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越南輔導越南居住人外籍人士,執行決算年度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稅務總局已於本(2013)年11月26日發布第4038/TCT-TNCN號函,輔導各省市稅務局執行有關越南居住的外籍人士決算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依據前列第4038/TCT-TNCN號規定,屬於越南居住的外籍人士,係指越南財政部2008年8月30日第84/2008/TT-BTC號公告A部分第1節第1項規定的對象,具體規定如下:
一、 自抵達越南起連續12個月內或國曆一個年度內,在越南居停留183天以上者,或
二、 屬於下列情況之在越南經常擁有居住的地方:
(一) 依據越南居住法規定辦理具有常住的居住地方,且獲載列於由越南公安部所屬權責機關發給常住證或暫居證上者;
(二) 依據越南住宅法規定在越南擁有租用房屋以供住宿,且其租用房屋合約所列期限在計稅年度內達90天以上者。
另依據財政部第84/2008/TT-BTC號公告A部分第4節第1.1項規定,其中有關越南居住外籍人士的經營及薪俸和工資所得之年度計稅期,獲認定如下:
一、 對於一曆年在越南居停留達183天以上者,則其年度的計稅期係依曆年的計稅期辦理;
二、 對於一曆年在越南居停留183天以下,而自抵達越南後連續12個月在越南居停留達183天以上者,則其首年度的計稅期,係以其抵達越南後連續12個月的期間計算,而其第2年的計稅期,係依據國曆的計稅期辦理。
依據前列規定,對於在越南任職的外籍勞工,其首年若屬於越南居住人時,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累進課稅表所列稅率,課徵個人所得稅,若其第2年雖已取得至該年底方期滿的暫居證,且擁有用越南房屋合約期限90天以上,惟因須提早返國(即第2年在越南居留未滿183天),若該外籍勞工能提出屬於其他國家居住人證明時,則非屬越南居住人,反之將適用越南居住人的身份課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