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越南財政部公告對於進口而不予使用或使用不完之供包裝產品用的塑膠袋,均適用申報及繳交環保稅的對象

越南工業暨貿易中心網站
商情本文: 
鑒於越南廠商洽詢有關課徴使用不完之供包裝用進口塑膠袋(尼龍袋)環保稅的問題,越南財政部業書面輔導各省市稅務局及海關局執行如下:
一、對於進口人申報進口供包裝產品用,而不予使用或使用包裝不完,而再使用於交換、供內部消費及贈與的塑膠袋,則應申報並繳交環保稅,且依據越南賦稅管理法規定被處置。
二、對於有無向海關辦理產製消耗比例,而於生產過程被破損、穿洞或皺折的塑膠袋,不論其後有無將該等塑膠袋進行銷售、交換、供內部消費、贈與及銷毀者,均獲視為屬於不予使用或使用的塑膠袋。
三、對於進口原料及物資以生產外銷品或加工出口貨品,而不予使用或使用不完之塑膠袋,進口人應向越南海關申報並繳交其環保稅。
四、對於以經營方式進口而不予使用或使用不完之塑膠袋,則進口人應向其辦公處所駐地稅務局申報並繳交環保稅。海關機關負責將進口人申報進口文件掃描後寄送予進口人所在地稅務局,俾便進行處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