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越南政府頒佈第179/2013/ND-CP號議定有關環保違規行政處罰規定

越南政府頃頒佈第179/2013/ND-CP號議定有關環保違規行政處罰規定。依該規定,對環保之行政違規行為的最多罰鍰可到10億越盾(對於自然人)或20億越盾(對於組織)。附加之處罰形式包括暫時取消環保標準合格證書、許可證等使用權,沒收行政違規之證物與用於進行違規行為之工具,要求恢復原始環境狀態,要求拆卸不符環保規定之建築工程,進行克服環境污染等措施,強制將所輸入越南境內的不符環保規定或導致環境污染之貨品、機械設備、工具、原料、燃料、物料、物品、生物製品等運至越南境外或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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