金或無償援助、人道援助款的加值稅:由外國援助機構指定對使用無償ODA資金進行管理的計畫案業者、正承包商及組織,得退還其在越南採購服務於該計畫案用貨品及勞務之加值稅。
至於使用國外人道援助款購買為該計畫案(無償援助、人道援助)提供服務的貨品及勞務的越南組織,准予退還其購買該等貨品及勞務而已繳交的加值稅。
七、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享受外交待遇的對象,若在越南境內購買供使用的貨品及勞務,得依據購買加值稅發票或結算單據上所列已結算加值稅,執行退稅。
八、 持國外權責機關發給護照或入境證明的外籍人士和定居海外越南人,准予退還其在越南購買而隨身攜帶離(出)境貨品的加值稅。本節須依據財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 依據越南法令規定持越南權責機關退稅書面決定,或屬於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獲得退稅的經營單位。
我商可在越南財政部www.mof.gov.vn網站,下載前列第219/2013/TT-BTC號公告全文,包括退稅條件及申請退稅的手續程序,俾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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