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越南政府擬修訂外國業者參加投資越南證券市場的比例規定,其中允許外國業者在可持有若干公司具有表決權股票所有權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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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越南國家證券委員會於本(2013)年11月14日表示,該會已提報越南總理審議有關外國組織及個人參加越南證券市場活動比例規定的草案,以取代越南總理先前第55/2009/QD-TTg號公告。
前列草案擬規定的重點內容如次:
一、外國投資業者將可持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若干公司具有表決權股票所有權之60%,惟前列上市公司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例如應獲得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之具有向外國投資業者募款以增加資金所有權需求,及以發行股票以增加公司資金方案,或變更公司所屬外國投資業者持有股權比例;公司從事非屬越南法律禁止外國持有公司股權比例設限的產業項目;非違反國際承諾等。
二、外國投資業者將可持有大眾公司表決權股票最高比例為49%,以取代先前僅允許持有該等公司章程資金股權49%比例的規定。
三、對於在越南證券市場上市公司之不具表決權的股票,外國投資業者持有的比例,將不予設限。
四、外國投資業者可持有開放投資基金證書及ETF所列股權之100%,惟對外國投資業者持有非屬開放投資基金證書的股權之最高比例,仍予設限為49%。
五、外國證券經營公司將可購置且持有越南證券公司章程資金之100%,先前規定僅為49%。
據越南證券專家看法,一旦前列調整外國投資業持有越南上市公司股權比例獲得實施時,預測將可加強推動越南證券市場營運,包括增加證券市場結算能力、開放投資設立投資基金條件,尤其是吸收國外資金將更加順暢、變更企業擁有更多外國業者參與投資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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