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越南財政部公告給付傭金扣除個人所得稅之執行辦法

越南政府網站
商情本文 :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8月15日發布第111/2013/TT-BTC號公告,輔導執行政府本年6月27日第65/2013/ND-CP號公告有關個人所得稅修訂案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並規定溯自本年 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有關課徵個人領取傭金的所得稅執行規定如下:
舉凡每單1次給付非屬簽訂勞動合約,或簽訂3個月以下勞動合約的越南稅捐居住人之薪俸、工資、酬勞費及其他款項的總額,若超過2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以上者,給付的組織及個人應於給付前,統一扣除1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不區別收受人有否取得個人所得稅號。若每單1次給付總額為200萬越盾以下者,則不須扣除個人所得稅。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