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3)年11月1日起,對陸路交通工具發給和重發車牌及產權行駛登記證收取規費的新規定

胡志明市法律日報
商情本文:
越南財政部已於本(2013)年9月6日發布第127/2013/TT-BTC號公告,有關核發陸路交通工具車牌及產權行駛登記證(以下簡稱為登記證)規費收取、繳交、管理及使用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1月1日起開實施,且取代該部2010年12月21日第212/2010/TT-BTC號公告。
依據前列第127/2013/TT-BTC號公告規定,舉凡獲得公安單位發給陸路交通工具(汽車、拖車、2輪及3輪機車)的車牌及登記證之越南國內外組織及個人(不適用於駐越南外國外交機構及國際組織以及所屬人員登記的車輛等),均屬適用該公告規定繳交規費的對象。
另前列第127/2013/TT-BTC號公告規定繳交核發車牌及登記證收取的規費,將分為3個不同區域而收取不同的規費額度,其中第1區域包括胡志明市及河內市;第2區域涵蓋中央直轄市(惟胡志明市及河內除外)及省轄市,其餘地區為屬第3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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