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越南政府公告自本(2014)年2月20日起,對外商購買越南信用組織股權比例實施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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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4)年1月4日發布第01/2014/ND-CP號公告,有關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2月20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7年4月20日第69/2007/ND-CP號公告。
前列第01/2014/ND-CP號公告計19條,其中重點內容規定如下:
一、 適用範圍:
本(第01/2014/ND-CP號)公告規範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股權條件、手續、持有所有股權總額、持有所有股權最多比例;越南信用組織售賣股權予外國投資業者的條件。
二、 適用對象:
1. 股份信用組織及信用組織改轉法人地位成為股份信用組織(以下簡稱為信用組織)。
2. 外國投資業者。
3. 涉及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之其他相關組織及個人。
三、 用語釋義:
1. 股份信用組織係指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包括股份商業銀行、股份金融公司以及股份金融租貸公司成立與組織活動的信用組織。
2. 信用組織改轉法人資格成為股份信用組織係指從以責任有限公司活動的形式,刻正改轉法人地位成為股份公司形式活動的信用組織。
3. 外國投資業者係包括外國組織及外國個人。
4. 外國組織,包括;
a) 依外國法令規定成立及活動的組織,以及其於國外及在越南所屬的分支機構;
b) 持有外資入股股權49%比例以上之在越南成立及活動的證券投資公司、成員基金、封閉式基金及組織。
5.非持越南國籍之外國人士。
6.外國策略投資業者係指具備財務能力,以及權責人士書面承諾將與越南信用組織進行長久密切合作,且協助越南信用組織執行科技轉移;開發銀行產品與勞務;提升財務能力、管理及執行的外國組織。
7.所有股權包括直接及間接之擁有。
四、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的形式:
1.外國投資業者得購買股份信用組織股東的股權。
2.外國投資業者購買當股份信用組織售賣股權,以提升其公司章程資金或售賣基金股票的情況。
3.外國投資業者得購買當信用組織改轉法人地位成為股份信用組織的情況。
五、外國投資業者持有股權比例:
1.單一外國個人持有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其章程資金額之5%。
2.單一外國組織持有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其章程資金額之15%,惟屬下列第3項規定者,則除外。
3.單一外國策略投資業者持有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其章程資金額之20%。
4.單一外國投資業者及其相關人士,持有越南信用組織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其章程資金額之20%。
5.外國投資業者持有越南商業銀行章程資金股權的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章程資金額之30%。外國投資業者持有越南非屬銀行業信用組織股權的總額,依據適用於大眾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法令規定辦理。
6.對屬於重整營運成效低微及遭遇困難的信用組織,以確保整個信用組織安全的特別情況,總理按個案核定超過前列第2、3及5項規定比例之外國投資業者持有獲得重整營運低微股份信用組織股權的總額、單一外國組織與單一外國策略投資業者持有股權的比例。
7.前列第1、2、3、4、5及6項規範持有比例,係包括外國投資業者委託其他組織及個人購買股權的資金。
8.當外國投資業者將信用組織所屬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時,應確保本公告有關持有股權比例及條件的規定。
六、越南信用組織售賣股權予外國投資業者的條件:
1.執行改轉法人地位成為股份信用組織的信用組織,應具備權責機關依據法令規定核可改轉及股份化的方案,其中包括將股權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的方案。
2.股份信用組織應具備經股東大會通過之股票基金與提升章程資金的方案,其中包括將股權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的方案。
對於政府持股權50%比例以上股份信用組織,於提報股東大會通過前之股票基金與提升章程資金的方案,應依據越南法令有關國營企業管理財務的規定落實。
七、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的股權價格:
1.未上市越南信用組織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股權的價格,通過標價或協商的形式認定為之。
2.上市越南股份信用組織售賣予外國投資業者股權的價格,依據證券法及市場證券法令規定辦理。
3.外國投資業者與越南信用組織執行股權交易繳交的訂金,由雙方進行符合法令規定進行協商為之。
4.外國投資業者購買越南信用組織股權使用的幣別為越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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