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越南擬修訂破產法規定,其中當企業積欠期滿2億越盾款而於3個月期內仍喪失償還能力時,將視為面臨破產的情況

越南年輕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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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已於本(2013)年9月13日提報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有關修訂2004年越南破產法意見。越南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越南經過9年實施破產法(2004年至2009年),有逾幾十萬家企業終止活動或解散,惟僅有83家企業獲得越南法院宣判破產。
依據目前越南實施破產法的規定,當債主要求企業或合作社償還期滿債款,而企業或合作社喪失償還能力時,則獲視為企業或合作社面臨破產的情況。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本次提報國會修訂破產法規定草案中,將更具體規範企業面臨破產積久的債款金額,即當債主要求企業或合作社償還期滿債款金額2億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以上,而企業或合作社自債權人要起的3個月期內喪失償還能力時,方視為企業面臨破產的情況。另亦建議省級人民法院為審理並判決企業破產手續的機關。
又據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續告稱,越南於去年有5萬4,261定企業中止活或解散(其中中止活動有4萬4,906家),惟越南法院自2004年(即越南破產法開始實施的年份)至2012年,受理計236家企業申請破產的手續,其中僅有83家企業獲得法院宣判破產,其餘者仍未獲得法院宣判,該等情況與一般國際慣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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