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越南財政部公告就地出口或輸往非關稅區貨品適用發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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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為解決越南若干省市海關局,依據該部第128/2013/TT-BTC號公告第117條第7項退稅文件類別,以及第45條規範就地出口貨品規定,受理廠商繳驗相關發票類別時發生困擾問題,該部依據其於去年5月15日第64/2013/TT-BTC號告,輔導執行越南政府2010年4月15日第51/2010/ND-CP號公告,有關售貨和提供勞務發票的規定,已於去年11月22日發布第16239/BTC-TCHQ號公告,就廠商從事就地出口貨品適用發票種類的規定,並規定將在全國統一執行如下:
一、 當海關機關受理貨品就地出口以及其退稅的關務手續時,依據前列第128/2013/TT-BTC號公告第45條第4項c點及第117條第7項規定,廠商應向海關繳交1份出口商業發票影本(惟須出示出口商業發票正本核對)。
二、 對於廠商輸往非關稅區的貨品,應使用由廠商簽發的加值稅發票(交與採購客戶連的發票),以取代簽發出口的商業發票。
前列第16239/BTC-TCHQ號公告的規定,亦將適用於依據越南財政部2012年11月15日第196/2012/TT-BTC號公告,執行電子關務就地出口的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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