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越南財政部公告自本(2013)年9月24日起,對符合條件規定進出口廠商,享受優先通關的期限展延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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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9月24日發布第133/2013/TT-BTC號公告,修訂該部同年6月27日第86/2013/TT-BTC號公告,有關符合規定條件廠商適用國家關務管理優先制度第15條第1項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9月24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33/2013/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符合第86/2013/TT-BTC號公告規定條件,且獲得越南海關總局認可為屬優先通關的企業,其享受優先通關的期限為3年,較第86/2013/TT-BTC號公告多加1年。
該(133/2013/TT-BTC號)公告修訂的全文如下:「企業享受首度36個月優先通關制度的期限,係自獲得越南海關總局長簽發決定准予採用優先制度日起為之。期滿後越南海關將重新評估,若仍符合規定條件者,得予展延其享受優先制度的期限」。
此外前列第133/2013/TT-BTC號公告亦增修第86/2013/TT-BTC號公告所列若干表格格式,俾便符合實際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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