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越南政府公告自明(2014)年1月1日起,對進駐資訊科技工業區投資的廠商,提供投資優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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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已於本(2013)年11月8日發布第154/2013/ND-CP號公告,有關資訊科技工業區營運的規定,並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政府2007年5月3日第71/2007/ND-CP公告資訊科技法科技工業若干條文施行細則第3章所列各條規定。
前列第154/2013/ND-CP號公告的重點內容規定如次:
一、 資訊科技工業區係指從事研究發展、訓練、生產及經營資訊科技產品和勞務、供應資訊科技基礎設施、為廠商和組織供應資訊科技勞務、以及與資訊科技有關連之其他活動的工業區。資訊科技工業區的投資業者,係指使用資金投資開發並直接管理資訊科技工業區的組織、個人或資金所有業主之代表人。
二、 資訊科技工業區認定的標準:
(一) 符合該第154/2013/ND-CP號公告第4條規範的功能(例如研發、轉移及應用資訊科技;生產及經營資訊科技產品、供應資訊科技勞務、訓練科技人力、培育資訊科技、培養資訊企業、推廣資訊科技、舉辦資訊科技產品及勞務展覽等)及任務者;
(二) 資訊科技工業區內至少有2,000名從事資訊科技專業活動的勞工,且至少占工業區內勞工總額之60%。對於僅聚集從事生產資訊軟體、數據內容及提供資訊勞務廠商的工業區,至少有1,000名從事資訊科技專業活動的勞工,且至少占工業區內勞工總額之60%者;
(三) 對於僅聚集從事生產資訊軟體、數據內容及提供資訊勞務廠商的工業區,其開發土地總面積至少為1公頃,如有增加其他營運項目時,則其總面積至少為5公頃;
(四) 資訊科技工業區內應設置屬於該第154/2013/ND-CP號公告第7條規範之其他功能分區。
三、 享受租稅優惠:舉凡進駐資訊科技工業區投資的廠商,可享受15年10%的企業營所稅率,若屬於特殊情況者,可展延至30年;4年免徵企業營所稅及其續9年減半的優惠。另對廠進口屬企業固定資產項下的機器設備、零組件、配件、散件等,免徵其進口關稅。此外廠商尚可享受優惠出口關稅、政府提供優惠的投資及出口信用,以及比照高科技廠商享受的其他優惠。 
我商可在越南法律圖書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下載前列第154/2013/ND-CP號公告全文,俾便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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