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越南政府修訂不動產經營法,其中允許外商將租用的房屋及建築工程再轉出租

越南經濟時報電子報
商情本文:
越南建設部頃草擬修訂不動產經營法的規定,俾便報請政府提報國會審議。
依據前列不動產經營法修訂草案,對於外國組織、外籍個人及定居海外越南人投資從事不動產經營規範的範圍將更擴大,渠等除可依據現行規定從事營造房屋和建築工程以出售、出租和出租後出售活動外,尚可將已承租的房屋和建築工程再轉出租、投資改善土地、以及於租用土地上投資興建基礎工程後再轉出租。
另前列不動產修訂草案亦規定,在越南從事不動產經營和提供不動產勞務的外國組織、個人及定居海外越南人;越南外資企業;外商公司代表處及分支機構;外資投資基金;正在越南營運的外國銀行分行,得承租、購置及擁有辦公室面積所有權後,再將辦公室轉出租;得依據越南住宅法規定租用、購置及租用後購買房屋。此外外商仍可依據2006年不動產經營法規定,從事不動產仲介、評價、諮詢、標售、管理以及經營不動產交易所等活動。
(註:依據越南2006年不動產經營法規定,僅准外商在越南執行房屋興建的新投資計畫以供出售或出租,嚴格禁止外商將租用不動產後再轉出租,特別是從事購置及擁有辦公室所有權後,再將辦公室轉出租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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