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越南工商部公告自本(2013)年12月20日起,對進口屬於該部掌管食品項目執行國家檢驗的規定

越南工商部網站
商情本文:
越南工商部為執行越南政府去(2012)年4月25日第38/2012/ND-CP號公告,有關食品安全法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已於本年11月6日發布第28/2013/TT-BTC號公告,對屬於工商部掌管的進口食品項目,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檢驗的規定,並規定自本年12月20日起開始實施。
前列第28/2013/TT-BTC號公告規範適用的項目,包括進口酒和啤酒、飲料、加工乳品、植物油、澱粉及粉類加工產品、餅乾、糖果蜜餞以及盛裝該等食品裝材料(以下簡稱為食品)之國家檢驗方式、內容、流程、手續等規定,惟對於個人入境隨身攜帶符合定量的消費食品、外交郵袋盛裝食品、轉口過境食品、寄放於關外倉庫食品、供研究及試驗用食品以及參加展覽的食品,則不在此限。
前列進口食品適用的國家檢驗方式,涵蓋嚴格檢驗方式(適用於越方接獲通知國外生產食品廠商位於發生危險疫病或污染來源而可能傳染至人體的地區、前次進口檢驗不合格、或依越南工商部要求檢驗的進口食品)、一般檢驗方式(偶然採樣送檢)、遞減式檢驗方式(適用於已取得合格式章戳,或至少經過2次連續檢驗合格具有同一來源之品質穩定的同類產品,或取得越南工商部書面確認適用遞減式檢驗方式的產品等)。
登記檢驗文件類別,包括:
一、 依據前列第28/2013/TT-BTC號公告附件一表格格式填寫進口貨品接受檢驗登記書;
二、 經驗證之越南衛生部或由該部授權發給之產品宣告符合標準規範文件受理收據或確認書影本;
三、 經驗證之貨品進口合約影本。
四、 進口組織或個人簽認之經驗證的貨品提單、商業發票及進口報關單影本。
進口人於辦理貨品報關進口手續前,應檢具前列文件送往工商部指定受理檢驗單位進行檢驗,並繳交檢驗規費。僅准取得檢驗合格或僅須執行檢查文件通知書的產品,方可進口且在越南境內行銷。對於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食品,受檢機關於5個工作天期內寄送檢測報告及不合格通知書予貨主及相關海關單位,同時提報工商部並提出處理不合格食品的建議。
我商可在越南工商部www.moit.gov.vn網址下載前列第28/2013/TT-BTC號公告全文以及其相關附件資料,以供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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