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對違反文化體育旅遊及廣告領域的行為,施以行政罰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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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12日發布第158/2013/ND-CP號公告,有關違反文化體育旅遊及廣告領域之處分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158/2013/ND-CP號公告規定,有關違反機能食品廣告乙節,將處以下列罰款的處分,其中對於:
一、 業者在媒體進行產品廣告而廣告內容無法解讀「本產品並非藥品且無法代藥品之作用」字體意義的行為時,施以500萬至1,0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的罰款處分。
二、 廣告食品而不具備其名稱、附加劑、功能及副作用者,施以1,000萬至1,500萬越盾的罰款處分。
三、 廣告食品而造成誤解為具有藥品作用者,施以2,000萬至3,000萬越盾的罰款處分。
四、 廣告乳品及供兒童使用營養食品而不具備其名稱、及在市場行銷組織和個人名稱及地址資訊者,罰款從1,500萬至2,000萬越盾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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