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越南將於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新版企業營所稅法,其中允許擴大投資計畫的企業,若符合規定條件者,可享受租稅減免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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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國會已於本(2013)年6月19日通過第32/2013/QH13號之企業營所稅法修訂案,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據越南稅務總局高副總局長英俊(Cao Anh Tuan)表示,越南現行企業營所稅法對業者投資擴大並無規範享受優惠,惟對於從事屬於政府公告鼓勵投資產業項目或地區清單的新投資計畫,,方可享受稅捐的優惠。
越南政府為因應業者實際投資需求且鼓勵及加強吸收企業投資,前列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企業營所稅法,對擴大的投資計畫案,已增列享受租稅減免優惠規範,惟須符合下列規定的標準之一:
一、對屬於新版企業營所稅法規範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的產業,或依據法令規定進駐經濟社會條件困難或特別困難地區執行投資的擴大計畫案,當該擴大計畫案完成並投入活動時,其增加的企業固定資產之原始價值至少從200億越盾,或至少從100億越盾者。
二、增加企業固定資產的原始價格,占投資擴大前企業固定資產總價值至少從20%的比重者。
三、增加的產能設計,占投資擴大前產能設計至少從20%者。
依據新版企業營所稅法規定正在營運的企業,而有投資擴大屬於享受租稅優惠的產業及地區之計畫,若無法滿足前列規定標準之一者,則其投資執行的剩餘期間,得比照其正在營運投資案享受的租稅優惠規定辦理。
對執行投資擴大而得准享受租稅優惠的企業,則其投資擴大所增加的所得部分應予分列核算;若不克予以分列時,則其投資擴大的所得,應以其新投資投入生產經營使用的固定資產之原始價格,占企業固定資產總價值之比例認定為之。
前列規範享受租稅減免的期限,係從完成投資計畫案後投入生產經營的年份計起,惟不適用於因企業併入、併購或正在活動投資計畫案執行投資擴大的情況。
前列投資擴大增加所得享受的租稅減免優惠期,得比照屬於享受優惠企業營所稅的相同地區和產業執行新投資計畫案的租稅減免優惠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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