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越南政府公告產品申請核發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的手續程序

越南政府公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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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為執行越南總理本(2013)年1月14日第03/2013/QD-TTg號公告,修訂總理2011年9月12日第51/2011/QD-TTg號公告有關應粘貼能源標籤設備清單,採用最低能源效率額度以及執行計畫時間表的規定,已於去年4月4日發布第07/2012/TT-BTC號公告,有關使用能源設備及器材(包括家用設備:日光燈管、聚光燈(Compact)、日光燈用電磁及電子安定器、空調、家用直立式洗衣機、電鍋、電扇;工業設備:3相輸配變壓器及電機等,惟對於其他用家用設備,例如冰箱、滾筒式洗衣機及電視,則准予展延粘貼能源標籤的期限多1年,即在2014年1月1日起,須執行強制粘貼能源標籤的規定)粘貼標籤的規定,並規定自2012年5月19日開始實施。
依據前列第07/2012/TT-BTC號公告規定,對於適用粘貼能源標籤的產品(含進口產品),廠商(進口人,以下簡稱為廠商)應辦理評估證明及申請核發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的手續如次:
一、 廠商應取樣後送往越南工商部指定受理檢驗機關(謹註:例如越南標準總局河內第1檢驗中心等)按越南工商部規定相關標準規範進行檢驗,俾便取得檢測報告。
二、 廠商檢具前列檢測報告及備文寄送越南工商部能源總局(No.54, Hai Ba Trung St., Hanoi,電話:00 84 4 2220 2433、6270 5519電傳:00 84 4 2220 2525),申請核發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
三、 越南能源總局受理申請文件後進行評估證明(約10天),對於不符合要求者,該總局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詳列理由。
四、 越南能源總局報請工商部核發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 
取得前列粘貼能源標籤證明書後,廠商依據工商部制定統一的格式,逕自印製符合能源標籤證明書所列能源額度的標籤,並粘貼於產品上。我商可在越南政府http://congbao.chinhphu.vn/noi-dung-van-ban-so-07_2012_TT-BCT-(4435)網站,下載前列第07/2012/TT-BCT號公告規定(越文版)、相關表格格式以及備文申請文作類別等資訊,以供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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