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越南出入境管理局輔導外藉人士進入越國境申請簽證的規定

越南台灣事務委員會及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2013.10.30舉辦座談會
商情本文:
越南台灣事務委員會及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合作,已於本(2013)年10月31日,假同奈省台商會辦越南2012年勞動法及相關施行細則,以及外藉人士出入越南國境說明會。
有關出入境規定乙節,據越南出入境管理局黎副局長春員(Mr. Le Xuan Vien)於會中表示,越南公安與外交部為執行越南政府2001年5月28日第21/2001/ND-CP號公告,有關外藉人士出入越南國境及居停留法令的施行細則,已於2002年1月29日發布第04/2002/TTLT/BCA-BNG號公告輔導執行(目前仍在實施中)。
黎副局長續告稱,依據前列第04/2002/TTLT/BCA-BNG號公告規定,對於有需求邀請外藉人士入境而非屬越南外交部邀請對象的機關及組織(謹註:含企業),應備文向越南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若建議在越南國際關口對入境外藉人士發給落地簽證者,則申請文件上應詳列入境關口名稱、入境時間及在關口發給簽證的理由等資訊。
對屬於前列21/2001/ND-CP號公告第4條第1項d、đ 、g及h點規定(即依越南法律規定成立的企業、外商公司代表、外國承包商或其他在越南合法成立的組織等),於辦理邀請外藉人士(謹註:含擬聘用外藉勞工)赴越手續前,應向越南出入境管理局(No. 44-46, Tran Phu St., Hanoi,或No. 254, Nguyen Trai St., HCMC,電話:00 84 8 3920 0365;3836 4122,或No.7, Tran Quy Cap St., Danang City)遞件提出申請,申請要件包括:
(一)申請書;
(二)經越南機關核發成立組織的執照或決定書;
(三)公司章戳登記證明;
(四)企業稅號登記證明;
(五)建築承包許可及工程管理辦公室確認書(適用於外國承包商僱用外勞)。
越南境管局自接獲申請文件的5個工作天內書面回復申請人,申請人即可通知擬入境的相關外藉人士,於其所在地的越南使節館辦理核發進入越境簽證的手續。
越南政府核發的簽證,包括效期為12個月之單次或多次入境簽證。
越南政府對外藉人士核發多種代號不同的簽證,其中屬於B2代號者,適用於經越南權責機關核發執照進入越境執行投資計畫的外藉人士者;B3適用於入境後在越南企業(含外資企業)任職的外藉人士者;B4適用於入境後於外國經濟、文化、專業組織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或非官方組織在越南設立辦事處任職的外藉人士等。
對於持越南發給入境簽證的外藉人士,若工作超過3個月者,則應申請工作證,越南出入境管理局將比照工作證所列效期(越南新版勞動法規範為2年,且期滿後應重新備文申請),發給1至2年多次入境的暫居證(對於載列B2代號的暫居證,適用於進入越境執行投資計畫者;B3發給進入於越南企業工作的外藉勞工;B4發給於非官方外國或國際組織越南代表處工作的外藉人士等)。
非適用核發工作許可證的外藉人士,包括越南責任有限公司(含外資企業)之入股成員人或所有業者、股份公司董事會董事、國際及非官方組織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專案的首席代表、入境越南3個月以下,以執行推銷業務者、己取得越南政府發給執業活動許可證的外藉律師、在越南就學的外藉大學生及學生、依據越南政府向WTO承諾開發11項服務貿易業企業內部調度的人員、為越南執行ODA計畫案提供技術或勞務諮詢者、經越南外交部發給許可在越南從事媒體活動外國記者、非營利為目的外籍志願工以及越南參與履行國際條約規定入境者。
取得簽證後入境外藉人士(含外藉勞工),應自入境後的24個小時內向住宿(含企業)或旅館所在地公安辦理報備手續,逾期不辦者,將施以50萬至500萬越盾(目前官價滙率1美元兌換21,036越盾)的行政處分。
對於未完成越南稅捐及執行罰款義務、發生經濟、勞動合約或民事糾紛、未執行刑事判決、被追究刑責等的外藉人士,越南政府將施以暫時禁止離開越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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