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越南財政部為防範業者逃漏稅及價格轉移,公告自明(2014)年2月5日起開始實施「先行協商貨品計稅價-APA」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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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對越南若干大型廠商(含外資)實施「先行協商貨品計稅價(APA)」方法試辦後,己於去(2013)年月日發布第201/2013/TT-BTC 號公告,輔導廠商適用APA以管理租稅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2月5日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201/2013/TT-BTC 號公告規定,共有2種APA的形式,包括單方APA方式,係指由越南稅捐人與稅務管理機關談判後簽訂適用APA的形式,另外1種為雙方或多方APA形式,係指越南稅捐人與稅務機關,及有關涉及確認稅捐人繳稅義務的相關單一或多個國外稅務機關,俾便稅捐人依據租稅協定規定適用APA的形式。
於越南境內適用APA的對象,包括與單一企業或經濟財團具有建立合作聯盟關係,而在越南不同地區(包括各國或區域)營運的組織及單位,或與企業總辦公室建立成為常駐單位關係的組織及個人,在此情況下,每單一個常駐單位獲視為個別營運的企業(即繳稅人)。
越南財政部規定適用APA的交易項目,涵蓋合作聯盟各方於經營過程中有關貨品和勞務之買賣、交換、出租、轉交或轉讓,惟依據越南貨品價格法規定,屬於執行政府平穩貨品價格的合作聯盟單位則除外。
適用前列APA的稅捐人得建議其合作聯盟的單一方或多方,共同適用APA方法,或可將其具擁有相互附屬性質的合作聯盟之交易項目加總,以客觀反應符合其運作功能、資產及經營風險之實際營運與國際慣例,且符合越南相關法令有關稅期申報義務輔導執行規定,藉以確認有關執行報稅目的中合作聯盟各方貨品和勞務交易的市場價格。
APA最長效期限為5年,可予以展延最多為5年,惟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例如合作聯盟各方交易範圍性質並無重大變更、作為比較分析之貨品和勞務市場標準價格變更幅度,或各方毛利或凈利比例,在獲得APA延期限內呈現穩定等。
據越南財政部稅務總局賦稅改革委員會阮司長光進(Nguyen Quang Tien)表示,越南財政部實施前列APA的措施,盼可防範逃漏稅及交易價格轉移的不良貿易行為,同時可協助廠商主動擬定其經營計畫和落實稅捐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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