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越南建設部草擬住宅法修訂案,其中擬對公寓所有權期限規定為70年

越南勞動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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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建設部法令研擬工作小組頃草擬有關修訂住宅法的規定,其中已撤銷禁止使用住宅從事經營旅館的先前建議,惟將公寓分類為2種,第1為低層公寓(從2層樓至8層樓)及高層公寓(9層樓以上者)。越南建設部將依據公寓座落地點、品質、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公寓房間安裝的生活設備予以歸類,俾便作為正當進行交易及管理時認定公寓價值的參考依據。
另越南建設部在前列草案中,亦建議對公寓所有權期限設限,其中對屬於:
一、政府授予土地興建公寓以供出售和出租者,則持有公寓房間所有權最多期限為70年。
二、政府租出土地以興建的公寓,則公寓房間所有權的期限比照租用土地的期限辦理。
三、受讓土地使用權或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所興建的公寓,則對公寓所有權期限不予設限。
當前列一及二項規定的期限屆滿,公寓房間的所有權人應將房間退還政府,俾便拆卸且依據退還當時經核准的規劃改建其他工程項目,政府將對退還房間所有權人提供協助並依據住宅法規定佈置重新定居。
據越南建設總會范副會長仕廉(Pham Sy Liem)表示,前列越南建設部增修住宅法草案中對公寓所有權期限設限的規定,與現行越南憲法規定有悖且不合理,無人欲購置所有權僅幾十年的公寓房間。目前公寓房間出售價格居高的主因,係其營造用地價格昂貴(占房間總價值之40%至50%)且興建時須支付多項額外的費用等所致。
倘越南政府對公寓所有權期限設限時,將降低國內外業者開發土地興建公寓的意願,且營造後的公寓出售面臨更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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